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专题:反垄断法
早在1980年10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中便首次提出了反垄断,特别是反对行政垄断的任务。1994年5月,“反垄断法起草小组”成立,《反垄断法》曾先后列入第八届、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但由于争议太大,迄今没有出台。
“《反垄断法》迟迟不能出台,说到底是人为的原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晓晔接受采访时说。
王晓晔告诉记者,影响《反垄断法》出台的首先是认识上的阻力。有些人包括很多政府官员都认为,反垄断是市场经济充分发育后的任务,而中国当前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问题基本不存在,中国企业的规模还普遍偏小,与世界级大企业相比就更小,因此中国当前应当鼓励企业集中,组建大企业集团,而不是要反垄断。
“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王晓晔认为,任何国家的《反垄断法》,其目的只是维护本国市场的竞争,使本国企业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保证本国消费者有选择商品的权利;《反垄断法》决不是反对所有的企业合并,更不是反对规模经济,它反对的只是一家企业或极少数企业共同垄断市场,以避免企业失去创新的动力,消费者失去选择商品的权利。
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盛杰民教授也表示,《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变“大”,而是反对“大”企业滥用优势限制竞争。他告诉《财经》,《反垄断法》是一种“低位立法”。即这部法律本身并不反对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只有当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了竞争,《反垄断法》才会予以干涉。
“不过,思想认识的问题还只是表面上的,关键是《反垄断法》的出台将会触及方方面面的利益。这才是它出台最大的阻力。”盛杰民教授告诉《财经》。
事实上,中国的反垄断立法或多或少一直受到来自某些行业以及政府部门的抵制。一些垄断性行业如电信、电力、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出于自身既得利益,即便不公开反对,也会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同时,一旦《反垄断法》颁布和实施,中国现行的一些部门立法如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势必需要进行相应的修订,这将影响到某些政府部门的执法权限,进而影响到其既得利益,特别是那些拥有行政垄断特权者的利益。
“反垄断,说到底,反对的是滥用权力。”盛杰民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