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测算市场规模 我国逃税规模的测算和经济影响分析



一  引    言

逃税(tax evasion)是指纳税人通过非法途径减少其应纳税额的经济活动。大规模地逃税不但会影响一国政府的财政收入,而且还会造成社会资源配置的扭曲以及收入分配的失控,给一国社会经济带来严重的影响。

准确地把握逃税规模是对逃税问题进行研究和治理的基础,逃税规模的测算是对逃税问题进行分析的必要前提。早在1980年Tanzi首先使用货币需求法对地下经济的规模进行了测算,随后各种货币需求法被广泛运用于对美、日、西欧地下经济的研究当中,Isachsen(1985)和Schneider(1986)使用货币需求法对OECD国家的地下经济规模进行了估计,Lacko和Maria(1999)运用实际投入法对OECD国家的地下经济规模进行了估计。

近几年来,在国内也有不少学者和专家对我国地下经济和税收流失规模进行过测算。夏南星(2000,2002)先后两次分别运用现金比率法和通过全国货运量估测我国地下经济规模总量,现金比率法计算得出我国地下经济占GDP比重在1988年到1994年期间一直高于20%,在运用货运量估测时,1987年地下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高达42.03%。梁朋(2000)运用现金比率法和收支差异法对我国1985-1998年的地下经济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税收流失规模进行了估测,地下经济规模占GDP比重1992年高达21.48%,因地下经济导致的税收流失规模从1985年的178.14亿元上升到1997年的675.25亿元,1994年最高达到975.60亿元;用收支差异法估测的1993-1997年的逃税规模也一直高于600亿元以上。朱小斌,杨缅昆(2000)将整个经济定义为三个部分,地上部门可观察到的经济活动,地上部门不可观察到的经济活动和地下部门的经济活动,并对后两者进行加总计算得出了我国1979-1997年地下经济的规模。贾绍华(2002)同样用现金比率法估测了1990-2000年我国的地下经济规模和税收流失额以及税收流失率,他所测算出的税收流失率高达26.11%-42.56%。

以上的测算大部分都是关于地下经济规模的测算,即使有对逃税规模进行测算的,也大多只局限于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的测算,而很少涉及到地上经济中的逃税部分,但事实上地上经济中存在的逃税规模巨大,不可忽略。本文在测算我国1985-2002年期间逃税总规模(包括地下经济与地上经济中的逃税规模)的基础上,从逃税对GDP的影响、逃税的资源配置效应和收入分配效应三个方面着重分析了我国逃税对社会经济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简单地提出了我国治理逃税的政策建议。

二 逃税规模的测量

由于外国各学者乃至国内大多数学者所采用的方法与引用资料的口径等尚不统一,从而导致对我国逃税规模测算的结果差距较大。因此,采用国际公认的测算方法和国家公布的统计数据对我国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是取得比较可信结果的重要前提。

本文对我国逃税规模进行了重新测算,测算分成两个部分,一是对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采用现金比率法;二是对地上经济存在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是将其分成国内非农部门的逃税、关税逃税以及个人所得税逃税三个方面,通过对这三方面进行加总得出地上经济逃税规模。地上经济逃税规模和地下经济逃税规模的总和即为我国逃税的总体规模。

1、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的测算

用现金比率法估测地下经济规模,其公式为: ,其中 表示地下经济规模, 为国内生产总值, 表示流通中的现金, 为活期存款,根据 - 求得。要求得地下经济规模,首先需要确定 的值,我们假定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为基期,一方面考虑到这时毕竟还处在改革开放初期,因为计划经济体制的缘故地下经济规模还比较小,另一方面已经实行改革开放,商品经济已有较快的发展,经济的货币化程度也有了显著的提高,这样便于降低经济货币化对我们估测结果的影响。根据1982年的数据,有 ,根据上面的公式,我们以1985年到2002年的数据列表计算我国这一时期地下经济规模和因地下经济而导致的逃税规模,这种测算只是对地下经济引起的逃税规模进行了初略的估算,若考虑地上经济中的逃税,实际逃税规模将会更大。同时,本文以1982年为基期,实际上就是假定该年度地下经济规模为零从而因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为零并以此为基础运用模型进行测算,这显然也会低估总的逃税规模。因此,一般而言,运用现金比率法估测出来的逃税规模往往要比实际的逃税规模小。具体计算如下表:

表1: 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规模和逃税率的测算表       单位:亿元

年份 流通中的现金(C)① 活期存款余额(D)② 地下经济规模(Yu)③ GDP(Y0)

④ 实际税收征收额

⑤ 宏观税率⑥=⑤/④(%) 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额⑦=③*⑥ 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率⑧=⑦/⑤(%)

1985 987.80 2353.10 782.53 8964.40 2040.79 22.77 178.15 8.73

1986 1218.40 3013.80 769.37 10202.20 2090.73 20.49 157.67 7.54

1987 1454.50 3494.10 1012.05 11962.50 2140.36 17.89 181.07 8.46

1988 2134.00 3851.90 2837.64 14928.30 2390.47 16.01 454.39 19.01

1989 2344.00 4038.20 3556.61 16909.20 2727.40 16.13 573.67 21.03

1990 2644.40 4306.30 4378.84 18547.90 2821.86 15.21 666.19 23.61

1991 3177.80 5455.50 4580.74 21617.80 2990.17 13.83 633.61 21.19

1992 4336.00 7395.50 5722.20 26638.10 3296.91 12.38 708.22 21.48

1993 5864.70 10415.70 6823.53 34634.40 4255.30 12.29 838.36 19.70

1994 7288.60 13252.10 8744.41 46759.40 5126.88 10.96 958.77 18.70

1995 7885.30 16101.80 8236.35 58478.10 6038.04 10.33 850.43 14.08

1996 8802.00 19712.80 7315.19 67884.60 6909.82 10.18 744.60 10.78

1997 10177.60 24648.70 6107.68 74462.60 8234.04 11.06 675.38 8.20

1998 11204.20 27749.50 5877.52 78345.20 9262.80 11.82 694.90 7.50

1999 13455.50 32381.70 6896.23 82067.50 10682.58 13.02 897.67 8.40

2000 14652.70 38494.50 5124.31 89403.60 12581.51 14.07 721.13 5.73

2001 15688.80 44182.80 3621.07 95933.30 15301.38 15.95 577.56 3.77

2002 17278.00 53604.00 1295.99 102398.00 17003.58 16.61 215.20 1.27

数据来源:1985-1989年的M0和活期存款D取自《1990年中国金融年鉴》;1990-2001年的M0和活期存款D,1978-2001年的GDP取自《2002年中国金融年鉴》;1985-2001年的实际税收征收额取自《2002年中国统计年鉴》; 2002年的M0和活期存款D和GDP取自《2002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其他栏数据由本人计算所得。

2、地上经济中的逃税规模的测算

对地上经济中存在的逃税规模进行测算,主要是通过分别计算我国非农部门逃税、关税逃税和个人所得税逃税并对其进行加总求得我国地上经济中的逃税规模。计算列表如下: 

        

表2:  我国逃税总规模及逃税率的测算              单位:亿元

年份 地上经济逃税总额①=

②+③+④ 非农部门逃税② 进口关税逃税③ 个人所得税逃税④ 地下经济逃税总额⑤ 全社会逃税总额⑥=①+⑤ 实征税收收入⑦ 逃税率⑧=⑥/⑦

1995 3623.52 2616.00 979.52 28.00 850.43 4473.95 6038.04 0.74

1996 3354.54 2601.00 680.54 73.00 744.06 4099.14 6909.82 0.59

1997 3683.06 2717.00 684.06 282.00 675.38 4358.44 8234.04 0.53

1998 3830.02 2816.00 676.02 338.00 694.90 4524.92 9262.80 0.49

1999 3542.64 2720.00 330.64 492.00 897.67 4440.31 10682.58 0.42

2000 3717.00 2524.00 461.00 732.00 721.13 4438.13 12581.51 0.35

2001 3743.00 2665.27 270.27 807.47 577.56 4320.56 15301.38 0.28

2002 3776.67 2665.15 165.97 945.55 215.20 3991.88 17003.58 0.23

   数据来源:②、③、④栏1995-2000年数据引自贾绍华《我国税收流失的测算分析与治理对策探讨》,2001-2002年的数据是根据该文章中所采用的方法测算得出。

三 逃税的经济影响

   逃税的经济影响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逃税对GDP的影响,即逃税行为到底是有利于促进GDP的增长还是不利于GDP的增长;二是逃税的资源配置效应,即逃税行为是否扭曲了市场信号、导致了效率损失、造成了资源浪费;三是逃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即逃税行为是否导致了收入分配的不公。逃税行为对经济各方面的实质影响,取决于逃税规模与GDP以及与基尼系数的相关程度和相关方向。

1、逃避税对GDP和财政收入的影响

在绝大多数研究逃税或税收流失的文献中,一般都认为逃税和避税减少了财政收入,并且容易把以逃税为主体的税收流失规模等同于财政收入的减少规模。应该说这中分析还只是停留在税收流失经济影响的静态的和单向的分析。如果动态地、全面地考虑逃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则其负面影响远不如在静态条件下那样大,甚至还可能在特殊经济条件下形成一定的正面影响,增加财政收入。这是因为,逃税的存在不仅减少了财政收入,但同时也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使实际税率相应降低,产生类似减税的作用,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而经济的增长反过来会导致税基的拓宽,增加税收,从而部分或完全抵消逃税减少财政收入的效应。因此逃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最终取决于逃税对GDP的影响方向和程度。

据了解,关于逃税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到目前为止仅有较少的几篇文章对该问题作出过讨论。一是Roubini&Sala-i-Martin(1995)提出,在逃税严重的国家,政府一般都会选择通过金融压制和提高通货膨胀率来增加铸币税。政府政策倾向于减少金融部门向社会经济提供的服务,将导致经济增长率的降低。二是Caballe&Panades(1997)分析了调整税收遵从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调整审计概率和惩罚政策等。他们认为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取决于私人资本和公共资本的相对生产力的大小。同时,他们还认为如果逃税惩罚和税率水平一定,那么经济增长不会因为能揭示真实收入的审计政策的调整而达到最优。三是Lin&Yang(2001)考察了逃税的动态资产组合模型。他们指出,税收收入是用来生产公共产品的。尽管这些公共产品也可能具有较大的效用,但它们毕竟是非生产性的。这意味着他们认为将资源从非生产性的公共部门转移到生产性的私人部门是有利于经济增长的,而逃税则正是为这种资源的转移提供了一个途径。同时,他们还指出,当税率为累进时,逃税给经济带来的正面影响要远大于其负面影响。最近,

到底是有益还是有害呢?目前很少有文章对这一既重要又有意义的问题作出理论上的明确地回答。但就我国的统计数据来进行分析,还是能够得出我国经济增长与地下经济规模和逃税规模之间的关系的。根据以上表1和表2,可得出以下关系:

表3:地下经济与前后各期GDP的相关系数表

  0 1 2 3 4 5

under/gdp(-1) 0.3498 0.1645 -0.0176 -0.1854 -0.2999 -0.3816

under/gdp(+1)  0.3498 0.5650 0.6794 0.7153 0.6606 0.6252

从表3可以看出,本年的地下经济与以前第一个年度的GDP呈较弱的正相关,但与倒数第二年及更前年份的GDP呈负相关,但与以后各年的GDP发展呈正相关,尤其是与后第2、3、4年的GDP的相关系数达到了0.6794、0.7153、0.6606,相关性较强。这说明地下经济规模的增大将促进未来年份内国民经济的增长,而对本年度的国民经济发展无多大影响。

按经济学的原理进行分析,逃税实际上可以看成是一国社会经济税负的减轻,其经济效应相当于减税政策所形成的经济效应。一方面,企业逃税将使得企业税负减少,从而企业可以有更多的资金增加投资,另一方面,个人逃税将会使个人所持有的可支配收入增加,从而导致消费增加,虽然政府投资可能将因为税收收入的减少而减少,但一般而言,如果私人投资增加,那么私人投资的效益将高于政府投资,因此,私人投资和消费的增加,将直接导致社会供求的增加,从而促进GDP的增长。以上地下经济与GDP的相关关系也说明了这一点。

表4:逃税总额与前后各期GDP的相关系数表

  0 1 2 3 4 5

Tevsion/gdp(-1) -0.3768 -0.0891 -0.3648 -0.3550 -0.1496 -0.0017

Tevsion/gdp(+1) -0.3768 0.1053 0.2709 0.2495 0.1426 -0.0862

从表4中可知,逃税与本年度的GDP成负相关,但相关性较弱。这说明逃税规模对本期GDP的增长存在不利影响,但影响较小。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和个人逃税所获收益并没有全部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资和消费,而是存在很大一部分的资本外逃。另外,即使在国内的投资和消费,也有大部分是非法投资和消费支出,没能计算到公开经济的GDP中。另外,从表中还可看出,逃税与以后各年度的GDP呈较弱的正向相关关系,这说明逃税对以后各期的GDP的增长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该影响程度十分有限,甚至在更远的将来,逃税仍可能对国民经济产生负的作用(如未来第5期)。因此,总的来说,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现实条件下,不管是从当期还是从更长远来看,我国逃税对国民经济的影响都可以看成是负面的,政府应对此经济现象予以积极的宏观调控,坚决打击各种逃税行为,尤其是打击地上经济中存在的逃税更是税收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2、逃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各种税收流失行为都是通过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来增加部分纳税人(选择逃税的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这必然会改变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原有的收入分配格局,减少国家在国民收入最终分配中的可支配份额,增加作为纳税人的企业和个人的可支配份额。加上逃税本身不具备任何的标准或规则可言,纳税人是否选择逃税或选择逃税的多少都会不同程度地改变纳税人的收入,从而改变纳税人与政府之间和纳税人与纳税人之间的收入分配状况,不利于政府对整个社会收入进行再分配的宏观调控。

目前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一般以基尼系数表示。一般认为,基尼系数值小于0.2,收入分配基本上是公平的,基尼系数值在0.2~0.3之间是比较公平的,当基尼系数大于0.5,则认为社会分配是不公平的。而当基尼系数值超过0.4,则达到了收入分配不公平的警戒值。

下面,我们先采用分组加权法计算全国基尼系数,通过分析基尼系数与逃税规模的关系分析我国逃税对收入分配的影响。首先,计算基尼系数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如何测算市场规模 我国逃税规模的测算和经济影响分析
其中 表示全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基尼系数; 和 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收入分配基尼系数,分别根据历年中国统计年鉴中提供的居民家庭收入支出抽样调查资料计算所得; 和 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占总人口的比重,根据年平均乡村人口和城镇人口计算得出; 和 分别表示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人均收入,用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和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表示 ; 表示全体居民的人均收入,用两类居民的加权平均收入表示。具体计算列表如下:

表5: 基尼系数测算表

年份 P1(%) P2(%) U1 U2 U G1 G2 G 逃税总额(亿元)

1985 76.29 23.71 397.6 673.20 462.94 0.2267 0.19 0.2365 178.1458

1986 76.00 24.00 424.00 828.00 520.96 0.3042 0.19 0.3018 157.6672

1987 75.00 25.00 463.00 916.00 576.25 0.3045 0.20 0.3049 181.0785

1988 74.00 26.00 545.00 1119.00 694.24 0.3026 0.23 0.3142 454.3912

1989 74.00 26.00 602.00 1260.00 773.08 0.3099 0.23 0.3212 573.6702

1990 73.59 26.41 686.31 1278.89 842.81 0.3099 0.23 0.2977 666.1929

1991 73.06 26.94 710.00 1570.00 941.68 0.3072 0.24 0.3324 633.6072

1992 72.54 27.46 784.00 1826.00 1070.13 0.3134 0.25 0.3469 708.2183

1993 72.01 27.99 921.62 2110.81 1254.47 0.3292 0.27 0.3521 838.3621

1994 71.49 28.51 1220.98 2851.34 1685.80 0.321 0.3 0.3572 958.7707

1995 70.96 29.04 1577.74 3537.57 2146.88 0.3415 0.28 0.3534 850.4279

1996 69.52 30.48 1926.07 3919.47 2533.66 0.3229 0.28 0.3256 744.5964

1997 68.09 31.91 2090.13 4185.64 2758.81 0.3285 0.29 0.3252 675.3840

1998 66.65 33.35 2161.98 4331.61 2885.55 0.3369 0.30 0.3293 694.9032

1999 65.22 34.78 2210.34 4615.91 3047.00 0.3361 0.295 0.3369 897.6697

2000 63.78 36.22 2293.42 4998.00 3273.02 0.3502 0.319 0.3547 721.1291

2001 62.34 37.66 2366.40 5309.01 3474.59 0.3548 0.328 0.3638 577.5621

2002 60.90 39.10 2476.00 6020.42 3861.87 0.3595 0.336 0.3841 215.2037

数据来源:P1,P2,U1,U2各栏数据取自《2002中国统计年鉴》和1985年到1995年《中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G1,G2两栏中1985年-1995年的数据取自赵人伟,李实,卡尔8226;李思勤的《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经济改革和发展中的收入分配》1999.5,其余数据皆为本人计算所得。

根据表2和表5可以得出,基尼系数与地下经济逃税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68853,二者呈负相关,但基尼系数与地上经济逃税相关系数为0.45369,二者呈正相关,这说明地上经济中逃税的增加使基尼系数上升,对我国收入分配产生不利影响,但地下经济导致的逃税和逃税总额的增加使基尼系数下降,对我国收入分配产生了有利的影响。

这是因为,地上经济中的逃税一方面是因为纳税人为逐利而存在逃税冲动,但更主要的原因存在于征税方面,包括作为税制设计者的政府和税收征管人的税收征管机构方面。因为税收体系本身存在制度漏洞,税收检查的广度和频率不够,以及税收征管部门和征管人员的失职甚至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导致了地上经济中的逃税。税收的一个重要的功能即是调节收入分配、使社会收入分配趋向公平化,但以地上经济逃税为主体的逃税的存在使得税收的这一功能没能得以充分的实现,因此地上经济中的逃税毫无疑问地对我国收入再分配目标产生负面影响,并具体体现为其与基尼系数存在的正相关关系。

而作为因统计困难被划为地下经济和因非法活动形成的地下经济等经济类型导致的逃税与地上经济中逃税的区别显而易见,它们所导致的经济影响当然也有所不同。首先,因统计困难而没能计入GDP的那部分经济一般来说主要是一些流动性较大的个体业主经济,如家庭保姆、个人艺术家等。这些人群的收入水平一般都有限,所以其逃税对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影响不大。其次,非法地下经济活动的形成一般源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税收负担,二是市场的监管程度,三是公共服务质量。一直以来,相对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而言,我国大口径的宏观税负水平(包括预算内收入、预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偏高(安体富,1999),实际税收负担过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还不成熟,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实施使得要实施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还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市场监管过多是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一大特征;随着经济体制的转轨,公共服务质量低下、公共部门腐败严重已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以上种种都将使得纳税人将相关经济活动被迫转入地下,这本身不仅是纳税人逐利心理的驱使,更是对不合理制度的一种现实地抵制和反抗,使地下经济以及地下经济逃税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本文所得出的结论中具体体现为地下经济逃税与基尼系数负相关关系。

总的来说,就目前来看,由于制度本身存在的不完善,我国逃税总额的增加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是有利的,具体表现为我国基尼系数与逃税总额的相关系数为-0.4068,二者呈负相关。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就要放任逃税现象的泛滥,相反,我们要积极打击逃税行为,缩小逃税规模,但同时,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完善税制,减轻税收负担,有步骤有计划地放松市场管制,努力提高公共部门服务质量,严厉打击公共部门的腐败行为,真正使税收实现其应有的社会收入再分配功能。

3、逃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

就一般而言,所有逃税行为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虚耗。首先,纳税人为了利用各种税收漏洞,必定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来自行研究各种逃税方案甚或聘请专业顾问。其次,作为征税人的税务部门,为了尽量减少逃税的发生,不得不额外地增加各种软硬件设施,增加更多的税务征管人员和稽核人员,导致税收征管成本的增加。另外,逃税还会造成各种财务信息的扭曲,从而影响社会各方面的经济决策,最终导致决策的错误。从全社会范围来看,这些使用在逃税和反逃税上的各种资源,纯粹是一种资源的虚耗和浪费,由信息扭曲造成的决策失误更是资源配置效率的降低的体现。

但不同税种的逃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途径和程度却各有不同。

在所有的税种中,商品税的逃税对市场资源配置的扭曲最为严重,对于我国的具体而言,其中又尤以增值税为影响最大。对于消费者而言,增值税是商品消费代价的一部分,如果某些商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逃税,就会使得这些商品在市场竞争中与依法纳税的同类商品相比具有相对价格优势,即能够以更低的价格进行销售或者在同样的价格条件下赚取更多的利润,从而一方面使得市场对该商品的需求扩大,另一方面也吸引更多的资源投入到该商品的生产经营中来。因此,增值税的逃税将促使社会经济资源向存在逃税的商品生产部门或企业转移,这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而且,如果政府打击不力,还可能因“从众心理”的存在造成其他纳税人也纷纷仿效,最终使整个社会风气恶化,政府税收收入遭到更加严重地侵蚀。

因此,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要减少逃税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最主要的就是要减少增值税的逃税。

四  小结及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得出以下基本结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我国逃税对GDP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由于商品税目前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商品逃税也比较严重,因此逃税对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所造成的扭曲程度较大;虽然我国所得税逃税现象严重,但由于目前我国所得税所占税收总额的比例较小,对我国收入再分配的影响较小,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有关收入分配的税收制度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逃税在一定程度上还减轻了公民的税收负担,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贫富差距快速拉大的严峻局面起到了一定的缓和作用。

 即使逃税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时期和特定的制度条件下可能对社会经济某些方面产生一些正面的影响,但总的来说,一国要实现有效地宏观经济调控,逃税始终是一种不利的因素。对于我国逃税的治理,应结合我国现状,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要从逃税产生的根本原因出发,加大纳税人的逃税成本。逃税成本的增加,主要是增加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和加大逃税发现后的惩罚力度。对于前者,主要是从税收征管方入手,提高税收稽查的频率、扩大税收稽查的范围;对于后者,主要是从政府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发,对逃税者予以严惩。在二者的选择中,从税收实践中可以看出,严惩比勤检更有效。

    二是要努力消除逃税产生的制度环境,完善我国各项制度。在当前的我国,制度是一种稀缺资源,在税收领域内制度的供给尤显不足,其主要表现为市场制度不完善、财政税收体制不完善、税收征管体制不健全和三个方面。要解决这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必须要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治税环境,加快经济体制的转轨,坚决推进社会经济各领域的法制建设;其次,要优化财政税收体制,在收入方面,要适当降低税率和扩大税基,在支出方面,要改革财政支出制度,提高财政支出的效益,减少纳税人因不满公共产品供给而进行的逃税行为;最后,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税收征管制度,税收征管是防止逃税的最后也是最直接的一道屏障,必须实施有效的激励约束以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同时,还要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好税收稽查的广度与频率,努力提高稽查效率。

    三是要增强全社会公民的纳税意识,加大税收知识和法律法规的普及与宣传力度。在全国范围内,培养守法纳税的传统和逃税可耻的价值观等非正式制度,使逃税者的资信、威望和社会地位等在社会舆论中受到损失,增强道德心理成本对逃税的约束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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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梁朋,《税收流失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11 

[6] 贾绍华,《中国税收流失问题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1

[7] Schneider, Freidrich etal(2000), “Shadow Economies: Sizes, Causes, and Consequences”, Journal lf Economic Literatu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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