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公社制度 公社制度与中国乡村的未来



内容摘要:从目前看,中国乡村发展主要存在三大矛盾:一是生产的“小”与市场的“大”的矛盾;二是政治的“强”与经济的“弱”的矛盾;三是物质的“实”与精神的“虚”的矛盾。如何解决好这三大矛盾,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六化”。一是应以自治化、民主化为原则,大力推进乡镇体制改革。二是积极推进经济层面的规模化、合作化和技术化。这里规模化和合作化的重点应是流通领域;技术化的重点应是生产领域。三是积极倡导乡村新文化。为了实现“六化”,中国乡村发展应充分借鉴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有益成果,如规模化、合作化的特点;同时,应努力克服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不足之处,如政治对经济的过度侵蚀等;应对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否定之否定,建立一种自治公社体制。

关键词:公社 乡村 研究

乡村发展事关中国发展的根本。20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中国乡村的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中国共产党人对中国乡村现代化模式选择的一次大胆尝试。如今,公社已成为过去。但反思历史,公社模式的有关精神和思路仍对中国乡村的改革和发展富有启迪意义。未来中国乡村的发展,应当积极借鉴公社模式的有益成果,走一条有中国特色的乡村发展之路。

一、公社的涵义

公社一词具有多重涵义。

 公社制度与中国乡村的未来
中国古代“公社”是祭天地神鬼的地方。《礼记》中说:“孟冬之月。。。。。。天子乃祈来年于天宗,大割祠于公社及门闾。”

一位研究者指出:“在世界社会主义思想与理论史上,人们通常认为,与共产主义相联系的是公社。公社与共产两个词,在欧洲史上是同一来源。所谓共产主义,也就是公社主义;所谓公社,就是共产主义的社会组织。” ①

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的《经济大辞典》(1992年12月第1版)对公社的解释是:1。法文Commune的意译。以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为基础的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形式。存在于各种社会形态之中,但其性质、地位各有不同。原始社会中的前氏族公社、氏族公社等,是以原始公社所有制为基础的基本社会经济单位。原始社会末期的农村公社(即村社,亦称土地公社),是公有制向私有制过渡的社会经济组织。奴隶社会初期某些地区的城市公社,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古代城市国家(城邦)的性质。西欧中世纪封建社会中的城市公社,是中世纪西欧城市居民自治组织的一种形式。但在以后的历史发展中,公社作为一定的社会结构的附属部分,其性质取决于占主导地位的生产关系和政治制度,如原始公社瓦解后,农村公社曾以不同的名称和形式长期残存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1958年在中国农村出现的人民公社,原为同基层政权机构相结合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经济组织兼农村社会的基层单位,1983年政社分开后,已不再使用这一名称。此外,某些带有公共、自治或平等色彩的自治机构、宗教团体,以及某些国家的行政区域单位,也有称为公社的,如早期基督教公社,18世纪法国某些城市的自治机构,法国、意大利、比利时等国的基层政区单位等。1871年法国巴黎无产阶级所建立的革命政权命名为巴黎公社,表明它以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和无产阶级民主制为最高原则和理想,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2。日本的一种企业名称。(1)指日本由国家按特殊法律设定的公共企业,一般专指过去的专卖公社、日本电信电话公社(电电公社)和日本国有铁道(国铁)公社,资金全部由政府拨给。其前身均系国家直接经营的事业单位。为了提高经营管理效率,摆脱因系政府事业而受的多种限制,改为公社经营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的资产,有权任用职工,独立经营,独立核算。但领导干部由政府任命,事业计划、资金计划须经国会通过,借款和债券的发行须经主管大臣批准。近年因公社经营不善,如国铁自1964年以来长期亏损,所以电电公社和国铁、专卖公社中的烟草专卖,陆续改为私营,成立股份公司。(2)指地方公共团体及民间共同出资成立的企业用公社名称的,如原子燃料公社、住宅供应公社、日本交通公社。

二、人民公社制度与中国

解放后,人民公社制度在中国的出现有其一定的必然性。首先,政治上对私有制的否定是产生人民公社制度的政治前提。消灭私有制,是共产党人的一贯奋斗目标。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共产党人可以用一句话把自己的理论概括起来:消灭私有制。”②全国解放后,在中国农村如何引导农民向公有制过渡,什么才是中国农村公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摆在中国共产党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当时在党内关于公社问题也引起了不少争论,但争论的内容和实质是“快”与“慢”的问题,而不是“有”与“无”的问题。这也说明在最终消灭私有制方面党内是高度统一的。其次,快速发展中国工业化的客观需要是产生人民公社制度的经济前提。尽管公社制度表现出了较差的生产效率,但公社体制却有利于以小农经济结构为基础的农业剩余的最大提取,从而为中国工业化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最大的农业支撑。再次,农民的平均主义是公社制度产生的文化诱因。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穷人对公社的积极性要高于富人。这是公社产生的一个重要推动力。通过公社,穷人本质上是平均了富人的一部分财产,同时也平衡了自己的平均主义心态。

人民公社制度从1958年建立到1984年完全终结,前后持续了20多年。只所以能持续这么久的时间,主要原因是:首先,公社经济体现了一定的规模性和分工性,这为公社制度的存在提供了一条经济上的理由。虽然这里规模和分工只体现在公社劳动的某些方面,而并不是在所有方面,但仍表现出了一定的效益,如大型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大规模的水土整治工程等方面。其次,政治对经济的超强干预,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公社体制运转的相对稳定性。主要是:一是通过决定干部的政治命运来激励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二是通过不断的政治运动来解决公社经济上的问题,如社教、“四清”等。再次,通过培养对领袖人物的精神崇拜,提高了农民经济活动的自觉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农民的机会主义行为,同时也有效降低了农业生产中的监督成本。第四,共产主义教育使农民增大了对未来的看好预期,从而也客观上提高了农民维护公社的积极性。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金桥。农民对未来的看好,客观了抵消了农民对现状的不满。

人民公社制度最终结局是失败。为什么会失败,有的同志将其原因归结为如下几点:③一是无法支付存在于生产队生产中高昂的监督与计量成本,以致偷懒、“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盛行。二是产权弱化导致排他性极差,从而失去对生产性努力的激励。三是代理人寻租造成的对社区福利的损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对分配性努力的示范效应。四是人民公社不仅具有高级社时期的一次性博弈特征,而且因其对人力资源所有权的控制,农民失去了选择经济组织的自由,因而人民公社对社员的组织参与具有比高级社更为严厉的“锁定”性质。尤其是人民公社组织与农村社区是重叠的,从而使这种“锁定”极大化,这就意味着初级社存在的退出威胁效应,在人民公社已完全消失。五是人民公社组织与社区重叠的组织垄断,在政府强大政治力量的保护下,几乎失去了外部组织的竞争压力,从而促其改善组织效率的动力丧失殆尽。五是人民公社的规模太大,从而带来集体行动的困境。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些方面需进一步补充。

首先,公社内部监督成本高昂,机会主义泛滥只是公社失败的一个可能因素,因为相反的情况也存在。主要是:1。公社的生产劳动大多是团队劳动,单个人分开进行的劳动并不是很多。2。一个团队在进行统一集体劳动进,团队成员之间存在着相互监督,从而无形中降低了监督成本,并有效防止了机会主义行为。3。作为团队中的个人,在和团队其他成员一起劳动时,由于隐形激励的作用,如为了显示自己的能干、聪明、强壮等,也就是说,自己的努力虽然得不到实物收益的补偿,但声望收益的补偿仍会促使团队中的个人去努力工作。

4。从许多公社的劳动实践来看,有许多劳动场景是非常感人的,群众显示出很高的劳动积极性,而并非是普遍的磨洋工。5。通过不断的思想教育、斗私批修等手段,也对机会主义行为能起到一些有效约束作用。所以,以偷懒和监督成本过高来解释公社失败的原因,理由并不十分可靠。

另外,产权不清也只是一个可能原因。因为在经济生活中,有许多现象产权不清是客观存在的,但并非都导致了低效率。

对此,笔者认为,公社失败的原因除了上面提到的几点外,与下面几个方面也有直接关系。

1.人民公社在客观上所表现出的低效率,促使人们对其进行重新认识。

一是在生产上的低效率。如,1950年~1952年,我国粮食、棉花、油料产量的年均增长率分别为13。1%、43。2%和17。8%;而1957年~1978年则分别降为2。1%、1。3%和1。0%。并且此间波动甚大(表1)。不仅如此,在长达20年的时间里,全国人均占有的主要农产品产量并无明显增长(表2);每个农业人口提供给社会的农产品产量却明显下降(表3)。

资料来源:《中国农村40年》,中原农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30页。

二是人民公社制度不仅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导致整个农业发展迟滞,而且造成农民收入的增长极为微弱。1957年~1978年,农民人均收入仅增加64。22元,平均每年仅增加3元,而且增收部分大多来自集体,家庭副业因为“左”的思潮影响而增长甚微。

2.政治对经济的不恰当干预是造成经济低效率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政治目标代替经济目标。抓革命、促生产,变成了生产围着革命转。用不断革命的目标代替了经济增长的目标。二是以政治激励代替经济激励解决经济问题。对公社领导,主要是通过政治升迁和给予政治荣誉来解决激励问题;对公社一般群众,主要是通过未来的美好预期来激发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三是对现实中的“经济人”问题,主要是不断通过政治运动来解决,如通过斗私批修、社教、“四清”等运动来解决。这种以政治方式解决经济问题的思路带有很强的人治色彩和不确定性特征,从而破坏了经济规律的正常运转,使经济生活本身呈现出了很强的不稳定性特征。

3.随着时间的推移,广大农民对领袖人格的崇拜意识也随之减弱。其结果是:一是降低了对领袖意志的服从度,从而直接弱化了农民对公社的支持热情;二是由于缺乏精神上的约束力,农民在生产劳动中会更加采取各种机会主义行为,其结果不仅造成了公社生产上的低效率,而且也增大了公社的管理成本和监督成本。

4.事实胜于雄辩,公社制度并没有带给广大农民理想的生活。所以,随着时间的推移,公社的种种弊端和低效率也就弱化了人们对公社预期的看好,从而也就淡化了广大农民为实现共产主义而奋斗的决心和信心。结果是直接减弱了广大农民的未来激励动力,并且也直接降低了广大农民拥护公社的积极性。这为公社的解体提供了潜在动力。

5.中央高层观念的转变,是公社制度解体的保证条件。有些同志将中国农村的制度变迁归结为是一种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其实,众所周知,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在我国,真正起主导作用的,仍是制度的供给方。从公社制度到家庭承包制,本质上都是政府主导的制度变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内高层领导发展观念的变化,包括对各种问题的重新认识和思考等,直接为公社制度的解体提供了保证条件。当然,下层推动也是一个重要诱因。

三、自治公社:中国乡村未来发展模式的一种可能选择

人民公社的解体和家庭承包制的推行,使我国乡村发展进入到一个新阶段。但新阶段也面临着诸多问题和矛盾,如何解决,值得深思。总体思路应该是:从合到分,同时应当再有个从分到合的过程。这个过程应当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应当积极寻找一种中国乡村发展的新的合作形式。

从目前看,中国乡村发展主要存在如下三大矛盾。一是“小”与“大”的矛盾。“小”就是生产规模小,没有规模经济效益;“大”就是市场风险大,不利于形成农民良好的生产预期。二是“强”与“弱”的矛盾。“强”是指政治层面的强;“弱”是指经济层面的弱。如目前农村中存在的农民负担问题,本质上是强势政治对弱势经济的一种侵蚀。三是“实”与“虚”的矛盾。“实”就是物质的实,即在物质层面,广大农民是在实实在在的追求着;但在精神层面,广大农民却陷入了“虚”的境界。这种“实”与“虚”的冲突既不利于农民健康人格的形成,而且也会间接引发许多社会问题。

如何解决好上述三大矛盾,笔者认为应积极推进“六化”。一是应以自治化、民主化为原则,大力推进乡镇体制改革。二是积极推进经济层面的规模化、合作化和技术化。这里规模化和合作化的重点应是流通领域;技术化的重点应是生产领域。三是积极倡导乡村新文化。新文化的内涵应是西方文化、本土文化和马克思主义文化的有机统一,包括健康、文明、理性的生活方式和生活观念,以及以人为本及和谐的理念等。新文化的建设是一个长期过程,对此,应充分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一切有利于发展乡村生产力,一切有利于乡村社会稳定的文化成份都应吸收到新文化的内涵之中。

为了实现上述“六化”,中国乡村发展应充分借鉴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有益成果,如规模化、合作化的特点;同时,应努力克服传统人民公社体制的不足之处,如政治对经济的过度侵蚀等;应对传统人民公社体制实行否定之否定,建立一种自治公社体制。

关于自治公社体制的主要设想是:1.公社应充分体现自治特点。2.公社内部应充分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民主决策等原则。3、以和谐原则指导公社的各项工作。4.依法处理好公社与国家的关系。国家可考虑制定《自治公社法》及《自治公社与国家关系法》等法律。5.将现有某某乡名称改为某某自治公社。6.将现有乡的有关职能重新进行“条”“块”分割。应将征税、教育、执法、国防等四大职能全部“条”化。相应系统的机构、人员等均由国家垂直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拨经费。这里可将计划生育职能归入执法这一块,依法解决计划生育工作;相应,应大力充实执法队伍和提高执法水平;这里执法包括公安、法院、检察院等方面。7.除了上述四大职能外,其他职能统归“块”,即由自治公社具体执行相应其他职能。同时,“块”可对“条”行使监督权。8.自治公社实行完全的自治管理。公社每半年或一年召开一次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用以决定公社发展的重大事宜。9.公社主席完全由竞选产生;同时,公社内部可根据公社需要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公社办事人员实行聘任制,具体工资由公社内部解决。10.在自治公社内部的相应机构设立对应的党支部和党委,但党支部和党委的主要职能应是管好党务,同时应积极推荐党员干部参加公社主席的竞选,并对公社主席进行必要的监督。自治公社内部可每年召开党代会一次。11.由乡变为自治公社,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好。(1)人的去留问题。可用如下办法考虑解决:一是充实到“条”内;二是遣散回家,但保留相应工资福利,直至生命结束;三是安置在“块”内,享受“块”的有关待遇;四是离职,同时国家应给予一次性补偿。(2)原乡镇的欠账问题。可考虑用如下办法加以解决:一是国家集中解决一部分;二是公社内部消化一部分;三是群众集资解决一部分;四是采取先挂账,以后再想办法解决。12.法律应将土地产权明确划归为自治公社所有,并且公社可根据人口等变化实行定期重分等制度。公社可根据土地质量和数量依据土地所有权向耕地农民征收地租,地租额由公社内部成员民主协商决定。目前,我国的土地产权虽规定为集体所有,但集体的含义并不明确。而土地产权的明确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转的基础条件。首先,土地产权的不明晰导致了土地要素自身配置的低效率;其次,由于土地要素的特殊性,任何其它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土地要素的投入,而土地产权的模糊必将为这些产业的投入与产出关系增加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再次,土地产权的模糊为其他主体侵犯土地权利提供了空间,相应,也为以土地为投入要素的其它产业的有关权利有可能被其他主体侵犯提供了空间。第四,土地产权不明确最明显的效应是为政府寻租提供了有效空间。所以,中国要发展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土地产权必须明确。但由于中国国情的特殊性,人地关系是最重要的关系之一,如何解决土地问题,不仅事关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且关系到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大局。所以,对土地产权的界定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的工作。从中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笔者认为,将土地所有权界定为自治公社所有是一个较好的选择。首先,土地的国有并不能保证土地的有效利用;其次,土地的完全家庭私有会激化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并且将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性。而土地由自治公社所有,一是满足了土地产权明晰的要求,有利于土地要素配置的效率化;二是能较好解决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三是由于自治公社独特的体制,土地产权自治公社所有有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四是法律将土地产权明确划归公社后,国家可依法向农民征税,而公社可凭土地所有权向农民收租,从而也就理顺了国家与农民的经济利益关系,这将对农村社会的稳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13.公社内部应提倡开展多种经营活动,以增加公社收入。14.自治公社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地租收入,其他经营收入等。15.自治公社的各项收入主要用于公社内部有关公务人员的工资开销及开办有关各项社区福利事业和公用事业的费用。16.每一个自治公社应设幼儿园一所、养老院一所、保育园一所、图书馆一所等,其经费来源于公社的地租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17.国家可对有困难的自治公社实行补贴制度。18.公社内部的土地经营模式可以多元化。是选择家庭承包还是其它经营形式,取决于公社成员的自愿选择。19.自治公社应大力推进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规模经济。20.自治公社内部应大力倡导乡村新文化,实现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21.自治公社应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的发展理念。22.政府推动是建设乡村自治公社体制的关键,为此,应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在我国建立自治公社模式,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许多问题。为此,可在全国选取某一地区开展试点工作,然后在此基础上再逐渐由点到面展开。总之,自治公社的建立将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不能操之过急。应当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走多元模式的路子,即自治公社本身的形式也应多元化,而不应是一个统一的模式。但不管何种自治公社模式,核心都应当体现自治和民主原则,应当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

实行自治公社体制的主要好处有:1.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主人格。自治公社所体现的自治和民主的特点,将促使农民不断深化对民主的认识,并且通过不断的实践和学习,进一步强化广大农民的民主意识和自立人格。2.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优势。农业经济中分不同的项目其规模经济效益是不同的。一般的田间劳动,有关研究证据表明,其规模效益并不十分明显,但在农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大规模农田整治及农产品的流通等方面,规模效益仍是十分明显的。自治公社在这方面应扬长避短,应充分发挥有关领域的规模优势。由于自治公社是农民自己的组织,所以,也就存在着发挥规模优势的潜在势能。3.有利于农民的合作化建设。中国农民合作难,始终是一个问题。通过自治公社形式,既为广大农民提供了一个学习合作的学校;同时,也有利于我国农民的合作化建设。4.有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一是自治公社的规模效应可有效降低推广技术的风险;二是公社的自治性有利于增加对新技术的有效需求。5.能促进效率与公平的有机统一。由于土地公社所有,并根据需要定期重分,同时,这种制度又是建立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之上。所以,公社制度有利于解决好在土地问题上所表现的效率与公平如何统一的矛盾。6.有利于农村的稳定。农村的稳定取决于其内部能量的不断释放。自治公社体制的建立,使表现在农村基层的大部分矛盾转化为公社内部的矛盾,而公社内部的矛盾又通过自治和民主形式为其提供了有效解决前提。7.能有效防止政治对经济的过度侵蚀,这是由自治公社的自治特点所决定的。8.使广大农民在精神上更有归属感。自治公社成了农民真正的自己的组织和自己的家。9.由于土地产权明确划归公社,从而更有利于土地的长期保护,从而将进一步促进农村的生态环境建设。

10.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一个稳定和发展的平台。中国的现代化分为两块:一块是城市的现代化,一块是乡村的现代化。其中,乡村发展是中国现代化的基础,而城市发展则是中国现代化的主导。没有乡村的稳定和发展,城市的现代化只能是空中楼阁。城市和乡村相互为依托,相互补充,互为动力。在中国,由于乡村地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乡村的发展和稳定对中国的现代化有着更为重要和特殊的意义。11.中国问题实质是乡村问题,解决好了乡村问题,也就解决好了中国的主要问题。

注释

①丛进:《曲折发展的岁月》,第148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第265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5月第一版。

③林毅夫。集体化与中国1959年—1961年的农业危机。见:制度、技术与中国农业发展。上海三联书店,1994。20;陈剑波。人民公社的产权制度。经济研究,1994(7)。

作者单位:中共甘肃省委党校经济学部

姓名:宋圭武

职称:教授

电话:0931 7765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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