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世铭泄密案开审 争鸣:制造浪漫 HR就能让商业泄密不再发生吗?



最近,在IT168看到了转自赢周刊的一篇文章。题目叫《HR管理,如何让商业泄密不再发生》。

   文章介绍和论述了旷日持久的华为窃密案的判决结果:并引深研究了“要避免像华为这样的问题”,“如何用自己的HR来加强对这方面的管理呢?”

   看得出作者的用意是好的。力图从华为商业秘密被窃案中引伸出共性的经验和教训,供其它企业警觉。

  但是,从题目开始,到文中的论述,逻辑层次不清,论述混乱。不仅不足以支持《HR管理 如何让商业泄密不再发生》这样一个严肃命题。更没有说明白怎样通过“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来防止商业秘密的泄漏”。反而讲了很多值得研究和和值得质疑的观点。

   特别是:作者力图用“仙人指路”的方法说明企业采用HR似乎就能避免商业秘密的外泄。这就更加绝对化和浪漫化了。这就很容易在读者中产生誤导。因此,有必要就该文中的一些观点提出质疑。

HR就能不让商业秘密外泄:这完全是在制造浪漫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成为企业形成和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竞争能力。因此切实保护好创业企业的商业秘密,不仅对于一个企业快速发展、快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一个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一些企业已经认识到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开始建立了相应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从总体上看,多数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仍然比较淡薄,保护措施仍然比较落后,致使侵害企业商业秘密权益的案件不断增加,企业商业秘密被泄密和窃密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不仅使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因此断送了许多年轻企业的生命。

  当前,窃取商业机密已成为现代商战的一个重要特点。

   1996年8月,德国大众汽车公司发现:有人在公司戒备森严的车辆试验区一土丘下埋了一架十分先进的红外线照相机,用以偷拍公司正在研制的两种新车型,并将照片通过卫星传送到外地,给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

   1999年5月,美国通用汽车公司一名前主管被起诉。原因是他在1996年偷窃了通用的新车型计划、供应价格以及被通用寄予厚望的一条新车型流水线等重要文件,并把它们带到了德国大众公司。最后,大众不得不向通用补偿了1亿美元。

  2000年6月底,欧洲传出惊人的消息:专家们在欧洲议会委员会一个特别听证会上,向来自欧盟各国的代表提交了一份令他们大惊失色的报告。报告指出,多年以来,美国国家安全局一直在使用一套覆盖全球的电子监控系统窃取各国情报,包括欧盟国家的商业机密,从而使欧盟各国遭到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迄今为止,这个间谍网至少已经两次向美国公司提供关键情报,帮助它们打败与其竞争的欧洲企业。

  随着高科技快速发展带来的极度激烈竞争,全球范围内的商业间谍行为只会更为“猖獗”,更为普遍。有人预估每年由于机密泄露所造成的损失会超过1000亿美元。而根据最新的调查报告显示:名列《财富》1000的大公司每年因商业机密被偷窃的损失已高达450亿美元,每家公司平均每年发生2.45次、损失超过50万美元的案例比比皆是。

  面对这样一场商战中的严重较量,难道是安装一个人力资源管理软件就能解决吗?完全不可能。那完全是在制造浪漫。作者天真的令人可笑。这里,法国一位情报专家非常深刻的指出:“不要天真地认为有什么职业道德。这种道德实际上是不存在的,特别是在国际市场竞争激烈的后冷战时期”。

怎样才能把问题“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

   叫“企业把商业秘密问题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这是作者“仙人指路”给我们指出的明路。但是,怎样才能“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呢?

  作者告诉我们:企业要加强文档化管理是第一招。

  怎样加强文档化管理呢?作者说:“应该让员工进公司的时候就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这是最基本的一个程序”,“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型企业来说”,“通过保密协议,要求雇员对公司作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

 争鸣:制造浪漫 HR就能让商业泄密不再发生吗?

   接着作者又说:“不过,法律界人士强调,保密协议的签订也必须注意若干法律问题,否则有可能成为一张无效的空文。近来流行说法:企业应该和高技术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规定员工在离开公司以后若干时间内不得在有竞争性的同行业内从事工作。”

  这个第一招就漏洞百出,错误频现。

  1、商业秘密是不是只指技术领域?不是的。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商业情报,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进行战略决策的依据。商业秘密(trade-secret)又称为营业秘密,在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被称为“未披露过的信息”。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则进一步将商业秘密概括为符合条件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也可以说商业秘密包括了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两者都属于TRIPs 中定义的“未披露的信息”的内涵,都应该依法受到保护。显然,把保护商业秘密的外延和范围仅局限在保护技术秘密的范围内是不完全的。这样就会使相当一批企业认知偏颇。

   2、是“最基本的一个程序”还是个半拉子程序

   作者告诉我们:“应该让员工进公司的时候就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这是最基本的一个程序”,“特别是对一些技术型企业来说”,“通过保密协议,要求雇员对公司作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难道这样一来,就能把“问题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吗?

   这里有两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澄清:首先,叫职工“作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只是加强保密管理的一种手段。但这种手段不是万能的,不能保证就能把“问题扼杀在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之内”!也就是说,这里得不出这样做了就能保证企业商业秘密不被泄露的必然性结论。

   其次,作者把这当成一个“基本的程序”。其实,这是一个企业和职工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半拉子程序。如果企业叫职工“做出一个承诺,并把这种承诺书面化”。而且加以实施。那么企业应该怎么办呢?

   只强调了职工的承诺、作为和责任,而不讲企业的责任、义务和作为,这是不公正的。事实上,凡是企业因为保守商业秘密问题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的,当职工履行了保密义务以后,企业应该给予保密津贴或给予相应奖励。

   3、是竞业限制还是:“竞业避止”

   作者说:近来流行说法:企业应该和高技术员工签订竞业限制,规定员工在离开公司以后若干时间内不得在有竞争性的同行业内从事工作。”

   这里作者对概念根本就没有弄清。作者所云:竞业限制其实应该是:“竞业避止”。这样一些人力资源管理学上的基本概念都没有弄清,竟要“来此仙人指路”真的有点勉为其难了。

   不要让员工拿到整套技术是作者教给我们的第二招。

   这一招,又是个虚招。

   作者说:这次华为前员工窃密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正是许多中国企业的通病。“华为研发系统太过于集中,以至于几个员工就可以带走公司的一个完整技术。”应该让“很多大公司的技术部门都是很分散的。每一个技术人员掌握的都只是一小部分。”这样“在客观上就对技术人员的泄密造成一定的难度”。

   这里,作者的观念是混乱的。似乎可以说:技术一分散泄密就难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全部技术是商业秘密,部分技术依然是商业秘密。技术被稀释只是减少了全部丢失的可能性,但是,并没有减少部分丢失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特别是当前一些妄图窃取商业秘密的人知道要想获取一项技术的全部秘密是困难的,而且风险很大。因此,他们普遍转变战略:抓住一些关键技术和关键部件的技术资料作为获取的主要对象和跳槽的资本。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作者教给我们的招法不又是一招臭棋是什么?

   其实,加强企业的保守商业秘密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从多方下手,进行整合治理不是安装一个HR系统就行的。这里,作者打出了HR的招牌,既没有论述其技术上的特点,有没有论述其管理上的作用,闹不好,也只是一种对新潮的追逐或者是一种闲暇的“浪漫”罢了。

   奉劝这样的浪漫闲士,自己浪漫一下罢了,就不要再误人子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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