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看待“仇富现象”,它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问题,这里面起码包括俩个问题,一个他们是怎么致富的,富人的形象是怎么样的?一个是社会如何均衡发展,减小基尼系数,缩小贫富悬殊的问题,走上邓小平同志讲的“共同富裕”的道路。 民营企业有“原罪”吗?
最近很多报刊在谈到民营企业时候总喜欢使用一个词:原罪,几乎是一致的句型“从牟其中、刘晓庆、杨斌,到仰融、周正毅、孙大午……”,当我们的“福布斯富豪榜”在“城头变幻大王旗”的时候,人们开始将“福布斯富豪榜”戏称为“福布斯囚徒榜”,媒体上关于民营企业“原罪”的讨论一时间也热闹起来。
原罪,是个宗教用词,是基督教最基本的教义之一,根据《圣经》的记载,伊甸园中的亚当与夏娃偷吃禁果被逐出天堂,人因偷食禁果而有原罪。
原罪,就是与生俱来的罪恶。那么民营企业的出生,在我们计划经济下是从“资本主义尾巴”、从社队企业、从洗脚上田开始的。。。。。。这些是罪恶吗?如果用计划经济、阶级斗争观点来看,是有罪的;不容否定,在一个不完善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存的体制下,民营企业学习“红顶商人”,与某些官员“勾结”、偷税漏税、制假贩假、走私贩私、侵吞国有资产。。。。。。获得了原始积累的“第一桶金”,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里所言,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肮脏的血液。如果说民营企业有所谓的”原罪”,恐怕就是说的这些。贪污受贿是我们目前民愤最大的事情,我们愤慨的舆论导向对此没有使用“原罪”的词汇,而对于民营企业却使用如此激烈的词汇,不错,我们的贪污受贿的背后总是有个企业,而且大多是民营企业,难道我们在对此做道德判断的时候,我们可以批评妓女而放走嫖客吗?
经济学者钟伟认为,民企老板的财富是否清白,“是一个恶法是否成为法,以及法是否能追溯既往的问题”。在过去僵硬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养几只鸡鸭都会成为资本主义尾巴时,任何早期的资金积累都有违“法”性,这是一些出道较早的富豪所具有的问题。“一棍子将民营企业家统统列入问题富豪之列,实在有点言过其实”。
对国有企业而言,又何尝没有“原罪”问题呢?国有企业的“原罪”就在于转轨期间,将“全民所有制企业”变成“国有企业”,该企业领导者成为“内部控制人”,全民所有制变成部分人的集体所有制,工人以下岗的名义、买断工龄的名义被抛离企业,而实质上国有企业和工人之间在计划经济时代是有合约的:工人以忍受低工资和不跳槽为代价,换取医疗、住房、退休养老等福利。这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合约,国有企业却在转轨时在未得到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了,国企对下岗工人欠账,这是不是国有企业的“原罪”?
从文化层面上,可以找出我们对于民营企业原罪论的根源,塞缭尔。亨廷顿在其《文化的重要性——价值观如何影响人类进步》中指出,生产力等于好的文化加上人才,这里文化就是“集体无意识”,就是我们所有人心目中的价值观,尤其是财富观;中国改革开放20余年,经济高速发展,然而中国人的财富观,对财富的认识文化仍然带有“患均不患贫”、“计划经济”的色彩,所谓的“仇富现象”。
看待“仇富现象”,它也不是一个简单的判断问题,这里面起码包括俩个问题,一个他们是怎么致富的,富人的形象是怎么样的?一个是社会如何均衡发展,减小基尼系数,缩小贫富悬殊的问题,走上邓小平同志讲的“共同富裕”的道路。
富人的形象简单从外观来讲,以前是大腹偏偏的富豪形象,他们的行为是吃喝玩乐,只有当像盖兹这样一批知识型的富豪出现的时候,才使我们感到一种公平,而对于一个个“红顶商人”的胡作非为我们自然很难认同他的形象是正面的,是光辉灿烂的。无论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还是起码的道德判断来说,这样的“仇富现象”就无可非议,在清华大学一项群众对于富人认知度调查中,可以看出,今天富人的形象不是很好。但是,这里就有一个深层次的问题要提出来:是什么让这些人成为富豪的?我们的游戏规则怎么样?在我们这个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并存、法制体系不完善的社会里,应该看到我们的制度层面上有很多缺失,诺斯说“制度包括人类用来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任何形式的制约”,那么,我们要深思的是:我们的制度安排是一个良性的致富途径吗?
原罪论,与全社会对中国民营企业的历史定位有关,与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解有关,与我们这个民族长期存在的轻商传统文化意识有关。目前的问题,党的16大已经把民营经济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不再是“资本主义尾巴”,不再是“补充”,也不再是“有益的补充”,更不仅仅是“组成部分”。
对于财富的来源,我们长期以来,都是依据马克思的《资本论》,劳动创造财富,其实劳动只是创造财富的生产力要素之一,美国管理学家舒兹就因为提出人力资本的计算方法而获得诺贝尔奖,党的16大报告也把非劳动报酬列入合法收入。
疑人窃斧,带上原罪论的有色眼镜,恐怕是对于我们市场经济的一种反动。与其关心原罪,不如更多地关心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这点对于我们的经济发展,对于我们的就业都是非常紧迫和重大的问题。不应去“有罪推定”子虚乌有的所谓民企‘原罪’,而是应该严肃地、认真地思考中国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问题,所谓的“原罪”问题是一个“掩盖了真问题的伪问题”,企图以‘原罪’来否定民营企业生存权,这是对改革开放的否定。
最近,爆出河北省徐水县的民营企业家孙大午非法集资案,对于个案,我们无权断言是非。但孙大午案所反映出的经济、法律制度问题,一直是大家所关注的:我国现有金融体制存在的问题,金融市场开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民营企业和政府的关系,市场经济的权力化;现行部分法律对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制约等等,为此有法律学者就此案件涉及的刑法176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司法解释。
孙大午案件,至少可以看出我们的民营企业还没有得到和国有企业一样的经营环境和待遇,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民营企业的发展瓶颈,此案件只是以极端的形式爆发出来而已。
在法制环境下,我们实行的是罪行法定的现代法治原则,‘罪行法定’是我们庄严的宪法原则,要追究罪与非罪,是要依据法律所规定的,不能因为出身如何就天生是个罪人,不应该用血统论的老调重弹可笑的“原罪”,更不应该拿出已经废弃的“有罪推定”的思路,一口咬定有罪,而且是“原罪”!原罪是一个宗教词汇,不应该戴在法制环境下的民营企业头上,民营企业没有所谓可笑的“原罪”。
在法制环境下,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应该是不管你是什么企业,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民营企业中有违法行为就该依法办事,但是这决不能作为对一个群体的评价标准,这,才是我们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原则,这,才是我们正确的舆论导向。
中国经济要保持高速增长幅度,提高就业机会,民营企业都是半壁江山,如何使民营企业得到公正的待遇,如何使民营企业在法制轨道下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民营企业发展空间,把目前国家就业压力更多地转移到自主创业上,这些才是我们要讨论所谓原罪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