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疾进” 反腐惩戒滞后



     2013年1月21日至2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中纪委二次全会”)在北京举行。这是本届中央纪委第一次就部署反腐败工作召开全会。会议提出不折不扣落实“八项规定”、确保换届风清气正、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遵守和维护党章等重点内容。

  《中国经营报》记者了解到,中纪委着手制定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将在充实会议内容并征求各方建议后出台,这将是中纪委制定的第二个反腐败五年规划,第一次是2008年到2012年的反腐败规划。

  多位专家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这表明了十八大之后的中央领导层对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高度关注。反腐败制度化,使得反腐败行为成为常态行为。

  抽查威慑申报

  十七大报告指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喆认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指权力的正常运行是在民主、科学的制度下运行,是要把权力运行制度化,纳入到制度的轨道中来。权力的运行不是根据个别领导人的讲话而行为的,而应该是一种制度的安排。这表明了十八大之后的中央领导层对反腐败制度建设的高度关注。

  此次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进行抽查核实,这是自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办发[1995]8号)(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中央首次提出对领导干部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抽查。

  受访的专家认为,“抽查”意味着监督的加强,可以震慑那些在个人申报中弄虚作假的官员。

  实际上,从1995年出台的《收入申报的规定》以来,1997年、2006年、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相继公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称“《报告规定》”),均是后者取代前者,后者的内容比前者更全面。2010年的《报告规定》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

  但上述规定实施18年来,官员腐败依然前赴后继,个人申报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毛寿龙认为,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是一个实质性的举措,将之以往是一大进步。

  此前,有学者向中纪委建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情况不理想的重要原因,是缺少监督机制,纪检委部门和组织部门应该也有必要对干部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至少是进行一定比例抽查,一旦发现瞒报,即进行处理。这样才能起到监督作用。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实施了十几年,但是相关监督核查机制欠缺。只规定了报告,没有抽查核实。”毛寿龙指出。

  这导致了本应该有的事先预防警示作用,没有发挥出来。在一些贪腐案件中,发生了严重问题的贪官们年年贪腐,却年年顺利通过收入申报。

  反腐制度化

  虽然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已经实施了十余年,其涵盖范围的不断扩大,相关规定也不断细化。但是,其是否就等同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呢?

  林喆教授介绍,严格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至少有四个重要特点:一是将规定提升到法律层面,有一部官员财产申报法律;或在反腐败法中专设官员财产申报章节,从而使不依法申报的行为成为违法行为。二是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三是进行公示的环节。四是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严厉惩治的环节,一些国家(如韩国)甚至设立了瞒报罪。

  林喆教授认为,如果据此标准判断,我国目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而只有干部收入申报制度。

  林喆教授认为,干部收入申报本该是最能发现问题的一项制度。但在现实操作中,由于申报的结果不公示,缺少相应的制约,致使可能出现隐瞒和虚报。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主任、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任建明说,一个完整的官员财产申报应该具备五个环节:申报对象、申报、公开、监督、问责。

  “现在的制度链条并不完整,公开、监督、问责等环节是缺失的。”任建明说。他认为,公开是最重要的一步,如果官员申报的内容不公开,民众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和举报,问责也就无从谈起。而现在,领导干部申报的各种事项处于“保密柜”内。

  除上述问题外,任建明认为,目前官员财产的申报还缺乏相应的监管体系。财产申报的推行必须要整合金融监管体系、审计机关、税务机关、纪检监察等多部门共同参与。

  当前,网络反腐中不断出现的“房叔”“房婶”“表叔”“表嫂”等,暴露出相关制度缺失。比如房产信息全国没有联网,财税信息难以共享,使得各部门之间难以实现信息共享,加大了干部财产转移、瞒报的可能性。

  林喆教授建议,鉴于目前我国的当前情况,可以增加三个环节:一是审核环节。即审查核对环节,通过检查核实申报内容。二是公示环节。申报结果的公示范围可以视条件的成熟程度而逐步扩大,可以先做到同级公示,即在班子内或同级干部中公开,由人大产生的干部的收入申报在人大中公示,这里不应有“秘密申报”部分,也即不应有暗箱操作部分。三是追究环节。根据检查结果,对于不如实申报收入,或瞒报、漏报、谎报者做出严肃处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于多次谎报者应免去其领导职务。四是信用记录环节。对于是否如实申报的情况应记录在案。建议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现任干部任职以来历次收入申报记录进行一次大检查,使检查结果进入干部信用档案(所以必须先建立干部信用档案),以供组织部门任免干部时参考。

  相关资料摘要

  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报告人应报告为以下六项内容: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情况;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人员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

  2006年,《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收入申报的规定》”)中第三条规定了申报人必须申报各项收入的范围,包括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福利费,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等,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疾进” 反腐惩戒滞后
  《收入申报的规定》中要求:每年7月1日至20日,申报人必须申报本年度上半年的收入;次年1月1日至20日申报前一年度下半年的收入。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思想作风建设,1997年1月31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此规定全文共十二条,较之1995年实行的《收入申报的规定》,其要求申报的内容超出了各项收入的范围。涵盖房产、婚丧事宜、子女出国、本人及子女经营工商企业情况等六项内容。

  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替代《收入申报的规定》,其内容为十七条,应报告内容增加为九项,增加了婚姻变化情况、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等内容。

  2010年7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代替了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和2006年发布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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