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币之星:金融服务创新与监管新课题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二十几年前的儿歌还让人记忆犹新,如今,就算是一块钱的硬币,也很少有人愿意弯腰从地面上捡起来了,更别说郑重其事地交给警察。虽然还是法定的货币,但硬币越来越不被人们在乎,甚至有的商贩还会嫌麻烦而拒收。不过就是这些毫不起眼的硬币,让一个名叫默巴克的美国穷小子一下子成为了大富翁,“硬币兑出来的大富翁”。

    一位见闻广博的记者开始说故事:话说1991年,刚从斯坦福大学毕业的默巴克成立了“硬币之星”公司,在超市安放自动换币机,顾客将手中的硬币投进去,机器就会自动点数,最后打出写有硬币价格的收条,顾客凭收条到超市服务台去领取纸币现金。自动换币机收取9%的手续费,所得利润与超市按比例分成。由于全美国每年有价值约310亿美元的硬币在市场上流通,还有价值约105亿美元的硬币散落在各家各户的沙发缝、地毯下、抽屉角落、汽车坐垫下等地方。所以仅仅5年,“硬币之星”公司在8900家主要超市连锁店设立了10800个自动换币机,并成为纳斯达克的上市公司。

    一位经济学家肯定了硬币之星的意义:1角硬币和20美元的金币扔在箱底是毫无区别的,只有进入流通时,其价值才能够显现出来。硬币之星唤醒了沉睡在箱底的硬币,做了件好事情。当年李嘉诚先生曾经为捡回一块钱的硬币而付给侍者100块钱的小费,就是因为“钱是社会创造的财富,不应被浪费”。

 硬币之星:金融服务创新与监管新课题

    一位商业策划专家由此获得启发:美国的一个普通大学生,靠一个突发奇想的主意,就做成了这么大的生意,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他所使用的自动换币机只是一个简单点数的设备,还算不上高科技,而且他做的工作是硬币兑换,看上去是非常小的事情。既没有技术含量,又不是惊天动地大动作,却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们能够把他复制到中国来么?我国硬币兑换也面临同样的困惑,不仅硬币,连大额纸币与零钞之间的相互兑换也不容易。

   一位金融学者及时提醒:如果简单地做中国翻版的硬币之星,可能开业两天就关门大吉了。这里主要有两个问题:一个是监管问题,硬币兑换服务说到底还是金融服务,需要金融审批备案,一定要被监管的,不可能是谁说开就开的。另一个是手续费问题,9%,在金融产品简直是天文数字,太高了,高得几乎离谱。就算你经过了审批,开张后也会被消费者、网民和媒体的舆论炮轰,甚至扼杀掉。本来硬币面值就小,手续费如果再降得很低,可能无法保证利润。

    那位记者点头赞同:9%的手续费显然过高,有暴利之嫌。还记得去年我们因为3毛钱的手续费惹起的众怒吗?2006年5月,国内几家主要银行先后发布收费公告,2006年6月1日起开始收取银联卡跨行查询费,境内跨行查询手续费0.3元/笔。如果以平均余额300块钱计算,手续费只是1‰。结果闹得不可开交,有一位市民还把交通、工商、建设3家银行及中国银联送上了被告席。

    那位商业策划专家不以为然:问题是在美国9%的手续费没有人抱怨啊,转瞬之间,8900家主要超市连锁店设立了10800个自动换币机,最后公司还能够上市。我们要想想,为什么那么多超市愿意上这个设备?为什么有那么多人愿意使用这个设备来兑换呢?因为市场需要,他给消费者提供了好的服务,所以没有人认为他是赚取了超额利润,或者欺负了消费者。这个涉及服务与成本的关系,或者说服务提供者与利润的关系。我觉得硬币之星给我们的金融服务与监管提出了新视角,我们应该更贴近市场,发掘市场盲区。

    那位经济学家若有所思:国际上大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普遍超过50%,有的银行甚至达到80%,而我国商业银行的非利息收入占比最高的银行也不到30%。今年我国履行WTO承诺,全面开放银行业后,中国银行业将同外资银行展开激烈的竞争,商业银行仅靠传统的存贷利差收入将难以存活。加强中国银行业金融创新,已经成为推动商业银行改革和提高整体竞争力的重要力量。

    那位记者展示了一则新闻:创新是最近比较流行的词。2006年12月6日,银监会高调推出《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就是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后,鼓励国内外银行创新、规范其创新行为的一个原则性指导意见,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鼓励发展、强调规范、服务客户、教育公众。

    那位金融学者对这则新闻进行深度解释:这就可能解决刚才说过的那两个问题。

    第一,中国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作部主任李伏安表示,监管部门要在监管程序和监管方式上降低银行创新成本。银监会依照“宽准入”的思路来审批创新产品,同时实施“严监管”策略,整个监管过程会从前期的产品研发延伸到后期的市场反应。

    第二,《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提及“买者自负”原则,即谁买这个产品和服务,谁就要对产品创新带来的收益和风险负责。这个词是第一次出现在监管机构的正式文件中。监管部门在要求商业银行注意防范新业务可能的风险的同时,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对普通投资者进行教育,了解产品并理解其中的风险。可以说,“买者自负”原则是金融创新的前提。

    那位经济学家冷静地分析:过去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银行办成了行政机关,所以老百姓十分相信银行。现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商业银行都进行了改革,成为了真正的金融企业,它和买者都是市场中的平等主体,应该互相承担相应的收益和风险。

    但是施行“买者自负”原则,还需要四个条件。第一是要对消费者进行教育,“不要鱼见饵而不见钩、人见利而不见害”。第二信息得对称,消费者也有权了解产品全部的利润收益和全部的风险。第三是卖方推介的管理,买者自负了,也不是谁都可以卖,还是要监管,并提供保证买卖双方权益的公共平台。第四是配套的法律措施。譬如“吸烟有害健康”或者“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提示,必须与新产品的宣传同在。

    那位金融学者对“买者自负”做通俗阐释:如果卖方不告诉消费者产品的风险,只说收益如何,欺骗性推销掉产品之后就不管了,这肯定不行;如果卖方诚信地说明了产品的收益和风险,消费者为了收益购买产品最后有了风险,也没有道理回头要求赔偿;同时,只要做到了买者自负的几个条件,卖方提供的任何金融产品,都应该被创新原则所允许的,不能以风险为由不让人家做。

    正如中国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说的,“买者自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理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都应该自觉的遵守这个理念。李伏安同时也表示,“买者自负”虽然是产品创新必须强调的一个原则,但并不是说把所有责任都推给消费者,而是让消费者的选择决定创新产品是否能够生存下去。只有“买者自负”的意识到位,让市场各参与方围绕该原则去承担自己的责任,履行自己的承诺,维护自己的品牌,才能使市场规则更加明确、长期高效。

    那位经济学家为本次讨论总结:买者自负了,我们的消费者能否及时转变传统思维模式?这是一个考验。

    买者自负了,假如持有硬币的消费者,愿意在一个非金融机构发明的机器上去兑换货币,我们的监管部门如何监管?这是一个考验。

    买者自负了,自由的舞台已经搭好,我们的金融服务提供者怎样完成龙门一跃式的创新?这是一个考验。

    创新并不意味着必须用RFID等最新技术,也不意味着必须要用互联网。硬币之星既不是高科技又不是大业务,完全是在硬币兑换这个谁都看不起的小业务上进行的创新。

    二十一世纪是需求的世纪,金融创新的根本自然是需求。高科技甚至核心技术只是手段和过程,消费者的需求才是创新的目标、动力和结果。

    原载《竞争力》200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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