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4月1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提出证券法的修改应突出保护社会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和完善对上市公司及证券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同时要为资本市场制度创新和产品创新提供发展的空间。
据一位参与修改《证券法》的人士介绍,人大在修改时将会根据温总理的指示对《证券法》修改草案进行调整。
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透露,《证券法》修改草案已形成,将在年内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深圳智多盈分析师余凯表示,从两天内接连出现重要消息的情况看,有关修改证券法的消息明显有着为解决股权分置试点工作保驾护航的含义,因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难度大、任务重,试点工作很容易被视为利空而引起二级市场的波动,因此紧接着提出以保护中小投资者为核心的证券法修改问题其目的是为了稳定人心,由此可以看出管理层对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艰巨性有着清醒的认识并有着充分的准备。
余凯认为,解决股权分置和证券法修改的启动,表明我国证券市场将出现重大的转折,证券市场有望走出低谷,重新踏上正常发展的轨道。
■专家意见
《证券法》应修订四方面内容
对于《证券法》修改内容,记者汇总相关专家意见了解,同现行的《证券法》相比,草案在包括分业经营与监管、现货交易、国企炒股、银行资金入市等四方面均做出不同规定。
分业经营与监管
有关专家认为,现行《证券法》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定,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在修改过程中必须给金融机构混业经营预留法律空间。而且,2003年12月通过的新《商业银行法》已经为商业银行从事信托、证券业务,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预留了空间,《证券法》也应作出相应调整。而现行《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现货交易
现行《证券法》强调资本市场只能搞现货交易,而国务院“九条意见”已正式提出研究开发与股票和债券相关的新品种及其衍生产品,因此应当为金融衍生工具的推出提供法律支持。现行《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这严重阻碍了证券行业的发展。眼下,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委托理财危机、违规国债回购等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券商没有一个合法的融资渠道,证券市场缺乏规范的银证融资平台。因此,应当通过法律修改,让符合条件的券商在一些基本框架下发展融资融券业务。
国企炒股
现行《证券法》有“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等条款,其中的“炒作”、“违规”等定义不清、界限不明,使得这些条款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失之过宽或过严,而且也不符合“九条意见”提出的“鼓励合规资金入市”的精神,因此,在修改中有必要删除上述条款。
银行资金入市
证券法第133条关于银行资金入市的规定。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不适宜银行资金大量地进入股市,而是要通过设立相对独立的投资机构进行投资,以隔离风险。证券法可能会对金融领域的跨行业投资机构的股东资格、控股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等作出相应规定,并增加相应的信息披露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