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逐渐深入、金融竞争的加剧和银行职业终身制的打破,部分金融领导干部及银行高管人员无法承受改革和经营带来的巨大压力,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失去了信心,开始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寻租,为自己寻找所谓的“出路”和“退路”。这样的出路便催生了所谓的金融腐败“期权化”。
何为金融腐败“期权化”
金融腐败“期权化”是指金融系统内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包括信用社等其他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违规为企业(公司)发放贷款、逃废债务提供方便、谋取好处,在位时不拿企业(公司)的钱,而与企业(公司)签订“君子协议”,期许在退休或辞职后再到企业“打工”,通过拿高薪来获取企业(公司)老板回报(有的则干脆要信贷单位在其退休、辞职后按贷款的一定比例给予高额回报)的一种腐败现象,就好像市场上的期权交易。据报载,仅2003年,某国有商业银行的省、市两级分行就有近10名领导干部和中层骨干相继“跳糟”至企业或股份制商业银行担任相关职务。这是金融系统个别领导干部尤其是商业银行高管人员权力寻租的又一新动向。
还有一些监管官员,他追求的目标不是如何搞好监管,而是为了自己将来下海、到金融机构当老总留条后路。于是在监管工作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卖个人情,留下“腐败期权”,等自己有一天下海,到金融机构任职时再进行“变现”。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研究部研究员魏加宁在谈我国商业银行的违规贷款为何难以遏制时,就提到了上面的现象,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原因。”
监管的尴尬
据调查显示,就全国而言,企业每获得100万元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其中非正常的申请费用就接近4万元。农户和个体工商户被寻租的境遇最为糟糕,平均每1万元贷款的申请费用接近600元。当然,这还不包括大宗贷款项目“期权化”交易的成本在内。其腐败程度触目惊心可见一斑。
尽管这一现象不是十分普遍,但可以说金融腐败“期权化”是近年金融系统部分或个别腐败分子被改革和反腐败“逼”出来的新对策。它的安全性与隐蔽性,使得金融反腐更加复杂化。查存款,他没有多余来源;查受贿,当时并没有钱物往来。因为“期权化”交易,只有当事人双方心知肚明,办起事来,彼此心照不宣,就是拿到桌面上,让众人“监督”,也看不出个所以然,整个过程可能都是“照章办事”,容易欺骗大家,博得好评,使人们失去了对其背后阴谋的警惕。这也是当前各家金融机构新放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及不良资产前清后增、不降反升的重要原因。
其实这方面的法律并不缺失,但面临着实际的尴尬。为规范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的从业行为,2001年中纪委曾出台了“三年两不准”的廉洁自律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从事或代理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提前退休的干部普遍没有遵守这条规定;二是一些干部采取了辞职的做法,根本不受这一规定约束。有的辞职后直接受聘于原管辖地区或者管辖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利用在职时的职务影响进行不公平竞争,谋取不正当利益。人们还提出了一些更严重的担心,一是“权力期权化”问题,有的官员在职时为企业谋取不当利益,辞职后再到该企业捞回个人好处;二是“洗钱问题”,一些有经济问题的干部借辞职下海逃避制裁,将非法所得的黑钱洗白;三是“腐败链问题”,一些民营企业除了看中下海官员的能力外,更多的是看中其原有的权力网、关系网,下海官员极有可能建立起更紧密的非正常政商关系,形成更大的“腐败链”。
从法律上限制
魏加宁曾表示,为了防止金融“期权”腐败,要对金融官员从法律上加以一定的限制,“对银行的监管者辞官到被监管商业银行任职要有法律规范”。
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特别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二是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尤其“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是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目前,金融改革已进入关键时期, 金融腐败“期权化”不仅关系到人心向背与金融队伍的稳定,更关系到金融改革的成败与安全,应引起国家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的高度关注与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完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办法》、《金融管理人员行为规范》和有关廉政规定,特别是要强化奖惩治理措施,从法律制度上杜绝或减少公权私用、权力寻租的可能;不仅要规范在职的,还要严管离职的,要让各级金融管理人员明白金融腐败“期权化”的危害性。二是削弱个人职权,增加集体把关。要让各级金融管理人员有权不用,真的“过期作废”;有权,只能慎用、微用。使之过后就是再搞腐败“期权化”,也不是哪个人的事,减少了发生的可能。三是金融系统各级高管人员“跳糟”、“下海”必须严格遵守不能在信贷单位、企业的工作规定,违者从严依法查处。同时要注意把好干部聘任与人员分流关。四是强化永久责任追究制。金融领导干部、高管人员退职、离职和辞职后感到可疑的,可以随时审计、复审,查出问题,不论其离开原岗位有多长时间,也不论其走到了多远的地方,都要追究责任。要让搞腐败的人知道,“期权化”并不是可靠安全港,同样随时会受到法律制裁。 要像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提出的那样“防止历史损失中间应当负责任的那些人拂袖而去”。总之,金融腐败“期权化”动向提醒人们,只有增加腐败的成本,才能降低反腐的成本,腐败魔高一尺,反腐必须道高一丈。否则,新一轮的金融腐败又将会给社会及金融安全与稳定带来无穷的危害,国家金融改革的目标就不可能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