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高管薪酬管理办法 国企高管职务消费如何阳光化



   在规范国企领导人员职务消费方面,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规范职务消费行为明确提出了8项禁止性规定;2012年5月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资委印发了《国有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11月财政部、监察部和审计署联合印发《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管理暂行办法》。这些政策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起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与制约作用,但如何真正地限制不合理消费又支持正常业务发展,还需要不断摸索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的机制。

  众所周知,职务消费的隐蔽性较强。上述规定对过去国有企业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做了重点规定,但无法详尽,更无法对企业变通的做法做出明确规定。有些企业会将领导消费转移到下属业务部门、销售部门、下属企业的业务费用预算中,由业务人员来签单确认,这在审计过程中是很难发现的。还有一些企业将领导费用转移到供应商和外包商的合同额中,或将国有企业独特资源让渡给第三方从而形成消费池等。这些转移和消费几乎难以监控,也无法明确指认。

  职务消费重在符合制度标准下为了业务发展的消费。这就要求国有企业首先需要制定职务消费标准制度,并经上级出资人批准确认;同时,需要根据各领导人的业务属性和发展指标匹配不同的业务消费预算。尤其是承担重大业务发展、重大投融资活动的负责人,更需要较高的预算来支撑其日常活动,将这些消费预算明确按照市场标准列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发挥业务积极性有很大好处。然而事实上,领导职务消费方面往往搞平均主义,重点发展业务的领导的费用往往遮遮掩掩、表面严重不足——不符合市场规则和科学发展的约束是根本问题所在,但是超越行业的自身消费与严重浪费则需坚决制止。

  国有企业需要在制定领导人消费标准的同时,对中层及下属人员消费进行管理,完善全面预算与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信息化稽核和内部审计,真正做到消费与业务、工作匹配。那些与收入和利润贡献关联度低的费用支出,那些与核心业务的供应商、外包商的合同,尤其需要重点监控和抽样调查。

  需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的激励机制。国有企业所具有的资源禀赋和政策优惠千差万别,但薪酬控制与激励机制往往都是一面墙,这方面需要参考行业惯例与行业竞争规则,在利润分享、中位线以上增长激励、股权激励、增值权激励等方面要做好细化工作。有些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在预算有限的情况下,持续地快速地发展了国内市场和国际业务,但这些领导人却得不到相应的激励和回报。缺乏显性激励导致的后果,往往是职务消费、业务转移、收入腾挪。

  要建立国有企业领导人信用机制。对不能廉洁从业、不能带来业务发展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应该制定相应的降级、退出机制,特别是职业操守差和不能廉洁从业的人员,对其未来能否进入政府、国有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等,要做出明确限制,而且需要追究选拔任命这些领导人的组织的责任,以及上级内控与审计部门的责任。

  总而言之,职务消费从属于业务发展,我们不能为了管住职务消费而让国有企业领导人不作为、不发展业务,这样就本末倒置;相反,应该加大其应有的激励,以使合格的领导人用自己的激励来进行自我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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