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国有资产处置 只有国有资产,没有国有企业



必须破除公有制的迷雾

由于我们在理论上没有完整准确地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市场经济的关系,在企业制度上背着公有制、按劳分配和社会主义的思想包袱,一直把使用国有资产的具体企业当做改革的对象,没有把改革的重点放到国有资产的管理运营体制上,所以在实际的改革进程中总是以牺牲国有资产为代价,总是被“私有化”的大棒打得左躲右闪。实际上,无论是探索改革的人们,还是指责改革的人们,思想上都存在一个对公有制错误理解的扣,攻守双方用的是相同的武器。改革者没有新武器,很难在正确的方向上继续前进。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能确保企业的公有制,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并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企业的所有制是由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方式决定的,并不是由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决定的。只有劳动者等量占用生产资料、按劳分配、等量扣除的企业才是公有制企业,也就是说只有集体经济才是公有制经济成分,其他一切企业制度都不是公有制生产方式。由于劳动力转化为商品,规范的国有企业也不是公有制企业,而是国家资本主义企业,不规范的国有企业究竟是什么经济成分,需要具体分析,是不是企业,是什么企业都有可能,但决不可能是全民的公有制企业。

因而,不能把国有企业笼统地看做是公有制的经济成分。坚持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也不能确保企业是以公有制的生产关系为主体;即使我国所有的企业都是集体经济成分,坚持以企业公有制为主体,也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因为集体经济的所谓公有制只是集体内部的公有制,不过是从微观上看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在市场上它们彼此还必须以私有者互相对待,不管有多少集体企业,也不能决定全社会的经济性质。所以,无论坚持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还是坚持以企业公有制为主体,都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

第二,我们必须突破公有制加按劳分配等于社会主义这个想当然的公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已经转化为商品,只能是按要素分配为主,不可能通行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只能是集体经济内部的分配原则,其他任何企业实行按劳分配都必然侵犯企业主的产权。目前许多所谓效益好的国有企业职工的高工资,实际上是侵犯了全民的产权。银行、能源等垄断行业职工的高收入是利用按劳分配的形式瓜分了垄断利润。

既然国有企业不是公有制企业,也不能按劳分配,那么社会主义在哪里?社会主义不在企业里,不在直接生产过程按要素分配的经济关系之中,而是在社会生产总过程中,在二次分配中剩余价值归社会占有的份额里。剩余价值归社会占有的比重,我们称之为社会主义纯度。根据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性质的原理,当社会占有的剩余价值超过50%之后,市场经济就可以用社会主义来定性。全民土地的地租、全民金融资产的利息收入、扣除工资开支之后的政府税收收入的总和只要超过全社会剩余价值的50%,市场经济就具备了进入社会主义阶段的经济基础。在这个条件下,只要建立了全覆盖高保障度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按需分配的,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市场经济就是名副其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第三,生产资料的国有化和私有化都属于超经济强制剥夺的政治概念,不是经济范畴,不能滥用。把目前国有企业使用的全民生产资料出售给自然人或法人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交易行为,把全部国有生产资料都出售,也不是什么私有化,而是把全民资产都转化为金融资产从企业中剥离出来。

第四,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占全社会资产的绝大多数,只要不丢不失,正常按要素分配,稳步增值,在现代化完全实现之前在全社会资本中占主导地位是不成问题的。特别是我国全民资产中占绝大多数的土地资产,它是谁也拿不走的最优质的全民资产。只要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能够得到完全的实现,它就成为确保大部分剩余价值归社会占有的决定性因素。在完全实现现代化之后,在民主政治的保障下,遗产税将成为剩余价值归社会占有的又一个决定性因素,到那时,企业主在微观上的剥削在宏观上已经转化为积累,剩余价值归社会占有的部分占绝大多数,微观上的私有制在宏观上转化为社会主义的公有制。只要我们能确保剩余价值的大部分归社会占有,企业资产都是私有财产也没有什么可担心的。分配是所有制的实现。我们破除了对公有制的传统理解,放下了惧怕私有化的思想包袱,把土地之外的全部全民资产都转化为金融资产,代表全民的机构只经营管理土地和金融资产。至于企业,谁经营谁就是企业主,企业改革是企业主的事,他们想怎么改就怎么改,政府除了保护公私产权不受侵犯,不再过问企业的事。

 只有国有资产,没有国有企业

最后,我们还应该想清楚,我国所谓国有企业的真正企业主是企业的实际经营者,不是自称出资人的政府。虽然生产资料和货币是政府代表全民委托给经营者的,但生产资料和货币是在这些实际经营者手中转化为资本的,是他们把劳动力商品转化为企业可变资本的,是他们使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结合形成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所以,企业实际上是经营者的,不是政府的,政府实际上只是企业主的债权人。在企业创立阶段,政府投入了一定数量的资金,组织部门选派了干部,但是有了这两种要素,还没有企业,企业是这些干部建立的。在企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过程中企业内部不断再生产出来企业主和雇佣劳动者。企业资本的循环周转和扩大再生产的经济过程本身没有政府什么事。从表面来看,组织部门可以把企业的干部调来换去,这好像是董事会的企业行为,其实是一种政治行为,因为组织部门不懂企业的事,不是企业主,也对企业的经营后果不负任何责任。因此企业的主要经营者的每一次调换,都是对企业主的一次超经济的剥夺,是企业资本的—次国有化。新的经营者一旦进入实际的企业运营过程,企业生产关系的再生产又会把他们再生产为企业主即资本家。

既然企业的实际经营者是企业主,他们就应该有企业主收入,而改革前企业的实际经营者的收入是工资,不是企业主收入。凡是实际经营者工资收入低于企业主收入的企业,其运营资本中都包括部分企业主收入转化的积累。那么,在全民资产管理运营体制改革的时候,就应该归还这部分企业主收入。近年来,企业“高管”侵占国有资产的犯罪率越来越高,大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之势,个别人出问题是哪个国家都避免不了的事,但我国目前这类事情发生得如此之多,发生的频率如此之高,范围如此之广,肯定是制度有问题。在市场机制面前,靠政治道义,靠奉献精神是不能持久的,他们贡献和收入的失衡必然引起心理上的失衡,特别是他们亲手把一个微不足道的小企业搞成为赫赫有名的大企业的时候,他们的心理矛盾就日益尖锐,尤其当他们感到组织部门的一张纸把企业主变为普通劳动者的事情快轮到他们自己的时候,他们的心理失衡就极易突破政治道义的防线。于是他们就向法律上归国家所有的财产伸手了,拿回他们认为应该归他们所有的收入,甚至高估自己的贡献和能量,顺便把不该归他们所有的也装进了自己的口袋里。

理顺大分配关系创造改革的条件

在我国这样一个全民资产在社会资本中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家里,全民资产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同于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改革,它需要充分的思想理论的准备、政治和经济体制等各个方面的配套改革,大环境不具备宁可先不动。千万不能再靠花钱买改革,靠不能复制的试点造改革的舆论。凡是靠特殊政策,靠牺牲部分国有资产解决所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各种问题,都是对全民资产不负责任的做法。

首先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低工资多就业政策,城市就业人口大部分依靠国有企业生存,所谓国有企业从来就不是真正的企业,是企业和社区的综合体。职工及其家属的就业和生活问题都是在企业内解决的。企业就是社会,社会保障在企业内部,全社会没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在社会保障社会化没有实现的条件下,就大张旗鼓地开展所谓国有企业改革,是对职工和国有资产不负责任的做法。绝大多数企业都人浮于事,冗员过多,国有资本退出企业之后,新组建的企业是按市场机制运行的真正企业,必然要大量裁减职工,把他们抛向劳动力市场,产生数量巨大的失业者大军。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不能及时提供正常的失业救济金,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矛盾,目睹四五十岁下岗工人的尴尬、困惑的境遇,我们应该感到惭愧。而近些年各级政府在社会保障没有到位的条件下还在继续操纵国有企业的改制,他们只能用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给下岗职工发放补贴,因此产生了许多消极后果。有的企业资产全部卖光了,得到的钱还不够给工人发下岗补贴的,政府也很尴尬。

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既然是全民资产,为什么可以分给个人?只要企业不欠职工的工资,没有理由离职时拿走国有资产。农民也是全民资产的主人,他们还没有使用过全民资产,上述政策无疑侵犯了他们的利益;同样是所谓下岗,有的企业下岗职工可以分得10多万元,有的只有几千元,这是不公平的;把相当数量的国有资产分散到个人手中并不能确保他们具备就业和维持生计的能力。所以,在从国有企业抽出资金之前,必须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而社会保障问题解决得好,人们没有后顾之忧,消费品市场繁荣,企业需要淘汰的职工数量就大为减少,被解雇的职工再次就业的机会也大大增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不能采取私人资本主义商业保险的做法,必须纳入中央财政预算,一次到位,全国统一解决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问题。国有土地的租金收入用于社会保障专款专用是十分充足的。

第二,在改制之前,把原来计入企业资产的所谓国拨土地从企业占用的资产中剥离出来,企业可以继续长期使用土地,但必须逐年缴租。企业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经营权,不能用土地抵押贷款。地租成为企业的二次成本,不再属于利润范畴。土地的产权收归政府所有之后,企业资产的数量就大为降低,易于企业改制时的产权交易。

第三,把企业资产的利息作为独立的会计范畴,从利润中分离出来,和银行贷款利息一样成为二次成本。在企业改制之前,虽然作为企业自有资金可以投入运营,但有了这个独立范畴,对企业改制时的资产评估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

改革的指导思想和操作的路线图

1、把国有资产明确划分为全民资产和政府资产两部分。非政府企业以盈利为目的 占用的国有资产和国有土地明确为全民资产,

由人大常委会成立的全民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产权主体职能;政府企业以为纳税人服务为目的 占用的资产和办公楼等财政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政府资产,由国务院成立的政府资产管理局行使产权主体的职能。

2、除了国有土地之外,全民资产都应该退出产业资本形态,全部以金融资本形态存在;国有土地只租不卖,全民金融资产只贷不投:今后,我国的企业只分为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两种类型,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都是非政府企业。所谓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概念都是在公有制的迷雾中产生的虚拟概念,破除了公有制的迷雾,完成了国有资产运营体制改革之后自然都会消亡。

3、政府企业不以盈利为目的,但必须按企业管理,明确政府企业的职工都是政府的雇员,不能按劳分配,只能按要素分配。企业核心领导层纳入公务员序列。

4、把全民资产从非政府企业剥离出来,应该采取由小企业到大企业,分期分批的方式逐步推进。目前,中小企业已经卖得差不多了,把现存国有企业排队,用五年时间完成全民资产的剥离过程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5、长期经营非政府企业,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过较大贡献的企业领导人,是非政府企业实际上的企业主。在剥离全民资产之前,应该归还他们的企业主收入。

6、从企业中剥离出来的全民资产可以采取两种经营方式,一种是全部或部分作为向企业主的贷款继续归原企业运营;另一种是从企业撤资,由企业主收购国有资产。企业主可以从银行贷款,也可以从社会上招股筹备收购资金。

7、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企业中的一般工资劳动者既不能以企业主自居,也不能以国有资产的主人自居。企业改制过程中淘汰的工人既不能再瓜分国有资产,也不能瓜分企业主资产。他们被企业解雇之后,和企业再无任何关系。他们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政府负责他们失业期间的社会保障问题。政府必须明令禁止所谓买断工龄、有偿结束劳动合同的错误做法。

按上述指导思想和路线图操作的结果是,我国的企业只分为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两大类;只有国有资产,没有国有企业;全民资产只贷不投,只租不投。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 刘福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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