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深化国企产权改革不能再拖
国务院国资委今年年中发布《关于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中积极引入民间投资的指导意见》,国企产权改革再度成为热议。当前,再解国企改革的产权结构改革难题成为必须加紧推进的重大课题。
产权改革任务远未完成 当前,尽管国企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比照过去曾提出的搞活国企、国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股权多元化等改革目标,国企仍有诸多未完成的改革任务。现代企业制度初步建立,但产权结构调整尚不到位,法人治理结构尚不完善;与官本位相联系的“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使公司治理的制衡机制和有效问责大打折扣;国企活力得到一定增强,但效率问题、垄断问题、激励问题、政企不分等仍然饱受批评。 上述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的一个关键原因是国企产权结构改革滞后。首先,国有大型企业,特别是国资委监管的117家央企和其他中央部门监管的国企(各层级合计7000多家),企业股权多元化主要在二级公司及以下开展,从而引发相当多的治理问题。其次,国有股权比重过高,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控股比例达60%甚至80%以上,一股独大、老体制管新体制现象仍然很普遍。再次,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尚未实行公司制,2010年底全民所有制企业占全部国企数量的18%。第四,多数国有中小企业已完成改制,但由于中小企业的改制采取了多达10种以上的改制形式,其中不涉及产权变动的改制如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不利于国有经济的战略性调整、真正改善国有中小企业的经营机制,目前已改制的、不涉及产权的国有中小企业面临第二次改制。 应启动新一轮改革 缺乏产权结构改革,要实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企活力、增强国企效率、放大国资功能等目标会大打折扣。缺少资本的流动和交易,资本价格将无从确定,资源配置是否有效率、绩效评估是否真实有效是存在很大疑问的。 多元化的股权结构,特别是引入私人资本对建立政府目标防火墙、加强国企股东的目标和专业能力,是有效的。受发展阶段制约以及政府介入经济的惯性影响,必须加快国企股权多元化进程,特别是在母公司层面引入民间资本,以加强政企分开和强化股东约束(减少体制风险和加强专业能力),使国企真正成为治理机制符合竞争要求的市场主体。这也是过去三十多年国企改革的经验。 股权多元化也是解决大量国资闲置和沉淀,弥补公共服务开支不足的有效途径。大量国资闲置现象加上已被多方论证过的国企效率不高问题,实质上是一种资源浪费,也是另一种国有资产流失。如果将沉淀的国资出售,一方面可用于弥补公共服务开支的不足,另一方面可以吸引民营资本进入,带来外部股权的约束和压力,从而从根本上提高资本效率。 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经建立起来、国企董事会制度已经试行较长时间后,国企改革的思路应该转到强调国资管理上来,对国资收益支出、国资布局、单个国企中国有股权比重等应有明确的、清晰的政策,进而进一步推进股权多元化。 启动新一轮国企产权改革,成为当务之急。 实施差别化国资配置 新一轮国企产权改革需解决三大问题。 明确国资的定位和目标。明确不同领域国资的定位和目标。对政策层面曾明确过的“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自然垄断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等领域,要明确这些领域对应的具体行业和企业,同时明确这些领域内的国资定位目标、布局政策和股权政策。对于一般产业领域,国资的定位都应该是资本回报,即要以国有资产配置效率为目的来推行产权结构改革。对于特殊产业领域,要明确长期或特定阶段国资管理需要追求的特定定位,如国家安全、公共服务等,国资的目标应该围绕其定位来设定。 明确存量和增量国资定位和主要目标。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性质,存量国资的总体定位和目标应该兼有国家安全、公共服务、国家竞争力和资本回报的功能和目标,具体应该根据存量国资所在领域来确定;增量国资的功能和目标应该兼有再投资、补充社会保障和补充财政的功能,具体目标和比例划分也应根据所在领域来确定。 对不同领域国企实施有差别的国资配置方式。对少数特殊领域可保持较强的控制力。对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在确保国有绝对控股和国家进行一定经营决策前提下,可适当吸收私人资本。对自然垄断以及特殊性质领域(如烟草),在制定了专门法或者已形成完善的行业管制体系条件下,可在公司法、国资法等法律框架下,进行国有控股前提下的公司化运作。对提供公共产品的领域,除了同时也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需由国家控制外,其他行业可采取公私合营或引入非公企业,但应使国企占有较大比重。 对于一般产业领域中的战略性产业,在法规、监管、产业政策到位前提下,不保持国企的主导地位,国家可设立黄金股来对该领域骨干企业的若干重大经营决策进行控制,但可不谋求绝对控股甚至相对控股。 对于一般竞争性领域,国有股权比重不仅不宜绝对或相对控股,而且还应逐步退出。这些产业领域的国资的目标就是获取回报,国资的进退也完全按照回报来决定。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资有进有退、优化布局,会更加有利于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 促使国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应让国资有真正的权利人主体,明确国资管理的主要模式,对保持现状、大国资委模式、控股公司模式等进行系统比较和论证,明确下一步改革方案,使国资出资人成为真正的可问责、有效率的股东。加强国企股权出售的管理,包括立法、决策主体和出售的法律程序,加强竞争性和透明性是保证公平、有效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本措施。 让国企成为新型的国资关联(控股或持股)公司。除少数行业外,大多数国企应进一步推动产权多元化,综合采取吸引其他投资主体、整体上市、转让股权等方式使企业不仅要成为股权多元化的公司,而且要成为产权主体多元、平等、制衡、可问责的新型国资关联(控股或参股)公司。新型国资关联公司应具备市场化的决策机制、考核问责和薪酬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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