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宪章有话要说,而且一说起来便是长篇大论。 在十届全国政协三次会议上,这位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一下子提出了五项议案,具体涉及到行业诚信、加强企业内控、加快混业经营、加强保险监管、完善企业年金政策等多个方面。 透过这些议案,中国寿险业第一掌门人雄心毕现,金融控股的混业梦想在保险业再度开始编织。 建议保险混业经营 作为金融“混业”的一个切入点,2005年初保险资金直接入市似乎并没有给股市带来明显的利好;然而,这对于一直力争拓宽资金运用渠道的保险公司来说,却显得意义深远。
现行《保险法》第105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在王宪章看来,投资渠道狭窄导致资金运用结构不合理,将会产生一系列不良后果。其中包括:投资固定收益证券的高利率风险;长期资金作短期投资使用,导致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保险资金得不到灵活高效的运用,又将再次形成利差损,影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削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第三方资产管理的竞争能力。而实际上,从“国九条”明确表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形式直接投资资本市场,到保监会颁布《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再到诸如《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的出台,保险资金的运用和投向,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大大超过了《保险法》规定的范围。
王宪章表示,上述政策和法规的出台,是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拓宽的“信号灯”和“指示牌”,应当在《保险法》中加以明确体现。他甚至建议放宽对保险公司进入实业领域的限制,比如允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有发展潜力的国有企业进行收购、兼并和重组,放宽保险资金对于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包括道路交通、市政、环保等回报稳定、收益期长、投资风险小的基础设施项目。
此外,王宪章还表示希望能够允许保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购买高信用等级的外国政府债券。
而在希望投资渠道广泛拓宽的同时,王宪章还认为,混业经营作为保险业制度创新的一个重要内容,是保险公司化解经营风险的需要。
在国内现有的金融控股公司中,商业银行和实业资本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相比之下,保险业走向金融控股落后了一步。”上海一位保险公司的老总表示,“当然,这并不仅仅是我们保险企业努力就可以达到,还需要不少条件,其中政策的放开显得尤为重要。”王宪章建议,应努力为保险业混业经营创造条件。
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还存在着法律障碍和法律空白,他建议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加快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法规研究,为混业经营提供法律基础和制度依据。王认为,应当鼓励保险公司探索混业经营模式,允许保险公司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其他金融机构及相关企业股权,发起成立或参股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与此同时,保险公司应该能够进入第三方资产管理业务领域,即利用集团内部资产管理公司的平台,接受其他保险公司、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企业年金等机构的委托管理资金。
明确企业年金税收政策 根据美国麦肯锡咨询公司的预测,在未来五年内,中国企业年金业务将以年均29%-44%的速度增长,2008年将达到1200亿-2300亿元的市场规模。另根据世界银行专家的预测,2030年,中国养老金资产总额将达到1.8万亿美元。
发展企业年金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并得到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支持。
对此,王宪章说,为了更好地发挥企业年金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作用,建议尽快落实和完善相关政策,以促进企业年金的快速发展。
首先,王宪章认为,企业年金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涉及多个政策领域,而作为其核心内容的财税政策,至今还没有取得实质的突破。对此,王宪章建议国家税务部门尽快明确三个阶段的税收政策:一是交费阶段,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和递延;二是基金累积阶段,包括基金投资的交易税、利息税和资本利得税的计征政策;三是基金给付和中途返还阶段。此外,鉴于在企业年金形成一定规模以前,经营基金管理业务是微利甚至亏损的,建议在起步阶段,给予经营者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年金市场的开发和培育。
目前,虽然包括保险、银行、信托、证券、基金、资产管理公司在内的众多金融机构,都有浓厚的兴趣拓展企业年金业务,但至今还没有一家机构获得相关资格认定,并根据制度框架进入实质性操作。
王宪章在提案中指出,企业年金参与者涉及到多个领域,审批和监管涉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多个政府部门。为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明确监管职责,建议尽快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确保企业年金政策的统一、联动和有效。
王宪章的五项提案: 完善企业年金发展政策 加强保险企业内控体系建设 积极发展我国慈善事业 加强保险业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保险业混业经营发展立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