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不抵债怎么办 受罚企业资不抵债 德隆案宣判百亿罚款难落实处



 ■唐万新最终获刑8年,成为中国证券金融界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人

  

  ■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友联管理三家公司被判罚款103亿,但这一天价罚单因为上述企业的资不抵债很可能难以落到实处

  

  ■因为反商业贿赂的立法还在讨论中,唐万新及德隆可能存在的巨额“行贿”行为在本次判决中没有被涉及

  

  这是一份迟来的判决。

  

  4月29日下午3时,唐万新通过专用通道再次走进武汉中级法院的刑事3号庭,接受法院对他的最后宣判。这次安排在五一黄金周之前的法庭宣判,与上一次春节前的法庭审理相隔了3个月的时间。

  

  这是间并不大的法庭,一端坐着3个严肃的法官,另一端的旁听席上则挤满了律师、唐万里等德隆高层,以及涉案人员的家属。

  

  刑事判决书罕见地长达232页,共计12万字,按照每分钟200字的正常语速,12万字的判决书约需10小时宣读,但是主审法官选择了干脆简洁的方式,仅仅选取了判决书中的部分犯罪事实和判决结果进行宣读,整个过程不到半小时。

  

  判决的结果是:唐万新被判8年,个人罚款40万;他的6名“马仔”也分别被判6年以下不等的刑期及罚款;唐万新所控制的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友联管理等三家公司,则被开出103亿的天价罚单。

  

  “非法吸存”获罪第一人

  

  目击者透露,唐万新在听取判决时,面无表情、一言不发。唐被裁定犯有两项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为此罚款40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两项罪名的刑期合计9年6个月,不过,唐的自首情节被法院认定,唐万新最终被判8年。

  

  值得注意的是,唐万新是中国证券金融界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第一人。在此前的周正毅、孙田志等多起金融证券大案中,均未有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获罪。

  

  “他很平静地接受了判决结果,并决定不再上诉。”陶武平告诉记者。陶是唐万新的辩护律师。这与唐万新在春节前庭审上的表现一致,唐当时在自述阶段也曾羞愧地表示“负罪感强烈”、“服从法院判决”。陶还对本报记者透露,唐万里——唐万新的大哥——对这个结果并不感到意外。

  

  但据目击者透露,唐万新在平静之中有一丝失落。唐万新一直不认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这一罪名。德隆旗下机构一直从事“保底委托理财”业务。法院裁定这种“保底委托理财”业务是一种变相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判决书认定:“友联等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32658笔或与693个单位和1073名个人签订合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37.437亿余元,其中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052亿余元人民币”。

  

  记者注意到,在武汉检察院的起诉书中,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未兑付资金余额两项重要数据分别为450亿元、172亿元人民币,这是根据德隆各下属金融机构的理财规模汇总后得到的。判决书认定的两项数据分别缩减了13亿和5亿。据武汉中院一位人士透露,数据缩减原因主要是剔除了“少部分简单、重复汇总的理财金额”。

  

  唐万新辩白说自己从事保底委托理财业务只是“随波逐流”。德隆出事后,唐万新在写给有关部门的长信中声称:“(对于保底委托理财业务),以为只要是行业内大家都在做的事,德隆做了问题也不大。”

  

  陶武平认为,在已经判决的三峡证券邓贵安等人操纵浑南玻A案、南方证券孙田志等人操纵哈飞股份案中,都涉及到巨额的“保底委托理财资金”,但这两个案子最终只判“操纵股价罪”,而没有对涉及的委托理财行为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陶武平也试图为唐万新洗脱“非法吸存”罪名。陶承认自己在法庭上为此作了“无罪辩护”。陶武平在辩护中认为,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关于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解释未经人大授权,适用此类法律与立法法相悖。陶还对外表示,“我认为,把‘保底委托理财’定为非法吸收存款罪的话,违反了罪行法定的原则。”

  

  与陶咄咄逼人的辩护相比,唐万新在春节前的法庭庭审中选择服法的策略。唐当时在法庭上一口咬定,“在90年代曾对此咨询过,对委托理财采取保底方式,只知道是违规的,但不知道算不算违法。”

  

  按照陶和唐的如意算盘,如果对唐万新“非法吸存罪”的无罪辩护和对“操纵股价罪”的辩护均能成功的话,那么,唐万新获罪3年并非不可能。这是因为:此前已经判定的周正毅、孙田志操纵股价获罪均不超过3年。

  

  但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采纳陶武平的无罪辩护,法院判决书显示:刑法以及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与“非法吸存”有关的解释及法律规定并未失效,且并未与现行同类法律法规相冲突,作为生效的法律法规可以援引。辩护人与之有关的辩护观点不予确认。

  

  法院判决书还认定:“保底委托理财”是一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据武汉法院一位人士透露,德隆案情重大,法院也是多次与公安局及检察院讨论磋商,包括向中央以及最高法院及最高检察院咨询,最后认定,“保底委托理财”,即承诺保底和支付固定收益获取客户资金的方式,其行为不符合证券市场的资产管理特征,与吸收存款还本付息的基本性质一致,应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这让陶和唐的如意算盘落空,唐万新难免有一丝失落。不过只获罪8年,仍在唐的意料之中,唐万新在被关押时曾强撑门面:“只要保我一条命,10年后出来我还是一条好汉。”8年刑期低于唐万新最初对自己坐监的预期,这仍是个令唐家满意的结果。

  

  记者在现场注意到,宣判结束后,涉案人的家属大多谈笑风生,即将获得230万庞大律师费的律师们也面色愉悦。实际上,扣除唐万新在看守所羁押的一年半的日子,唐万新余下的刑期只有6年半,判决书也显示:抵扣在看守所的羁押期后,唐在监狱只用服刑到2012年12月止。唐万新的6名马仔中扣除羁押期后刑期也分别缩短不少,最早的只要今年年底就可释放。

  

  103亿罚单如何落实?

  

  “法院审判基本公正,但判罚稍微有些重了。”陶武平告诉记者。

  

  但是,法律界对这样的判罚却另有看法,有法律人士认为量刑过轻。“对这样的判决,唐万新应属幸运。”一位律师这样告诉记者。他认为,唐万新疯狂的圈钱游戏,德隆吸纳“437亿资金、未兑付资金余额为167亿”的行为,被裁定“非法吸存罪”,唐万新“逃过一劫”。

  

  这位律师还指出:上世纪90年代,轰动全国一时的沈太福案和邓斌案,都因获“非法集资罪”而遭到重刑;二项罪名虽然只有数字之差,但判决结果却相差千里。“非法集资罪”可获罪无期徒刑,相比之下,“非法吸存罪”的最高刑期不超过10年。

  

  另一个引人注目之处,则是对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友联管理三家公司的103亿天价罚单。三家公司分别被唐万新所控制。友联管理则主要因为非法吸存而被罚款3亿。

  

  新疆德隆、德隆国际各罚50亿,这主要是针对其股价操纵罪而判罚的,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唐万新作为新疆德隆、德隆国际两家公司的总负责人,指挥王恩奎、董公元等人,通过操纵“老三股”(即新疆屯河、合金投资、湘火炬等三只股票),非法获利98.61亿。法院也裁定了两家公司、唐万新等四人犯有操纵股价的行为。唐万新这位前股市大庄家也为操纵股价获罪3年——陶武平的轻罪辩护获得一定效果。

  

  除单位罚款之外,法院还对个人进行罚款95万,分别为:唐万新被罚40万,李强被罚30万,杨利被罚25万。据悉,个人罚款在4月29日的宣判当日都基本交纳完毕。有股市“角斗士”之称的股市维权律师严义明则质疑:“如何向德隆讨103亿元罚款,仍是个问题。”

  

  对100亿天价罚单,不少业内人士认为这更多是具有“象征意义”。这与5年前臭名昭著的亿安科技股价操纵案有类似之处,庄家罗成以及相关公司也被开出“没收9亿非法所得”的罚单,但罗成神秘失踪,相关公司也在人去楼空后成为空壳公司,一纸罚单因此成为废纸。

  

  据知情人士透露,新疆德隆、德隆国际目前严重资不抵债,已经沦为空壳公司,自2004年起就一直被华融托管,在德隆系资产处置进入最后阶段后,这两家公司很有可能实施破产。

  

  “德隆案表明,在针对金融犯罪方面,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存在某些空白。”李曙光对本报记者这样表示。李曙光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和法律界资深专家。李曙光之前曾呼吁:“德隆案暴露了我们目前这种司法体制和司法运作机制已经不足以应付带有新型、交叉、边缘特征,同时又有传统违法犯罪因素的综合类案件。”

  

  李曙光对本报记者说,要预防和惩治下一个唐万新,需要建立“个人破产机制”,更重要的是,需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法律环节,建立对价的处罚和威慑机制”。

  

  李曙光解释道,“对价机制就是让有金融犯罪企图的人比较:通过金融违法行为获得的收益以及在法律上可能需要付出的代价,二者孰大孰小。如果付出的法律代价远低于违法所取得的收益,那么还有会有类似的层出不穷的金融犯罪。”

  

  500万元行贿事件

  

  德隆主案虽已尘埃落定,但余波未了。

  

  此次判决书关于杨利的部分则显得意味深长,显示德隆在运作中存在“行贿”、“洗钱”多起违规行为。

  

  杨利,又名为杨力,被称为德隆“资金总管”,或德隆“大出纳”。曾任新疆德隆公司董事、监事,德隆国际董事,德隆经济研究所股东事务部经理,他参与了唐万新主持为应付资金兑付危机的头寸会,德隆系大多数资金调度被认为都经杨利之手。在此次判决中,杨利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3年6个月,并被罚款25万。

  

  判决书显示,杨利在2004年7月19日被武汉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同年8月2日被抓获。杨利的辩护律师试图提出杨利具有自首情节和举报张晓明受贿500万元上有立功表现。不过,武汉中院并未认定杨利的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

  

  杨利与张晓明受贿500万元一事有诸多牵连。判决书指出,武汉市公安局在侦查本案过程中,掌握了被告人杨利以安置费名义付给张晓明500万元后,对杨利进行讯问,因此,杨利不具备立功表现。

 受罚企业资不抵债 德隆案宣判百亿罚款难落实处
  

  张晓明的身份是个巨大的疑问。本报记者为此进行多方的调查表明:张晓明曾为南京市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南国投”)的董事长兼总经理,从2001年开始,唐万新开始着手收购南国投,并在2002年6月通过友联管理以江苏灵丰纺织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正式控制南国投。

  

  唐万新控制南国投后,委派自己部下李忠出任南国投董事长,张晓明只保留南国投总经理一职,此后,唐万新拟将南国投重组成立大江国投,但重组方案并未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

  

  但唐万新及其派出的德隆高管展现一贯的大胆妄为的作风。德隆随即以高回报的保底承诺通过大江国投进行委托理财,共与58家单位和106名个人签订211份信托资产管理等合同,获得资金随即用于购买德隆坐庄的“老三股”。德隆通过南国投先后非法吸收资金16.03亿,至案发,尚有8.27亿没有兑付。

  

  杨利以安置费名义付给张晓明500万元一事,正发生于德隆收购南国投的期间。德隆事件案发后,南京市公安机关于2004年6月先后将张晓明、李忠等4人抓获归案。在德隆主案宣判一周之前,南国投一案在南京中院也正式宣判,判决书显示,相关责任人分别被判刑,张晓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10万元。

  

  唐万新在收购金融机构中,一直显示了其出手阔绰、金钱开道的作风。通过500万安置费向张晓明行贿,从而完成对南京国投的收购,就是最好的佐证。

  

  反商业贿赂的专项立法还在讨论进行中,唐万新以及德隆在运作中存在的“行贿”行为,在这次判决中并未提及,唐也因而侥幸成为“漏网之鱼”。(冉孟顺 姜锵)

  

  [相关]德隆案庭审全过程:唐万新称负罪感非常强烈

  

  唐万新在自辩中称,案发以来,他个人感到非常痛苦,负疚感和负罪感非常强烈,完全服从法院的判决。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被告人唐万新再次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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