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的义务案例分析 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几年来,腐败现象一股瘟疫,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已成为并非鲜见的社会现象,大到全国闻名的首都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兼总经营者菅志成,“中国烟草大王”云南红塔山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鞍钢废钢处处长赵忠升等。小到县办、乡办、村办的企业厂长、经营者,他们一个个拜倒在孔方兄中、石榴裙下,有穷庙中的富方丈,也有富庙中的款爷,如此成为当今市场经济中不可忽视的丑恶现象,也是阻碍经济发展,引起“民愤”的一大公害。本文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产生的原因。

一、经营者腐败的表现及其经济学含义

(一)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的表现。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权谋私,损公肥私。有个别企业经营者,身为党员干部,一厂之长,利用手中的权利和岗位的便利,不择手段,无所顾忌,大搞钱权交易,贪污受贿,中饱私囊。有的公开索要回扣,“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的化大公为小公,私分钱物,甚至有个别人把企业变成自己的“自留地”、“小金库”,为所欲为;有的私设帐户,截流企业资金,既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又为腐败现象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2)官僚主义,失职渎职,收受贿赂。少数企业经营者,官僚主义思想严重,盲目利用手中的经营权和决策权,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题,不做认真调查研究,不讲民主,主观武断,头脑发热,凭想当然做决策,结果往往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好端端的一个企业亏损,甚至倒闭。更有少数人收受贿赂,他们不仅收受业务客户的钱,还把手伸向广大职工,为工作上的小事,职工也得给他们送礼,甚至连他们自家的婚丧嫁娶,职工也未能幸免。

(3)挥霍浪费,腐化堕落。个别企业经营者打着搞活经济的幌子,在企业业务活动中讲排场、摆阔气,慷企业之慨,有的无心工作,热衷于迎来送往,互赠礼品,有的生活腐化,甘于堕落,利用公款吃喝嫖赌;有的借参观考察为名,公款出境旅游,挥霍职工的血汗;更有甚者,不管企业是否盈利,不管工人是否开出工资,是否下岗,认为自己在岗不捞白不捞,用公款为自己及少数负责人买房子、买轿车、装修住宅、买大哥大等,追求个人享乐。

 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的经济学分析

(4)亲缘管理,借机贪占。有少数企业经营者,把国家、集体企业演变成为“家庭工厂”、“亲族公司”,特别是国有企业权利下放后,他们更是一意孤行,置党的领导于不顾,群众的民主意见更是听不进去,好像工厂、企业是他个人开的,他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把自己的亲属安插在各个要害部门。这样,就为他们的腐败行为开了绿灯,有了这层关系网,他们贪占就更为隐蔽了,更合法化了,打着给公家办事的名义,私下里搞交易,各得其所,使国家和集体、职工受损。等等。

(二)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的经济学含义。对于腐败,人们已从多个角度进行过界定。我们认为就国企经营者的腐败而言,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它可以被界定为机会主义行为的扩张。理由是:国有资产属于全国人民所有,由全国人民来直接经营一是不可能,再者即使可能在经济上也是没有效率的,因为一致同意式决策成本太高 (布坎南,1989)。于是人民便通过层层委托以一定契约的方式将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交由各个经营者人员来行使,目的在于通过其活动来实现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增值保值。按原则讲,经营者人员作为代理人理应为委托人即全国人民的利益的最大化忠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正当地行使委托人授予的权力。但他很难做到这一点。因为他既是一个具有自身利益追求的经济主体,又是一个公共利益的代表,这种双重身份集于一身的情形使他很容易模糊两种角色之间的界限,为了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侵犯人民的利益。而这恰恰就是制度经济学中机会主义行为的一种重要表现。

“机会主义” (Opportunism)一词我们并不陌生,在许多社会科学的文献中都可以找到它。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未被我国学者熟知之前,人们对它的认识多是从党史和有关社会主义的文献得到的。比如说“左倾机会主义”、“右倾机会主义”等。近几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在我国的迅速传播,人们对机会主义的认识又前进了一步。经济学中的机会主义是一种基本的人性假设,最先提出这一假设的是美国经济学家威廉姆森。他认为人具有随机应变、投机取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倾向。这一假设是对古典经济学关于经济人假设的补充从而使之更接近经济现实,从而使经济学成为“应该是的那种经济学”(科斯,1996)。

人们根据威廉姆森的人性假设提出了机会主义行为的定义,在我国比较权威的定义是由樊纲博士提出的,他认为机会主义行为就是“指当事人用虚假的或空洞的,也即非真实的威胁和承诺来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汪丁丁这样定义机会主义行为“由于新机会的出现,契约的一方或双方,做出的违背契约的行为”。常修泽教授在其著作《现代企业创新》中认为机会主义行为就是指人们借助于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我利益的行为。学术界至今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尽管各个定义的表述并不完全相同,但都表达出了不正当获利这一含义。在这里笔者试图将之定义为“当事人违背‘契约’(包括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用不正当的手段谋取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对其它当事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这一定义包含三层意思:(1)从行为动机看,是当事人谋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从谋取利益的手段看,是不正当的,或是不道德的或是违法的;(3)从行为后果看,是给其它的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造成了损害。

因此,从本质上看,腐败就是一种机会主义表现,它就是通过投机行为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在经济学上这种行为又叫着“寻租”。寻租是与寻利相对的一个词,即通过不正当甚至是非法途径获取利益的行为,国有企业经营者腐败就是一种典型的寻租行为。

二、国企经营者腐败的经济学分析模型

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一个经济学模型来分析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腐败。

(一)首先给出模型的基本假设。在每个经济主体都是理性选择的假定前提下,任何经营者行为是对制度环境与规则的一种理性反应。具体说;

(1)我们所处的经济世界,不是亚当斯密式的完全竞争的世界。这一世界有以下特点:人是非完全理性的;信息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制度不完备、合同不完全等。

(2)经营者是经济人,他们从事职业活动首先在于谋求职位收益(此处称薪金,用W0表示),它是由一定的制度安排决定的。

(3)某一职位的任期长短及到期后是否能连任也是由一定制度决定。

(4)从事机会主义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收益(用B表示),它与相关的制度安排有关。

(5)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当事人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要受到惩罚包括:降职、减薪、刑事处罚及受到社会歧视,这些处罚由一定的制度决定。

(6)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用 P表示),由相关的制度安排决定。

(7)经营者人员是风险中性的,并假定利率不变,这样简化分析模型。

(二)模型的推导及解释。考虑下面几种情形:

(1)若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不仅正常薪金得不到、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也被没收,而且会因此失去谋生的其它收益,设正当收益为W0,额外收益为B即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为P,则当事人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条件是:(B+W0)(1—P)>W0。

(2)当事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除剥夺额外收益外,仅给机会主义行为的当事人以降职减薪的处分,或者说当事人在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仍有就业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机会主义行为的私人收益还包括查处后重新就职的薪金W1,此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条件是:(1—P)(B+W0)+W1P>W0,考虑到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59岁”现象,经营者人的任期也是促使其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一个重要条件,加上这一因素后,上式变为(1—P)(B+T1W0)+T2W1P>T1W0,T1为经营者人员从事机会主义行为时所在职位所剩下的任期,T2为当事人在新的职位就业的任期或能取得稳定收益的期限。

(3)若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除给上述处分外,还给以罚款、政治及社会歧视、监禁等处罚,这些处罚用M0表示,此时机会主义行为发生的条件是:(1—P)(B+T1W0)+T2W1P—PM0>W0,对这个式子进行整理得B(1/P—1)>T2(W0—W1)+T1W0+M0,这一公式就是从事职位活动的人选择机会主义行为的一般条件。式子的左边是经营者人员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诱因,式子的右边是机会主义行为的私人成本。

(三)有关变量的影响因素:(1)额外收益B,它的大小是与国有企业经营者所拥有的自主权大小、企业的规模、企业国有资产的量等情况有关而上述因素是由国有产权制度及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决定的。主要采取的手段有过分的在职消费、恶意经营、侵吞国有资产等;(2)在职薪金W0,与国家的分配制度及由此决定的经营者人员的报酬制度、奖励制度有关;(3)T1、T2即当事人获得稳定收益的期限是由经营者人员的任命制度、惩罚制度、经济生活的自由度、及经营者人员自身条件年龄、身体状况等有关;(4)P机会主义行为的查处概率,与对经营者人员的监督制度有关;(5)M0对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的其他惩罚,由一定社会的道德观念、法律规定、及执法的程度决定。

三、国企经营者腐败的制度分析

从模型我们可以看出国企经营者腐败行为的滋长、漫延,是B、W1、T2较大,而W0、M0、T1较小的必然结果。那么这些变量背后的制度因素是什么呢?下面便是我们的分析。(一)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在我国就国有产权制度来言,由于存在着由人民到政府、再由政府到具体经营者人员的双重委托代理体制致使层次过多、国有产权中各项权力主体责权利关系相对模糊,再加上国有产权所特有占有的公共性及剩余索取权的不可分割性、不可转让性,尽管产权的归属是明确的,但产权的维护机制却十分低效,以致使国有资产成为“人人共有,但人人都不负责”的财产,从单个国有企业而讲,在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资产认定过程中的非责任、非科学因素使国有企业的产权边界存在一个较大的待定边际,再者现行的产权交易制度界定不清,这种种情况加总起来使国有资产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一项最大的公共产品,具有很强的外部性,成为一堆唐僧肉,处在国有领域中的每个人都有机会免费啃一口,甚至处在国有领域外的部分人也能通过各种渠道免费搭上便车。

(二)经营者的报酬制度。改革开放后,我们逐渐在分配领域引入竞争机制,人们的生产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经营者的报酬制度方面却改进不大,存在很多的不合理因素,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增强了经营者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动力。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什么呢?根据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他会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但由于社会制度及价值观念的不同,不同时期、不同国家、不同的人其效用结构是不同的。笔者认为,我国的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中包括三大部分:货币收入、在职消费和精神报酬。从与这三项有关的制度安排来看,我国经营者的报酬制度中不合理的成份较多,主要是:

(1)货币收入低。由于经营者的官员身份、国家机构的臃肿、国家财政的拮据以及传统分配体制惯性的影响,我国经营者的货币收入是较低的,不仅与发达国家的经营者无法相比,就是按现有物价水平来讲,其货币收入也仅能维持温饱水平,这与改革开放以来私人、三资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水平大幅度增长形成了强烈对比,根据有关的抽样调查,1997年各类经营者的平均年收入为19,895.73元,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为15,518.97元,处于最低水平,比乡镇企业经营者的收入还低1,000元;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1994年度的报告显示,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中认为自己的才能、责任、风险部分得到补偿的占65.4%,认为基本上得不到补偿的占30.22%。

(2)在职消费模糊。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有以下特点,其一,在职消费往往采用实物形式,如私人用车、公款吃喝等,其数量难以确定,价值难以计算;其二,在职消费与企业生产成本之间界限不清,在职消费很容易被摊入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之中,这就是所谓的个人消费成本化;其三,对于什么样的企业的经营者享受怎样的在职消费,国家缺乏明确的规定,只是号召经营者勤俭节约、艰苦奋斗,道德感召胜过制度约束,规定过于模糊,难于操作,上述三个特点使我国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在职消费成为一种界定不清的产权,具有很强的外部性。

(3)精神报酬不合理。在美国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经营者特别是其中的优秀分子—企业家,是受人崇尚的阶层,被认为是美国的精英,经营者拥有一种职业的神圣感,这种工作本身就可以给他们带来心理上某种程度的满足。对于他们来说,失去经理职位不仅意味着经济利益的损失,而且预示着自己社会地位的下降。在我国,经理职业并不是一种很受人敬重的职业,经营者的重要作用远未被人们认识到,他们的超常劳动与巨大贡献没有得到应有的尊重,根据北京大学有关专家进行的一项调查,国有企业经营者的职业声望在所调查100个职业中排在第70位以后。

从上述三个方面看,我国经营者努力经营、刻苦创新、一心为公所带给自己的正常收益偏低,联系模型看就是其在职薪金W0较小,从正的方面看,这不利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反的方面讲,这会降低经营者机会行为的成本,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理性的经营者就会倾向于采取机会主义行为,这就是为什么有提出要高薪养廉的经济原因。再者由于在职消费模糊,既增加了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额外收益,又由于在此方面发现其机会主义行为有相当难度而降低了被查处的概率,这就是为什么公款吃喝久禁不绝的原因。

(三)经营者的选拔、考核、奖惩制度。在传统体制下,企业的经营者是由并不承担企业风险的党的组织部门提名而由企业的主管部门加以任命的,在身份上是一级政府官员。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虽然引入了投票规则,但从现实看无论是董事会成员还是经营者都是由党的组织部门内定名单,由企业主管部门加以任命的,经营者的政府官员身份没有改变。选择范围定在国有经济部门及行政机构,基本上不面向社会选择,国有经营者任期满后及因违反纪律被撤职后可以几乎不受限制地流向非国有经济部门。

对经营者的考核也往往采用的是行政办法,对主管部门看来是成绩突出的经营者的奖励也以行政性为主,对经营不力甚至有某些违纪行为的经营者的处罚也主要是行政处罚,给以行政处分,有的还可以易地做官。经营者的任期跟政府官员同步,实行承包制企业则由通过一对一谈判形成的契约规定,经营者能否连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主管部门对其的评价。这一系列制度安排会助长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理由是:

(1)在民主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在经营者的任用及去留的问题上起决定作用的往往是组织部门及主管部门的某些主要领导甚至是某个领导,由于这些领导本身的利益并不与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直接相关,这样他们所掌握的就是一种廉价投票权,在很大程度上经营者要保持自己的位置并不需要刻苦经营、努力创新,而只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搞好与这部分人的关系获得这种廉价投票权就行,学者何清涟给这一行为起了个名称为“经营领导”,在很大情况下人们发现经营领导甚至比经营企业更重要,不善于经营领导的经营者企业经营得再好也有可能保不住职位,相反善于经营领导的经营者即使企业搞得再坏也可以稳坐钓鱼台,就是搞破产了也还可以易地做官。上面我们说过经营者的收入并不高,要搞感情投资就只能委屈企业了。这一情况实际上降低了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及受到惩罚的概率P。

(2)任命制度的主观随意性较大,在服从党的需要的口号下,经营者随时都有可能被调走,使经营者老觉得的自己的位置不稳固,而一旦调走,自己努力工作、刻苦经营的成果便会与己无关,以前拥有的许多好处便不再有,这使得他无法放远眼光,自然无法形成长期行为。再者经营者最高任期有年龄的限制,年纪大了即使你有经营才能、精力充足,也得退休,这也使得他临近退休时产生捞一把的想法,为自己“后半生”准备退路。所谓有权不使、过期作废,59岁现象由此产生。从模型看就是使经营者对T1的预期变小,即使其它条件不变,这也会降低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

(3)经营者是行政官员,其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后,受到更多的是行政处罚而不是经济处罚,不会被解聘,降职后正常薪金减少不多;再者随着经济市场化改革的深入,经济生活的自由度提高,经营者产生了这样一种预期:只要有才能,即使被开除公职也可以很容易找到一份工资较高的工作。实际上经营者经营才能获得过程中,不仅本人付出了大量的努力、金钱,国家也付出了高昂的培训、试错费用,经营者人力资本产权中应有一部分归国家所有。这样经营者在退出企业时应给国家一定的补偿费用,这成为其退出时的壁垒。在现行的制度安排下,国家为经营者所设置的退出壁垒过低,在外部经理市场已经出现,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很需要有经营才能的管理人员的情况下,他们很容易成为其中的一员,这实际为其机会主义行为准备了一条退路。即使他没有被别人雇佣成为经营者,他也很容易将没被没收的机会主义的额外收益转变为资本“自己雇用自己”。这一情况使得模型中的W1、T2大大提高从而减少了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总的来看,这一系列制度安排降低了机会主义行为被发现的概率P,减少了T1,增大了T2,增大了W1,若其他因素不变,由模型我们不难看出经营者容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

(四)经营者的监督制度。根据我们的模型,B(1/P—1)>T2(W1—W0)—T1W0+M0,当其他变量不变时,若P=1即经营者所有的机会主义行为都能发现,此时无需加以什么额外的惩罚,只要使W1<W0即可防止经营者将其机会主义行为动机转变成机会主义行为;在另一个极端上,若P→0此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收益趋向于∞,在这样的情况下无论给其什么惩罚,都难以遏制经营者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由此可见,要遏制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提高查处概率P是何等地重要。我国恰恰缺乏一种能对经营者有效监督的体制。根据现代企业理论,监督的有效性取决于两个问题:一是信息问题,即有关经营者行为的信息;二是动力问题,即监督主体的积极性问题,其实前者本质也是一个动力问题即监督主体有多大积极性去搜集有关的信息。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国有企业中经营者腐败的最主要原因是我国有关经营者的制度安排目前还很不合理,制度建设还很不健全。因此,要杜绝或减少国有企业中经营者腐败现象的发生,关键在于加快经营者制度的建设,特别是经营者报酬制度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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