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逐渐失势,“银行系”、“保险系”等由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将成为主流
直到两年前,“产融结合”还是个时髦的名词,经历了去年的宏观调控之后,很多实业家对金融已退之、避之惟恐不及。“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式微之后,谁将站在金融混业经营的潮头呢?
10月19日,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主任阎庆民在“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透露,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已向银监会申请发起或合资成立保险公司,银监会正在考虑银行进入保险行业的要求。坊间认为这个表态意味着混业经营将实现“重大突破”。
如果说国内银行成立保险公司还只是在研究中的话,那么今年4月份,工行、建行、交行三家商业银行获批成立基金管理公司,则可被视为“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崛起的一个“实质突破”—尽管它看上去只是政府为银行资金进入股市“救市”的一个副产品。
“银行系”金融控股公司显形之际,还有“证券系”、“保险系”金融集团的登场。
今年8月8日,脱胎于证券公司、国内首家在公司名称中含有“金融控股”字样的金融机构成立——“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麾下将控制3家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投资有限公司、银河基金公司。
10月18日,大众保险将其持有的安联大众人寿保险公司49%的股份转让给了中信信托。与此同时,中国人寿收购大众保险股权的谈判也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中国人寿的目标是持股比例超过60%,实现绝对控股。这样,中国人寿进入财险业务,迈出综合经营的第一步。
进退之间,中国金融混业经营的版图有了另一种“画法”。
“实业系”
金融控股公司浮华尽去
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因政策性原因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如因执行1993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政策,由原有的混业经营企业分离成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和平安。第二阶段,各产业集团,特别是上市公司,纷纷大举进入金融行业。而在第三个阶段,由金融机构作为投资主体的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将逐渐成为主流。
“实业系金融控股公司的时代已经过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陈道富向《中国企业家》记者表示。“这一阶段的时代背景是,中国的《商业银行法》等相关金融法规规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能从事相关的实业投资,而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运用自有资本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另一方面,城商行、农信社等增资扩股的需求也为产业集团涉足金融界提供了绝好的机会。”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则表示,“当然,实业投资到一定阶段对于资金的需求也是促使实业系金融或准金融控股公司出现的重要原因。”
其中民营实业资本进入金融业可以追溯到1988年“爱建信托”的诞生。2002年前后,中国金融业民营化一度达到了高潮。据统计,截至2003年年初,中国的民营资本控制着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资产的14.6%,占保险公司保费收入比例不低于7.4%,对证券公司的控制程度超过13%,还控制着中国一半的金融租赁公司。泛海系、爱建系、东方系、德隆系、万向系、希望系、金信系、农凯系等八大金融家族曾经被认为是中国民营金融控股公司最突出的代表。这八大家族往往通过家族直接控制的公司控股或者由家族的关联公司联合控股的方式来实现对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机构几乎都处于家族控制的最下端。
除民营资本外,首创集团、山东电力集团、海尔集团、宝钢集团、招商局集团等国有性质的产业资本也通过入资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形成金融控股集团架构。这一阶段进入金融业的产业集团,除少数企业外,没有特别明确的战略意图,绝大部分是为了获取资产规模扩张、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以及获得融资便利。
理论上说,实业公司进入金融业有三种方式:一是仅做股权投资;二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统一经营;三是以财务公司为统一平台收编运营所有金融资产。但很多实业企业只是停留在第一层面。以海尔集团为例,它的金融资产的股份分散在集团旗下不同的公司之中,并没有统一的母体来管理和控制。
“由工商企业集团成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具有先天上的‘脆弱性’。首先表现在拥有银行、信托、保险三大主要牌照的金融控股集团较少,而拥有证券、基金管理公司、租赁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金融控股集团较多;其次是它们对金融机构的持股基本上达不到控股,甚至达不到相对控股;第三,也是最要命的,它们对金融资源的整合能力几乎为零。“某业内人士表示。
先天的脆弱性加上外部环境的急速变化,使得“实业系”金融控股集团自去年以来逐渐失势。德隆的崩溃是一个标志。复星收缩战线、宝钢回归主业等则为这一趋势提供了一个个的注解。
“金融领域的经营专业性要求很高,实业集团没有任何优势,同时,中国的实业集团还没有发展到需要自己的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的程度。”赵锡军向记者表示,“即使是GE这样产融结合的典范,进入金融领域后,其地位还是比不上老牌的金融企业。从国际上看,比较成功的案例出现在日本,如三菱金融集团,但其成功的前提是三菱实业的触角已经遍及全球范围,而三菱金融集团主要是为三菱实业及其客户提供服务。”
赵认为,从资本“供应”的角度来说,随着金融业的开放,监管部门和金融企业本身在改革的过程中,更愿意吸引有管理经验和专业优势的外资金融机构作为股东;从“需求”的角度来说,随着金融业的发展,融资渠道的增加,中国的企业将不再需要通过自己掌控金融企业来获得现金流。
业内资本抢滩“金融控股公司”
“银行系”、“保险系”金融控股雏形兴起的背后,是监管层的推手。
早在2004年上半年,央行副行长吴晓灵曾公开表示,由纯粹的投资公司或者非金融企业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未必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混业)经营的良好模式,应当由金融机构来组建。“尽管现有的法律依然要求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但监管部门一直以来都在采取变通的方式进行综合经营的试点。”中信国际研究所研究员舒志军表示。
目前国内已经成立了中信、光大等多家金融控股集团公司,但对中国金融混业发展更具有实质意义的显然是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向这个方向的靠近。
受政策的限制,一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在综合经营上基本采取的是绕道香港的模式。
比如中国工商银行就是通过控股(持股75%)香港上市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简称工银亚洲,0349.HK)的方式来实现综合经营布局的。
工银亚洲不仅开展存贷汇、结算等商业银行业务,还涉足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领域。2002年的3月26日,工商银行借工银亚洲之手,投资1.8675亿港元收购了中保国际(0966.HK)旗下太平保险24.9%的股份;洽购了香港富通银行持有的太平人寿认股权,成为拥有内地保险公司股权的外资金融机构。工行间接成为太平人寿的股东,实际上已经通过控股其它金融机构在从事综合经营。
当时,工银亚洲行政总裁朱琦还高调表示,工银亚洲会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增持太平保险的股份至49%,并希望能再次入股中保国际旗下的太平人寿。此外,1998年,工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共同组建了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其业务已经涵盖了主板和创业板的上市、股票配售与供股、资产合并及收购等多个领域。“工行实际上走的是花旗银行在20世纪60年代所走过的道路,在国内实行分业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到另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区域收购和控股其它种类的金融子公司,再进入国内市场,实现了综合经营的目的。”赵锡军向《中国企业家》表示。
但随着近年来金融业的不断对外开放,外资金融集团已经大踏步地将触角伸至中国的各个金融领域(详见本刊第19期《外资金融集团中国圈地》),面对外资金融集团的竞争,国内的金融机构仅靠“曲线救国”实现综合经营,显然有些自缚手脚。这次如果中行和建行递交的成立保险公司的申请得以获批,将意味着国内综合经营的大门正式打开。
“在组建金融控股集团方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具有明显的先天优势,包括业务网点、资产和资本金规模都是国内其它各种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无法比拟的。”麦肯锡北京和纽约分公司副董事胡忠宾博士向《中国企业家》表示。
在四大行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组织形式上,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可以考虑在四大银行之上先成立单一的银行控股集团公司,然后以此为平台,收购或新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最终形成全能化的金融控股集团。不过,“实践”总是超越“理论”,三家银行系基金公司都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成立。
对此,赵锡军认为,在中国从严格的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转变过程中,可以尝试多种模式。基本出发点只有两个:一是成本,二是法律环境,在充分考虑这两个因素的情况下,金融控股公司的组织结构随着市场的发展可以灵活调整。
“四大商业银行一旦正式开始综合经营,对整个金融行业的竞争格局将产生重大影响。”保险业内人士向记者表示,“从保险行业来看,借助工行的股东优势,银保业务一直是太平人寿的强项。2003年,太平人寿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为24亿元,占该公司当年总保费收入的77%。”这位人士话语中的潜台词是:如果允许银行直接成立保险公司,那么对更多的非银行背景的保险公司将构成极大威胁。
中国保险机构当然不会坐视其变。业内人士透露,尽管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不得用于设立保险业以外的企业。”但事实上,保监会也暗中鼓励有实力的保险企业尽快向其它领域扩张。
继平安集团顺利进军多个金融领域之后,9月底,人保控股旗下的人保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投资官吴明远透露,人保控股计划打造一个跨行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并计划收购一家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
新模式引发监管机构博弈?
在管理层的默许甚至支持下,国内金融资本投资的金融控股公司近两年大有登堂入室之感,但其中蕴含的新问题也已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去年在《金融时报》上发表的《金融混业经营与监管现实》中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是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的现实选择,因此必须把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尽快提上日程。鉴于金融控股公司的单独立法要涉及金融基本法和分业经营制度的重大调整,因此可考虑借鉴日本在这方面的立法经验,先行设立特例法。
不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法学研究员蔡奕认为,在立法也就是混业经营全面展开前,金融集团应该首先将“两墙”机制制度化。因为国际金融业均将“两墙”机制作为混业态势下风险隔离的必要手段。
所谓的“两墙制度”即“防火墙制度”和“中国墙制度”。“防火墙”是以风险为规制对象,强调将异业风险限制在各自业务领域内,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中国墙”则以信息为管制对象,要求禁止或限制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传递,借以防止滥用信息和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所以又称为“信息长城”或“资讯隔离墙”。
蔡奕认为,如果无法形成有效的“两墙”机制,混业经营不可能全面推开,只能以试点方式获得渐进式推进。
“三大监管部门如果能够很好地进行沟通、交流,对于交叉地带的创新业务进行探讨,将会对防火墙制度的构建起到很好的作用。”赵锡军向记者表示。但是,目前三大监管机构的沟通和协作并没有达到比较默契的程度,甚至有些暗中“较劲”。“各个监管机构往往都只站在自身的利益和立场考虑问题。本位主义思想比较严重。”
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在一次金融行业内部交流会上,某监管部门领导表示,金融行业间的竞争和渗透同时带来了各方监管力量的博弈,为了争夺未来监管话语权,监管层鼓励公司向其它领域扩张。而建行、中行申请成立保险公司的事件则可能使这种监管利益矛盾激化。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卫新江对《中国企业家》表示,“此事可能会遇到来自保监会的阻力。”保监会想推混业经营并没有得到批准,使保险行业目前在银行、保险、证券这三大金融业支柱中处于弱势。在保险业经营领域不能得到拓宽的情况下,放宽银行的经营范围,对现有保险公司的发展显然是不公平的。
“目前的混业经营还处于行政指导性,不是法律指导性,这样的混业经营是不公平的混业经营、是无序的混业经营。”卫新江认为,“此事必然会使银行业和保险业双方行政机构展开博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