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越久,赖昌星烙在公众心里的印记越深,甚至因此动摇着人们的法律信仰。
赖昌星最近又成为了热点人物。
根据4月20日的拘留聆讯纪录,加拿大边境服务处官员形容赖昌星“生活奢华”,平日以林肯房车及宝马代步,每天上高级餐厅吃饭。
“远华”走私案重要嫌犯逃至加国享受如此境遇,自是不免令人唏嘘。加国不愿意遣送赖昌星回国,因为赖昌星在中国可能被判处死刑。根据国际法中死刑犯不引渡原则,加拿大政府有权不引渡赖昌星。倘若中国政府一直不承诺不判处赖昌星死刑,赖昌星可能要永世在加国呆着了。
一个犯案商人潜逃本无关老百姓什么事,但赖昌星出国时携着巨款,活得还很是潇洒,这就出问题了。
问题出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开始下降。
首先是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度要下降。刑法的有效性在于其及时性与必然性,而不在于严酷性。倘若官员感觉到贪污受到刑事处罚只是由于运气不好没有“逃脱到国外”,必然助长其侥幸心理,贪污受贿更加肆无忌惮。
其次,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仰度也要下降。当民众发现法律空子原来这么好钻,并且非常容易发现的法律空子,国家并不急着立法加以解决,其对法律的信仰度下降是无疑的。所指稳定的社会秩序自然是要受到影响。
赖昌星案过去了多年,引渡问题一直没有解决,一些人甚至开始揣测其中的缘由是“赖案”牵涉到的官员太多,才使赖昌星迟迟不被引渡回来——这说明人们的法律信仰已经在动摇。
法律必须被信仰,但是法律信仰的强化不能过多依靠政策和外交途径。原因很简单,法律是稳定、公开的;而政策、外交恰恰不是很稳定、公开。今天我们希望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场引渡纷争,然而,外交途径固然能解决纷争,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信仰,甚至,漫长的外交过程还动摇了国人的法律信仰!
反之,加国不愿在中国不做出承诺的前提下引渡赖昌星,正说明加国对法律的信仰是坚定的。外交交涉的是利益,良法是最大的利益。两相比较,加国自然会选择不变法律。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与政府做法相对应,学界也有一些解决思路:一种思路是中国政府承诺不使用死刑,立法使经济犯罪不执行死刑,与国际接轨;另一种思路是改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体系先刑后民的结构,考虑先进行民事诉讼,以将赃款追回。这两种思路,都不是从外交上考虑,因为外交易变,不稳定;而法律则是相对稳定。要信仰法律,依靠朝三暮四的政策变化是行不通的,而法律必须被信仰,需要靠立良法,靠严格执法达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