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商业行为都有一定的风险,如果处理不当,对买卖双方都可能带来损失。损失可能是较小的金额,也可能是整笔交易的损失。
在中国公司与美国公司的进出口交易中,买卖双方面临着诸如外汇汇率变化、货物在运输途中的损坏或灭失、交易一方拒绝履约等等风险。为减少风险,买卖双方除了采取对货物投保及其它措施外,往往采用信用证付款的方式来保证及时回收货款或取得象征货物所有权的运输单据。如果中美买卖双方都愿意接受信用证付款,这个问题似乎就比较容易解决。但在实际的交易中,美国公司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往往不愿意接受信用证付款。其中的主要原因是对信用证不熟悉、开证费用较高、运输单据复杂等等。在美国进口商不愿开信用证的情况下,中国出口企业常常是接受美方的付款条件,或是要求一部分定金后开始生产,余额在发货时收回;或是采用DP付款方式,由银行托收货款。下面就是两个实际的例子。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向佛罗里达的一家进口批发商出口两个货柜的轻工产品,交易金额5万美元,中方在收到20%的定金后开始生产,30天后两个货柜按时发出。由于是海运,两个货柜大约35天后到达佛罗里达。这时美方本应将余下的货款电汇给山东,但是美方由于受经济不景气的影响,公司营业额下降了30%,使得两、三个月前就收支紧张的该公司实在没法一下子拿出4万美元来。结果是一拖再拖,最后在货到后5个星期才将货款付给山东。这个例子里的山东公司很幸运,一是美方是诚实的,没有欺诈的企图;二是该美国公司没有因营业不佳而长期拖欠货款,甚至因此导致破产使得山东公司无法收回货款。
福建一家出口企业的经历就没这么幸运了。这家进出口公司向美国出口一个货柜的陶瓷制品,货款及运费共2万5千美元。福建公司接受了美方要求的DP付款方式并按时发了货。这笔交易从最初接触到产品设计生产到最后到货,前后共花了3个月的时间。这三个月期间,福建公司投入资金安排生产,希望尽快发货,但他们不知道这三个月里美国这边发生的情况。这批货该美国进口商原来是准备卖给一家全国性的连锁店的,该连锁店在美国全国有300多家分店,这家进口商以为拿到了一个很大的定单。但在这家进口商向福建下了第一个定单后,很快就知道该连锁店已申请破产,正在进行公司重组,这家进口商只好设法将这批货卖给别人。由于这批货是按该连锁店的要求设计生产的,进口商费尽周折才找到买家,但买家出价低了50%,大大地降低了进口商的利润,该进口商只好掉过头来要求福建降价。由于是DP付款,福建如果不接受美国进口商的要求,可能损失更大,最后只好让步。
这两个例子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出口企业应该对美国买方有一个较好的了解。对方的资信、从事的业务、进口货物最后的销售对象等等,如果事先做过调查了解,采取因应措施,就不至于完全处于被动的位置。拿山东的例子来说,如果对美方做了资信调查,就会发现该进口商的收支情况早已显示出不利的迹象,他们对供应商的付款期越来越长,说明该公司的现金吃紧。了解到这些情况,山东公司就应该坚持争取到对自己较有利的付款条件,以减少或避免损失。
出口交易跟国内贸易一样,买卖双方都希望交易成功,都不希望因为交易条件无法达成协议而失去买卖的机会。但任何买卖都有一定的风险,国内贸易如此,进出口交易更是如此。要想成功地达成出口交易,又尽可能地减少回收货款的风险,中国出口企业就应该充分地了解交易对方,通过咨询机构、资信调查机构获得对方的有关资料,做到知己知彼,保证出口交易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