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两高”联合发布关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与来自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与欧盟的压力不无关系。
画商李东将一摞DVD碟片从儿子的旅行包里取了出来。儿子近日要回美国读书,准备带些盗版盘,他不同意。“美国机场查得特别严,前不久我一个朋友因这事被扣了,交了20万美元保释金才放出来。弄不好会坐牢的。”李东说。
不仅仅是美国,李东觉得中国对于盗版的打击力度似乎也在加大。2004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卖盗版光盘5000张可判7年”之类的报道遍布各类媒体的显著位置。 知识产权犯罪判刑尺度收紧 “知识产权刑事处罚的门槛降低了,可操作性加强了,明确了共犯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熊选国这样概括新出台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规定了七种情况,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等等。不过,普通百姓对这些拗口的罪名并不熟悉,甚至相当多的造假卖假者也只知道被抓到要没收罚款,却往往不知道造假、卖假到一定数额就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次《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构成以上犯罪的“门槛”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侵犯著作权罪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新的司法解释把这四个罪名的“门槛”降低了至少一半,规定只要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违法所得达到3万,就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为了严厉制裁对图书、音乐、影视作品以及软件的盗版犯罪,司法解释特别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包括通过信息网络)上述作品数量合计在1000张(份)以上,就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媒体相关:“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联系前边的有关规定,这一条意思是:如果一本书剽窃了别人作品,侵犯了著作权,而一家媒体刊登了该书的广告并收取费用达3万元,这家媒体也可能会被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要求媒体对所登广告承担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愈演愈烈,一方面与侵权带来的暴利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犯罪者能够顺利获得各种便利或者帮助有关。司法解释就此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据高法透露,2000年到2004年,法院共审结知识产权刑事案件1710件,判处罪犯1948人,主要集中在侵犯商标犯罪,占全部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85%;其次是侵犯商业秘密罪,占8.6%。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颁布,必将使这一数字成倍上升。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迈出这一步,显然与国际上尤其是美国与欧盟的压力不无关系。来自外部的压力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的进展,一直受到外国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这个司法解释在起草过程中,听取了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欧盟委员会、商业软件联盟、美国电影协会、中国美国商会、美国信息产业结构等行业协会和部门的意见。这在司法解释制定中还是第一次。 事实上,从2003年到2004年,美国商务部已经多次派遣官员到中国,敦促中国政府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并希望对盗版商给予更严厉的刑事处罚。 北京的秀水市场因销售仿冒的世界名牌服饰闻名海内外,这个苦心经营了20年的商业街在2004年成了北京市打击商标侵权专项行动的第一站,路易威登、普拉达、香奈尔、Burberry等知名品牌的服装被严禁销售。 2004年8月12日上午,美国商务部助理部长威廉姆拉什在访华时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指责中国的盗版产品在世界范围内给美国造成的损失达到240亿美元,并警告说美国国会准备对中国实施制裁。说这番话时,他手举几张从北京买的美国大片《十二罗汉》等盗版光盘。 态度一向较为温和的欧盟,显然也把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同市场经济地位挂钩。2004年6月28日,欧盟在其否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评估意见书中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方面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 2004年10月15日,中国欧盟商会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公布《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在被调查的欧盟企业中有70%认为,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实施情况在过去一年中几乎没有改善,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缺乏力度。 为了加强力度,国务院于2004年8月成立了由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挂帅的专门工作组,宣布从2004年9月开始为期一年的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 准确地说,美国与欧盟最大的不满针对一些地方政府,在他们看来,中国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姑息甚至纵容。他们不断地向中国政府高层施压,而吴仪面对一次次抱怨抗议,只能一次次地表明中央政府大幅度减少盗版活动的决心,并承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刑事司法解释一定会在年底出台。反思知识产权保护“双轨制” 然而,这个司法解释并不能令美国与欧盟满意,原因在于中国的执法体系不可能达到他们的要求。在美国,盗窃、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哪怕只有1美元也算犯罪,差别只在于是轻罪还是重罪。 中国的法律制度却要求划分违法与犯罪。中国的刑法实际上是把数额较大或巨大的严重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而相当于外国法律规定中的轻罪的行为,则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 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渠道是中国很多知识产权纠纷得以解决的重要途径。2000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独立建制的专责知识产权审判的民事审判第三庭,全国高级法院和省会城市中级法院基本都建立了民三庭。仅2003年一年,各级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就达9271件。 这种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并行的体制,成为中国对付欧美责难的万金油。然而中国一些知识产权专家认为,这种“双轨制”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反思。 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分散,有些规定不一致,执法部门太多。如《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侵权违法行为执法;《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执法主体是版权局;《专利法》规定专利管理部门(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侵权的查处。 其次,重罚款而不重管理。《商标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著作权法》规定版权部门有权处以1000元至5万元或者非法所得额一至三倍的罚款,知识产权局据《专利法》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专利法》和《商标法》还赋予两个行政机关“责令赔偿权”。 再次,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之间衔接不力。现实中很多执法部门大多是罚完款就算完事,而移交给司法机关的案件少之又少。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披露的数字为例:2004年上半年,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13922件,总额达4.52亿元,共计罚款0.99亿元,其中查处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案件445件,案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0件,罚款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2件,而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只有14件、16人。 远观美国,其海关、专利商标办公室、国会图书馆的版权登记机关、FBI(美国联邦调查局)以及国会的贸易代表办公室等,都对保护知识产权负有行政责任,但是并没有行政处罚的责任与权力。在这方面,中国似乎可以借鉴国外的体制,合理界定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充分发挥法院以及公安机关的职能作用。 倘如此,《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或许就不单单是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方面的第26个司法解释,而成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高效执法体制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