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家族企业的概念与内涵,国内外理论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说法:一是企业起点说;二是家族构成说;三是权利控制说。
企业起点说认为家族企业主要出现在企业初创阶段。认为家族企业的概念是:企业创始者及其最亲密的合伙人(或家族成员)一直持有大部分股权。他们与经理人员维持紧密的私人关系,且
保留高阶层管理的主要决策权,特别是在有关财务政策、资源分配和高级人员的选拔方面(美国,钱德勒,1987)。家族构成说强调家族企业由一定数量的家族成员构成或者由多代继承者构成。认为家族企业的概念为:同一家族至少有两代参与这家公司经营管理,并且这两代衔接的结果使公司的政策和家族的利益与目标有相互影响关系,且满足以下条件中的某一个或数个条件,即可构成家族企业:1、家族成员在公司的职务影响他在家族中的地位;2、公司与家族的整体价值合而为一;3、家族关系为决定继承经营管理权的关系;4、现任或前任董事长或总经理的妻子或儿子位居董事;5、即使家族成员正式参与公司管理,但他的行为却在反射这家公司的信誉;6、家族成员以超乎财务的理由,认为其有责任持有这家公司的股票;7、家族成员借助与公司的关系,决定个人一生的事业(美国,R.G.唐纳利,1964)。
权利控制说主要从家族掌握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方面来定义家族企业。认为家族企业的概念应当是:当一个家族或数个有紧密联盟关系的家族拥有企业全部或部分所有权、并直接或间接掌握企业经营权时,这个企业就是家族企业。其具体表现可划分为三种类型:1、所有权与经营权全为一个家族所掌握;2、家族掌握着不完全的所有权,但掌握主要经营权;3、掌握部分所有权,基本不掌握经营权(中国,潘必胜,1998)。
笔者认为,从近百年来世界家族企业发展的历史现象观察,家族企业的定义可以在以上三种主要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其中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的关系应该是可选择的而不是固定或一成不变的。
一、家族企业的概念
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成员拥有部分或全部资产所有权并可能全部或部分掌握其经营权的企业。其可能是企业创办者与其家族成员共同经营,也可以通过企业创办者和家族继承者之间的产权继承与经营权授受关系或所有者与外部人员的委托代理关系来表现。
1。家族企业包含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家族企业可定义为:企业产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且在特定阶段通常由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实际掌握经营权的企业。其内涵是:家族企业一般具有家族所有和家族经营两个方面条件,家族所有指企业所有权全部或部分归属于家族成员,家族经营则指企业经营权基本控制在创业者及其家族成员手中。家族所有是家族企业存续的必要前提条件,家族经营则属于家族企业在特定阶段的一种经营模式选择而非必要条件。
2。家族所有是家族经营的基础。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是家族企业中所有权归属与经营者选择的不同方面,其中所有权归属是基础。家族企业中,所有者可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决定其经营模式。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理论强调应用由产权人委托外部人才管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者选择模式。家族经营则通常坚持企业由主要投资人(产权人)代表担任经营负责人,其职位通常由其子女继任,基本由主要经营者所属的家庭内部成员或家族成员掌握企业内部关键岗位的经营者选择模式。
私营家族企业的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两个方面可以是统一的,也可以分离。在企业处于初创阶段或实际经营规模不大,管理跨度不大的阶段,所有者往往以家族统治形式控制企业经营权,此时,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是统一的。当企业规模扩大到仅凭借家族成员已难以保障企业良好运营时,所有者为争取较高的投资效益回报,可以转向选择并委托外部人才负责企业运营的经营模式,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即转为分离状态,形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企业治理结构。
3。目前国内存在的认识偏差。目前国内部分人士对于家族企业的认识存在一些偏差,或以为家族企业即家族经营,因而将国际上仍然具有家族所有特点的跨国企业与国内应用家族经营模式的企业等同,由此认定家族经营的生命力持久,与企业经营规模无关,以“国际上普遍存在家族企业,如美国的杜邦-------”的说法为自己坚持家族经营的观点服务;或认为家族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必然统一,所以有“在家族企业里,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二为一”的观点。事实上,这是对于家族企业的概念和内涵认识不清,将家族企业与家族经营混同、将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混同的表现。
二、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结合不一定最优
笔者认为“家族经营是发展私营企业的最优选择”的观点有失偏颇。国际和国内私营企业发展的历史与现状能够证明的是:
1.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结合有利于生存阶段的私营企业。从中国近期私营企业的恢复与发展进程来看,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结合、所有者同时也是企业经营者的现象从1988年国家正式发布相应法律法规、承认私营企业的合法存在到现在的十多年间始终存在,并且在国内私营企业中占据着相当大的比例。可以说,中国私营企业的恢复与发展与企业创业者及其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共同决策企业经营行为、控制具体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现有的一些经营规模比较大的私营企业,如浙江传化集团、金义集团;重庆力帆、四川希望集团,当初基本都选择了家族经营方式,他们发展到今天的规模,不能不承认有赖于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结合的支持。事实证明,在私营企业创建初期,应用家族经营的方式确实可以很好的保障企业具有应对变化较大的市场环境的能力,有助于企业生存。
2。家族所有不一定必须与家族经营统一。从现阶段私营企业的发展实际来看,应该认识到,私营企业已经不一定必须选择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统一的方式才能保障其以后的生存与发展。一方面是一些企业在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为了实现企业战略规划下的长远目标,已经开始或者完成了自外部聘任专业人才,改变原有家族经营模式的行为活动(选择职业经理人负责企业的日常运营),如刘氏兄弟领导的四川希望集团、由王文京绝对控股的北京用友集团;另一方面是在一些新兴产业的企业中,已经出现在企业创业阶段就引进外部专业人才负责企业整体运营的现象(如IT业中的一些企业)。事实证明,私营企业不一定必须沿用家族所有与家族经营统一的方式才能够存活。
3。家族经营通常是阶段选择而非持久的最优选择。从世界范围观察,私营家族企业的存续已有百年以上历史,并曾经以家族经营为主要的经营模式。虽然家族所有的现象至今在许多发达国家的企业甚至在跨国企业中仍然存在,并未随社会经济发展、企业规模和市场地域的扩张而完全消失,但是企业由家族经营的现象基本消失。如约.戴.洛克菲勒创建的洛克菲勒企业帝国,托马斯.沃特森创建的IBM,即使是创立四十余年、现在世界企业500强中排名第一的沃尔玛百货,在创业者辞世后不久也改由职业经理人主管运营。在国内,近些年来私营企业家族经营的模式选择总体上随企业规模的发展壮大而明显弱化。甚至一些尚处于中小规模的企业,企业创立阶段和发展初期逐渐形成、实际成效十分明显的家族经营现象也随着企业的进一步发展而出现争议。事实说明,家族经营的模式并非在私营企业的所有阶段都得到普遍认可。一旦企业经营规模扩大,市场区域扩张,不可避免地将产生对更多人才的需求,而这些需求不是始终能够在家族内部或同一地域的人才中得到完全满足的。因而,家族经营并非始终是家族企业的最优选择,而往往是企业在特定阶段的选择,或者可以被认为是企业创建时期经营模式的较优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