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第一要务考验银行治理



     2008年爆发的美国金融危机在全球的恶劣影响至今还未消退,蔓延到欧洲部分国家的主权债务危机似乎难见转机。这次危机使多个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达成共识,需要加强对金融业、银行业的严格监管。不仅是对新兴经济体的银行业,也包括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银行业,特别是对那些“大到不能倒”的国际性银行要加强监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是对资本充足的监管。不久前,我国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并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其董事会而言,意味着什么?

 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第一要务考验银行治理
  资本充足率面临巴Ⅲ挑战

  在《巴塞尔协议Ⅲ》颁布后,各家商业银行都在加紧内部落实进程。原本想成为第一批实施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即巴Ⅱ)银行的工行、建行等银行,都结合《巴Ⅲ》的各项条款进行逐条核对,组织内部培训,寻求各方支持。由于《巴Ⅲ》是在借鉴和延续原巴Ⅱ的风险框架和三大支柱要求,以及巴2.5版本的市场活动等规定基础上,结合2008年金融危机暴露的各种脆弱表现而采取堵防结合的措施,提高商业银行自我抵御重大风险的能力,因此,银监会的《资本办法》也重在强调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的数量、质量和结构优化。它对商业银行的积极意义是,如果某家商业银行能够得到银监会的评估审核验收,达到实施巴Ⅱ、《巴Ⅲ》的基本条件,说明该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基础管理水平(包括治理结构、风险评估、资本规划、监测报告、内部控制等)已经“及格”,可以进入实施《巴Ⅲ》的门槛,这对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评级和市场信心是极为重要的。如果通过外部评估暂时还达不到实施标准,商业银行就要继续努力,修补缺陷,加强薄弱环节,实现在规定的过渡期内再次接受评估检测和达标。

  由于我国银行都尚未实施巴Ⅱ,执行《资本办法》和《巴Ⅲ》后,就必须把操作风险资本占用也计算进去,再加上9项扣除,这样一来,在分子总量减少、分母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即使原来的资本总额和风险资产构成不发生任何变化,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会下降。

  “第一要务”倒逼董事会补课

  此前,国家给商业银行改革确定的目标是,要把商业银行办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的现代金融企业。这个目标中的第一组关键词就是“资本充足”。从2005年交行、建行境外上市算起,已经进入第8个年头,在此期间,大型银行少则上市融资已两轮(如农行),多则已进入第四、第五轮(如交行)。“资本充足”是一个持续目标,并非一次到位后就能一劳永逸。因此,在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中,落实资本充足既是必要条件,又是充分条件,说其是银行公司治理的第一要务可谓名副其实。

  《资本办法》的内容丰富,对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的评估程序既有一般规定,也有特殊规定,这就对银行董事会提出了新的考验。

  例如在一般规定中有,“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稳健的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明确风险治理结构,审慎评估各类风险、资本充足水平和资本质量,制定资本规划和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确保银行资本能够充分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这是说给谁听的呢?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三会一层”所有相关人员,最主要的是董事会成员。

  在《资本办法》第111条中,对商业银行董事会明确了要“承担本行资本管理的首要责任”,并赋予了7条具体职责。这可以说是《资本办法》对银行董事会落实资本管理首要责任的特殊规定。具体包括:设定与本行发展战略与外部环境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和资本充足目标,审批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确保资本充分覆盖主要风险;审批资本管理制度,确保资本管理政策和控制措施有效;监督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的全面性、前瞻性和有效性;审批并监督资本规划的实施,满足银行持续经营和应急性资本补充需要;至少每年一次审批资本充足率管理计划,审议资本充足率管理报告及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听取对资本充足率管理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执行情况的审计报告;审批资本充足率信息披露政策、程序和内容,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确保商业银行有足够的资源,能够独立、有效地开展资本管理工作。

  第111条的内容,是过去相关办法中没有出现过的,而且条条都很重要。在商业银行以往的实践中,董事会对相关职责的履行要么比较粗略(如审批资本三年规划),要么比较务虚(缺乏具体评估程序),或者有了规划却不一定按规划执行。当银行经营内部风险状况和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会成员对相关信息若明若暗,仓促审批,缺乏必要、有效的监督手段等。这些都是商业银行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按《资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商业银行董事会的全体成员都需要认真全面地补课,不然就难以承担好“首要责任”,难免接受银监会规定的分类监管措施。

  大银行治理亟需加快变革

  2013年即将到来,正式执行《资本办法》已经指日可待。经过前两年准备实施巴Ⅱ的预热,再加上《资本办法》出台半年多的筹划和培训等,大型商业银行和部分股份制上市银行或许已经准备就绪,但众多中小银行可能还要有一个较长的适应时间。相比较而言,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的压力比中小银行还要小一些。

  因此,五大银行在贯彻落实《资本办法》的要求方面,应主动加快业务经营管理结构的改革,在公司治理方面增强改革求生意识。具体而言,需要尽量减少高资本占用的业务比重,扩大资本占用合适、资本回报高效的业务比重;走内源资本补充与市场融资相结合、以内源资本补充为主的道路;尽快形成合理的资本增长与风险资产(负债)增长、核心一级资本增长与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增长的相互平衡;本着科学规划、积极调度、量入为出、持续发展的原则,不过度追求短期的总量扩张,而要谋求长远的稳健回报,真正把大银行办成持续领先的国际一流商行。

  目前,国有控股银行的国家控股比例过高,银行董事会成员的独立性、专业性不够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作用有限,高管层通过行政方式任命,这些都有很大的改革空间,应该在“十二五”期间加快改革。只有内部体制改革与外部严格监管紧密结合,才能使商业银行避免出现周期性、系统性的重大风险,大银行的核心领导力和竞争力才能更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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