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称称为再审查,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这种再次申请进行复查审议的程序,叫做驳回商标的复审--即,当申请注册的商标在初步审定程序中被驳回后、申请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书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商标局驳回的理由进行申辩或解释并再次提出该商标注册申请。 
再审查程序的复审申请人只能是原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复审的对象只能是原驳回商标的文字、图形及原申请使用的商品类别和具体商品。如有改变,即为新商标,需另行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手续。再审查需填写驳回商品复审申请书1份;附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10张、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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