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公司业已开始大规模国际化之后,立法者终于开始努力将国际规则引入十几年前制定的法律中了
自1994年公布以来,关于《公司法》的话题好久都没有这么热闹过了。虽然《公司法》在1999年和2004年分别做了两次修改,但幅度很小,“与其称之为修改,不如说是没改,”一位法学专家这么评价。
但这次不一样。在2月28日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公司法》修改草案首次被提交审议。新的草案共11章263条,其中新增加44条,删除13条,修改91条,仅此就可以看出修改的幅度之大。而且,很多重要条款作出了重大修改。从内容上来说,此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可以分为对“资本制度”和“治理制度”的修改。虽然条款繁多,但并不出所有人意料地,修改草案的大方向是引入国际规则。
在资本制度方面,修改草案降低了企业设立和融资的门槛。例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由10万元猛降至3万元,公司上市的股本要求由5000万元降到了3000万元。此外,现行《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而草案仅提出了公司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概括要求,而无具体规定。
这显然是中小企业和创业型科技企业所乐见。对于这类企业来说,连续三年盈利是很高的门槛,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叶小伟律师认为。假如成长型企业今后希望在国内创业板市场上市,那么取消这条规定无疑是为此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这本身就是对国际规则的一种认可,因为在国际上,成长型企业一般都是看重未来,有一种“高投入-高产出-高风险”的特点,所以资本市场对于近期成效的要求比传统企业低,例如香港联交所的创业板市场也不需要连续三年盈利的标准,而主板市场就需要。
现行《公司法》还规定公司的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但修改之后,这个比例上升为70%,并且是“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这一条非常重要,”摩根大通中国区首席运营官霍康(Carl E. Walter)说,“以往的规定使得很多公司没有必要地注册了双倍的资本,结果造成了资本的大量浪费。”他指出,最近成立的高华证券就是一例,高盛中国按照合约要求负担其中三分之二的资本,也就是7000多万,但由于50%的限制,最后使得必须注册1.4亿的资本才行,但剩下的7000多万完全是放在那里。中金公司也是如此,根本不需要1亿的资金。
在公司治理制度上,《公司法》修改草案一方面加强了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同时也体现了对公司自治的更多尊重。
通过对关联交易、控股股东行为的限制和监察,以及加强独董和监事权力的做法,修改草案希望着力维护上市公司的整体利益,也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今后股东可以代表自己或者公司来起诉管理层,而这是国际上普遍奉行的原则,尤其是在2000年以来西方公司丑闻出现高发之后。
对此,叶小伟认为最大的意义就是使中国公司更加熟悉国际规则,一旦它们前往境外上市,也比较容易按国际规则行事,“采用一致的规则,可以有效提高公司的信誉,外国投资者也更容易接受一些”。
修改草案中最为微言大义的10个字为“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原《公司法》中许多强制性规定由此成为“任意性”规定。参加了此次《公司法》修改工作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叶林认为这10个字“太重要了”,它意味着只要公司章程有所规定,而且不违反其他相关法律,就可以不遵照《公司法》中的规定。“换句话说,公司可以在合法的范围内自己给自己订立规则,”叶林对《环球企业家》说,“这体现了一个我们长期忽视但非常重要的国际原则——投资者自己出钱自己承担风险”。在新的修改草案中,“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出现了数十次,而过去仅有3到5次。
在法律专家和跨国公司人士的眼中,新修改草案与真正的国际标准还有很大距离,仅“厚度”一点,就足以说明问题:“香港的《公司法》是一本大书,而修改草案仅有260余条,”叶小伟说。而如果从立法的基本思路而言,此次修改也算不上大改,全球公司的潮流越来越倾向于英美法系“公司本位”的今天,我国的公司法仍然是国家本位和国企本位,这次修改草案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点,最多只能说是国家本位和公司本位并存的“中改”。
不过,监管部门对如何监管上市公司也有自己的看法。有证券监管部门人士表示,修订草案取消了公司上市前连续3年盈利的规定,这是公司上市中唯一的硬条款,取消之后,公司上市全部是软条款,监管肯定是大问题。
此外,修改草案留而未动的一个大问题是,它与《破产法》、《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的修订工作没有充分的协调,比如《公司法》中的关于“公司重整”的规定,跟《破产法》中的“重整”不是一个概念,而它与“外资三法”的对接仍然未提上日程。“《公司法》修改应与《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联动进行,”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认为。
对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在对草案作说明时指出,对于“各方面普遍关注、意见比较一致、实践又需要、修改条件已经比较成熟”的意见,修订草案尽量予以采纳吸收;对于一些“从长远看有一定道理”,“但目前修改的时机和条件尚不成熟的”,这次没有作修改;对于有关方面争议比较大的一些问题,这次也未作修改。而有学者乐观地认为,根据他对“国际经验”的观察,这次修改之后,下一次修订可能在一两年之内。
在英国,从19世纪末就形成了每隔20年左右就对公司法进行全面审查修订的惯例,而近几十年的修订更为频繁;日本近几年也连续对公司法进行修改,最多时一年修改两次;在我国台湾地区,2001年进行的“公司法”修订已是第12次。
在对《公司法》有更多的期望之前,还有两个现实问题需要回答,那就是修改草案能否通过?什么时候可以通过?对于第一个问题,熟悉内情的人士虽然表示乐观,但也没有完全的把握;对于第二个问题,从程序上说,在2月首次审议之后,草案会进行修改,复议大概会在今年6月,一切顺利的话,6月底7月初新法就可以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