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托管人结算模式 让权力“移出”结算模式



随着张昕竹教授负责的网间结算成本测算接近尾声,这项花费800万元的研究在引来一阵质疑与责骂的同时,也将业界的目光吸引到网间结算——这个让众多运营商头痛欲裂的问题上

改革运营商网间结算资费体系曾被作为2004年最重要的工作之一。但临近12月,记者却从一位业内重要人士处获悉,备受运营商关注的电信运营商之间网间互联费率体系改革将至少推迟到明年。

所谓的网间结算是指不同电信网接续后,一个电信网为另一个电信网的用户提供了服务并发生了相应的成本,另一个电信网的运营者向这个电信网的运营者支付一定的报酬,该报酬就是网间结算费用。

现行世界各国主流的网间结算方法,都是以网络之间的流量为依据,按分钟数在网络互联双方之间进行成本补偿。我国目前一直在关注网间结算方案的开发,但这项牵涉到4大运营商根本利益的改革,由于各方都有自己的一套想法,相互都不愿妥协,一直没有达成统一意见,以致事情进展缓慢,而如今,3家运营商高管互换,使得相关单位更加顾不上这项重大改革方案的讨论与确定。

FC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为解决网间结算问题也曾经颇费周章,其专家在反思以前方法的基础上,有不少新鲜思维。

所谓新的网间结算模式,是根据市话成本与流量无关的特点,在网络双方互联之后,只就由于互联所新增的互联点之间的线路成本和汇接设备成本进行平均分配,而无需再按流量进行结算。

该方法可以解决现行互联结算政策所引起的一些问题。

管制不分传统模式最大的问题

网间接续和网间结算问题最早产生于上世纪初美国AT&&T建立其垄断地位的时期。1984年AT&&T解体之前,美国AT&&T公司利用自己在长途网上的独家垄断地位,采用拒绝连接长途网,同时用高资费长途网补贴低资费市话网的方式建立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到了1984年AT&&T解体后,美国的长途业务进入竞争,而本地业务仍由地区性的7个“小贝尔”公司垄断。

立法者和监管者出于各种原因(比如普遍服务),采用了通过制定网间结算接续费率的方法,来实现对网间互联的管制。但是,在实践过程中,按流量确定的接续费率被证明并不是解决网间接续问题的好方法。围绕费率的争议此起彼伏,各种为规避接续费用的方法也层出不穷。

按流量确定的接续费率将扭曲成本结构,混淆了网络中的增量成本和共同成本,造成成本转移。目前的接续费用是按流量(分钟数)计算的,但实际上流量并不是市话成本的决定因素。在与其他网络互联后,除了新增的互联点之间的线路成本和汇接设备等公用设备以外,并不会因为流量的增加而引起原有成本的增加。而新增的互联点之间的线路成本和汇接设备相对于原有的网络设备成本,价值极低,可以认为互联后新增流量的边际成本为零。因此,基于流量结算的互联接续费,实质上会使原有的网络成本和互联的增量成本相混,造成了成本的转移。人为的形成了各种业务边界,从而造成套利的机会,使得各种为套利而发生的行为层出不穷。比如,去年AT&&T指控MCI(前称“世通公司”,WorldCom)将部分长途电话从加拿大转接,以求逃避按传统应向包括AT&&T在内的竞争者支付的网络接续费用就是一例。

模式发展到今天,从原理上也根本无法解决互联问题,而只会使问题更加糟糕。

首先,这种方法要求在不同的业务之间分配共同成本。目前,在我们公用电信网上承载着各种各样的业务,而这些电信业务实际上共享着大量的公共设备,很难实现在这些业务之间分配这些公共成本。至少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个经济学家能够找到一个满意的方法来分配这些成本。而且,目前通过建立模型来测算网间结算费用的方法,由于各种成本函数的高度非线性和各种数据对各种假设条件的变化极度敏感,因而这些数学模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其次,这种方法要求在呼叫双方根据受益状况划分成本。网络间的通话,对呼叫方和被叫方都会产生正外部性,从而对呼叫方和被叫方都会有效益。但是由于管制者无法划分效益在通话双方的分配状况,自然也就无法据此划分成本。于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管制者往往笼统的把收益全部归于呼叫方,因而要求呼叫方对被叫方做出补偿,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引起这些问题的原因在于:目前的互联接续政策是在接受原有制度安排的前提下,设计定价原则来解决由于原有制度而引起的种种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从根本上解决互联问题。因此,为了解决网间互联问题,管制者就应当跳出原有的成本分配的思维,重新思考自己在网间互联管制方面的作用。

区分权利为新模式打开思路

美国FCC在用户终端设备CPE(Consumer Premises Equipment)上的做法可以看作是解决目前互联问题的一个好的案例。

在1980年以前,AT&&T借口“全程全网”实现了自己端到端的控制,对用户终端设备采取绝对的控制。它不允许任何其他厂商的CPE设备接入自己的网络,凭此获取丰厚的利润,但也妨碍了市场竞争和技术进步。1980年,FCC下令放松对CPE的管制,规定只要用户端设备符合一定的技术标准,就可以入网。此后,大量的厂商进入用户端设备市场,这一市场出现了激烈的竞争。激烈竞争的结果:一方面,用户可以以更低的价格获取自己所需的用户端设备,实现了对用户端设备的自我选择和控制;另一方面,在竞争的动力下,厂商不断进行技术创新和改进,围绕用户需求生产各种设备,从而产生了各种各样的业务,促进了整个电信产业的发展。

反观国内,却迟迟未见成果。

早在去年,信产部让5家运营商出钱,聘请了一个网间互联成本核算工作组,原计划在2004年春节前就应该测算出来,后因故推迟到今年4月底全部完成测算工作,新的结算体系方案于5月份提交到信息产业部电信管理局。

 让权力“移出”结算模式
但半年过去了,信产部没有公布,据说现在只有极小范围的信产部官员和运营商高管知道。

“原因是各运营商的反对意见太大了,连专家小组的领头人——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主任、数量与技术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张昕竹的权威性都备受质疑。”一位信产部官员如此说。

有业内人士认为,目前的状况连信产部现在也不敢轻易下结论,不好倾向于谁。

两相比较后我们可以看到,美国FCC放松对用户端设备管制的意义在于:它正确划分了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边界,即运营商的责任是为用户提供自己的网络接入服务,而至于用户愿意选择什么样的设备由用户自己决定,由此运营商只能就自己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而不允许其通过对用户端的控制来转移成本,获取垄断租金。

由此可见,管制者在互联管制上的作用,在于确定互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范围,而不是决定互联的费率,这是由管制的特点所决定的。在市场条件下,政府管制更擅长的是划分产权,而不是应对经常性和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因此,根据市话成本与流量无关的特点,网络双方互联后,只应当就由于互联所新增的互联点之间的线路成本和汇接设备成本进行平均分配,而无需再按流量进行结算。至于互联后所产生的外部性,应当作为运营商向各自用户所提供的服务,来向自己的用户收费。

粗看之下,似乎这个方法与网间结算的成本原则有些矛盾,其实不然。

这是因为在竞争的条件下,运营商的资费会自动向自己的实际成本靠拢,从而正确的反映运营商各自的成本。

运营商根据自己的成本加一定的利润向用户收费,不会产生运营商之间的成本转移。而在不存在成本转移的条件下,高成本的网络和低成本的网络以资费相互区分,分别提供不同质量的服务,而用户按自己的承受力选择自己所需要的服务,充分行使自己的选择权以实现自身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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