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反腐:企业家要找到吹口哨的那个人 内部反腐
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人就是“吹口哨人”。企业家要找到那个吹口哨的人
文/本刊记者 崔 鹏
微软内部的窃案你知道谁是比比尔.盖茨和鲍尔默更聪明的人?至少,芬兰人芬尼.康缇宁应该算一个。
2005年1月28日,微软前雇员康缇宁向法院认罪,承认与其他三人组成大规模盗版软件的团伙,在2001年4月至2002年11月期间,通过偷窃软件赚取了数百万美元的犯罪事实。现年36岁的康缇宁承认犯有一项邮寄诈骗罪和与洗钱有关的四项罪名。
康缇宁原来是微软一个部门的助理。他在微软工作一年多的时间里,通过销售价值700万美元的软件为个人谋利230万美元。这些软件包括零售价为1.5万美元的“SQL Server 2000”服务器软件。他利用微软内部定购计划获得了这些软件,然后销售给俄勒冈州和佛吉尼亚州的不法批发商。这个犯罪团伙修改了订购系统防止交易通知单送到他们的上司手里。
康缇宁也很懂得投资,他把从微软骗来的财产很多用于购买房产、金条、银条,以及一辆2003年款丰田Highlander汽车、一辆2002年款HONDA CIVIC汽车。他从这些有眼光的投入中获得了不小的收益,现在则是最多15年的刑期。
这个案子是2002年以来微软雇员滥用内部订购系统进行犯罪的几个案件之一。微软虽然已经雇用了调查人员并且升级了内部订购系统以防止再发生类似的诈骗案件,但也很难完全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成百万美金的公私财产还会因为公司内部职员超脱于内部监管系统之上而流入私人腰包。
2000年,由于接连爆出安然、世通和其它公司的丑闻,美国政府通过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对各上市公司进行全面治理。这已经使得各个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费用逐年高起,令很多上市公司不堪重负。通用电气于近日宣布,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致使它在执行内部控制规定上花费了3000万美元。美国Foley&Lardner律师事务所2004年5月公布的一项调查显示,在超过100家接受调查的上市公司中,约有20%的公司因法规负担加重而考虑退市。该调查还指出:“自《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至2003年底,因实施公司治理改革,一家年收入在10亿美元以下的公司,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平均成本增加了130%。”
怎样对“自己人”下手
但即使这样严密的防范还是让公司蛀虫们不时有机可乘。
普纳集团法务部经理陈菲菲对《中国新时代》记者表示,绝大多数企业虽然意识到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但对内部控制制度也存在很多误解,有些企业对内部控制的概念非常模糊,实施起来是胡子眉毛一把抓,再加上公司治理结构上的先天不足以及组织结构和人员素质低等方面的原因,致使中国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与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相比普遍薄弱。
很多企业家表示,在各种制度中最难实施的就是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因为其他制度主要是对外的,对“敌人”的,而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是对内的,对“自己人”下手的。而且由于中国传统文化中轻制度重人情的观念,导致企业内部控制监管制度实施起来总是一团和气。由于西方社会尊重人权的概念对中国传统思想造成冲击,在企业中很多员工对“以人为本”的概念有很大误解,把人的重要性和公司制度对立起来,认为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订的太多,不利于职员个性的发展和创造性的发挥。还有一部分职员甚至管理人员认为“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只要能把事情做好就行,不要受制度的约束。
国内有关审计专家指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最薄弱的环节恰恰就是在货币资金和采购业务上。国内企业资金使用随意性大,采购业务中弄虚作假、吃“回扣”等现象较为严重。
此外,由于一些企业经济业务简单,运转环节少,因此,在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上,普遍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的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的不配置,有的虽然也设了这样的部门,但往往形同虚设,独立性不强。由于存在以上4种情况,加剧了有章不循、违章不究;循与不循、究与不究,全凭企业法人代表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
吹口哨的人
有关专家指出,“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在现代企业管理中是不成立的。在中国历史上,君命有所不受的大将们“黄袍加身”,犯上作乱的血腥场面比比皆是。古代的“君命有所不受”是因为当时信息传递条件的限制,“君”对战场的信息作不到及时、准确的把握。而现代社会通讯、交通完善发达,如果在未经“君”授权的情况下再谈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此将决不可予以重用。
国内一家上市公司的内部监督机构根据其工作经验,对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总结了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严密性原则,理想的制度应当在出台前后考虑到各种可能的情况与因素,措词严密,无懈可击;
二是可行性原则,即要针对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制度,如果脱离实际,只图书面上的科学、完整,在实际中无法贯彻落实,到头来反而成为负担,落个“画虎不成反类犬”的结局;
三是无偏袒原则,管理制度一经公布,就对企业组织内部任何人都具有约束力,包括高级管理人员;
四是时效性原则,任何奖惩制度都应讲求时效,特别是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在通常情况下,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就会模糊正确与错误的界限,随之出现接二连三的效仿者,以至法不责众,骑虎难下。
陈菲菲认为,在防范企业“内鬼”问题上,除了加强制度实施以外,还要注意建立起比较公平合理的企业激励制度,这样可以让企业员工通过努力工作有可能获得令人羡慕的收入和待遇,而不必为一些近期利益而铤而走险。
在西方,吹口哨是引起公众注意的一种方式,并把那些发现问题并及时揭露企业内部腐败问题的人叫做“吹口哨人”(Whistleblower)。在中国,很多企业家都为自己的企业特意安排了自己的亲信作这种“吹口哨的人”,希望他们能尽心职守。而谁又来为这些吹口哨的人吹起口哨呢?也许我们更要寄希望能建立起完备的制度,让这些制度系统为企业吹起警惕的口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