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割不掉的毒瘤?



 主题导言 

谨防“管理常见病”   

  ■ 本刊记者 杨 光 

  冷不丁四川冒出个猪链球菌,吃死了人,于是忽然间人们对餐桌上的水煮猪肉产生了惶恐与畏惧。更不必说当年从天而降的非典。但有多少人对高血压、心脏病、脑溢血、糖尿病谈即色变?其实谁都知道命丧于此的人远比非典、猪瘟多得多,只不过……因为太常见了。 

  因为常见,于是见怪不怪,于是无可奈何,于是听之任之,于是理所当然,于是同流合污,于是推波助澜,于是难于自拔,于是万劫不复……这或许是人类历史上被重复最多,因而显得最乏味无趣的悲剧。所以我们排队看大片,却无暇看“小病”。 

  殊不知,对于我们最大的挑战,也是最有价值的挑战,其实就是如何解决这些常见病的反复。正因为常见,它的危害才最广最深;正因为常见,它的解决才最有效率最具贡献。因此,青霉素注定将比任何艾滋病新药更加名垂青史。也正因此,龋齿、近视眼问题,才是医学家们最大的失败。 

  那么,作为企业管理中人,不管是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还是管理学者,最大的危险是什么?最大的失败是什么?不是国际化之难,不是反倾销之痛,而是对就在身边乃至体内的“管理常见病”熟视无睹,以及束手无策! 

  它需要智慧,需要远见,更需要勇气。 

  主题警钟 

商业贿赂:令人心痛的潜规则!

  ■ 本刊记者 萧三匝 

  逼出来的以毒攻毒! 

  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2003年年底的一天,北京某著名家电连锁企业采购部经理等四人与供应商代表在北京西郊某娱乐城消费。酒过三巡,供应商代表借故先行离开。不久,警察突然涌入,将剩余四人拘留。被拘留的原因是:该四人涉嫌参与巨额赌博和色情活动。 

  一石激起千层浪。一时间,此事在京城家电圈被人传得沸沸扬扬。比较流行的说法是,这几个采购经理入了那名供应商代表的套儿,他们被人算计了。 

  业内人士认为:这次事件的背后,其实反映出的是供应商对日趋紧张的供零关系和商业贿赂的强烈不满,不能被看做是纯粹的偶然事件。显然,这是供应商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的报复之举。 

  但更让人感到不能理解的是:在这几名采购经理经过几个月拘禁后不久,他们又基本上都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岗位! 

  相似的事件也在高度法治化的香港社会上演。今年4月19日,在香港廉政公署发起的“明珠行动”中,香港珠宝大王谢瑞麟父子等11人被拘捕。理由是:其上市公司在5年时间里涉嫌给商业伙伴支付了数千万元非法回佣。 

  更远一点的例子是APP(金光纸业),该企业为了圈占更多土地用于种植生产纸浆的树木,甚至成立了公关小组研究政府和相关权力机构关键人员的私人信息,比如:个人爱好、家庭成员构成及经济收支情况等。然后,有针对性的各个击破。在强势“公关”之下,几乎没有人能逃脱APP的如意算盘。 

  奇怪的是,在记者对多方人士的采访中,虽然所有人都认为商业贿赂简直就是一块毒瘤,但几乎所有人都认为:“存在就是合理的”!潜规则的力量是巨大的,要完全根治谈何容易? 

就在那家家电连锁企业采购经理被拘禁之后,就有供应商代表向记者拊掌感叹:“举报人的确了不起!你知道那些负责采购的家伙是什么人吗?他们吃、喝、嫖、赌无一不精,脸皮比城墙还厚,纯粹是一帮痞子。我们早就想举报了,但是潜规则就是这样:你为大家出了一口气,很可能你自己就没法在圈子里混了。因为潜规则保护了很多人的利益,打破潜规则就意味着这些人的利益不得不丧失。谁能允许异类存在呢?……” 

  面对商业贿赂横行的局面,零售企业的老板们难道真能够熟视无睹? 

  在日前召开的第七届中国特许经营大会上,零售企业的老板们对商业贿赂的深恶痛绝甚至超出了供应商。“我们需要高速扩张,但更需要良性发展。这些年,中国企业发生的‘穷庙富和尚’的事情还少吗?采购人员表面上收受的是供应商的钱,实际上是在挖零售企业的墙脚!”一位大型超市的总裁无不忧虑地向记者说。 

  警惕毒瘤癌变 

  北京兆中律师事务所平宏民律师近年来一直关注商业贿赂在我国商业领域的发展。“你看,这些全是有关商业贿赂的案件。触目惊心呀!”平宏民律师未加准备就递给了记者厚厚一摞卷宗。在平宏民律师看来,商业贿赂这块毒瘤非常危险,极容易发生癌变。而癌变的结果,很可能使中国商业走向毁灭! 

  首先,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使诚信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公平竞争能准确地反映市场状况,使生产者知道该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为谁生产以及在什么时候生产。企业为社会提供所需要的产品,并且通过竞争,实现资源利用的最优化,防止资源浪费。但是,商业贿赂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这势必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商业贿赂为不法商人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现实经济生活中假冒伪劣商品能得以泛滥,屡禁不止,商业贿赂是其中一大诱因。 

  其次,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据有关部门调查:仅在药品行业,商业贿赂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72亿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纳税的16%! 

  最后,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孳生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的温床。由于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企业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以及政府官员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贿赂、损公肥私、中饱私囊,败坏了商业风气,腐蚀了干部队伍,已经成为了近年来经济领域中犯罪现象的一个突出问题。 

  “干我们律师这一行,时间长了,就不会对那些所谓成功的商人有任何羡慕了。”平宏民平静地说。 

 主题剖析 

把脉:是谁滋长了商业贿赂?

  

  ■ 本刊记者 萧三匝 

  索贿者的底气 

  那么,到底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商业贿赂在我国乃至全球商业领域广泛而根深蒂固地存在? 

  刘学(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商业活动的目的在于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供货商眼里,和零售商内部个别人员的私下交易会降低成本,他们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低投入、高产出”。而在“终端为王”的时代,零售商的采购人员索取商业贿赂可以快速致富。拥有采购权,不用白不用。事实上,采购人员把所属企业的资源拿来私用了。供零双方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于是,抛弃商业道德的“双赢”局面就形成了。而之所以发生供应商举报零售商采购人员的事件,不过是因为采购人员的欲望过于膨胀,使行贿者不堪重负,或者双方分肥不均而已。 

  景素奇(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从宏观上来看,商业贿赂在不同国家虽然表现出的程度不同,但几乎所有的国家都不能幸免于难。而我国商业贿赂之所以猖獗,是因为目前我国正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时期。权力需要寻租,市场追求效率,当二者实现某种程度的结合后,商业贿赂就应运而生了。 

  从企业操作层面看,我们不妨来分析一下采购人员的心理状态:现在,零售企业民营化的程度越来越高。相对来讲,行政主导型的国有企业的组织约束力和对员工的心理约束力比市场化的民营企业要强一些。很多人认为:以前在国企受的拘束太多,现在到了民企,目的就是一个:“钱”!而老板的惟利是图更加重了员工的逐利思想。 

  另外,大家都认为自己付出的永远比得到的多,企业组织分配不公。既然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就想方设法从其它不正当途径获取收益。为了说服自己应该收受贿赂,平衡传统道德观念给自己带来的苦恼,采购人员很容易给自己找到借口:首先,大环境都如此,中国传统智慧不是讲“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吗?理想的商业环境根本不可能达到,自己也没有必要当圣人。其次,如果说以前在国企受贿是贪污,是对不起公家,现在在私人老板手下受贿则是“劫富济贫”,不仅不感觉到耻辱,反而觉得光荣!我知道甚至有采购人员私下里攀比受贿、索贿手段和收获,交流受贿、索贿经验。 

  针对采购人员的这种心理状态,特别是采购人员为自己受贿、索贿找的两大借口,我呼吁大家应该树立正确的观念:在检视中国传统文化时,一定要剔除诸如“难得糊涂”、“识时务者为俊杰”等消极成分。要树立正确的公私观念,不能认为只有国家的财产才是“公”,民营企业的财产则不是“公”。严格地讲,属于两人以上的财产都叫“公”。所谓“公司”,就是大家一起共同运营的意思。 

  平宏民(北京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从律师的角度来看,我更认为商业立法和其它规制手段的不足,是产生商业贿赂的重要原因。要打击商业贿赂,必须用重刑重典! 

  供应商的无奈 

  谈中(北京某小家电供应商总经理) 

  几位专家的意见我都赞成。我认为:商业贿赂之所以蔓延,关键原因还是在于供零双方的不平等合作关系造成的。在供大于求的竞争现实面前,我们是零售商的“孙子”,而不是伙伴,或者朋友。现在要谈供零“双赢”,无异于痴人说梦。你没见过那些采购人员的德行!他们根本不正眼看供应商的代表。你别看我们在自己的公司里是老板,到零售商那里办事,经常一等就是一天!还未必办得了。我们被那帮所谓的采购经理们当面训得还少吗?仅仅为了获得公平的竞争机会,我们都必须向这帮“杂碎”行贿:请吃饭、桑拿、卡拉OK、找小姐、打牌故意输钱、送各种礼品等等,一般都是一条龙服务。我们私下里将这帮人恨得咬牙切齿,表现出来还得满面堆笑。(谈先生说这话时气愤地把手机扔出了老远。) 

  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我朋友送礼的故事。 

  我这个姓金的朋友生意做得也不大,现金流比较紧张。零售商长期欠款不结,而上游供应商已经下了最后通牒。如果再拖下去,老金的企业就会倒闭。为了催款,老金急得“火上房”。怎么办?考虑到那边的采购人员是个酒鬼,而且非名酒不喝,于是老金想到了给对方送两瓶法国XO。也不知老金是心有不甘还是根本就没钱,鬼使神差的他就花了几十元给对方买了两瓶假XO送去。当时这位采购经理非常高兴,对结帐一事满口应承。哪知道第二天那位采购经理就吩咐下属打电话给老金,勒令他在24小时内将该零售商所有卖场里陈列销售的老金公司的产品全部撤柜。老金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后来还是那个助理透露了真相:原来那位采购经理发现了他送的XO产地竟然是北京门头沟!老金后来进行了一系列危机公关,最后花了两万元才摆平此事。这是个喜剧,更是个悲剧!而现实往往比戏剧更加荒诞。如果供零关系真正实现了平等,只有傻子才愿意行贿! 

  伏海波(广东志高空调市场部兼企划部部长) 

  我赞成景总的观点。另外我也认为:商业贿赂的横行与我国零售企业的粗放式经营和管理有直接关系;商业贿赂的猖獗是流通行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是该行业职业经理人不成熟、零售企业对职业经理人的界定与评估机制不成熟的表现。 

  采购员的委屈 

  作为资深采购经理,对于探讨诸如打击商业贿赂等敏感话题,黄静并没有太多顾虑。 

  黄静(好又多超市采购经理) 

  人人都有本难念的经!相对而言,好又多对商业贿赂的打击力度非常之大,在好又多内部,基本上已经杜绝了商业贿赂。但根据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一些零售商采购人员之所以收受贿赂,原因不外乎如下几条: 

  一是采购人员的收入与付出不对等,造成了严重的心理落差。从工作时间、劳动强度和精神压力来讲,零售行业是非常辛苦的。业内有一个说法来形容其辛苦程度:“把女人当男人用,把男人当牛用。”早班5点就要起床,晚上下班要到12点以后,可谓披星戴月赌青春。而调查显示,零售业从业人员的薪资水平总体偏低,被调查者大部分的月收入低于3000元:有35%的被调查者月薪为1001-2000元;有21%的被调查者月薪为2001-3000元;月收入5000元以上者只占14%。因此造成的结果则是:零售业从业人员有47%对自己的薪资水平不满意或者很不满意;有42%的被调查者认为自己的薪资水平一般;仅有13%的被调查者对自己目前的薪资水平比较满意,或者很满意。 

  这些数据表明:零售业的薪资水平与从业人员的预期值有很大的落差。现状只能如此,怎么办?墙内开花墙外香,收取贿赂自然就成了采购人员增加收入的捷径。 

  二是采购人员普遍缺乏安全感,没有长久的发展愿望。在零售业空前激烈竞争的今天,采购人员每天都面临着你死我活的斗争。公司会将压力分解到每个人头上,而且目标是一年比一年高,根本就不能有喘息的机会。很多企业规定:采购人员3个月不达标就会被干掉走人。在这种巨大的压力之下,员工没有安全感,没有长线发展计划,因此容易产生短线捞一票的投机心理。既然看不到前途,与其被干掉一无所有,还不如趁在位时利用权力捞些私利。 

  三是零售企业对员工没有完整的职业生涯规划与培训。零售企业虽然在不停壮大,人员也在不停增加,但从管理的角度来说,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短时间内的确难以跟上。一家店就需要基本的管理人员近30人,面对企业的疯狂扩张,求规模而忽略了系统、细致的培训。有很多人原本也是打算在这个行业学习修炼、长线发展,可是,如果没有企业提供完整的职业规划,谈不上对前途的期望,当然就是哪里好处多就往哪里跑了。 

  四是能得到现实的好处,采购人员自然就很难摆脱供应商设计的陷阱。从某种程度上说,其实采购人员也是被供应商教坏的。人家本来不想拿或不知道怎么拿,结果是供应商用尽心计,使出十八般武艺,传、帮、教,慢慢地就采取“拿来主义”了。一旦被供应商捏住把柄,采购人员就难逃被掌控的命运。于是,一次是拿,多次也是拿,就放手去拿,随时做好走人的准备。而在国内的商业环境里,很少看到采购人员因为收取贿赂而获罪的。 

  五是零售商的体制漏洞造成采购人员的投机心理。小小的课长都可以决定供应商命运:订单、排面、堆码、促销……哪怕是帐务出了差错,都得找课长。和课长处理不好关系,那就意味着等死。权力过大而不受监督必然导致腐败产生。 

  主题智慧 

会诊:防毒与刮毒并举

  ■ 本刊记者 萧三匝 

  商业贿赂这个“顽疾”是否可以控制?随着对问题的探讨逐渐深入,专家和业内人士都给出了肯定的回答。按上海联纵智达营销咨询公司高级咨询顾问史贤龙的话说:“我从来都不相信所谓潜规则是铁板一块。” 

  零售商如何防范员工受贿? 

  景素奇(北京腾驹达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 

  首先,我认为国家应该从法律和政策层面加强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从意识形态层面界定公与私、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在这方面,近期《物权法》的出台显然体现了我国立法历史性的进步,但以后的任务还很艰巨。 

  从企业内部约束体系的建立来看,最重要的是三项工作:一是要制定出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二是要依靠技术手段建立监控体系(比如:电子眼、透明化的物流采购局域网)、设置监控机构,让采购人员根本没有受贿的机会;三是要有严格的制度确保流程的正常运行,并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惩处。 

  从企业文化建设的角度来看,不仅应该加强对员工的专业化教育,更应该加强其职业化教育,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 

  从企业CIS系统的建立来看,零售企业要建立明确的理念识别、行为识别和视觉识别系统,企业员工要给人展示出文明、职业的形象。你想,如果一个采购经理西装革履、胸戴工牌、工牌上标注有企业的廉政监督电话,他的行为就不得不有所顾忌。 

  另外,我更想强调:零售企业采购人员应该加强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要避免短期和短视行为。以前大家说“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但是在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里,其实“天下留爷处并不多”。世界上没有不透风的墙,短期的横财暴掠,带来的是长期职场的困局和职业生涯的干枯。因此,采购人员的行为要有自己的上限和底线,要追求正面的职业形象。此外,要宏观地系统地看待得失。一个人付出十分,能收获八分就很不错了,社会需要累积财富,剩下的两分就属于社会财富了。 

  总之,如果要按重要程度的不同依次排列的话,我想:关键在于通过流程、制度与技术性监控手段防范商业贿赂的发生,约束人性中恶的因子;其次,通过不断教化张扬人性中善的因子;至于惩罚,不过是在其它办法失灵的情况下的强力措施而已。 

  经验:好又多如何防控“毒瘤”? 

  黄静(好又多超市采购经理) 

  要打击商业贿赂,从现实的角度讲,有四个方面的工作非常重要: 

  首先是稽核部门的设置与强化。现在很多零售商都有专门的稽核部门,由财务、法务等相关人员组成,定期会检查采购、营销人员的各项工作,看流程是否符合公司规定,操作有无漏洞,单证票据是否合理,各项费用收入、合同条款执行是否到位。稽核部门对老板直接负责,查核结果只向老板报告。这个部门的设置对打击商业贿赂将是一个有力的震慑。 

  其次是提高骨干人员的待遇。首先应该对各岗位规范制定出科学、合理、透明的薪资标准。充分调动每位员工的积极性和个人工作潜力。同时,要完善培训机制,关注员工的成长,为他们拓展职业发展空间。另外,企业本身也要强化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凝聚力,稳定员工的心,让他们在团队中找到归属感,有长期发展的计划和愿望,放弃对短期利益的追逐。 

  再次是实现营采分离。目前,在零售业当中有两种运营模式:以家乐福为代表的“营采合一”和以沃尔玛为代表的“营采分离”。两种模式各有利弊:从对市场的反应速度和应变能力来看,“营采合一”是要优于“营采分离”的;但从管理的规范度和组织架构的合理性来看,“营采分离”显然比“营采合一”更有优势。从现在的大卖场发展趋势来看,越来越多的零售商倾向于“营采分离”的形式,将权力收归到总部,而将门店定位于单纯的执行部门,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腐败现象的产生。 

  最后是强化处理力度,树立典型,杀一儆百。从管理的角度来讲,清浊分寸的拿捏是管理者要思考的问题。要肃杀风气、震慑混乱,必要的力度,甚至极端的方法也是可以尝试的。好又多在2003年大力稽核,差不多有1/10的采购人员被“隔离”,将受贿达到一定金额的人员起诉到法院,行贿的厂商一律被停止合作,在业内引起了轰动。现在,大家都反映我们的采购人员职业操守很不错。因此可以说,打击商业贿赂的力度关键取决于老板的态度。 

  经验:物美如何遏制“癌变”? 

  好又多是台资企业,内地零售企业对这个问题如何看呢?作为内地第一家明确提出反对商业贿赂的零售企业,物美集团现在有何打击商业贿赂的具体措施? 

  武先生(物美新闻发言人) 

  如何预防、打击商业贿赂,物美有一整套相关制度。有几条原则是必须执行的: 

  首先,是建立科学的采购预算计划和任务分配机制。采购人员只要想完成预算计划和任务,就必须遵守公司的制度和相关纪律。 

  其次,在采购任务的实施中,实行总监评审会制(纵向评审和横向评审相结合),规定必须进行多人谈判,不允许任何级别的采购人员单独谈判并决定采购事宜。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倡相互监督。 

  再次,对违反规定的采购人员坚决辞退,绝不留情。因为涉嫌商业贿赂,我们曾经开除过总监级的采购人员。而零售行业的圈子很小,因为涉嫌商业贿赂而被一家企业开除,其它企业基本上就不会聘用这个人了。至于在那家家电连锁企业发生的事件,在物美是无法想象的。 

最后,把好人员招聘关,对应聘者进行背景调查。在提倡德才兼备的前提下,更注重应聘者的道德品质。 

  供应商如何提升“底气”? 

  王孟龙(知名财经评论家) 

  “柿子拣软的捏”,利用行贿手段争取商业利益的大多数都是实力不强的企业,要拒绝零售商索贿,关键在于供应商要提升自身实力。可以利用“农村包围城市”等“围城打援”的办法先树立自己在行业中的地位,这样零售商才不会小觑自己。 

  另外,为了解决供零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供应商可以派员进驻零售企业,双方共同办公。中国是讲人情的地方,供应商派驻人员虽然在供应商领取薪水,但实际上和零售商采购人员之间是一种同事关系。“兔子不吃窝边草”,谁好意思在同事身上揩油呢? 

  有人说,商业贿赂可能是“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但是,我国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什么能够铲除商业贿赂?难道,商业贿赂是市场经济必然的孪生怪胎?难道,成熟的市场经济就不需要健康的市场秩序?商业人士是现代社会的精英,现实呼唤需要你们拿出更多的智慧与勇气割掉自己身上的毒瘤! 

  主题知识 

商业贿赂的法理解读

 商业贿赂:割不掉的毒瘤?
  ■ 平宏民 

  界定商业贿赂的关键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由此可知,商业贿赂就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交易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业贿赂的主要形式 

  一、回扣 

  回扣就是指在商品购销中,一方交易人为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在暗中从帐外向交易相对人及其有影响、有决定权的经办人员支付钱财及其报偿的行为。 

  回扣的表现形式是复杂多样的,而回扣表现形式的复杂性是其“帐外暗中”的特征所决定的。因此,认定回扣时,决不能为其形式所迷惑。 

  二、折扣 

  《关于企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折扣的概念表述为:“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的优惠。” 

  在现实生活中,有人对折扣的法定涵义认识不清,把非法的商业贿赂当成折扣;有人对折扣、回扣不分,把合法的折扣当成回扣;也有的故意混淆折扣的界限,以折扣为名、行回扣之实。因此,界定折扣的法定涵义是极为必要的。 

  折扣与回扣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却有本质的不同: 

  1.“帐外暗中”与“明示和如实入帐”是回扣与折扣的本质区别。前者为回扣,后者为折扣。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回扣是一种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法律严格禁止。     

  2.当事人上的差别。折扣发生在购销双方当事人之间,只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当事人,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或者经办人员。 

  三、佣金 

  《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规定:“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与折扣、回扣不同的是,佣金不发生在交易双方之间,而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佣金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中间人本身是一个介于买方和卖方之间的经营者,必须有独立的地位。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不能接收佣金。 

  2.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收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对于给予或接收佣金不如实入帐的,情况比较复杂,可能是商业贿赂行为,也可能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该进行个案分析。 

  打击商业贿赂的法规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整套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纪律性规范。 

  一、经济立法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国务院就发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1981年,全国人大颁发了包含禁止商业贿赂的《经济合同法》;1986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严禁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此外,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都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做了规定。当然,我国禁止商业贿赂的主要法律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 

  二、行政立法 

  在有关行政立法和制定行政纪律规范方面,我国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如:1988年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8条、第10条的有关规定。 

  《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细化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刑事立法 

  在刑事立法方面,我国运用极其严厉的刑罚手段惩治各种贿赂犯罪:1979年,我国《刑法》把贿赂罪作为一种渎职型犯罪予以规定。1997年3月修改《刑法》,扩大了受贿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刑事处罚力度,规定对犯贿赂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使我国成为当今世界上运用死刑严惩贿赂罪的少数国家之一。 

  虽然我国在商业贿赂方面的立法较多,但同时也存在很多缺陷,这势必使大量商业贿赂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曝光、立案和处罚,同时也意味着商业腐败被发现的几率很低。 

  (作者系北京兆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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