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内部审计报告 人力资源审计程序



人力资源审计程序

审计目标:

目标:

1 对人力资源流程有个全面的理解

2评价人力资源流程和相关内部控制的效果和效率

3对支持人力资源流程的信息系统的可靠性和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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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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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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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程序 签名 索引

1、和内部审计经理召开计划会议,对范围、方法和

时间进行讨论,确定被审单位的期望;确定恰当的联络人

2、对审计的领域有充分的了解

(A) 获得和讨论任何和人力资源有关的材料

(B) 考虑在计划和执行审计阶段和人力资源专家讨论的必要

(C) 和审计组其他成员讨论他们在这个领域已经完成的工作

(D) 了解人力资源最佳实务,另外查阅以前有关人力资源方面的审计报告

(E) 查阅永久的政策和程序,例如书面的规定,以获得全面的了解。

3、发出包括了审计范围、途径和时间的通知书以及具体的文件需求清单到恰当的联络人,清单应包括以下方面:

(A) 现存的人力资源政策和程序的拷贝;

(B) 组织结构图和流程图(如有)

(C) 新雇员的名单

(D) 离职员工名单

(E) 进入人力资源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

(F) 查阅人事档案的权限(在要求下)

4、计划和召开和人力资源经理的见面会,重新说明审计范围和时间安排,确保上述事项的恰当并且达到了人力资源职能和内部审计职能的要求。确定交流会议的时间表以及沟通方式。

2、现场阶段—招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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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对招募流程的理解

2、对以下进行确定/询问:

(A) 是否使用了新雇员文件清单来保证所有必须的文件都已取得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B) 每个新员工是否都完成了 I—9(移民)表?

(C) 是否有最新的与ADA相一致的职位说明?

(D) 新员工的档案是否被复核以保证所有文件均已保存在档案中;

(E) 员工档案是否放置在上锁的文件柜抽屉中;

(F) 是否设立签名权限系统来保证招募活动得到批准.

3、查阅人事招募报告,并且随机选择15个新雇员样本进行测试:

(A) 追踪新员工信息到员工档案的支持文件和在线系统,确保信息的一致;

(B) 确保恰当的管理层批准了新招募的员工;

(C) 确保人力资源部门及时地将新雇员的附加信息输入到系统

(D) 确保新雇员的档案有恰当的授权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录用信,任职申请, 个人资料, 保密协议, 员工登记表, 期权要求表(假如有), 迁移协议(假如 需要), 奖金计划(假如 有),背景审查批准书, 薪酬分析, 面试评价表, 证明材料, 职业道德和价值观申明, W-4, I-9 表.

查阅公司的有关政策与程序,修改有关资料要求以确保所有附加的文件均包含在档案中。

3、现场阶段—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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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对离职处理流程的理解

2、对以下进行确定/询问:

(A) 人力资源部门如何知晓员工的离职/辞职?

(B) 离职信息如何传递到工资部门?

(C) 当前的人员流动率是多少:说明20%-25%或者更高的流动率意味着员工较高的不满意,甚至有潜在的诉讼可能。

(D) 人力资源部门开展离职面谈吗,或者离职后的面谈?

(E) 是否有程序保证所有大额的借出的资产(例如笔记本电脑,公司信用卡)在员工离开之前全部收回?

(F) 迁移计划或奖金计划是否被复核以保证在员工离开之前这些成本均已被收回,参考4。2(B)

(G) 人力资源部门在员工决定离开之前与员工谈话吗?

(H) 员工在离开之前是否完成了包含有特定的离职原因的调查表吗?如果有,这些情况落实没有?

(I) 对于非自愿的离职,是否在员工离职档案中包含有个人提高计划?

(J) 是否设置离职程序表以确保所有需要的文件均已完备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3、查阅关于员工离职的报告并随机抽取10个离职员工样本测试:

(A) 追踪离职信息到员工档案的支持文件和在线系统保证一致性?

(B) 确保恰当的管理层批准了员工离职;

(C) 验证在线系统中员工的离职是否在同日记录在档案中?

(D) 确保离职雇员的档案有恰当的授权并且应包括以下内容: 证明已离职的表,离职文件清单,辞职信,离职调查问卷,借出资产备忘录,对于非自愿离职员工的个人提高计划以及最终的付款单据的复印件。

查阅公司的有关政策与程序,修改有关资料要求以确保所有附加的文件均包含在档案中。

4、现场阶段----迁移费用/录用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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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对迁移和录用奖金计划处理流程的理解

2、确定/询问以下事项:

(A) 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发给员工的报酬没有超过规定的金额?

(B) 有什么措施可以保证迁移和录用奖金计划被复核以保证员工离职前这些成本被收回?

3、查阅关于迁移和录用奖金的人力资源报告,随机抽取5个迁移的雇员和5个录用奖金的雇员进行测试:

(A) 追踪迁移/签约奖金的信息到员工档案的支持文件和在线系统确认一致?

(B) 验证在录用信上列明的迁移费用/签约奖金的金额

(C) 确认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过规定的金额

(D) 确认在档案中有包含了迁移/录用奖金的协议

(E) 确认所有离职的员工收到迁移费用和签约奖金的在离职前归还了其中仍属于公司所有的部分费用。

5、现场阶段—工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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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对工资变化处理流程的理解

2、确认/询问以下的事项:

(A) 是否存在一个自动的措施来批准员工工资变化?

(B) 是否有签名授权系统来保证员工工资变化得到了恰当的授权?

3、查阅工资变化的报告,随机抽取5个工资变化的雇员进行测试:

(A)追踪工资变动的信息到员工档案的支持文件和在线系统确认一致?

(B)确保恰当的管理层批准了员工工资的变化;

(C)确认变化以后的工资发放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D)确认工资的变化及时计入了信息系统

6、现场阶段-绩效评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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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记录对工资变化处理流程的理解

2、确认/询问以下的事项:

(A) 采取了何种绩效评估系统,是自动的吗?

(B) 是否以年度的评估来决定薪水?

(C) 是否有正式的稳定的程序?

(D) 主管是否被训练以有效地对他们管辖内的员工进行评估?

 人力资源审计程序
(E) 自下而上的反馈有用吗?

(F) 实行什么样的评估方法?

3、查阅以前年度招募的员工的样本以测试是否有恰当的绩效评估程序?

7、现场阶段—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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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认/询问以下的事项:

法务:

(A)过去是否有和人力相关的法律诉讼?

(B)当前是否有现实或潜在的法律诉讼?

外部化:

(A) 人力资源职能的哪个部分是外部化的?这些外部化的职能如何监控?

人力资源的效果:

(B) 他们能够识别3个最强的领域和3个最有机会发展或提高的领域吗?

(C) 人力资源部门职员的技能和资格如何?他们是不是属于多面手进入人力资源部门由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

(D) 其他公司如何管理人力资源,有可以做基准比较的机会吗?

训练和发展:

(E) 有正式的培训和发展计划吗?

(F) 员工可以接受所有可以使他们在工作中更有效的培训吗?

8、现场阶段—其他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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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信息系统

(G)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和工资簿连接吗?

(H) 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可以覆盖年度薪水管理、预算、市场薪水行情跟踪、岗位评估、薪水历史、更新薪水结构吗?

(I) 在员工离职信息进入系统之前,离职支票会通过工资簿被签发吗?

(J) 人力资源系统的密码是否受保护,如是?多久密码会被更换?密码长度是多少?屏幕反应时间?

报酬

(K) 要求查阅按照薪水级别排列的薪水清单,是否在薪水级别上有重要的不公平或支付的薪水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L) 有确定的薪级和浮动范围吗?

(M) 有没有定期与市场薪水进行比较?

(N) 薪资调查是最新的吗?

招募和保持

(O) 填补空缺的时间和成本是多少,有度量吗?注意:6个月太长了。

(P) 人力资源部门如何知道需要招募新的员工?

(Q) 人员流动率是否过高?

(R) 空缺职位信息是否在内部公开,还是在互联网上?

(S) 在录用前有没有测试?

(T) 有没有全面的面谈

(U) 是否根据证明及背景调查来确定录用?

(V) 有没有录用推荐程序?

(W) 有没有团队整合项目(例如目标橙清,共同观点等)?

8、报告阶段

时间 程序

签名

索引

1. 准备审计报告初稿,包括以下内容:

(a) 以高级的方式描述人力资源流程,识别控制和缺陷

(b) 提供人力资源方面已知的”最佳实务”,对应最佳实务,评价目前业务的效率和效果.

(c) 与其他公司的人力资源对比基准分析

(d) 描述从有限测试结果

(e)总结观察和管理计划

2. 发布初稿

(a) 将初稿交给责任方和管理层征求意见.

(b)明确设定管理层回复的最后期限

(c) 校对报告.

(d) 将管理层回复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审计技术提示第2号—会计报表公布日后发现的事实

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布的已审计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应当及时采取一定的措施消除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减轻审计责任。以下内容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处理此类问题的建议,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参考。

一、在会计报表公布日后,注册会计师没有义务对已审计会计报表作进一步的询问。如果知悉审计报告日已存在的可能导致修正审计报告的事实,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讨论如何处理,并考虑是否需要修改已审计会计报表。

二、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同意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审阅管理当局采取的措施能否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对修改后的会计报表重新出具审计报告。

三、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重新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增加说明段,说明被审计单位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以及修正前的审计报告,并提请管理当局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修改会计报表的原因。新出具的审计报告日期不应早于管理当局签署修改后的会计报表的日期。

四、如果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确保所有会计报表使用人了解这一情况,并拒绝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建议修改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律师征求意见,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会计报表使用人继续依赖原审计报告,并将拟采取的措施告知管理当局。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监管机构。

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提出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第二章 业务约定书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一,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如果接受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七条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 委托目的;

(二) 委托业务的性质;

(三) 审核范围;

(四)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五) 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六) 评价内部控制磁性的标准;

(七) 报告分支和使用的限制。

第三章 审核计划

第八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前,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矛盾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第九条 在制定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 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二) 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三) 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四) 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五) 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六) 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七)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八)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九) 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第十条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

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的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第九条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不同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对性;

(二) 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三) 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管理当局对各经营场所行使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四) 各经营场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第四章 审核程度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一) 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二)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三)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一)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新闻文件和记录;

(三)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在确定评价特定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 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三) 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第十八条 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一)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二)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三)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 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第十九条 在评价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一)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二) 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三) 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四) 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第二十条 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外印证。

第二十一条 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 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了不利影响;

(二) 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三) 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四) 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五) 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六)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七)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第二十二条 某些内部控制是连续执行的,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当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容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发生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第二十五条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管理当局获取书面声明:

(一) 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二) 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三) 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四)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五)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六) 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性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第二十七条 如果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五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 标题;

(二) 收件人;

(三) 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 固有限制段;

(六) 意见段;

(七)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八)报告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第三十二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第三十三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二)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三)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 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二) 审核程序;

(三) 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一) 内容控制的固有限制;

(二)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七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第三十八条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第三十九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第四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第四十一条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第四十二条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一)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二)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第四十三条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附录:内部控制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1、无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容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 址 年 月 日

2、保留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容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 址 年 月 日

3、 否定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未能按照X标准于X年X月X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容控制。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 址 年 月 日

4、拒绝表示意见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x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贵公司管理当局对X年X月X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由于管理当局(描述范围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以获取充分的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X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地 址 年 月 日

资产减值准备审计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中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审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财会字[1998]7号)、《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解答》(财会字[1999]49号)等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制度”)计提的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计提并充分披露资产减值准备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第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通常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依据有关因素做出的估计,发生错报的风险较大,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否合理、披露是否充分。

  第二章 审计程序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确定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资产减值准备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程序:

  (一)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资料、假设及计提方法;

  (二)复核资产减值准备计算的正确性;

  (三)在可能的情况下,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发生数;

  (四)检查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的批准程序;

  (五)检查期后事项;

  (六)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披露的充分性。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资料的相关性、充分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 在评价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假设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事项:

  (一)了解假设是否有适当的根据,如政府统计数据、行业统计数据或被审计单位内部编制的数据;

  (二)检查前期实际发生数,判断假设是否合理;

  (三)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所依据的假设是否相互矛盾;

  (四)是否与管理当局的计划相符。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依据被审计单位前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所处行业的惯例、管理当局的计划,评价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所使用的计提方法是否适当。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资产减值准备各项计算的正确性。复核的范围应视资产减值准备计算的复杂性、资产减值准备对会计报表公允反映的影响程度、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和方法以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结果而定。

  第十一条 在可能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比较前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与实际发生数,以下事项:

  (一)取得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程序可靠性的证据;

  (二)确定是否需要调整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

  (三)确定实际发生数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数的差异,并注意被审计单位是否已做适当的会计处理。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检查被审计单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核销程序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1999]138号)的规定,是否经过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批准,是否有书面报告等证明文件。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有重大期后事项,以评价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资产减值准备时,如有必要应当利用专家工作。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对被审计单位情况的了解和执行其它审计程序收集的审计证据,对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进行最终评价。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致使其持续经营假设不再合理的迹象。

  第三章 审计报告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依据审计证据所估计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列示有差异时,应判断差异是否合理。如认为差异不合理,注册会计师应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如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将其视为一项错报,并同其他错报一并考虑。如差异金额在可接受范围之内,则不必调整;但各项差异的累积数对会计报表造成重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将各项差异综合起来考虑。

  第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合理或披露不充分时,注册会计师应视其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当缺乏客观数据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注册会计师无法判断被审计单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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