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业监管 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 “金融控股公司”催生监管新模式

 世界金融业混业经营大趋势下 “金融控股公司”催生监管新模式


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等是否可以同时经营,世界金融业大体上分为混业全能型、分业经营型两类。

  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危机之前,金融业处于混业经营状态。在经历了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后,“分业经营”诞生。

  90年代初,中国经济出现房地产和证券热,大量银行资金流入股市,中国出现了泡沫经济。1993年底,中央提出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1995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商业银行法》中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国内不得从事信托和股票业务,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世界金融业呈现混业经营趋势

  20世纪80年代,美国逐步放松银行从事证券业务的限制,1989年美国允许一些银行持股公司通过子公司经营证券业务,也允许各商业银行经销企业债券,并于1990年9月批准“摩根大通”经销企业股票。1999年11月12日,美国废除了使用了66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颁布了《金融服务现代法》,正式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时期的结束和混业经营的开始。

  日本、英国和韩国等国也纷纷宣布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走向混业经营,世界金融业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逐步确立。中国金融业也将逐渐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渡。而目前仍实行“分业经营”,金融控股公司模式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金融控股公司雏形:

  从“中信控股”到“平安保险”、“海尔集团”

  今年初,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中信控股”,把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中信公司”)所有的金融业,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以及期货等业务都放在“中信控股”的框架下。

  截至2000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3586亿元。金融业是“中信公司”重点发展的业务,其资产约占公司总资产的80%,包括两大商业银行(全资子公司“中信实业银行”、持有香港上市公司“中信嘉华银行”55.29%的股权)和证券(“中信证券”)、保险(“信诚人寿保险公司”,与英国保诚保险公司在广州合资组建)、信托、租赁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这是中国金融业自实行分业经营以来,第一家经批准设立的可以跨金融业务领域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这也标志着我国金融混业经营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与此同时,“光大集团”、“平安保险”、“海尔集团”等也逐渐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

  “光大集团”自身集证券、银行、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成为一家准金融控股公司。目前,“光大集团”还是“申银万国”的第一大股东,“申银万国”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为中国最大的证券公司之一。

   “光大集团”持有55.49%股份的香港上市公司“光大控股”,业务涉及银行、证券期货和保险,是一个准金融控股公司。“光大控股”的商业银行业务主要通过“光大银行”和“港基国际银行”提供,“光大控股”分别拥有20%的股权。“光大控股”的证券期货业务则由“光大证券”和多家全资子公司提供,“光大控股”持有“光大证券”49%的股权。此外,“光大控股”还全资拥有“光大证券(香港)”、“光大财务投资”、“光大资产管理” 、“光大融资”、“光大期货”、“光大外汇”。“光大控股”的保险业务由“标准人寿保险”(持有20%)和全资子公司 “光大保险代理公司”负责。

  “平安保险”作为中国首家股份制保险公司,目前已形成以保险为主,集证券、信托业务为一体。其中,信托业务由“平安保险”控股的“平安信托”提供,而证券业务则由“平安保险”间接控股的“平安证券”提供,“平安证券”由“平安信托”直接控股。  “海尔集团”在2001年通过一系列投资和购并,形成了集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于一身的准金融控股公司。

  据国泰君安研究所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海尔集团”拥有青岛商业银行60%的股份。持有鞍山信托(600816)20%股权(第一大股东),控股“长江证券”,成立保险代理公司,并且拟成立“财务公司”。此外,“海尔集团”旗下的“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纽约人寿”海外分支机构“纽约人寿国际公司”成立合资保险公司(各占50%股份),携手进军寿险市场。

  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

  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地涌现,对我国的金融业监管提出了新的课题。在这个问题上,多数人认为应该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监管。

  但我国金融业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管理体制,证券公司由“中国证监会”监管,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监管,银行由央行直属的银行管理局监管,除证券、保险之外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非银司进行监管(如右图)。

  金融控股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只是准金融机构,因此从目前的分业监管的分工来看,不完全属于任何一家监管机构监管。

  由于“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是专门的监管机构,分别监管证券业和保险业,因此由这两个部门负责监管的可能性很小。如果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监管,则又可能会出现央行与“证监会”、“保监会”多个“婆婆”同时监管的情况。

  无论由哪个监管部门负责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目前都将面临现行《公司法》及相关规定的一些制约。

  金融控股公司的对外投资权限。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过净资产的50%,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除外。目前,国务院还未行使过这一权力。

  金融控股公司一般情况下不直接经营金融业务,各项金融业务都由下属公司进行,很容易超越《公司法》对外投资的权限,因此这些金融控股公司需要有对外投资不受限制的权限。

  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的投资范围进行具体的限制,但金融控股公司不是一般的商业企业,为了控制金融风险,应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投资范围作出相关限制。

  金融控股公司都是由原来的企业集团发展而来,原来的集团拥有大量的实业,因此如何防止金融控股公司下属的金融企业的资金流向企业集团内经营不善的实业公司,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中信控股”的成立,一方面说明监管当局对金融控股公司采取了引导而不是堵的政策,这无疑是一个明智的选择;另一方面也说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已经得到了监管当局的认可。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问题已经摆在我们面前,而且是金融监管当局在面对金融混业经营之前的一次监管演习,也将会对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体制产生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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