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知识试题 职业病防治知识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有责任将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向广大职工讲明,并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这是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一项比较重要的措施。因为,许多劳动者者对自己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以及如何预防不一定很清楚,有必要在醒目位置加以提醒。加强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增强防范意识,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预防职业病的重要手段。

《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治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之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续存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化,与原来所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一致,从事的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告知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职业病危害的合同告知义务,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用人单位则不能因为劳动者拒绝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是用人单位,而不是政府部门,健康权益主体是劳动者。充分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做到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社会的不断进步是广大劳动者共同努力的结果,在各行各业上辛勤工作的人们在用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财富。而生命权和健康权是人们应该拥有的两项最基本权利,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很多部法律。《职业病防治法》就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

某些行业的劳动者在辛苦工作的同时,还面临着健康的威胁,一些职业相关疾病在侵害着劳动者的健康,长时间的操作电脑有可能引起颈椎病,过度劳累可能引起腰肌劳损。但是,这相对下面的例子来讲是比较轻的:2002年发生在白沟箱包厂刷胶工人苯中毒死亡事件以及北京市某宾馆在做室内防水涂料装修时发生了一起3人急性苯中毒事故,1人当场死亡。这样的职业中毒事故每年都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不容忽视。

《职业病防治法》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法律,它从根本上维护了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从法律的高度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职业病防治法》包括七章79条,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之劳动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性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健康体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该怎么办?

劳动者如果怀疑自己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可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系,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有哪些权利?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可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地为劳动者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治;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应承担其费用;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诊疗和生活保障费用则由用人单位负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或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好职业病病人。

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法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从事该项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告知的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享有的待遇;用人单位应当将这些内容如实地告知劳动者,并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写明,不得加以隐瞒或欺骗。当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变动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化时,特别是所从事的工作是原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条款。

劳动者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如何向劳动者个人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防护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眼镜、防毒防尘口罩、胶手套、耳塞等,用人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必须是符合有关标准,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用人单位应教育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和健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有专门机构、专人负责;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买回后应有专人负责验收,且在使用前应进行必要的检查,看其是否符合防护要求。

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断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业史关系的档案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一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认定

一.《职业病防治法》的贯彻实施是否会影响企业的经济发展?

  近十几年来,我国工业得到迅速发展,随着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大量引用,职业病隐患不断增大,危害日趋严重化,在常见职业病发生不断增多的同时,又出现了不少新的严重的职业卫生事故。我国现有尘肺工人40多万人,每年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00多亿,职业病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每年因粉尘、化学毒物而导致劳动者患职业病死亡、致残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数不断增加。大量职业病人的出现,不仅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灾难,也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给企业和社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有的企业甚至因此而破产、倒闭。《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不仅不会影响企业的发展,反而会使企业和国家经济得到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如何在用人单位实施《职业病防治法》?

  1.用人单位领导、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要认真学好《职业病防治法》。通过学习、培训,使企业主明确企业所负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劳动者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2.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制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建立和健全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职业健康检查制度,个人防护用品购买、使用制度,岗前培训制度等;

  5.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和职责逐项落实;

  6.积极配合职业卫生监督机构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劳动者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健康权益?

  1.劳动者要通过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自己所履行的义务:了解相关的职业病防护知识;自觉遵守企业制定的各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自觉并正确地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及时报告。

  2.运用《职业病防治法》,争取劳动者所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包括享受教育培训权、健康服务权、知情权、卫生防护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和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决策权、工伤社会保险权、赔偿权及特殊保护权等。

  应当明确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旦存在事实的雇佣关系,不论用人单位属于何种性质、属于什么经济类型,是否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均可受到该法的保护。

  四.给职工上工伤社会保险有什么意义?

  工伤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措施,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用人单位负担,保障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秩序,增加社会效益。本法此项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不管用人单位是否愿意,均应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工业的发展,必然会伴随着职业伤害,职业伤害只能预防、尽量减少而不能完全消灭。因此,政府和用人单位就必须加强职业伤害的预防和做好职业伤害的善后工作。用人单位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预防和有效地控制职业伤害,提供了可靠的经济保障,避免因职业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用人单位怎样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1.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建立和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相关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4.采用有利于防止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5.为劳动者提供合格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注意维护;

  6.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并将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7.对劳动者进行岗前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

  8.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设置警示标志;

  9.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10.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害的作业;

  11.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适当的岗位津帖,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对疑似职业病者及时安排诊断,对职业病病人及时安排诊断、治疗、康复,妥善安置并依法子以赔偿。

  12.发生或可能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康复检查和医学观察;

  13.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14.劳动者申请作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六.用人单位如何体现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

  1.通过岗前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告知,告知劳动者本单位主要存在哪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如何预防;

  2.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告知,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3.设置公告栏告知,将本单位职业病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职业病有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向劳动者公布;

  4.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应在设备醒目的位置上设置警示标识,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

  七.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按其来源可分为下列三类: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

  (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如铅、苯系物、氯、汞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有机粉尘等

  (2)物理因素:主要为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等;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等;噪声及振动;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线、红外线、激光、射频辐射等;电离辐射如X射线等

  (3)生物因素:如动物皮毛上的炭疽杆菌、布氏杆菌;其他如森林脑炎病毒等传染性病原体。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不能合理地安排与劳动者身体状况相适应的作业;

  (4)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

  (5)长时间处于不良体位或姿势,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劳动。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

  (1)自然环境因素的作用,如炎热季节高温辐射,寒冷季度因窗门紧闭而带通风不良等;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所致环境污染。

  八.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需要把好几关?

  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需要整个企业相互配合。只有把握住工作的重点,才能最大限度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日常职业卫生管理的工作中主要应把好以下5个关键点:

  1.把住“三同时”关。确实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将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有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必须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设计必须经卫生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须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和使用。

  2.把住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使用关。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份、性能、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3.把住培训关。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要进行经常性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让全体管理人员和劳动者都能了解该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和采取的相应措施,使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使劳动者重视个人防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4.把住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关。要使用人单位制定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能得到全面的落实,使每一个管理者都能自觉地执行,将各项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措施落实到每一个车间,每一个岗位。

  5.把住监督检查关。用人单位工会应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督促检查。

  九.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应办理哪些手续?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立项前进行可行性论证时,必须委托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然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预评价报告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定性或定量分析;职业病危害的防护措施以及预评价结论和建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经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批准后,有关部门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十.职业病危害项目是否需要申报?如何进行申报?

  职业病防治工作重点在于预防。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都必须接受监督,不能失控,不能任其伤害劳动者。因此,确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是十分必要的。企业申报的项目范围是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即申报的项目是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列入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中的职业病的项目。申报部门为卫生行政部门。卫生部已制定并公布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具体办法。申报时要遵循两项原则:一是及时,即用人单位必须按卫生部具体申报规定和要求及时主动申报;二是如实,即用人单位应将项目的全部情况实事求是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

  十一.用人单位一旦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该怎么办?

  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并承担职业病事故处理所需一切费用;最后应对职业病危害事故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再次发生。

  十二.用人单位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总结近年来发生职业病的原因之一,就是劳动者对本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全然不知,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因此,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知识培训和教育就显得相当重要。1.通过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掌握职业卫生的知识,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2.教育劳动者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3.教育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从而真正起到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作用。

  十三.为何要对工作场所中的职业病有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经常和定期的检测,目的在于及时了解职业病有害因素的产生、扩散和变化规律;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程度以及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鉴定评价。可为保护劳动者健康,采取相应的防护设施提供科学的依据。

  十四.当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时,用人单位该怎么办?

  通过检测,如发现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治理,经过治理仍达不到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则必须停止存在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直到经检测证实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开始作业。

  十五.销售、购买和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时应注意些什么?

  这是对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材料的危害告知义务的规定。凡向用人单位销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阐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单位在购买时应认真检查一下产品说明书、包装等是否符合上述要求。使用化学品时,应让管理人员和劳动者读懂,弄清其化学成份、特性和主要危害以及懂得如何对该种化学品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预防并配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凡是没有标明产品特性、成份和使用说明书的,使用单位不得购买和使用。尤其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不得生产、销售、进口和使用,否则将依照本法规定由使用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六.哪些劳动者可以得到特殊保护?为什么?

  本法规定未成年工和女工可依法享有特殊的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龄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由于未成年工的身体正处于发育阶段,身体的成长还未最后定型,对外界的抵抗力和适应能力较差,如果不对其在劳动方面进行特殊保护,势必直接影响其身体发育和健康。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对女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是由于女职工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所决定的。女性对于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要低于男性,而对职业病危害的生物效应则要比男性更敏感。职业病危害因素可对生殖系统和生育功能产生特殊影响。有报道,铅、汞、铝等金属毒物,苯系列等有机溶剂,氯乙烯等高分子化合物等工业毒物可导致女工月经不调,月经量过多、痛经等;铜、镉、镍、砷、二硫化碳、三氯乙烯等工业毒物,以及高频、微波、射线等作业均可对胎儿产生畸形。铅、汞、砷和镉等还可随乳汁排出,直接影响婴儿健康。因此,企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健康有危害的作业。经期的女工,亦不得安排从事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企业领导要切实执行国家有关女工劳动保护规定,重视和关心女工[四期]劳动保护。女工多的企业还应设立相应的女工卫生室、哺乳室和孕妇休息室。此外,亦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也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十七.为何要对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从事某种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目的是断定劳动者从事某种作业前的健康状况,是否适合参加该有害作业,是否有职业禁忌,是否有危及他人的疾患如传染病、精神病等。为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就业,尤其是否安排劳动者从事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提供客观证据。

在岗期间的定期健康体检。这是按一定时间间隔对从事有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状况进行常规的必要的检查。目的是及时发现职业病有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早期影响,以致能及时诊断和处理,对可疑患者可进行观察,对发现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或有与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者及时调离,安排适当的工作。

  离岗时的健康检查,是指劳动者在离岗前对其进行全面的健康检查。体检的内容与项目是依据劳动者所从事的岗位,工种中所存在的职业有害因素情况而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较为敏感的指标,对劳动者进行检查。目的是了解和判断该劳动者从事该有害作业若干时间后,目前的健康状况和变化是否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有关。

  十八.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注意些什么?其费用由谁负责?

  对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企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结果,应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

  2.劳动者没有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由于不了解该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因而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有职业危害的作业;

  3.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尽量能提早安排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进行。如果从事职业病有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安排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职业健康检查所需的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得由劳动者个人承担。

  十九.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时应注意什么?

  劳动者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使用的可以防止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效地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个人用品,如隔热工作衣物、防毒防尘口罩、眼镜、胶手套、耳塞等,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在向劳动者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使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必须符合有关标准 (2)这些个人防护用品能够真正起到预防职业病的作用;

  2.使用单位应为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3.使用单位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代替应当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4.使用单位应教育本单位劳动者按照劳动防护用品使用规则和防护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管理制度;并应按照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在使用前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

  6.用人单位应到定点经营单位或生产企业购买特种劳动保护用品,购买劳动防护用品须经本单位的安全技术部门验收。

  二十.用人单位如何选择购买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选择正规的经营点购买需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职业病防治知识

  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定点经营,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产品。销售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相应的“三证”,即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2.特殊劳动防护用品的定点经营单位必须出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经营证书;

  3.进口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安全许可证制度。安全许可证由全国劳动防护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

  二十一.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注意些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这是劳动者享有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劳动者亦应充分地享有这一权利。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没有告知的存在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的义务,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

  二十二.在哪些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而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

  2.劳动者在离岗前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

  3.劳动者疑似职业病时,在诊断或医疗观察期间;

  4.劳动者患有职业病或因工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5.劳动者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

  6.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以上情形或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二十三.劳动者怀疑有职业病应怎么办?

  如劳动者怀疑患有职业病,一是要尽快到已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的医疗机构就诊,初步断定自己所患的疾病是否与所从事的职业有关,如果不能排除职业病,需要带齐职业相关资料,主要包括经用人单位确认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以及当地健康检查资料等,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已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病诊断机构作进一步诊断;二是不要背上思想包袱,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真的患上职业病,则要积极争取自身合法权益,配合医生进行治疗。

  二十四.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有何保障?

  疑似职业病病人和职业病病人均受法律保护。当劳动者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时,用人单位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当劳动者需作职业病诊断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1.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在此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2.诊断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安排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按国家工伤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如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费用由最后的用人单位负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4.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二十五.职业病病人通过何种途径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1.职业病确诊:在当地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单位诊断

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职业病一旦确诊,用人单位或职业病患者或其亲属或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应自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5日内(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30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2.认定工伤:劳动行政部门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7日内(最长不得超过30日)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工伤认定的决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3.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评残共分10个等级,伤残待遇的确定和职业病患者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4.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参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

二十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该怎么办?

  职业病诊断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非常强的一项工作。该工作需由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如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进行鉴定。

  二十七.为何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与职的资料。这些资料可为劳动者的健康追踪、职业病诊断、有关健康损害责任划分以及职业病危害评价提供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务必为每个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规定的期限予以妥善保存,档案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10年。当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二十八.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受培训、教育权,即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职业健康权,即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职业病危害的知情权,即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即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而改善工作条件。

  5.检举权、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作业权,即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民主管理权,即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十九.劳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对不履行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劳动者在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的同时,也有责任履行下列义务:

  1.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2.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3.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如果劳动者不履行上述义务,用人单位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用人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三十.可以在一般医院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吗?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职业健康检查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单位没有取得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而进行的健康检查没有法律效力。北京市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是顺义区目前唯一通过北京市卫生局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电话:69444254

  三十一.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应找哪些部门?

  用人单位的建设项目需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必须由依法设立并已取得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同样也应当由省级以上的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因此,用人单位需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及职业健康检查时,一定要找已取得资质认证和经批准的医疗卫生部门进行。

  北京市顺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SHYCDC)于2003年10月率先通过北京市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审查,同时具备三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即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丙级),该中心是顺义区目前唯一通过此类认证的医疗单位。服务电话:69444254

  三十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中有哪些职责?

  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

  2.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与用人单位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4.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

  5.当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

  6.当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7.当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况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

  8.教育劳动者履行职业病防治义务,遵守职业病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

  三十三.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将处最高五十万的罚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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