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内容提要: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总体性概念,特定的效率也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点。公平和效率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如果从总体性的多维度角度去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这里的交互作用关系表现为多重作用下相互间的复杂互动关系;他们之间的关系可分不同的时间、空间、领域、价值等特性进行一一具体分析。目前,我国应着力解决的不是一般性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公平。

关键词:公平   效率   研究

什么是公平?什么是效率?以及二者的关系如何?一直是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这里笔者认为,只有对公平与效率进行多维度的分析,才能较为准确把握二者的内涵及关系。不但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效率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目前,在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一、关于公平

人们对公平的探究,可谓源渊流长。古希腊智者卡克利斯认为优者比劣者多得一些是公正的,强者比弱者多得一些也是公正的。[1]柏拉图则将公平等同于正义,指出所谓正义,即于一切正当之人、事物与行为之间完全公平之谓。[2]亚里士多德认为:遵守法律就是公正,违法则是不公正,并且,公正不仅包括了遵守法律,还包括利益机会分配的均等。亚里士多德公平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平等,从平等的意义上考虑公正,就要求人的行为不偏不倚。在古希腊晚期有关公平问题的论述中,还有一个伊壁鸠鲁认为,公平与正义是人们彼此约定的产物,不存在独立的公平与正义,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只要有一个防范彼此伤害的相互约定,公平与正义就成立了。对于那些不能相互彼此不伤害的动物而言,就无所谓公平与正义,因此,他非常重视约定,重视由约定而产生的公平与正义。

中世纪,西欧的思想家在基督教神学思想的统治下,对公平问题进行了研究。基督教《圣经》的公平思想源自基督教教义的两个前提,这就是上帝创世说和人类原罪说。这两个前提意味着公平的两种思想。第一种思想是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第二种思想是原罪说的平等思想。人由于祖先犯了罪,就失去了和上帝对话的平等,为了达到平等就必须按上帝的意志接受考验,救赎自己的灵魂。

欧洲的17、18世纪,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思想家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展开了对公平问题的研究。这种研究的最早代表人物是胡果·格老秀斯,后来他的思想在英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形成了带有霍布斯特色的公平思想。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给人们的理性和行为提供了正当的、正义的准则,这些准则就是自然权利,而这些自然权利是符合人性要求的,因而也就是正义的,自然权利正是有了人类共有的理性才成为公正的、公平的、人们普遍遵行的法则。霍布斯对格老秀斯的自然法理论非常赞赏,继格老秀斯之后,霍布斯论述了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公平理论。霍布斯认为,自然法是使人类走出自然状态的条件,也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他认为自然法最核心的内容是“已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自然法支配之下,人人都是平等的,在对待实在法的态度上,他认为人人必须遵守与自然法精神一致的成文法律,履行契约。遵守自然法就是实现正义、公平、公道。到了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逐步取得胜利,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开始从新的角度对公平的问题展开论述,其代表人物有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等。伏尔泰认为公正是自然法的基本要求,是普天之下都认为如此,它既不使别人痛苦,也不是以别人的痛苦使自己快乐,实现自然法的要求就是实现了公正。关于平等,伏尔泰认为,人生而是平等的,一切享有各种天赋能力的人,都是平等的;他认为平等的真谛就在于自然法面前的平等,而不是在财产所有权和社会地位上的平等。孟德斯鸠认为,公平的法律不能牺牲公民的个性,在公平的社会中,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卢梭认为,公平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平等。以往社会中的不平等是由法律加以确认的,而民主共和国的法律是人民公意的反映,实行这种法律也即实现平等。关于平等内涵的理解,卢梭主张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的平等,而是尽要能缩小贫富差别,实现法律面前的平等。

19世纪,随着资产阶级在政治、经济、军事上取得胜利,整个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少资产阶级思想家意识到了自然法的局限,纷纷提出与自然法思想相异的公平思想。这一时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英国边沁的功利主义学派思想,奥斯丁的分析学派思想以及黑格尔的哲理学派思想。边沁认为,公平的要求在于为社会谋福利。奥斯丁认为法律往往与公平、正义相分离。黑格尔则对公平问题进行了深层的思辩。他认为公平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3]

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公平的思想也是很丰富的。在他们的代表著作中,如《哲学的贫困》、《论住宅问题》、《哥达纲领批判》、《反杜林论》等著作中,对公平作了许多阐述,其思想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公平是观念化……的表现。[4]所谓观念化的表现,即公平是人们对社会事物进行价值评价时表现出来的观念,是一种价值评价形式,一种思想意识。它可以是一种公平感,也可以是一种学说、理想、主张以及体现为一定的制度等。公平观体现在社会的经济、政治、道德、法律等多种领域,即有经济领域的公平、政治领域的公平、道德领域的公平、法律领域的公平,是评价各种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准。(2)公平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的观念化表现。[5]公平观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但归根到底是现存经济关系的反映,是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的。不同的时代,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学派各有不同的公平观,抽象的,超时代的永恒公平是不存在的。公平的标准也随着历史的演进而不断更新,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补充新的内容,所以没有永恒的公平定则。恩格斯指出: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观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阶级的公平规则要求废除被宣布为不公平的封建制度。在普鲁士的容克看来,甚至可怜的专区法也是破坏永恒公平的。[6] (3)公平观有革命的或保守的。由于人们在经济关系中所处的地位和利益不同以及政治主张和思想认识不同,公平观的内容、性质和追求的目标也不相同;有革命的公平观和保守的公平观。革命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积极的、进步的;保守公平观的社会作用是消极的、落后的。

当代西方学者对公平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研究,大体说来,在对公平的具体判断上,现代西方经济学主要采取三类标准,一类属于客观标准,主要以分配的结果为判别依据;另一类属于主观标准,以人们的心理状态和主观感受为依据;还有一类是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

以收入平等为标准是西方经济学家对公平的最普遍的理解和占统治地位的观点。洛伦茨曲线对收入平等的测量,就是以收入平均化为尺度,阿瑟·奥肯在《平等与效率》一书中,也是把公平与收入分配联系起来,把公平视为收入的均等化。就语义上讲,英文中的equality,德文中的gleihheit,既有平等的意思,也有平均、均等的意思。

对公平的分析采取主观标准的西方经济学家讲法各式各样。有的从投入和产出的比较,根据人们的得失感觉去判断公平程度。如休士曼认为,公平因素包括付出的投入和获得的产出之比较,当投入和产出不相等时,人们就失去公平感,不相等的程度越大,社会越不公平,人们就会寻求各种方式恢复公平感。有的也是把公平与收入联系起来,分析人们对分配结果的心理感受。如瓦里安认为,如果在一种分配中,没有一个人羡慕另外一个人,那么这种分配就称之为公平分配。[7]

还有一些西方学者以妒忌与否作为判别公平的依据,弗利就是其代表。他曾对公平作过以下的定义:“如果在一分配状态下所有人都不妒忌别人的话,这一分配是公平的。”他对妒忌的界定是:“一个行为者i认为其效用水平低于像他处于个人j位置相同时能获得的效用水平,个人i就妒忌个人j。”[8]

 公平、效率及二者关系之我见

另外,当代美国哲学家罗尔斯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公平观。这种公平观实际上是一种主观标准和客观标准的结合。罗尔斯假定,在一个处在初始状态下的社会中,任何人都不知道未来的变化究竟会使其状况变好还是变坏。在这种不确定的情况下,回避风险的人们宁可选择能使他们在未来的变化中处于平均状态的分配,只有当不平等的分配能使处在最坏状态下的人比实行均等分配得到改善时,不平等的分配才是可取的。

总之,从公平范畴演进的历史来看,人们对公平的认识是在不断深化,但公平概念仍未达到清晰的水平。这里笔者认为,根本原因是缺乏对公平的多维度解释。上述许多研究只是对公平的某一方面或某一维度或若干维度方面的特征进行了揭示,而没有从多维度角度进行总体性分析,从而导致有关公平的界定是“婆说婆有理,媳说媳有理”。

从总体性的多维度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对公平应做如下界定:

1、公平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和范畴。大体来说,特定的公平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特定点。公平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这里空间维中的空间是指三维空间中的空间。

2、公平的时间维是指公平具有时间尺度特性。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是否公平,具有时间特性。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在短期内可能具有不公平的特征,但在长期内造成的结果可能是公平的。这里代际间的公平问题就是一个例证。

3、公平的空间维是指公平具有空间尺度特征。某一决策或某一行动造成的结果是否公平,具有空间特征。有些决策或行动方案很可能只在小范围或小区域内具有公平性;或者很可能只在大范围大区域内具有公平性,而在小范围内不具有公平性。

4、公平的领域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有经济公平的范畴;政治领域中有政治公平的范畴;社会领域中有社会公平的范畴,等等。经济公平应是指经济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政治公平应是指在政治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同样,社会公平应是指在社会领域中主体之间竞争的公平性,其含义应着重于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之间比例的合理性。这里,经济投入与经济回报是与经济利润密切联系的;政治投入与政治回报是与政治权力密切相联的;社会投入与社会回报是与社会地位直接相关的。总之,不同领域中的公平,其含义是不相同的。我们在公平范畴的认识上,不能以此领域中的公平去套解彼领域中的公平;否则,只能是南辕北辙,缘木求鱼。

5、公平的价值维是指公平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下将有不同的界定。由于主体是大量分散的,不同的主体具有不同的主导价值体系,从而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公平观。

6、总括起来,公平可以表述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函数。设F代表公平度、T代表时间维中的某一点、S代表空间维中的某一点、L代表领域维中的某一点、V代表价值维中的某一点,则社会公平函数可表示为F=F(T,S,L,V)。对应于不同的T、S、L、V,F的取值不同。若V不同,而T、S、L相同,则F=F(T,S,L,V)表示不同主体的公平函数。当V=V0取特定值时,社会公平函数F=F(T,S,L,V)就变成了个人公平函数F个=F(T,S,L,V0),个人公平函数在四维公平空间中的轨迹相当于社会公平函数在四维公平空间中图形的某一“截面”图。要完整的理解公平,只有从上述四个维度方面综合起来考虑,才会有一个较为全面和清晰的公平范畴图。

二、关于效率

效率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范畴。不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还是西方经济学,都对效率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探讨。从他们对效率研究的内容看,大都偏重于经济效率或立足于经济效率。

恩格斯“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的观点与马克思的“真正财富”的观点,实际上揭示的是经济效率的概念。恩格斯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中写道:“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价值首先是用来解决某种物品是否应该生产的问题,即这种物品的效用是否能抵偿生产费用的问题。只有在这个问题解决之后才谈得上运用价值来进行交换的问题。如果两种物品的生产费用相等,那末效用就是确定它们的比较价值的决定性因素。”[9]以后,恩格斯又在《反杜林论》中重申了这个观点,指出在共产主义社会也还存在对效用和劳动花费的衡量比较问题。[10] 在这些地方,生产费用指生产某个物品所必须花费的劳动时间,由活劳动和物化劳动消耗构成;效用则是指使用价值,即社会需要的产品。如果能够以尽可能少的生产费用取得尽可能多的效用,这将是价值的最优境界。人们讲经济效率,就是要争取以尽可能少的活劳动消耗与物质消耗,生产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品。可见,恩格斯提出的“价值是生产费用对效用的关系”,实际上讲的就是经济效率的概念。 

对效率问题的分析也是西方经济学的一条主线。但在什么是效率和如何判断效率高低问题上,西方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也是立足于经济效率。如数理经济学家帕累托于1906年出版的《政治经济学教程》中提出的一个广泛接受的效率定义:对于某种经济的资源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在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严格的更好,那么,这个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也是有效率的。帕累托最优条件包括:(1)交换的最优条件;任何两种产品的边际替代率对所有的消费者都相等;(2)生产的最优条件:任何两种要素替代率对所有生产者都相等;(3)生产与交换的最优条件:任何两种产品的边际转换率等于它们的边际替代率。当上述三个边际条件均得到满足时,就称为整个经济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显然,上述帕累托效率实质上就是指经济效率。

诺思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提出了制度效率,即指在一种约束机制下,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导致产出的增加;而无效率则是指参与者的最大化行为将不能导致产出的增长。[11] 实际上,制度效率的最根本特征在于,制度能够提供一组有关权利、责任、利益的规则,为人们制定一套行为的规范,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性活动和生产性活动提供最大的空间,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产出,并让生产、交换和消费获得帕累托最优效率。判断一种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应看两个方面:第一,制度结构能否拓展人类选择的空间;第二,制度指导经济发展是否通过价格进行,即能否获得一个正确价格是判定制度是否有效的第二个标准。

应该指出,上述新制度经济学的效率观,虽然也把制度视为稀缺资源,指出制度这种资源同样存在最优配置问题,但其制度效率的立足点或目标或重点仍在于经济效率。

其实,笔者认为,效率范畴同公平范畴一样,也是一个多维度的总体性概念。

1、从一般意义上来讲,效率也是人的一种活动属性。人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有的投入活动虽然较少,所实现的目的却较多;有的人投入活动虽然较多,所实现的目的却较少。用多少活动实现多少目的的比例,就是所谓的效率。

2、同公平范畴一样,特定的效率也可界定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点。效率的四个维度分别是:时间维、空间维、领域维、价值维。这里空间维中的空间是指三维空间中的空间。

3、效率的时间维是指效率具有时间尺度特性。某些活动可能有短期效率,但不具有长期效率;也可能不具有短期效率,但具有长期效率。效率的时间特性反映了我们在研究效率问题时,必须考虑时间尺度。

4、效率的空间维是指效率具有空间尺度特征。某些活动可能在微观上有效率、宏观上没有效率;也可能在微观上没有效率,而在宏观上有效率。这里,效率就体现了一种空间特性。所以,研究效率问题,必须考虑效率的空间有效性。

5、效率的领域维是指效率在不同的领域具有不同的含义。经济领域中的效率就是经济效率。同样,在政治领域中也存在效率问题,有个政治投入与政治产出的比例,即政治效率问题;在社会领域也有个社会投入与社会产出的比例,即社会效率问题。效率概念运用于不同的领域,应具有不同的含义。所以,研究效率问题,也应考虑效率的领域特性,不能以此效率去读解彼效率。

6、效率的价值维是指效率在不同的价值体系下将有不同的偏好定位。由于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主导价值体系,所以每一主体都有其特有的效率观。如有的主体可能偏好于经济效率,而有的主体可能更偏好于社会效率;等等。

7、总括起来,同公平范畴一样,效率也可以表示为四维空间上的一个函数,设X代表效率水平、T代表时间维中的某一点、S代表空间维中的某一点、L代表领域维中的某一点、V代表价值维中的某一点,则有X=X(T,S,L,V)。对应于不同的T、S、L、V,X的取值是不同的。某一特定的效率,只能在特定的时间、空间、领域和特定的价值体系下才有其确切含义。

三、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关于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也是一个长期存在严重分歧、争论不休的问题。有的学者认为,公平与效率犹如“鱼和熊掌”,是此消彼长的对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二者是“一荣俱荣,一枯俱枯”的关系。实际上,产生上述争论的根源仍在于把效率与公平仅做了单维度或若干维度的探讨,而没有从多维度总体性角度去把握公平与效率的关系;而且探讨的,一般多是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之间的关系。如果从总体性的多维度去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应是多维度空间上的交互作用关系。这里的交互作用关系表现为多重作用下相互间的复杂互动关系。总体上,他们之间的关系可分不同的时间、空间、领域、价值等特性进行一一具体分析,但由于篇幅所限,下面仅谈两点。

1、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是相互依存和互相促进,但也有对立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第一,经济效率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和前提。社会公平问题是在经济效率提高到剩余产品出现以后才产生的;在经济效率极其低下,没有剩余产品,人们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的原始社会中,不存在社会公平与否的问题。不仅社会公平问题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效率为前提,而且经济效率可以使社会公平建立在更加雄厚的物质基础上,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也要以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为基础。社会公平的最终实现就是达到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这如果没有生产力的高度发达、经济效率的极大提高是不可想象的。第二,社会公平也会促进经济效率。一般来说,社会公平有利于减少人们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形成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能够有效地调动各方面的生产积极性,极大地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第三,要进一步分析社会公平对经济效率到底起促进或是阻碍作用,关键在于对社会公平程度的把握。具体地说,如果出现极度的不公平,就会影响经济效率的实现。这是因为,当社会存在着极度的不公平,造成穷者越穷,富者越富的不平等现象,就必然削弱劳动者的积极性,降低经济效率,甚至可能最后导致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无效率”状态。如果绝对的公平,也同样会影响经济效率。过去,我们曾经片面追求社会公平,在分配中实行绝对平均主义,以致形成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局面,结果挫伤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使得整个社会经济出现了低效率的现象。因此一般来讲,只有适度的社会公平,才有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

2、在效率与公平是多维度的前提下,效率与公平的一般关系可借用拓扑空间中的有关概念来定义。

设F4代表四维公平空间,令 代表F4空间中的任一点。

设X4代表四维效率空间,令 代表X4空间中的任一点。

则  表示公平与效率之间的“距离”。

显然,当 时,效率与公平达到了完全统一,这时一定有 、 、 、 恒成立,而上式也就意味着:在公平与效率的时间区间、空间范围、领域范围、主体价值偏好都重合的情况下,则一定存在着效率与公平完全统一的情况。

而现实中的通常情况是 ,所以,这时政府最 重要的职能之一就是尽可能的使 最小化。采取的措施无非有四种情况:(1)尽可能的做到使公平与效率在时间区间上的统一,使短期效率对应短期公平,长期效率对应长期公平。(2)力争公平与效率在空间上缩小差距,使微观公平与微观效率、宏观公平与宏观效率能分别对应和结合起来。(3)尽可能做到各个领域中公平与效率的分别统一,如经济效率与经济公平尽可能统一,社会效率与社会公平尽可能统一,等等。(4)重建主体的价值偏好体系,尽可能形成全社会价值偏好体系的统一。

四、目前,在我国应着力处理好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关系

在中国的改革和发展中,大家围绕“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这样一个命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其实,这里笔者认为,目前,我们应着力解决的不是一般性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而是特指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突出矛盾,其中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社会公平。

目前,我国的社会不公平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表现有:一是竞争机会的不公平。强调竞争机会的公平,就意味着其一,应具有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条件,使个人、企业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不存在歧视性的障碍。其二,要有公平的竞争秩序,必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在我国,许多方面离上述要求差距甚远,如农民工问题,弱势群体问题、办事凭关系等等,都是竞争机会不公平的具体表现。二是竞争结果的不公平。目前,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悬殊已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根据孙立平教授的研究,主要有下列表现:(1)贫富差距在继续扩大。有数据表明,自90年代末期以来,基尼系数仍在以每年0.1个百分点的速度在提高。根据有关的数据推算,中国的基尼系数1999年为0.457,2000年为0.458,2001年为0.459,2002年为0.460。这说明尽管收入差距的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但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仍然没有得到遏制。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收入差距还有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收入差距的扩大不仅仅表现在收入上,同时也反映在财富的占有上。截至2000年底,我国社会资产性财产总量共有38万亿元。在这当中,国有资产占26%,国内居民个人拥有57%,另外,集体和港澳台商人及外商占有量都不到一成。在金融资产中,包括手持现金、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等,政府、企业、住户拥有金融资产的比重分别为18.6%、31.7%、49.7%。也就是说,改革前那种几乎是国家垄断了所有重要资源的状况,已经转变为社会一半以上的财富由私人拥有了。但这种财富的拥有是相当不均衡的。在20万亿元的国内金融资产中,80%为占总人口30%左右的城市居民所拥有,其中近一半又被只占城市人口20%的少数高收入阶层占有。也就是说,占总人口6%的人占有了40%的金融资产。(2)贫富差距的扩大出现失控的趋势。在最近的几年中,政府已经开始采取措施,以遏制社会不平等程度的发展。但从效果上来说,预期的目的并没有达到,贫富悬殊的趋势仍在扩大。可以说,目前我国贫富悬殊的趋势已经处于一种失控的状态。第一,在整个国民收入的分配当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第二,不合法的和不合理的财富转移,使得国家和个人的财富迅速集中到少数人手里。一是已有社会财富的转移。这主要是指通过各种途径已经形成的国有资产流向个人手中。

还应当注意到的一个途径,是在居民获得收入后的财富转移。这种转移往往是以“随礼”、“人情”的名义进行的。正因为看起来是一种人情往来,人们往往不予注意。但实际上,这已经成为民间财富转移的一个重要途径。第三,税收无法实现对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的有效调控,有时甚至起相反的作用。在有的国家中,人们在税前收入的差距可能会很大,但经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这种差距会大大缩小。比如,社会中收入最高的20%的人收入对比收入最低的20%的人的收入,在税前可能会高达10倍,但通过个人收入所得税的调节,可能会缩小到5倍。但在我国,个人收入所得税显然还没有起到这样的作用。(3)贫富悬殊开始固化为社会结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社会结构的主要表现是以占有大量资源为特征的强势群体和拥有大量人口为特征的弱势群体的形成。在强势群体方面,首先是资源和财富正在向这个群体集中。构成这个强势群体的,有三个基本组成部分,即经济精英、政治精英和知识精英。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三部分精英不仅已经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结盟关系,而且具有了相当大的社会能量,对整个社会生活开始产生重要的影响。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产生影响。如在90年中前期的时候实行经济紧缩的方针时,一些房地产商赞助了一系列的经济发展研讨会,由经济学家出面呼吁政府实行宽松的财政和金融政策。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和话语形成产生影响。在90年代中期之后,传媒更多地受这个强势群体的影响,而知识分子制造的主导性话语也更直接地体现了这个群体的价值和主张。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因为不管你愿意不愿意承认,弱势群体的许多机会,是由强势群体提供的。而在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个弱势群体主要是由如下几个部分构成:除了部分富裕农民之外的贫困农民、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和城市中的失业下岗人员,这三部分人几乎构成了中国人口的绝大多数。这个群体首先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同时,这个群体在政治和文化上也是弱势的。在利益已经高度分化的情况下,这些群体既没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很难在媒体上发出他们的声音。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认为,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是我们处理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关系的最根本的历史出发点。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国家,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改善人民生活,赶上经济发达国家的水平,必须把提高经济效率放在第一位。如果没有经济效率的提高,是完不成这些历史任务的。但是,我们追求效率不能采取牺牲劳动者利益的办法,社会主义的本质是在迅速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劳动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最终目的是实现共同富裕。如果收入分配差距过分悬殊,超过了人民的心理承受力,就会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使提高经济效率和发展经济失去了必要的条件,就会违背社会主义的本质,达不到社会主义的目标。所以,结合当前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我们目前应着力解决好社会公平问题。这里建议:(1)政府有关部门应端正自己的行为。(2)要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包括就业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和完善。(3)改革税制,加大税收调节的力度。(4)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5)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在法律面前应人人平等。(6)积极推进民主政治,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机制。

注释:

[1]参见张宏生、谷春德主编:《西方法律思想史》,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2]参见刘世民:《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之法律思想的比较》,见《中西法律思想论文集》。458页,台北,汉林出版社,1985

[3]参见[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225页。

[4]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539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5]同上

[6]同上

[7]参见瓦里安:《平等,妒忌与效率》,载美国《经济学》杂志,1974年第9期。

[8]参见:D.Foley:“Resouree allocation and public sector”,Yale Economic Essays, 7,1967,p.45-78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5页。

[10]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48页。

[11]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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