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商供应商 五部门就《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答问
近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发布了《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11月15日起施行。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的有关规定,日前商务部等五部门有关负责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办法》将零售商的范围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这主要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当前,零售商供应商不公平交易主要体现在零售商滥用优势地位损害供应商利益,而拥有这种优势地位的零售商都是具有一定的市场规模、达到较高销售水平的零售商。因此,《办法》参照国家统计局对中型以上零售企业的划分标准,将所规制的零售商限定在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问:《办法》主要规制了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哪些不公平交易行为? 答:《办法》主要针对零售行业“店大欺客”和“客大欺店”两种行为作了规定。 针对“店大欺客”,《办法》规定,零售商不得强迫供应商承担商品损耗、销售返利等义务,不得强迫供应商进行有碍公平竞争的经营活动,不得不合理使用供应商促销人员,不得向供应商不合理退货等,并详细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条件、程序、不得收取的费用项目,以及零售商向供应商支付货款应当遵循的原则。 针对“客大欺店”,《办法》规定,供应商不得有强行搭售零售商未订购的商品及限制零售商销售其他供应商的商品等行为。 问:《办法》为什么要限制供应商促销员到零售商经营场所提供服务? 答:按照流通行业的一般分工,供应商的职责是向零售商提供商品,零售商负责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零售商不应要求供应商派遣促销员提供促销服务。如果供应商愿意派遣促销员,并支付薪金报酬,那么,促销员的工作目的应是为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服务的。但现实中一些零售商以统一管理为由,擅自调动促销员从事整理库存、搬运货物等与本职无关的事务,增加了促销人员和供应商的负担,违反了公平原则。为防止零售商不正当使用促销人员、损害供应商利益,《办法》对供应商派遣促销人员在零售商经营场所工作的条件、费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问:不合理收费是长期以来零供矛盾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办法》对此作了哪些规定? 答:首先,《办法》明确了促销服务费的概念,规定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目的和条件,即必须以促进供应商特定品牌或特定品种商品的销售为目的,以零售商提供印制海报、开展促销活动、广告宣传等相应服务为条件。 其次,《办法》明确了收取促销服务费的程序,规定零售商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同意,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以及收费的项目、标准、数额、用途、方式和违约责任等。 第三,《办法》规定了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应当履行的义务。零售商收取促销服务费后,应当按照约定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服务,不得擅自中止服务或降低服务标准。零售商未完全提供相应服务的,应当向供应商返还未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 第四,《办法》明确提出了零售商不得收取的5种不合理收费项目,并规定零售商不得收取其他与销售商品没有直接关系、应当由零售商自身承担或未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问: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是否应当纳税? 答:根据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规定,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缴纳以下税费: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零售商向供应商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对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零售商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种费用均应并入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应费用税前扣除。 问:《办法》对零售商拖欠货款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一是限定零售商与供应商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收货后60天。 二是制止零售商拖延支付货款的相关行为。零售商不得以供应商的个别商品未能及时供货、个别商品的退换货手续尚未办结、供应商所供商品的销售额未达到零售商设定的数额、供应商未与零售商续签供货合同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原则的事项为由拖延支付货款。 此外,针对供应商对账难、查账难的问题,《办法》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或供应商没有提供必要单据外,零售商应当及时与供应商对账。 问:《办法》为什么要规定货款账期? 答:账期问题是零供矛盾的重要问题。目前,国内无论是外资还是内资零售商都存在账期过长的问题,原本可以当时、当月结算的货款,一些零售商却在合同中规定两三个月之后支付,个别商品的货款账期甚至长达半年。为保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对货款账期作了明确规定。《办法》借鉴国外规定,从国情出发,确定收货后60天支付货款。这是零售商能够做到、供应商可以接受的相对合理的货款支付期限。 问: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应向哪些部门举报? 答:按照《办法》规定,各地商务、价格、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管和查处。因此,发生不公平交易时,受侵害一方可参照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向有关部门举报;接受举报部门如发现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将依法移送其他部门。有关部门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也将密切配合,联合查处重大违法行为。 问:违反《办法》规定,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问:为什么要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行为实行动态监测,并进行风险预警? 答:零售行业处于商品流通终端,直接面对消费者,而其上游联系着成千上万的供应商,每个供应商又联系着成百上千的职工,零售商与供应商还联系着许多贷款银行。如果不对零售商与供应商的公平交易行为进行监管,特别是对零售商拖欠供应商货款的问题采取必要的预防和监控措施,一旦零售商因为资金等问题倒闭破产或与供应商发生其他矛盾冲突,将会产生连锁反应,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因此,实行动态监测,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障零售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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