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美政策出炉:进场费变身固定费用



 广州报道 本报记者 朱宗文

  每年四、五月份,是国美永乐与家电制造企业合同谈判的关键时刻。本报记者通过对多家家电企业的调查发现,在今年的合同政策上,国美永乐再次做出重大调整。

  “今年开始采用收取固定费用的模式,简单地说就是国美自己预测各产品今年的销售额,每月提前向企业收取固定点数的费用,而国美预测的销售额一般比上一年销售额增加20%以上,这种没有任何名目的费用真让人觉得不可思议。”4月22日,某品牌销售总监对本报记者表示。

  记者获知,不少家电企业由于对国美今年的新合同政策表示强烈不满,以致到目前还迟迟不愿与其签订正式合同。

  与此同时,今年国美还首次将过去的《经销采购合同书》改为《代销合同书》。

  “从国美电器合同名称的变化,可窥知国美电器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正力图使合同形式合法化,其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责任,掩盖其部分不当收取的费用。” 广州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戴辉勇说。

  “霸道”的合同政策

  据了解,国美永乐与家电企业进入年度合同谈判时,一般会在与各大家电企业签订“一视同仁”的标准版合同书之前,与各大企业进行一对一谈判,以签署标准版合同之外的“补充协议”。

  国美永乐一般会根据该品牌的销售业绩和品牌美誉度等综合因素分别给出不同的合同政策,而这个为各个企业“量身订做”的合同政策就是每年谈判的焦点,不仅对外保密,各个家电企业之间也几乎互不知情。

  而国美永乐今年在合同政策上的重大改变就愈发成为国内各大家电企业争论的焦点。

  本报记者仔细研读了国美对其中某三家家电企业的合同政策,发现2007年合同政策与2006年相比最大变化之处在于将往年的销售额折扣点降低而增加了一项名曰“费用”的固定费用。

  以某品牌风扇为例,2006年的合同政策是在省会等一级市场的国美店销售,国美每财年按全年销售收入的近20%的点数扣取费用。但从2007年开始这项"政策"变了——开始实行按月返的形式收取这项费用。

  还是以前述品牌风扇为例,今年国美对他们的“政策”是在一级市场国美店销售,按销售额每月返给国美接近10%。

  初一看,国美似乎减少了返点费用,但是“黄雀在后”——国美同时增加了另一项“费用”——那就是国美在该品牌的风扇去年总销售额的基础上自行预测出今年该品牌的风扇销售额应增长20%左右,按这个增长比例,国美认为该品牌风扇今年销售额将会达到去年的120%,因此决定每月提前收取新预计销售额的10%。国美同时还规定,如果没有到达预定销售额,这项固定费用不退还给企业,但是如果超过预期销售额,则超过部分按10%追加收取固定费用。此外,要求包销机占销售总量的,包销机的返点在月返点位的基础上还要再增加5%。

  记者还在其它两家品牌的合同上发现,其风扇的合同政策除月返要高出上述品牌外,“费用”也比上述品牌还要高出两个百分点。

 新国美政策出炉:进场费变身固定费用
  去年10月,为规范零售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交易行为,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五部委联合颁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以签订或续签合同为由收取或变相收费。

  “在五部委颁布《办法》后,国美干脆连什么名目的费用都不在合同政策上写出来了,直接以费用形式来与企业谈判。”某品牌的销售经理说。

  “国美这是变相收取费用,形式合法,实质违法。”戴辉勇表示,“国美电器根据代销金额的10%收取费用,该费用根据国美电器的每月销售计划事先收取,若当月销售额没有达到,也不予返还。在当前家电业利润摊薄的情况下,国美电器按销售额的10%预先收取费用,显失公平,若发生纠纷,厂家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

  一位税务专家还认为,“国美主动降低月返而改为在销售之前提前根据预计的销售额收取固定费用的形式,这项费用是以国税的增值税来交,还是以地税的营业税形式来交,这中间还是有一定玄机的,因为增值税为17%,地税营业税为5%,两者相差12%。”

  合同由“采购”改为“代销”

  根据惯例,在国美与家电企业关于合同政策的一对一谈判完成之后,他们就进入标准的合同签订程序。

  本报记者拿到国美2006年经销采购合同书和2007年的代销合同书,详细对比后发现,不仅合同的名称起了变化,合同的内容变化同样不小。

  “首先从国美电器合同名称的变化,即可窥知国美电器在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正力图使合同形式合法化。”戴辉勇说,无论是国美电器在2006年版的《经营采购合同书》,还是2007年版本的《代销合同》合同书,均属格式条款,其中部分主要条款显失公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美电器把《经营采购合同书》变更为《代销合同》,其目的在于减轻自己的责任,掩盖其部分不当收取的费用。”戴认为。

  《代销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若产品出现滞销,国美电器可以无条件退货。”而第九条则明确指出,“滞销产品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自进入乙方库房之日起(以乙方入库单日期为准)超过45天未销售的剩余正常产品”。

  “若国美电器和家电生产厂家之间是经营采购合同,即通常的购销合同法律关系,则国美电器应承担产品滞销的责任。国美电器改变合同名称后,把双方法律关系界定为代销法律关系,则产品滞销的责任归委托方,即由家电生产厂家承担。”戴说,“国美电器通过变更合同名称,可把原合同中部分无效的条款,变为有效条款。”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零售商以店铺改造、装修为由,向供应商收取未专门用于该供应商特定商品销售区域的装修、装饰费;或者在未提供促销服务,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重新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收取的费用;也禁止零售商以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参照该条款规定,国美电器在2007年的代销合同书中删除了2006年版《经营采购合同书》第63条规定的多达18种的节日收费。

  “若是购销合同法律关系,国美电器应自行提供场地,向厂家收取如卖场管理费、促销活动费、促销管理费等费用于法无据。但双方在代销合同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国美电器可名正言顺的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家电厂家支付报酬,而上述费用仅为厂家应支付报酬的表现形式之一而已,从而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戴说。

  “霸王”条款

  “连我们派出的促销员国美每月都要收取几百块钱所谓的管理费。”前述某家电品牌经理说。

  戴辉勇指出,《据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禁止零售商要求供应商派遣人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若国美电器把自己和家电生产厂家的法律关系界定为代销,则可名正言顺的要求家电生产厂家派驻促销人员,并且要求家电生产厂家承担派遣人员的所需费用,转嫁了人员管理成本。

  根据约定,家电厂家确认国美电器的进货计划或订单后,合同即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变更、解除合同。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但《代销合同》第32条约定,“乙方(国美电器)要求的送货时间前1日有权撤消或变更进货计划,乙方撤销或变更进货计划的,应书面通知甲方(家电生产厂家),通知自发出之日起生效。”该条款赋予国美电器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权利。在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后,又不承担违约责任,明显对家电生产厂家不利。

  《代销合同》第三十条对结算进行了近乎苛刻的约定,“国美电器可采用支票或电/信汇方式或采用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方式向甲方支付货款。如果国美电器采用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向家电生产厂家支付货款,则由厂家承担贴现利息;如果国美电器采用支票或电/信汇方式向厂家支付货款,厂家应在货款结算的同时向乙方支付2%的现金折扣。如果国美电器采用3个月银行承兑汇票向厂家支付货款,则由厂家承担贴现利息,同时需向国美电器支付现金折扣;如果国美电器采用支票或电/信汇方式向厂家支付货款,厂家应在货款结算的同时向乙方支付1.5%的现金折扣。”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零售商与供应商应按商品的属性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货款支付的期限,但约定的支付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参照该条款规定,《代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显然远远超过60天。尽快支付货款本是国美电器最主要的一项义务,但国美电器通过上述约定,可以延期支付货款,免息使用厂家巨额货款,还可得到不菲的现金折扣,明显对厂家不利。”戴分析。

  戴认为,《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六条禁止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要求供应商承担事先未约定的商品损耗责任,以及强迫供应商无条件销售返利,或者约定以一定销售额为销售返利前提,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却向供应商收取返利的。但国美电器无视该规定,在《代销合同》中约定其保底代销额,其中有关包销定制产品的保底利润高于常规商品毛利率3%。

  “总之,《代销合同》中部分条款加重家电生产厂家的责任,排除家电生产厂家的权利,显然不公平,发生纠纷后,家电生产厂家可请求法院认定该部分条款无效,或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同,从而合法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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