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1978年以来,中国的减税让利和市场化改革使大部分的国有企业摆脱了严格的计划控制,90年代政府又推行了股份制,建立现代市场制度的试验,国有企业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然而,由于国有企业的许多传统的体制弊端并未得到根除,使得国有企业特别是形式上已经规范的国有上市公司身上又出现了一系列的新问题。因而,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的探讨将有助于解决这些新的问题,有助于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一.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一) 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下的股权结构

我国的上市公司中,绝大部分是由国有企业改造而成的。其中国有股或国有法人股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占到上市公司总数的95%左右。在整个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则占绝对控股地位。据有关资料显示,截止1999年10月底,这些上市公司的总股本为2800亿,其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为1900亿,占67.5%。

这样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下的股权结构虽然保证了国有股的控制地位,但是,也体现了政府对股市的垄断,体现了政府在证券市场上的最大利益主体地位。而这种情况是明显有悖于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的,它决定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基础的不合理。

许多学者认为这种结构是我国国有企业治理效率低下的根源。因为:

在市场经济中,作为竞争组织的企业是以追求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目标和动力的,但如果公司的股东构成主要是政府,将出现企业目标冲突的现象,因为对于政府而言,它的目标是多元的,如稳定物价、减少失业、收支平衡和保护环境等。而政府对这些目标的追求将不可避免的影响企业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将导致企业的许多非市场化行为。然而,在激烈的竞争中,企业的首要目标必须是也只能是公司效益的最大化,否则它将不能有效的生存下去。

因此,在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下的股权结构这一基础上探讨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问题,是难以得出合理的结论的。

(二) 内部人控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

内部人控制指的是公司的决策权已不再掌握在企业的所有者(股东)手中,而是掌握在公司的管理人员手中,表现为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的主要构成已不再是股东,而是管理人员。

目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除了极个别的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外,董事会和监视会的几乎所有成员均由原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出任。而这一现象又显示出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内部主体的不合理。

要了解内部人控制下的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合理,首先应该提到经济学中的代理理论。代理理论认为虽然公司层阶组织在市场失灵的时候能够有效的组织交易活动,但在组织中行使权力也是要发生成本的。而其中最主要的成本就是人们常说的代理成本。代理成本主要包括由于代理人(典型的如公司的管理者)按照自我利益行事而发生的生产成本和为了减少这种行为对委托人(典型的公司所有者)造成的损失而制定、监督和实施规章制度所产生的控制成本。而一旦形成了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就将大大提高代理成本,产生侵害委托人利益的代理人行为。

另外,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上市公司中普遍的“所有人缺位”状况也导致了内部人控制的形成。这些企业由于将“政企分开”狭隘的理解成只是政企职责分开,造成了“所有人缺位”,即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却把那些本该由所有者掌握的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权,几乎全部交给了企业的管理人员,从而不可避免的形成了内部人控制。而这种现象产生不仅仅可能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并且使得即使是大股东,他们的利益也得不到保证。

(三) 代理人(企业家)缺位

由于旧有体制的原因,当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中的经理人员大部分都不是通过市场竞争所筛选和培养出来的,而是通过上级主管任命而产生的。虽然公司在名义上有了董事长、总经理,但仍改变不了他们是官员的事实。显然,政府官员不等于企业家,两者之间在职能上有很大的不同。企业家需要的是在复杂市场竞争中的独立判断能力,尤其是拥有对未来不确定性的博弈能力,要敢于创新,并且是利润驱动的,以企业利润最大为目标;而官员则对政治斗争敏感,是政治权力驱动的,以个人和某个集团的升迁为主要目标的。因而,大多数的官员并不具备企业家的素质和能力。

因而,在当前的中国,许多国有企业中缺乏合格的企业家,存在着代理人缺位的问题。

而代理人缺位产生的主要原因就是上面谈到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选择问题。依靠上级组织来挑选、提拔经理人员是很难使上市公司筛选出真正的具备企业经营管理能力的人才的。

二. 现实的可能选择

改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推进我国企业改革的一大主题。在现有的整体股权结构短期内难以根本改变的情况下,按照公司治理结构的要求,现实中,有许多学者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改善的可能方法,其中对于上文所述的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三个问题,主要的有:

(一) 针对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控制下的股权结构问题,可以采用减少或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的方式来改善。

目前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约占60%,社会公众股约占30%。因此,为了从股权结构上确保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可以采用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投票权减少或限制在公司股票总额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方式。具体的做法有:

1. 直接限制大股东的投票权。即明确规定一个有效投票权的持股比例,超过部分的投票权将受到限制。

这种方式虽然在表面上与“一票一股”的基本原则相抵触,但从现实来看,由于大股东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侵害已经成为威胁股权平等原则的最主要形式,因此它不失为一种合理的选择。并且,一些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在其公司制发展的过程中,也曾采用过类似的做法,如无表决权股份、具有超常表决权的金股等。

2. 设立优先股的方式。通过将部分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转为优先股的办法来减少大股东的投票权。

提出这一想法的专家认为将部分的国有股设为优先股将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合理和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 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需要改善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代表的构成。

在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中,由原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出任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代表,已经成为一种习以为常的惯例。然而,为了改变这种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代表清一色的管理人员的状况,有必要考虑按一定的比例选派一些从事过经济管理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和专家、学者,作为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的代表进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于一些重要的公司,还应当考虑直接派入政府官员进行监督、控制,以防止有侵害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三) 市场竞争是解决代理人缺位的唯一途径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分析
从事此方面研究的专家认为,解决代理人缺位的问题,一方面需要完善企业的外部竞争环境,尤其是建立相关的职业经理市场,使得企业的董事会在经理人市场上有较大的空间且较专业的挑选、任命合适的企业经理人员。

另一方面,还需要改善企业内部的竞争环境,以创造条件,培养和发现企业人才。一些学者认为,我国的国有企业基本上没有给企业内的员工以表现其管理能力的机会。因而提出可以通过划小企业的核算单位,建立新企业来完善竞争环境的方式,培养和挑选人才。

也就是说,在原有的企业中,根据生产的流程、制造工艺或产品分类等来划小基本的核算单位。这样一方面可以是算账简易,更好的了解经济的状况,另一方面,还有利于更多的吸引外部的合作。划小核算单位,并运行一段时间后,就可以考虑通过租赁、承包或股份化等方法让这些基本的核算单位成为独立的新企业,使更多的企业家人才得到锻炼并有更多的机会被发现。对于政府而言,它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竞争的组织者和裁判员的角色,以发现和培养人才,并给与优秀的人才以更多的施展机会。

目前,在由于种种原因使得国内的职业经理市场难以很快形成的情况下,通过市场竞争来挑选、培养企业家人才,解决代理人缺位,是一种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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