娃哈哈:有情也有理



  毫无疑问,此番娃哈哈达能之战,娃哈哈在情理方面优势明显:

  ――拥护民族品牌之爱国情。娃哈哈与联想、海尔一样,是中国企业的骄傲,是难得的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品牌。娃哈哈又与联想、海尔不一样,她不是偶尔才购买一次的耐用消费品,她是伴随我们日常生活左右的大众消费品品牌,数百亿瓶的娃哈哈口服液、果奶、纯净水伴随着,见证了一代代的中国人,特别是少年儿童的快乐健康的成长。犹如可口可乐代表者美国文化和民族自豪感,娃哈哈也已经是自强不息中国品牌的代表。如果让娃哈哈品牌落入达能之手,中国的亿万民众一定不答应。只要是中国人,有民族心、爱国心的中国人,都一定会支持娃哈哈这一方。

  ――对企业家宗庆后的尊敬之情。42岁,白手起家创立娃哈哈,20年来没有休息天,每天工作超16个小时,一手将娃哈哈缔造成中国最大的最盈利的食品饮料企业。这样的有经营谋略的如此敬业的企业家有几个?能够不畏外资,打破“外资崇拜”,高呼“中国人民、中国企业站起来了”,与达能强硬谈判,这样的有骨气的民族企业家又有几个?网上“民族英雄宗庆后”“中国企业的脊梁”的美誉的确名实相符。

  ――对不劳而获的达能的厌恶之情。达能,利用中国当年市场环境的不成熟,不断并购参股乐百氏、益力、光明等优秀企业,是典型的披着产业经营外衣的资本并购者。其自身的经营能力实在不赶恭维,乐百氏、益力都是在达能的全面掌控下巨亏。而在娃哈哈,没有提供任何的帮助,坐享巨利。这样的资本食利者,在广受马克思思想影响的中国,显然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我们尊重给中国带来先进管理理念的在竞争中成长的的“可口可乐、宝洁”们,但我们讨厌那些向豺狼一样并购中国优秀企业的不劳而获坐享其成的资本食利者“达能、凯雷”们。另外,达能――不诚实、雇英国保安公司监控娃哈哈、高薪挖合资公司销售精英墙角(详见笔者“达能:也请你尊重规则”一文)等系列不守国际规则的行为,更令国人厌恶。

   无论是社会舆论的声音(达能公关公司雇佣的枪手除外),还是民众的调查(80%以上的网民鼎力支持娃哈哈支持宗庆后),天时地利人和的娃哈哈,占尽了情理上的优势。

  那法理上呢?本来,连笔者都认为娃哈哈在法理上处于相对劣势,但是,随着事件的发展,根据公开的资料推理,娃哈哈在法理上也占有了不少优势,笔者也特别咨询了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他们也认为娃哈哈的官司赢面较大。上海有位知识产权方面的著名的法律专家就认为:“娃哈哈,一定能笑到最后。”

  达能挑起事端,要低价并购娃哈哈非合资企业以及提请国际仲裁的合约依据是以下两条:1、合资公司拥有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和独家使用权(利用了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必须获得合资公司董事会认可的变相商标转让用条款)。 

  1、娃哈哈旗下的非合资企业违背了同业竞争的条款。

  现在,让我们一条一条展开推理论证达能所谓的合约条款:

  1-1、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到底是属于谁的?

  不错,当年娃哈哈集团与合资公司之间有商标转让协议。国家为保护民族品牌不落入外资之手,该商标转让被国家商标局驳回,达能为此还特地到国家商标局询问(说不定还做了公关),仍然是不同意转让的答复。鉴于外界对此(娃哈哈商标所有权)认识模糊不清,根据当年转让协议中的仲裁条款(仲裁地:上海,如果杭州有仲裁机构的,则应在杭州),娃哈哈于6月中旬主动提出娃哈哈所有权的仲裁申请。可以说,此次仲裁娃哈哈方几乎有100%胜利的把握。娃哈哈商标的所有权一定属于娃哈哈集团。

  1-2、合资公司到底有没有独家使用权?当年娃哈哈商标转让被驳回后,达能方又逼迫娃哈哈方签定了娃哈哈商标的使用合同,其中即有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需要合资公司董事会认可的条款。该条款,意味着合资公司商标使用的独家性和非他性,是变相的商标转让。考虑到这是变相转让的商标使用合同可能同样会遭到国家商标局的质疑和反对,达能为此要求娃哈哈方给商标局上报简式合同(简单说,该合同里没有了上述变相转让的条款)。这就是娃哈哈方所强调的“阴阳”合同的本质。那现在到底是阳合同(简式合同)有效呢?还是阴合同有效?谁也不能确定。等待双方的估计又是一场诉讼或仲裁。至少达能方心里很没有底,在其提交的国家仲裁申请的八项内容中就没有这一条:娃哈哈方违背商标使用合同。

  何况,在2005年商标使用修改协议中,合资公司董事会已经同意娃哈哈集团旗下的27家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娃哈哈的非合资企业并没有违反当年的(阴)商标使用合同,更不用说阳合同了。

  2、关于非合资企业违反了同业竞争条款。这是达能方自以为很有理的地方,殊不知,是达能违背协议在先,娃哈哈非合资企业违约在后。站在法律及仲裁的角度,双方各打五十大板,娃哈哈法理并不亏。

  根据当年合资协议,双方都不得损害合资公司的利益。但是,自1996年合资后,达能不顾娃哈哈方的反对,先后收购了益力、正广和、乐百氏等娃哈哈的竞争对手,形成同业竞争,率先违反了合资协议(娃哈哈方认为其参股的光明、蒙牛、汇源也是娃哈哈的竞争对手,但是达能否认了。不过他们也承认益力等三家的确是娃哈哈的竞争对手,已经构成同业竞争。基于此,达能方才不得不同意27家非合资企业使用娃哈哈商标)。而娃哈哈方则采用以牙还牙的对策,在1999年后,才陆续在全国各地组建非合资企业。

  所以,就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而言,反而是达能违约在先,他在法理上怎么会有优势?  

 娃哈哈:有情也有理

  基于法理,达能已经不占优势,基于情理,达能更是赤裸裸的食利者,甚至是不守国际规则者,而娃哈哈方则有理也有情,再加上管理层、员工、销售人员、经销商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以宗庆后为首的娃哈哈方岂有不赢之理?

  6月中旬,娃哈哈方在杭州提请商标所有权仲裁,这是法理上自卫反击战的开始,随后,娃哈哈方将会越来越强势。达能的最佳选择只能是让步让步再让步,否则,不仅在娃哈哈一无所获,更重要的,臭名昭著的达能在中国将没有未来。宗庆后所言,“达能告别中国”,不会是一句空话。

  欢迎与aihuau(爱华网)作者探讨您的观点和看法,作者:罗建幸:曾就职于娃哈哈、强生(中国)、喜之郎、贝因美等著名公司,历任总裁营销秘书/市场督察、销售主管、产品和市场研究经理、市场总监、战略发展总经理等职;曾是娃哈哈、喜之郎、贝因美三大公司总裁的最高级别“参谋、幕僚”;营销界公认高层谋士;对消费品营销及战略有深刻研究;《销售与市场》《销售与管理》特约资深撰稿人;目前身兼多家著名企业高级营销/管理顾问。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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