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组建风波:跨国企业何以如此怠慢消极 劳资关系
企业家必须意识到,你所面对的不仅仅是“员工”,更重要的,他们是“人”;私人财产的安全依赖于社会公正和你所赢得的尊重
文/本刊记者 李 源
从2005年1月开始,田实,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的外企工会联合会的副主席,变得比任何时候都忙碌起来,最近询问外企如何建立工会的咨询电话非常多,甚至人力资源服务的业务窗口也接到各大跨国公司的咨询电话,这天下午,田实就要到业务部门去,专门给业务员培训如何应答有关外企组建工会的问题。
不论是因为沃尔玛事件的前车之鉴,还是来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压力,都让这些跨国公司不得不行动起来。2004年10月2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向外界宣布,对于一大批包括国际知名跨国公司在内,长期不按中国法律建工会的企业,全总将把这些企业列入“黑名单”。
事实上,工会组建的问题不单单存在于外企,非公企业中工会组建问题已经引起了政府的关注——2004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11个省份开展工会法执法检查。
所有迹象表明,以组建工会为代表的劳资关系矛盾已经成为企业家们不可回避的问题。
组建工会之难
对于企业声誉,可能没有哪个企业比全球500强的行业巨头们更在乎的了,全总的点名批评也许可以让沃尔玛、柯达、三星脸红一阵子,但事实上,所谓“黑名单”或许只是面对这些“负隅顽抗”的跨国公司的无奈之举,《工会法》在惩罚违法上的薄弱,很难让全总更加强硬起来。
但有一点可以肯定,外企劳资关系,尤其是拥有大批蓝领工人的外资企业,已经暴露出严重的问题,长期以来,一些外资企业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常常以牺牲中国员工的合法权益为代价,比如工作时间过长,工资待遇过低,工作环境十分恶劣,有的工人从事对身体有害的工种却得不到有效的劳动保护。
2004年末的沃尔玛事件可以说是这种矛盾的集中爆发。“大部外企还是持着观望态度,”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员工关系部何畏说,“但是政府对劳资关系的重视以及相关政策的出台,会让外企组建工会成为不可不完成的任务。”从2004年起,没有工会的企业将无法通过年审,这已经成为摆在众多外企面前不可逾越的障碍。
然而为什么外企对组建工会依然如此消极?不可忽视的一点是,对于外企来说,组建工会将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工会法》规定,企业需要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其中60%以福利形式发还职工,另外40%上交上级工会。这意味着即使只有很少员工加入工会,企业仍然要按全部员工工资的2%缴纳经费——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全部员工甚至包括拿着高薪的外籍员工。
这已经足以让外企们犹豫了,花钱给自己找个对头,谁也不愿意这么干。
“但是大多数外企在核算成本与利益的时候没有注意到,2%的经费是税前缴纳的,也就是说,缴纳工会经费之后,纳税成本将随之降低,”何畏说,“同时,外企应该意识到,在企业里,没有哪个部门能像工会那样起到协调劳资关系的作用了。”
谁更在乎“黑名单”
2003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以每年30-40%的速度增长,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劳动争议已经从企业问题上升到了社会问题,劳资关系对中国的经济增长、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走向都发生着重要的影响。
事实上,即便没有来自政府的压力,劳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困扰企业发展的障碍。2004年,沿海地区出现前所未有的“民工荒”,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公布2004年中国经济数据的发布会说:“这一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水平和他们父辈20多年前打工的水平差不多,而经济发展得这么快,这公平吗?”
目前出现用工短缺的主要是劳动密集型的制造行业,这种依靠低廉劳动力盈利的企业在市场上没有技术优势,只有成本优势,而工资上调无疑会加大企业的成本,削弱其原有的竞争优势,甚至丧失市场。
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在对世界敞开大门的同时,企业信誉被前所未有的重视起来,2004年11月,浙江一家小丝袜生产厂意外地击败几个强大对手获得了一家法国公司的亿元大单,原因很简单,在几家丝袜生产厂里,这家小工厂是惟一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几乎所有的外国投资商都会要求核查劳资信誉。”香港某家商业咨询公司的经理说,“在我们经手的业务里,因为劳资信誉不过关而失败的案例不在少数。”各地社保部门提供的社保“黑名单”是这家商业咨询公司核查的重要依据之一,也许很多企业主在对这些警告满不在乎的同时,已经失去了大笔的生意。
协调劳资关系,建立良好的劳动环境对于一个企业的发展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而组建有效的协调组织正是企业家明智的选择。2002年7月,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会长和装饰行业工会主席分别代表100多家民营装饰企业和1.2万多名员工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到2004年底为止,确认协议的100多家企业未发生过拖欠职工工资的问题。可以看到,这种行业集体行为不仅保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在很大程度上保持了行业的劳资关系稳定,为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夏小林,国家发改委经济体制与管理研究所研究员,在《经济增长的背后——解读浙江省的劳资关系与协调机制》的报告中指出:“政府应该早下决心,抓住战机,加快修改《劳动法》第三十三、三十五条和《集体合同规定》有关条款的步伐,在法律上确认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的地位。率先在小企业最集中的私营部门和其他部门,以及在上亿的农民工、外来工群体中,积极推广区域性/行业性集体谈判制度。时不我待。抢占先机者胜。”
越来越突出的劳资关系矛盾,突出反映了在经济改革过程中,过于重视效率而忽视公平所导致的社会积怨。企业家必须在这个2005年意识到,单单少数人的富有并不能促进整个社会的文明发展,且有可能使矛盾激化而导致一切推倒重来。所以,你面对的不仅仅是“员工”,更重要的,他们是“人”,私人财产的安全依赖于社会公正和你所赢得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