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转型的概念 给“数字化”定价



以多媒体技术为代表的信息社会,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平面化阅读方式,网络使得社会现存的所有信息都得以在人们的指间流动。

  2002年5月,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诉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文称:中国数图)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中国数图停止使用陈兴良教授的三部作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800元。此案作为数字图书馆版权第一案,提醒图书馆的运营者们:在数字环境下,著作权问题或将影响成为又一个无法跨越的经营壁垒!

  长江创意产业研究院(由李嘉诚基金会出资创建)授权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平知识产权工作室,进行了为期半年的“中国数字图书馆及数字出版中著作权问题”研究,并于2005年4月8日公布了其研究报告,为中国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出版业的发展方向和建设模式提供了对策和建议。近日,该项目负责人张平副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经营壁垒

  《21世纪》:就“数字图书馆”而言,现在是否已有一个精确的概念?

  张平:目前对数字图书馆尚未有一个精确的概念。数字图书馆来源于英文digital library的翻译,它是一个无比巨大的、开放式的信息库。数字图书馆本身也是一套完整的信息技术体系,大体上分为四个层次:一是要求把传统形式的信息转化为数字信息;二是要运用电子技术来存储和管理已经生成的数字化信息;三是要提供数字化图书馆的访问查询技术;四是实现相互式访问。

  《21世纪》:事实上,在版权纠纷的背后,往往隐藏的是具体的利益矛盾,或称收益纠纷。那么相较于传统的图书馆,这些未成形的数字图书馆是否已经具备了独立经营个体的特点?

  张平:一些我们常用的像超星、书生、万方、大唐等,即使不叫图书馆,实际上也在提供图书的借阅和下载。这种图书馆实际上是商业数字图书馆,它是营利性的。

  《21世纪》:数字图书馆业务环节中哪些版权问题,将成为这些图书馆的经营壁垒?

  张平:在数字环境下为实现图书馆功能必须解决的版权问题主要集中在文献信息收藏加工和信息传播利用两大环节。这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信息收藏中涉及的复制权;二是信息传递过程中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给“数字化”定价
  三种路径

  《21世纪》:目前,各类数字图书馆解决版权问题的方式有哪些?

  张平:主要有三种:第一,大部分传统图书馆所属的数字图书馆,如国家数字图书馆主要采取“先斩后奏”的方法。直接将作品数字化后放入网上图书馆,只是在其版权声明中要求对收录作品有异议的作者自己主动与中国数字图书馆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且大力倡导鼓励著作权人将作品的使用权赠送给中国数图。

  第二,超星模式,超星数字图书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商业化数字图书馆系统,他们选择了与每一个作者单独签约的一对一的版权授权方式。这也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基本的自愿许可模式。这种模式通常看似不可行,是由于图书馆建设必然不可避免地牵涉到“海量授权”,而这种一对一的方式初看起来将会花费不可估量的成本。超星数字图书馆通过近年来的不懈努力,截至2004年11月1日,超星已经获得194000位作者的签约授权。但超星仍然存在翻译作品的授权和版式设计权问题。

  第三,以书生之家数字图书馆为主倡导的“授权要约模式”,是指在图书中包含权利人版权声明,权利人自愿向公众发出要约,要约中规定了公众能以何种条件、何种方式使用本作品,任何个人或机构只要愿意接受该条件就可自动达成与权利人的合同关系,并按照约定的方法合法使用本作品。然而其仅停留在倡导阶段,书生自身的版权问题处理得一直不尽人意。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郑成思、唐广良等七人曾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对书生公司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

  《21世纪》:在中国先行著作权法体系之下,数字图书馆还可以通过哪些方式解决授权问题?

  张平:从作者创作的本意来讲是希望可以广泛的传播,我想数字图书馆的行为并不违背作者本意,当然要经过事先的授权。本项目的研究报告中详述了除上述三种模式之外可供选择的授权方式:第一,出版商作为版权授权的代理机构维护作者权益;第二,专业的版权代理公司代理数字作品的版权授权;第三,通过著作集体管理组织获得版权授权;第四,技术平台的服务运营商提供代收代付渠道;第五,著作权人发布开放式许可,特别是非畅销类。

  

  先发制人

  《21世纪》:像“google”、“yahoo!”这样提供搜索服务的平台也可以称为是“数字图书馆”,他们是如何处理这类版权问题的?

  张平:提供搜索,链接服务有没有著作权侵权的问题,或者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法律界一直在争论。如果我通过google搜到某一篇文章,这篇文章是未经授权的,文章所在的网站侵权了是毫无疑问的,但是google有没有侵权?我是不是也侵权了呢?这些问题目前没有答案。

  像P2P共享软件也有争议,很多P2P服务商被告倒了,因为他们确实提供了搜索目录。但是P2P软件并没有消失,现在有人买这种软件,或者免费下载,然后用户之间自己传输,与服务商没有关系。这时版权问题就会追究到最终用户,就像我们在图书馆,在书店拿一本书看,我们是不是有侵权的问题呢?网络的著作权保护到了这个时候,就是全民皆罪了。

  《21世纪》:在软件业诉最终用户侵权的案件中,大部分是国外跨国公司受益。这对于解决数字图书馆和数字出版的立法问题上有什么启示?

  张平:在信息产业发展中,有一个抢时间,抢速度,抢容量的问题。如果必须通过支付大量成本来获得授权,那么中国的很多公司和企业都没有这样的能力。但是很多跨国公司,它就可能到中国来先去逐个获得许可,然后购买数据库,再去提供服务。表面看起来是企业在市场上的优胜劣汰,实际上在中文信息服务这方面国家损失很大。比如一个跨国公司,把五千年的文化,唐诗宋词等都搜集到一起,然后建立数据库,再提供网上服务。这样,我们就失去了传统文化产业的主动权。解决这个问题的途径不一定要从法律的修改这块开始,因为中国已经入世,知识产权保护是统一规则。这就需要国家大量扶持具有公益性的公共图书馆。

  《21世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政府责任问题,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张平:国家对公益性图书馆在资金和技术的扶持是紧迫而必要的。同时要注意政府消费行为对公共消费的引导,前一段时间一个案例引起关注,戴尔在与联想竞争的北京市中小学基础教育信心化政府采购项目中获胜,同时随着微软获得计算机操作系统及办公套件正版软件合同,国产金山等厂商在北京将无所作为。戴尔和微软的名牌效应将给中小学生不可避免的潜在影响。

  《21世纪》:我们这个项目关于数字图书馆的,对于版权授权许可模式的建议能否给其他文化产业(比如说音乐、影视)一些借鉴?

  张平:网络的版权问题不仅数字图书馆存在,音乐和影视更为严重。像数字图书馆它不仅仅面临一个授权问题,可能还面临一些临时复制,技术措施,权利管理信息这些问题。这些问题无法在此项目中解决,要从国际公约、国家立法的层面上去探究著作权制度的改革。这本研究报告中,我们只是给企业提供现行法律框架下行动的参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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