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投资信托模式 信托投资公司核心赢利模式探析



摘要:通过信托投资公司发展现状、现有核心业务及现有赢利模式的分析,得出了现有业务模式和赢利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而分析了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所应具备的条件,结合我国信托的特点、优势和实际,提出了我国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模式,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和形成的核心赢利模式。

关键词:信托投资公司;核心赢利模式;探析

一、我国信托业发展现状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的颁布实施,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修订并颁布了具有信托业法性质的《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两规”)。“一法两规”的颁布实施,确立了我国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结束了我国信托业20多年来徘徊错位的局面,巩固了信托业第五次整顿的成果。它使我国信托投资公司站在了全新的起点上,用立法承认信托制度,用法律调整信托关系、规范当事人的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信托活动、信托业务的规范和发展奠定法律基础,为促进信托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贡献。从2002年到2004年我国信托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04年12月31日,信托投资公司接受管理的财产总额已达到2784亿元,信托业务取得了长足进步。尤其是2004年,33家信托投资公司的年报显示,32家公司实现赢利,平均净利润达2700万元,在股市低迷,市场人气不佳,保险理财业务不理想之际,信托业却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支异军突起的生力军,成为我国金融市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信托的法律及制度环境仍然有待完善。如:《信托法》规定“对于信托财产应依法办理信托登记”;而实践中股权、有价证券、债权、知识产权、房地产、船舶车辆等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却迟迟不能到位,有关登记部门以没有登记规则为由拒绝办理信托登记手续。这使得信托投资公司推出的一些信托产品先天不足,信托计划的设立缺乏法律效力和法律明确认可的财产过户登记。这种“有法可依,无法操作”的窘况,迫使信托投资公司做出几种选择:一是不实施任何登记行为,仅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二是在信托文件中规定了信托登记事宜,但又签订了信托财产买卖(转让)合同,以此进行“过户登记”,目的是暂时代替“信托登记”;三是特意用质押、抵押登记等“替代性登记”措施并配以公证手段,权当“信托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信托财产公示、信托税制、信托财务会计核算办法等制度是广义的信托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这些配套制度缺乏,这已经阻碍了我国信托业的进一步发展。所以,我国应遵循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质属性,借鉴国外信托业的做法,尽快颁布信托有关的配套制度,形成一套完整适用的信托制度体系,以使我国信托业获得进一步发展,为我国经济建设发挥更大作用和作出更大贡献。

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

根据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优势主要体现在:

(一)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

 信托投资公司核心赢利模式探析
在目前我国金融领域严格实行分业经营的体制下,信托投资公司的最大优势在于其业务跨度大,范围广,是目前我国唯一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三大市场的金融机构,这就使得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比,无论在资金运用的方式上,还是在投资领域范围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在项目融资方面,灵活性好,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求,筹集相应的资金量;信托融资过程十分便捷,与发行债券、股票等相比,筹资时间较短,为项目方节约了时间;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灵活,可以采取贷款、股权投资(直接投资、收购或增资)、债权投资、租赁、同业拆借等多种方式,能够满足项目方的多种需求,是所有金融机构中资金运用手段最丰富的机构。

(二)信托职能的多元化,使信托投资渗透到国家的一切经济生活之中,使信托派生出各种各样的社会机能。

其中,最主要的三项功能:一是通过信托资金的运作,发挥投资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发展;二是通过公益信托的运作,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三是通过雇员受益信托的运作,配合国家福利政策推行社会福利计划,发挥社会安全与稳定功能。

(三)业务功能垄断优势。

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功能,就是所谓的破产隔离功能。该功能在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企业年金业务、个人财产信托管理、遗嘱信托等方面可以起到独特的作用,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利用该功能从事其他金融机构所不能开展的业务。

三、核心盈利模式分析

如何把信托制度和行业的优势真正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比较优势是建立核心赢利的重心,处理不好只能是广而不精,博而不专。货币市场上我们在资金来源、网点覆盖方面无法与商业银行抗衡,资本市场上在人才和政策方面不能动摇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的地位,为此必须开展信托制度的独特之处业务才可以真正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

要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就必须先确立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因为,核心业务是核心盈利模式的载体、依托和来源。而谈信托投资公司未来核心业务模式的确立,必须谈到六个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现有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二是核心业务确立所需具备的条件;三是信托的特征与比较优势;四是信托投资公司在现有制度下,核心业务和核心赢利模式有哪些?五是信托投资公司核心业务是什么?六是做好核心业务,建立核心赢利模式所需要的资源配置(人力资源、研发能力、风险控制机制)。

信托投资公司在确立了核心业务模式后,并将核心业务规模做大、做好、做强,以核心业务作为依托、来源的核心盈利模式就可以得以形成和实现。

(一)现有或原有信托投资公司盈利模式存在的问题

2004年底以前,信托投资公司的赢利模式大多来源于所开展的项目融资型业务所带来的信托报酬收入。项目融资型的业务以“先有项目,后有资金”,这种融资型业务属于过渡型业务,因此,由此产生的盈利模式也只能是过渡型的盈利模式。它们基本上都是以项目为基础的信托业务,缺点是显著的:第一,难以形成核心的竞争力,因为项目太分散,每一个项目都完全不同;第二,无法产生规模效益,融资业务需要规模,如果不能使融资业务达到规模效益的业务规模,就不能支撑足够的盈利;第三,无法分散风险,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第四,这种业务模式单一、科技含量过低、资金来源狭窄,其开发成本、营销投入、运营管理费用及风险等都偏高,且完全依赖手续费或佣金的方式收取信托报酬,收入偏低,无法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第五,项目融资型的业务缺乏流动性,也就不可能有效地抵制风险。一个小小的融资产品,哪怕只有几千万,只要出了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就会被卷入风险的漩涡。项目融资非常残酷,要求有很高的信用和抗风险能力。信托投资公司做了100个信托计划,即使99个都成功了,有一个失败了,声誉也会受到严重的影响。而监管部门要看你管理的业绩,一次失败就是一条不良记录。所以,这样的业务模式,它的历史使命我认为只能是一种过渡型业务,没有生命力。这三年来,它给信托业赢得了一定的市场影响,但是它没能确立核心盈利,更无法带来持续的盈利。一个项目做完了下个项目在哪儿?第二个项目做完了,第三个呢?三年、五年之后又怎样?无法实现稳定经营,因此,此类型的信托业务只能作为信托投资公司一个辅助业务,无法形成其终极核心盈利模式业务。

(二)能够形成核心赢利模式的核心业务模式需要具备的条件

既然信托投资公司原有的或现有的盈利模式存在较多问题,那么,哪些业务模式才具备能够形成核心盈利模式的核心业务呢?我认为它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信托投资公司的核心业务模式必须具有一定的优势和竞争力。

2.核心业务能形成一定的规模,从而能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规模效益。

3.核心业务必须具备一定持续性(期限较长),从而可以给信托投资公司带来持续、相对稳定的收益;

4.核心业务必须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核心业务的产品必须是开发成本较低,具有标准化产品或准标准化产品的特性,对自己具有较强的复制性,对别人又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核心技术,从而可以降低开发成本和缩短开发周期,从而提高业务的盈利水平;

5.核心业务所依托的信托产品必须具有较好的或一定的流动性,既可以扩大客户群体和解决信托产品周期长可能产生的问题,又可以提高核心业务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而提高信托投资公司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信托的认识、特征和比较优势

1.对信托认识和信托的比较优势

从金融学原理看,信托的基本功能是资产管理,其核心定位应该是长期金融信用。银行和信托是两种信用形式,作为商业银行,它是以吸收短期存款和发放短期资金贷款为主、作用于货币市场的间接信用;而信托则是以受托人身份代客户管理资产或经营资金的商业中介,既不同于银行的间接融资,也与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稍有区别。信托投资公司在投融资中提供的是一揽子金融服务,相对于银行而言,信托可以提供长期的直接投资,而不是短期的资金周转,既可以募集负债性资金,又可以募集资本性资金。相对于证券公司而言,信托投资公司可以直接从事产业投融资,也可以协助上市公司提供公募性融资服务,又可以为各种非上市公司提供私募性融资服务。信托构架的是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托管人与投资项目的多边金融信用,既可融资,又能融物,是联结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混合信用形式,体现的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及商业信用关系。

2.信托的特征

信托特征主要有:(1)所有权与利益权相分离:即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经营管理信托财产所生的利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与信托利益权相分离。(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信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而成为一份独立运作的财产,即信托具有天然的破产隔离制度。(3)全面的有限责任:从信托内部关系来看,由于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除非在信托文件中保留了相应的权利,否则即退出信托关系,信托的内部关系仅表现为受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关系。受托人对因信托事务的管理处分而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一经设立,委托人除事先保留撤销权外不得废止、撤销信托;受托人接受信托后,不得随意辞任;信托的存续不因受托人的更迭、破产、消亡而中断。

3.信托投资公司主要业务驱动模式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信托投资公司在现有的制度范围,主要有四种业务驱动盈利模式。一种是以资产管理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一种是以信托制度特有的比较优势(受托人)业务来驱动的赢利模式;一种是以融资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一种是以投资银行业务来驱动的盈利模式。我个人认为,后两种盈利模式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不足以形成我们持续的盈利模式。而必须将公司的核心盈利模式确立在资产管理驱动和以信托制度特有的比较优势(受托人)的盈利模式上,融资和投资可以成为辅助业务,这样就可以把信托投资公司做大、做强、做好。

(四)核心业务模式的确立

通过对信托投资公司原有或现有盈利模式存在问题,核心业务模式所应具备的条件,信托的认识、信托的优势和信托特征分析,再结合国际信托业发达国家的经验、国际信托业的发展趋势,形成核心赢利模式的核心业务有:

1.资产管理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身份,充分利用自己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利用信托特有的联结货币、资本和产业三大资本市场的功能,通过对受托资产(含资金、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置,实现受托资产的增值的过程。这类业务与传统的项目融资型业务相比较,最明显的特点是“先有资金(资产),并通过受托人对资产(资金)的管理,运用,以项目为载体,最终实现受托资产的增值”。

产业资本是金融资本增值的源泉和依托,金融资本是产业资本增值与扩张的润滑剂。从某种意义上说,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融合,实际上是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资本要素及其功能的提升和再造,也是实现其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实业市场与金融市场的有机整合。充分发挥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同时涉足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功能的业务就是要积极开展以产融结合、投资基金型的资产管理业务。

近期和今后一段时间应该努力开展的资产管理业务有:房地产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产业投资基金业务。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不仅利用了信托投资公司联结货币、资本和产业三大市场的特有供能,也利用了信托投资公司专业的投资、理财能力,而且,这些资产管理业务一般信托期限较长,资产规模较大,同时今后将朝着可上市流通、标准化的信托产品方向发展,解决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所以,这类型的业务可以使信托投资公司形成稳定的、长期的、持续的和规模效益的盈利模式,使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做大、做强。

2005年1月银监会颁布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房地产信托基金在中国呼之欲出,也使信托投资公司有望实现从项目融资型业务发展到资产管理型(以管理产业投资基金为主)的核心业务模式的转变。

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信托业是房地产业的天然盟友。从欧美等国的情况来看,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超过其他融资方式,并由信托抵押贷款为主转向房地产投资为主,房地产市场唱主角的不是房地产公司而是房地产信托;而房地产信托是目前信托投资公司极少数专营领域之一,目前,房地产信托包括投资经营型、权益融资型信托、债务融资型、财产信托型和混合型,很多信托投资公司在房地产领域的业务占了很大比重,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目前除了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基金可能的主体还有房地产产业基金和私募基金,但前者的相关法规被长期搁置,于法无据;后者只能以公司制运营,实质为股权募资,仅在运作上参照基金模式。只有信托投资公司有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因此,信托投资公司是目前房地产信托(基金)唯一合格主体。如果政策进一步放宽,成熟领域的基金,就可以证券化了,比如说,金融资产证券化中信托结构的运用,如不动产投资信托中信托结构的运用,实际上就是受益权的证券化。这种基金一旦允许公募,就可以转化为公募的基金。

2.信托制度所特有的、比较优势业务(特有的受托人资格业务)

比较优势业务是信托制度特征所赋予信托投资公司特有的、具有比较优势型的业务。此类业务主要包括:资产证券化,企业年金,员工持股信托计划(ESOP)、管理层收购(MBO)、委托投资、委托贷款等其他中介业务。此类业务不仅可以使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规模做大,而且,信托期限一般较长,信托投资公司所需要承担风险也较小。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明确地界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受托人的资格,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行以信贷资产为支撑的受益证券。这类业务给发展迅速但依然在摸索航向的信托投资公司带来了新的希望,它不仅可以影响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规模做大,“200份”瓶颈问题得以突破和解决,而且,该项业务也解决了信托产品的流动性问题。我国启动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意味着我国将把资产证券化作为解决商业银行资本流动性和充足率的一个新途径,这类业务的量相当大,信托期限也长。如果信托投资公司能够从事此类业务,将使信托投资公司找到自己的长线业务,就有可能把它发展成为自己的主营业务之一,这将是信托投资公司做大、做强的契机所在。

随着《金融资产转让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金融资产转让税务处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法规的出台和即将出台,信托投资公司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将具有较坚实的法律和制度基础。当然,有关部门还需进一步解决一些问题:一是明确信托财产登记制度;二是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服务费用采取行业定价;三是应当允许像财务公司、证券公司、邮储、保险公司等更多的机构购买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流动化的信托产品。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后,信托投资公司如果能够在准资产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做大做强,那么资产证券化业务就可以成为信托投资公司常规的核心业务,从而也必将成为信托投资公司的又一核心盈利模式。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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