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出“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按时上缴截至2004年末累计已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其中首笔基金,即累计提取额的50%必须在本月底前缴入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剩余的50%部分在2005年底之前缴清。同时,通知还要求,今年的保险保障基金实行按年计算,分季预缴,保险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缴工作。因此,今年4月下旬前,各保险公司还要再交纳一笔巨款。
保监会的“催缴行动”标志着备受业内外人士关注的保险保障基金即将开始正式运作。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曾表示,10年后保险保障基金预计将达到200亿元的规模,几乎相当于当前国内一个中型保险公司的资产。这笔资金的投资运用问题无疑会引起广泛关注。
据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相关人士介绍,出于节省管理成本的考虑,保监会将在财务会计部之下成立相应的部门进行管理运作,中国保监会设立保险保障基金专门账户并对保险公司实行分户核算,不对保险保障基金收取任何管理费用,同时,保监会目前正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着手组建由保险公司、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组成的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随着基金的壮大以及投资范围的扩展,不排除以后会通过市场化机制招标选择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委托理财机构进行操作。
该人士强调,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运用,仅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等安全性高的渠道,不用于股权投资、房地产投资和其他各类实业投资。他说,为了保障基金的安全增值和透明,保监会将聘请有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完成经审计的保险保障基金财务报告,向有关方面公开具体内容。
但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人士还是向记者表示了自己的隐忧,“业内对于由保监会自己成立部门来运作这笔资金持保留态度。”该人士表示,“毕竟这样做保监会既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游戏的参与者,各个保险公司交了钱但不可能对自己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督。对于这样一笔未来规模很大的基金应该在运作的初期就建立一种完全市场化的透明的运作模式。”本报记者盛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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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业务按比例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布破产等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在1995年的《保险法》和2002年《保险法》修订版中,都有对设立保险保障基金的具体要求,但是以前这些应该缴纳的保险保障资金留在各保险公司账面上,没有做到“集中使用、统筹管理”。
其他金融保障基金
市场经济成熟国家和地区一般都会对金融行业的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尽量减轻其破产给社会带来的危害。最常见的方式是由政府主导、在行业内部设立风险基金,以应付本行业内个别企业破产而形成的无力偿债情形。
除了保险业,在银行业,相对成熟的是存款保险制度,即由在同一市场所有参与经营的银行事前共同出资形成一笔基金或签订事后共同出资的协议,约定在出现参与该制度的银行无力偿债的情况下,来共同承担一定额度的偿债责任。
在证券业,则称为投资者赔偿基金,用来赔偿投资者在买卖证券及期货产品时,因经纪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比如在香港,每名投资者最高可获得15万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