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过渡期无需6年



   在美国宣布无限期推迟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后,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曾表态中国不准备调整实施巴Ⅲ进程。不过,银监会近日出台《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发出《关于实施〈资本办法〉过渡期安排相关事项的通知》。后者明确在过渡期内分年度实施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并对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实施差异化管理和过渡期监管措施等。这一个意见、一个通知虽然没有像美国那样直接了当把《巴Ⅲ》搁置一旁,但也是有策略地开了一个大口子“放水养鱼”,让部分被新资本充足管理办法压得气喘吁吁的商业银行暂时松了一口气。

  诚然,这是银监会的“识时务之举”,是体现宏观调控灵活性、有效性的应急之策,对促进银行业务转型和支持国民经济稳中求进将发挥积极效果。但事物都有两面性,在实施《通知》、《指导意见》时,有关部门有必要把消极作用考虑得全面、清晰一些,尽可能避免监管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损害。

  过渡期3年即可

  《通知》中,对构成资本充足监管要求四个层次中的第一层次——最低资本要求和核心资本要求未作变通,但对第二层次的储备资本(总量为2.5%)设置了6年过渡期,即要求商业银行2013年增加0.5%,以后5年每年必须增长0.4%,以在6年内把2.5%补齐。其实,6年的过渡期有些过长,3年内、也就是在2015年内实现储备资本2.5%完全达标更为合适,具体额度可由商业银行根据自己的情况,丰收时多增,欠收时少增。对不能按期完成增资的银行,银监会可按照相关监管法规落实责任追究。

  三年调整到位凸显紧迫性,但也有可行性。银监会2012年6月7日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要求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改为到2015年完全满足第一、第二层次的资本监管要求,已整整延后了3年。其实,这3年是大有文章可做的。

  从2007年的次贷危机算起,到2015年已达8年之久,这一轮全球金融危机和部分国家(地区)的经济危机应该能够在2015年前结束,如果迟迟不能结束就说明上述问题可能无解或者说未能找到真正解决问题的答案。尽管美欧等国家目前提出无限期推迟或尚未明确表态未来实施时限,但不排除2013年或2014年在其经济、金融格局缓和、复苏后就立马兑现《巴Ⅲ》的可能性。对中国来说,中国加入WTO的15年过渡期将在2015年宣告结束,中国银行业将与全球主要银行接受同一套国际监管标准。由于话语权、操控权掌握在别国手里,届时如果我国商业银行未达标,将会给这些规则制定者以变本加厉约束我国的口实。这意味着,只有带头落实和遵循国际规则,才能在未来的国际金融舞台上增加话语权和竞争力。而“提前”实施《巴Ⅲ》正是有实力和有诚信的展现,将给发展中国家、新兴经济国家一个负责任大国的形象。

  几大银行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只宜向前进,不必向后退。尽管业界有一些不同的声音和评价,但实践证明,大型银行并没有因为实行相对严格的“腕骨”监管体系而停滞发展或失去竞争优势,反而因势利导获得了资产、负债、资本、利润、质量、效益的同步快速增长,保持了在国际国内的领先地位。如果不是从2010年下半年起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和内控规范,可能中国银行业目前的困难、风险、案件、损失会更多、更大。

  降低杠杆率、提高充足率是一流银行的正确选择。《巴Ⅲ》的推出就是为了降低杠杆率,设置提高资本充足的门槛,收敛那些以所谓创新(甚至是欺骗)为自己谋求过高利润收益的行为。这对银行业的长远稳健发展是有利的。中国的国有银行改制上市后,已基本认同并遵循上述理念。中国银行业通过市场化融资和内源性增资,能够长期安全运转,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同时增强自己的市场竞争力和主导地位,这也是金融体制改革带来的红利。对此红利,银行不能坐吃山空,而是要持续改革,不断扩大和创造新的红利。在这种背景下,保持适当的经营杠杆率和安全的资本充足率就是一个正确的选择。其实,我国银行业平均资本充足率连续几年都在两位数以上,并不存在因揭不开锅而无法生存的危机,商业银行只需要放缓过去数年不尽理性、稳健、科学、可持续的发展速度罢了。

 新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资本充足率监管过渡期无需6年
  差异化监管力戒实用主义

  《通知》中,银监会区分已达标银行和未达标银行,分别制订了时间表和提出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银行不满意。尽管监管与被监管始终是一对矛盾,但背后的问题不容轻视。

  在我国既有的银行监管法规约束下,对各类商业银行都必须明确,依法经营的底线不能跨越。然而在实践中,越线行为屡禁不止,因为商业银行的逐利本性会驱使或引诱其冒险甚至损人利己。在现实监管背景下,就有许多商业银行与监管当局玩“猫捉老鼠”、“老鼠戏猫”或“老鼠气猫”的游戏,甚至有部分钻孔子、踩红线、在不同监管规则下谋取“监管套利”的案例,值得监管当局和有关银行深思。

  建议有关不达标银行要努力早日达标,而不能用监管要求的差异化作为挡箭牌或遮羞布,对自身的不达标心安理得,并寻求政府给予更多的政策保护。达标银行更要百尺竿头,再进一步,用更高标准激励自己、引领同行。对监管机构而言,则要加强法治,减少人治和利益交换,用标准化、公平化取代差异化、特殊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企业效率效益的双向提升。

  《巴Ⅲ》把资本分为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在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目前几乎没有创新空间的情况下,能够琢磨点新招的只有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银监会新近颁发的《指导意见》给商业银行创新资本工具提出了三原则,并提供了包含减记条款和转股条款的资本工具的选择,一定意义上说这是给商业银行开了闸、准备放水。

  必须指出的是,对《通知》、《指导意见》的作为如何还需要一段时间的摸索和观察,对债务类、权益类资本工具的开发还需要寻求国际上有相对清晰、统一、定量定性的品种,而不能自说自话,确定一些模棱两可、自己认账别人不认的工具。比如次级债,一会儿说可以作为附属资本(二级资本),一会儿又说不行,这其实只是技术问题而非本质问题。2012年年底前,多家银行争相竞发次级债以补充附属资本,据说数额高达近2000亿元。这从一定程度上让监管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受到损害,被监管者会认为制度原则是可以商量、变化的,而获利(或吃亏)与否是绝对的。这种实用主义方式究竟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只能以观后效,拭目以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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