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就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和高层经理人员组成的一种组织结构。其中,股东大会是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公司决策和和管理机构,高层管理人员是董事会领导下的管理和执行机构。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终决策机构,位于管理层次的高层,其中一部分成员来自于公司的管理层,即所谓内部董事,另一部分来自公司管理层之外,即所谓外部董事,始下图所示。
很明显,董事会和经理层都承担着经营管理任务,而如何在企业运作中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中之重,因为这种关系处理得当,公司才会兴旺发达,反之则可能导致经营失败。
公司治理结构怎样才能更合理呢?
首先,经理层和董事会之间必须是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前者必须在后者的心目中建立信心,使其相信由他们能够实现公司的目标。特别是总经理,他在决定如何达到公司业绩目标方面有很大的灵活性,但万变不离其宗,即必须达到目标。当然,一些重要的决策还必须征求董事长的意见。所以,他们之间必须是一种紧密的合作关系。通常而论,董事会代表的是公司的长远利益,而执行层、经理层则侧重于贯彻董事会的精神,以执行近期目标为己任。董事长除了主持董事会会议外,还必须发挥其它作用。如确定每一次董事会的议程,领导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专注讨论一些对公司未来发展有关的重要问题,外部董事在这些问题上的意见是必须充分考虑的。另外,他还是社区、股东及各有关方面与公司沟通的渠道,必须倾听来自各方的意见和建议。这就要求董事会是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组建的理想化的“分工型”模式,董事会和经理班子各有明确的分工,互不干扰,既密切合作,又相互制约、相互需要。
其次,董事会与经理层的控制与反控制关系要恰到好处,双方的职责必须有明确界定,并且要有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如果不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层不同的职责范围,公司就容易出问题。董事会和高层经理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其利益取向和行为方式不可能完全相同,董事会不可能在放弃控制的前提下去聘任经理人员并向他们授权。但是,没有经理层的合作,董事会也不可能完成向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营的全部使命,因为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经理人员手里。所以,董事会对经理层将采取任免、监督等手段进行控制,而经理层则通过经营管理能力上优势、时间和信息量上的优势,以及拥有自己的管理班子和可以直接指挥下属的优势,对来自董事会的控制进行“反控制”。理想的控制关系应当是董事会不参与公司日常运行,只是负责制定公司大范围的目标和期望值,并且制定边界;而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则负责制定一些短期计划,以保证公司长期目标得以实现。董事会要的是长期回报,同时也要关注一些短期目标实现,这些财务的和非财务的目标在集团的业绩表现合同中都要有明确的规定。同时,董事会要规定总经理所能采取措施的范围,在其实现预期目标的过程中,董事会必须能保证检查其工作进展情况。
尽管法人治理制度因为有了总经理或首席执行官、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董事会而显得比较完善,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社会和其它间接利益相关者的多重约束。但是所有这些制约仍然不是万能的,一旦他们之间的利益失衡或制约失控,给企业带来的将是灭顶之灾。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