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正在筹划制定一系列新的政策,如建立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等,而基金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的管理办法也有望在近期正式推出,同时会里也在考虑基金从业人员投资基金的要求。”一位接近证监会的人士向记者透露。
据悉,证监会将在近期内启动相关政策的讨论。
筹备基金风险准备金 种种迹象表明,近期证监会一直在为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风险准备金铺路。在2004年12月召开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国际论坛上,基金部主任孙杰在加强监管,促进行业有序竞争的报告中明确表示,为了维护基金市场有序竞争,提高基金业竞争力,应该研究建立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增强基金行业防范、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孙杰的讲话首次在业内揭开了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的议题。
按照证监会在2004年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审慎经营原则和业务发展需要,可以相应增加注册资本,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从目前来看,《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没有在基金公司内部形成稳定的制度保障。
1月6日在北京召开的200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上,证监会表示作为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的配套措施,推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将是2005年的工作重点之一。
至此,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正式被列入证监会议事日程。
业界对证监会的此举纷纷表示认同,海通证券的胡倩认为,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将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约束,有效减轻基金市场的道德风险。目前,基金公司的风险准备金情况不容乐观,没有真正实施起来,但在会里高层多次公开提出建立之后,有望破冰,基金公司人士分析。
我国已成立了近50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了证券市场的投资主体,基金发展越快,风险的有效防范和化解就显得越重要。胡倩认为,受主客观两方面因素的影响,基金风险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客观上看,基金以股市、债市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客体的风险与收益本身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从而导致基金收益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一基金公司高层人士认为,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基金公司市场退出风险的目的出发,建立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制度还是很有必要的。 金融大背景 不可否认的是,建立风险准备金是在金融的大背景之下。 2004年12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1月市场期盼已久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进入筹集阶段,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中,所有申购冻结资金的利息须全部缴存作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之一。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的建立成为2005年金融领域的一大看点已是必然。
除去保险保障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设立,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也正在加快建立之中,据悉,有关部门已研究草拟了《期货市场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此外,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也同样值得期待。 借助风险准备金可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风险自救机制,依靠基金行业自身力量防范化解风险。在金融大环境驱使之下,再加上股市持续波动,债市持续低迷,基金管理公司建立风险管理基金水到渠成。央行行长周小川在部署2005年央行工作时特别提到,要“加快建立市场化的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这预示着,在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方面,今年金融各领域都将会有一些实质性的制度建设之举。
作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一道重要防线,基金管理公司风险准备金可以促使基金投资人选择实力强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增强基金管理公司的市场约束。
据悉。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的筹集、管理模式等需要进一步讨论。 保险和证券保护基金的模式成为相关部门的重要参考,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基金公司借鉴保险和证券的模式的可能性比较大,具体的方案将在未来几周内进行讨论”,上述知情人士表示。
固有资金、从业人员投资解冻 据透露,基金公司固有资金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也将是证监会近期讨论的另一个重要议题。 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的投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稍有涉及,第五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应当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办法并没有对基金公司固有资金的具体投资方向作出说明,节前1月6日,证监会在基金业内部下发《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固有资金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新条例规定,除经营所必需的资金外,基金公司的固有资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返售证券、国债以及除交易所交易基金(ETF)外的开放式基金这7大品种。
“这份下发给各基金公司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1月10日之前全部汇总到证监会,有关部门已经开始进行讨论,并将在近期内下发正式规定,届时,固有资金的运用有望破冰。”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
征求意见稿的下发时间还需要进一步敲定,根据业界的呼吁,有望增加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渠道。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的投资一直是一个敏感的话题,业内存在通过证监会特批,利用工资直接购买所在公司货币市场基金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