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监管报送平台 国资统一监管法律框架初定
《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起草提速 作为落实中共十八大明确提出的“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目标的实现路径,国资委目前已开始抓紧起草《企业国有资产法》的配套法规,包括《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在内的若干法规,将初步搭建中央、地方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法律框架。作为十八大代表的国资委主任王勇在对此进行解读时表示,“这既是对党的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成效的充分肯定,也是对进一步加强各类国有资产监管作出的重要部署。” 对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主要任务,王勇特别强调了四项内容,即完善国资监管的机构和职能、完善国资监管的法规规章,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善机构和职能方面,国资委将在既有中央、省(区、市)、市(地)三级监管体制下,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探索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 法律法规“统一监管” 国资监管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已经成形,具体来看,包括人事制度、重大决策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制度、产权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与统计评价制度、规划发展制度、企业改革制度、董事会建设制度、监事会制度、党群制度等等现在都有了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下一步就要将其条分缕析,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不断细化。 尽管作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但无论是国务院国资委,还是省级国资委、地(市)级国资委,他们之间的关系并非通常理解的行政隶属关系,而仅仅是一种指导监督关系。 那么,仅仅是一种指导监督关系,国务院国资委如何实现“统一监管”的目标呢?王勇给出的答案就是通过“明确国有资产监管政策制度的统一性”来实现全国国有资产的统一监管。 为解决这一问题,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条例》正在起草,这将有助于全国国有资产在基础管理的方式方法上统一口径,从而进一步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并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执行统一的国资监管法律法规,建立统一的基础管理工作体系,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对下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王勇说。 来自国资系统的人士则进一步告诉记者,“中央国资委对地方国资委不能进行具体的工作指导,在具体问题的决策上他们请示的是地方政府,而不应该是中央国资委,所以即使他们在征求国务院国资委意见时,国务院国资委也只是听一听,提提建议,并不能做出决策上的指示。国务院国资委能做的就是在制度层面建立起一整套的法律规章,通过这些规章,最后实现国资监管上的一致。” 对于关系国有资产“统一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王勇特别强调了基础管理方面的制度专项管理方面的制度,“健全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或单位)投资管理、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专项管理制度,并要求不断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健全完善产权登记、资产统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类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体系。” 对于如何理解基础管理制度,知情人士告诉记者,“截至目前,国资监管的法律框架基本上已经成形,具体来看,包括人事制度、重大决策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业绩考核制度、产权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与统计评价制度、规划发展制度、企业改革制度、董事会建设制度、监事会制度、党群制度等等现在都有了相应的法规、规章或者文件,下一步就要将其条分缕析,并根据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不断细化。以业绩考核制度为例,随着工作的推进,新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式可能会被推出。”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国资委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正在不断推进,国资委成立以来,已先后实施(包括正在实施的)了三个“三年规划”,在新的“三年规划”中,国务院国资委表示,“力争再通过2012~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总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管理工作体系,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三年规划’的目标在于不断提升和打造能与国际大公司相抗衡的法律软实力,为培育世界一流企业提供坚强的法律保障。” 与此同时,一个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在国有资产统一监管框架之下,通过中央企业的经验总结和制度推广,地方国有企业将由此受益。 对于中共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国资委主任王勇强调了四项内容,即完善国资监管的机构和职能、完善国资监管的法规规章,推进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增强国资监管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及时性。而国资监管“全国一盘棋”一直是王勇的重要思路,此次提及的县(市)级国资监管机构即是其表现。此外,用法律和制度实现国资监管的统一也是王勇的着力点之一。本报资料室/图 监管县级国资 王勇主任主政国资委之后,一直在着力推动国资监管“全国一盘棋”和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思路,在全覆盖背后,一方面是根据地方情况将金融类国有资产、文化类国有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畴内进行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则是向更深层次的基层领域进行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 对于设立(县)市级独立的监管机构,王勇特别强调是针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规模较大的县(市)进行探索。不过,县级国资委的提法并不是一个新名词。 2010年5月27日,全国县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现场会在义乌举行,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在出席会议时的讲话中就提到,“集中监管比分散监管要好,监管范围大比监管范围小要好,有利于资源配置效率提高。” 来自国资委的内部人士则告诉记者,“缺少县一级国资监管机构的问题在于有些经营性国有资产难于把控,资产散乱而分散,经营效率不高,同时,由于缺少专门的出资人监管机构,国资监管的职责散乱在各个部门多头管理,缺少责任主体,也就没有长远眼光,最终导致企业表现参差不齐,甚至存在较为严重的资产流失。” 因此,早在几年前,国务院国资委就在酝酿探索县(市)级国资委的问题,“事实上,目前一些先行的试点地区已经根据当地的情况设立了独立的国资办或相关部门,我们也进行过一些对比,设立有独立监管部门的地区国有企业的运转情况基本上都比设立之前要好很多,拉开了差距。” 的确,王勇主任主政国资委之后,一直在着力推动国资监管“全国一盘棋”和国资监管全覆盖的思路,在全覆盖背后,一方面是根据地方情况将金融类国有资产、文化类国有资产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范畴内进行统一监管,另一方面则是向更深层次的基层领域进行国资监管机构的设置。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国资委每年一次召开的全国国资系统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以前基本上都是国资监管系统内的法规部门的负责人员参加,从去年开始,该会议的规格被提升,成为了各地国资大员都必须要参加的会议。” 似乎可以为此作为印证的是,2011年5月1日,《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标志着地方国资监管的工作进入新的阶段。《办法》规定,“坚持政企分开、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的原则,完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和国有企业监管体制机制,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监管和运营的有效途径和方式。” 与此同时,《办法》提到了县级国有资产监管的问题,指出,“市(地)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县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具体业务指导监督。市(地)级、县级政府尚未单独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上一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与下级政府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的指导监督工作联系制度。” 所有这一切表明:有关县(市)级国资监管的问题早在几年以前就已经进入了国资委高层甚至是国家高层的管理视野。 王勇在对十八大报告中“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进行解读为县(市)级国资监管的推进进一步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王勇表示,“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要坚持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 “分级代表是现实的国有资产形成和管理的延续,也是调动各级政府积极性、更好地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最大限度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的要求。”王勇说。 对于县级国有资产的规模,来自国资委内部的人士告诉记者,“目前,县(市)级国有资产因为比较分散,对于县级国资的规模,目前我还没有看到相关的数据,但一些地方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规模是相当庞大的。” 根据记者查询的资料,仅以义乌为例,截至2009年底,义乌国资共涉及经营性企业26家,资产总额260.71亿元,所有者权益125.28亿元,国有权益92.56亿元。2009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57.98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2.11亿元,净利润8.6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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