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受关注的中化商标权的判决执行有了新进展。近日,浙江中化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原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更名为浙江网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向中国中化集团(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支付50万元的经济损失赔偿。
这是浙江中化网络执行今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侵犯中化商标权益案判决书中的两项内容。法律专家认为,在加入WTO后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日益紧迫的背景下,此案的判决和执行,为拥有驰名商标企业维护权益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侵犯中化商标权益案被称为我国新商标法实施后,“商标”诉“商号”的第一案。此案原告为有50多年历史的中化公司。该公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使用“中化”商标。《商标法》实施后逐步将“中化”“SINOCHEM”商标广泛注册。其商标及图形标识在全国及全世界范围内拥有很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并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浙江中化网络和其分公司上海中化网络自成立以来,以“中化”为商号,并在其经营的WWW.HI2000.COM化工网站上突出使用“中化”二字,设置“中化信箱”“中化网络”“今日中化”等栏目。浙江中化还屡次以“中化公司”为企业简称,以“中化网”为其网站名称,在其经营的网站上及国内多家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并计划在香港上市。
去年10月,中化公司诉杭州中化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上海中化网络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杭州中化网络、上海中化网络的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与中化公司存在某种联系或为同一市场主体,具有明显“搭便车”故意。判定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网站、商品及所有相关服务上使用“中化”二字,赔偿原告中化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中国化工网”上公开向原告中化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场引起人们普遍关注的侵犯商标权益案终于尘埃落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