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中国机遇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机遇



一、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的现状

1995年通过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银行和企业投资,以利银行资金的运作安全。1995年通过的《保险法》第5条规定:经营商业保险业务,必须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第91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1998年通过的《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采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2001年通过的《信托法》第12条规定: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

以上几部法律的先后出台。以及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的分设。构建了中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格局。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前不久召开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他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一)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的特殊背景

1、混业经营的尝试

在1993年以前,中国金融业也曾经进行过混业经营的试点,但是由于当时经济过热,金融秩序混乱,管理水平较低,银行业信托业证券业混业经营产生大量违规操作,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从事投机买卖,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经济泡沫膨胀。

2、现实的选择

在这种形势下,出于安全性考虑,中央政府审时度势,决定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1993年11月、12月国务院先后在有关文件中,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1995年我国颁布的商业银行法则将分业经营作为法律确定下来。这些金融法律、法规的实施,完全隔断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资金联系,这是针对现实采取的一种理智的选择。

(二)控制金融风险和促进金融发展的权衡

金融风险和金融发展是并存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大,但发展则是防范风险的目的,如果不发展了,金融风险不存在了,但最大的风险就会出现了:经济停滞了。经济规律告诉我们:只有在发展中防范金融风险。

20世纪90年代中国金融改革选择了以安全性为主的取向,我们选择了渐进模式,无论是金融机构的改革,还是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的改革,都是逐步推进、渐次进行的。也就是说,并不一味强调金融改革的单项超前,而是顾及经济过程的承受能力。

  在我们吸收、消化混业经营带来的消极影响,确立金融体制改革方案,并推进金融机构实行企业化经营时,在治乱中又不知不觉地走上了单一化的轨道。中小金融机构难以生存,它们的存款向国有大银行集中;政策性银行作用不够明显,国有商业银行仍然承担大量政策性贷款;信用合作系统逐步变成商业银行;大量信托公司重新整合,方向迷茫;在金融全球化的推动下金融业分业经营逐步转为综合经营给我们带来不少的冲击。凡此种种,都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下一步怎么走。

(三)坚持分业经营的总体框架

1997年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针对当时金融秩序严重混乱和金融监管力量相对薄弱的实际情况,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也是分业经营。文件起草时,并不是没有看到世界范围内已经出现了综合经营的现实和进一步的发展趋势,而是冷静分析了金融秩序混乱与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很大相关性,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必须那样去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曾在今年4月说,在较长的时间里,中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从今年开始,中国对所有商业银行实行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并参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呆账准备金提取和核销制度。中国将实行谨慎会计制度,以提高商业银行实际盈利水平。他同时透露,截至今年4月底,中国外汇储备已达2338亿美元,比年初增加216亿美元。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有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经过几年的实践,再回过头来看,证明当时中央决策是正确的。没有持续几年的分业经营,金融秩序到不了今天这个样子。即使在今天,坚持分业经营总体框架,仍然是需要的。因为基本国情仍然是金融机构自我约束能力和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均不强,分业经营框架放得过宽,“防火墙”太低,风险将会很大。

 经济全球化条件下中国金融机构业务划分及信托业的发展机遇

(四)我国现阶段金融分业经营的必要性分析

虽然金融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但在我国,由于我们的相关法规不健全、金融领域的监管还缺乏力度,银行本身的风险意识不高,内部约束机制还未真正得以建立,所以我国目前实行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是必要的。我国金融业目前尚未取得混业经营的“资质”,在一种重要的制度选择面前,现实性是重要条件。对于中国金融业而言,分业经营是权宜之计。

1、商业银行改革不彻底。我国虽然于1996年就提出了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目标,并致力于解决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但时至今日,不仅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是政企不分、依靠行政约束的国有企业,而且20世纪80年代以来组建的那些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产权制度上有所改革,实现了多元化,但在体制和风险控制上仍趋同于国有商业银行。

2、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一是金融工具种类少且发展极不平衡。目前,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国债市场的份额占到60%左右,股票市场为35%,企业债券和基金市场占不到5%。。二是市场分割,缺乏流动性。低流动性必然带来高风险性,中国最大的金融风险并不是来自银行体系,而是来自股市和债市。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实行全能银行制度,势必将资本市场上的风险转移到银行体系内,再加上银行体系自身的风险,从而使银行体系内的风险大大膨胀。

3、金融监管经验不足。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只有20年时间,自决定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来不足十年时间,且至今尚未形成完全的市场经济,新的监管体系的形成以中国保监会的成立为标志刚刚不过两年时间。而美国自建国时开始实行的就是市场经济,到现在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了。相比之下我国监管机构的经验十分缺乏,不具备应付各种复杂的市场行为和违规行为的能力。金融监管是用来对付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分业制下商业银行尚且能饶过金融监管,全能制更会为银行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提供“温床”,银行利用其方便快捷、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渠道和监管当局开展“猫捉老鼠”的游戏。这就对金管当局的监督能力和效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多以强制性措施为主,缺乏科学完善的监管手段,其经验和能力都不足以应付银行的全能制趋势。

(五)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出现了互相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

1、政策取向

其实,自从1999年美国、日本混业经营转变后,我国的政策取向已经开始逐渐放松:中国人民银行在1999年8月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可以开办金融衍生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以及投资基金托管、信息咨询、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200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可以发起、设立投资基金或基金管理公司,并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可以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同业拆借等其他相关业务。另外,在审批环节方面也进行了简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也已经从今年10月起开始执行,规定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管理公司也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政策已经从法律制度上保证了银行向证券业务延伸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2、四个行业的经营创新

(1)银行与证券业的合作。

在这场资源争夺战中,各家银行都纷纷推出“银证通”等业务,银行业以其众多的网点占得优势。目前,浦发银行与光大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民生银行与银河证券签订了全面合作协议,深发展也与华夏证券公司展开全面合作,证券业务的放开无疑为银行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目前情形来看,单纯从证券代理角度,或者是柜台业务,由于制度以及自身因素,3家上市银行可能获益并不会很大,但隐藏在后面更多的银行证券延伸业务,如委托管理、财务顾问等将会是其业务创新的重点。

(2)银行与保险业的合作

不久前,国内两大金融巨头中国银行与平安保险合作推广“银保通”业务,共同打造未来金融服务新模式。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原则,为客户提供便捷、周到的产品和服务,提高银行和保险公司各自价值以及整体竞争力,为创立新的业务模式和利润增长点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双方的合作将涉及到较以往更加广阔的领域,如更新销售观念,改善工作技能,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中行与平安各自专业化优势,合作推广“银保通”,专家理财柜面系统等,从而优势互补,达到更专业,更紧密,更持续的合作高度。双方达成共识,我国金融业已从20世纪初以产品为主导到现在以建立客户关系为主导,金融服务业服务重点已经转移到客户的满意度、客户服务和为了公司及客户的长期利益的价值层面。竞争的增强使客户对服务有了更好和更多的关注。银保合作作为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共同事业,正是利用各自优势满足客户的需求。

(3)银行、证券、保险与信托业的合作

伴随着信证的分离,原信托公司的营业网点已剥离出去,这对信托公司的业务拓展和产品营销形成一定制约。然而,从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来看,信托投资公司利用其他金融机构的零售渠道推销产品,在目前其他金融机构零售业务品种单一、业务量小的情形下,将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运营效率。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证券和保险的合作首先是体现在其零售业务的互相配合上。

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业务特别是基金业务,均需要有托管银行和推介机构的强力支撑,这就构成了信托与银行的深层次的合作,在信托公司开展业务的同时增加了银行的中间业务,进而形成优势互补,实现双赢。

信托投资公司投资于证券市场,必须要通过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渠道,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是证券市场上的大型机构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在投资银行业务领域,信托公司的多元化手段与证券公司的专属性资质相结合,必然会形成强强联合的倍增效应。

信托经营范围的多元化决定了信托投资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多余其他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同时合作领域的扩大将形成在经营服务层面和业务品种层面的混业经营模式。

(4)“互为客户”的理念

目前银、证、保、信间的竞争主要在于对一种资源分配上,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共享客户资源并互为客户是摆脱目前尴尬处境最富成效的一种做法。这样,彼此都能拥有共同的客户资源,尤其互为客户更能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比如保险公司将其资金委托给证券公司,不仅使保险资金突破目前的限制,增加入市资金,获得更多收益,也能极大拓展证券公司的资金来源和数量。其实银证保合作的核心是互为客户,彼此间在为开发一个共同客户市场努力。除了能壮大自身实力,而且正因有这些客户资源,也使国外的金融机构不能不对国内机构十分重视。因为不管是美国银行、花旗银行还是摩根士丹利,到中国,他所感兴趣还是你的客户。这样,国内金融机构就可以比较从容应对入世后由于国外金融机构的大举进入而带来的种种压力和挑战。

二、我国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的现实选择

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经济全球化的强大趋势和影响下,在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特殊背景下,我们既不能不顾实际情况,盲目跟随潮流,又不能继续按部就班,无视巨大的压力和面临的挑战。那么中国的金融机构运营模式究竟应该走向何处?金融控股公司无疑是一个现实的选择。

(一)何谓金融控股公司

所谓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母公司以金融为主导,并通过控股兼营工业、服务业的控股公司、它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的高级形态和有效形式,也是金融领域内极具代表性的混业经营组织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大多数金融集团都以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金融控股公司通常可分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性控股公司两种类型。在西方国家,金融控股公司大多都以混合型控股公司的形式存在,即母公司除了从事主导性的金融服务外,还通过控股经营工业、商业、贸易、建筑、运输、不动产等其他非金融领域的经营管理活动。金融控股公司区别于其它控股公司的根本特征在于金融控股公司是以金融业务为依托和主体的,并且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及金融管理体系的变迁,金融控股公司所涵盖的金融业务范围将逐步拓展,最终将发展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租赁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多元化、全方位的金融控股公司。

(二)我国现存金融控股公司模式

1995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摩根斯坦利合作成立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与香港东亚银行合作在香港收购擅长投资银行业务的国民西敏银行下属的西敏证券,合作建立工商东亚金融控股公司,从事香港和内地的投资银行业务;中国银行在英国设立进行投资银行业务的中银国际,实现业务的国际化等。而更为典型的当数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光大集团,它们分别代表了金融控股公司两种不同的模式。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一家以信托公司名义注册的公司,目前旗下拥有22家全资子公司、6家控股公司、5家上市公司、8家港澳和境外子公司、3个境外代表机构,涉及国外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实业、房地产、旅游以及贸易等几乎是全方位的行业。截至1999年底,中信公司的总资产为2681.77亿元;当年利润为22.87亿元。中信公司当属不折不扣的具有相当规模和实力的经营性金融控股公司。目前,该公司正加快组建中信金融控股公司,预计年底会筹组完成,筹建中的中信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资产将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以及保险等业务。

中国光大集团作为纯粹金融控股公司的代表,拥有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和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同时持有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的19%左右的股权,还拥有在香港上市的子公司光大控股、光大国际和香港建设公司。光大集团北京总部和光大集团香港总部各自为独立法人,分别直接、交叉控制着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实业等涉及各行业的上市、非上市公司19家和10家,间接控制的孙子公司几十家。光大控股公司是香港一家合资寿险公司三大股东之一,去年12月15日,光大集团又宣布与加拿大永明人寿保险公司共同组建中加合资人寿保险公司,近日又与太平洋保险公司展开全面合作。可见,光大集团目前的业务格局已是一个金融超市式的全能化金融集团的雏形。

金融控股公司是我国将来金融体系中深层次、高级别的组织形式,也是目前不少金融机构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在涉及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诸多金融领域获得控制权或投票权,就意味着其在整个货币和资本市场都具备了相当的主动性和竞争力。在市场竞争机制及优胜劣汰规则日趋现实和残酷的情形下,我国各大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调整自己的战略定位,积极寻找迈向金融控股公司的可行方式已是必然。

三、《信托法》的实施,为信托业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

2001年10月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以下简称《信托法》)正式施行。在中国即将加入WTO之际,《信托法》的颁布实施,以法律制度的形式确立了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独特功能和经济价值,为我国信托市场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规范了信托市场

1、填补了立法空白。目前,我国法律对委托、监护、捐赠和遗嘱等制度均作了规定,但惟独缺乏对信托方面的法律规定,《信托法》的出台填补我国这方面的立法空白。

2、确立了信托制度。由于信托的特性是委托人将财产交由专门受托人进行管理运作,能够有效地提高资产管理效益,保证资金安全,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所以它是委托、监护、捐赠和遗嘱等类似于信托的制度所不可替代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信托法》的出台使这种新的财产管理法制得以确立。

3、规范了信托市场。1979年我国信托业开始恢复和发展,二十年来,我国信托业的发展极不规范。一方面,多数信托机构将“信托业务”办成“信贷业务”,只有“信托”之名而无“信托”之实,信托机构的信托本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财产管理机构层出不穷,它们在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外从事着名目繁多的理财活动,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信托法》作为调整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对各种信托财产管理活动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各种理财机构必须按照《信托法》的规范进行运作,无疑为中国信托市场的规范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保障。

可以说,《信托法》从制度上肯定了信托业在我国现行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必要性,为我国信托市场构筑了基本的制度框架,将信托活动纳入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二)保护了投资者利益

《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独立性条款的规定决定了信托是一种能够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的财产管理制度。现实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国外财产管理市场发展的自然选择结果表明,保障投资人的利益是现代财产管理制度的一个基本原则。在信托关系中,一方面,信托财产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破产隔离效应,信托财产能够免受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与信托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之间存在的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影响,同时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时采用分别管理、分别计账的原则,这对于保障委托人的意愿和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是非常有效的;另一方面,受托人的法定职责,即受托人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应承担法律的规定,也可促使信托财产得到有效的管理和运用。

(三)促进了信托公司的发展

《信托法》规定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开展的具体的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探索从事资金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动产和不动产信托及公益信托等金融信托品种的设计,探索有关产业基金、风险基金、社保基金和成立基金公司的工作,这样就拓展了信托业务空间,谋求更大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依据《信托法》,按照市场资源有效配置原则,体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经营内涵,规范开展信托业务,做到既有延续性,又有创新性,充分发挥信托专业理财的优势,在金融市场上寻求更大的发展。

四、信托市场前景广阔,信托需求空间巨大

(一)信托市场需求分析

1、财产管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随着社会财富的急剧增长及财产所有权制度的日益多元化,中国的财产管理市场逐步形成,大量流动财产急需规范管理,信托以其投资领域的多元化,信托制度的特殊性成为某些财产管理最恰当的出路与方法。

(1)机构财产拥有者。地方政府的预算外资金、中央和地方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社会公益基金、社会保障资金、企业闲置财产、不能亲自管理的财产等,亟待金融中介来提供专业化的财产管理服务。

(2)个人财产拥有者。当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已达8万亿元,需要借助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来实现财富的保值与增值。这正是信托投资公司大展身手的良好时机,居民的投资理财很可能成为信托业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2、资产管理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企业经营体制和融资机制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要求金融中介提供财产管理、资本运营和长期融资等金融服务。比如,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发生的资产重组、购并等资本运营活动,需要信托投资公司这样的金融中介的参与和运作。高新技术和民营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将对信托的长期融资功能产生大量需求。

3、资本市场对信托的需求

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更多机构投资者的介入。信托投资公司就是此类机构投资者之一。一方面信托管理的资金大多是中长期资金,通过信托投资方式加以运用,可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稳定的投资资金;另一方面通过信托业务的集合运作,原本分散的、小额的资金集中于信托公司名下,从而将本来带有投机性的个人投资者转变为资本市场中具有理性的机构投资者,起到稳定资本市场的作用。

(二)信托投资的主要领域

1、实业投资领域

信托业可以投资于实业是信托区别于其他金融行业的重要特征之一。信托可以管理产业基金或创业基金,接受各种以实业投资为方向的专业资金信托,还可以积极参与基础建设和政府重点建设,提供各种形式的项目融资,通过发行信托收益凭证,如发行高速公路收费权收益凭证、电力等公用事业收益凭证等。由于基础建设具有收益稳定的特点,对追求长期收益稳定的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有相当的吸引力。

2、资产管理领域

信托投资公司在资产管理市场中,可以根据我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点,充分挖掘自身的优势业务。信托投资业务在改善股权结构,职工持股、期权设计、股份化改造中都具有相当优势。另外,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地位,能够使不良资产与债权债务人的其它利益相区隔,因此在盘活不良资产,优化资源配置中,信托也具有永恒的市场。

3、产、融资本相互融合

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一般的规律是:第一阶段,大型产业集团建立财务公司;第二阶段,优势企业参股控股金融机构。在这一过程中,财务公司体现出对集团外部的投融资功能相对弱化的局限性,银行、证券公司体现出业务范围相对狭小,对集团企业的微观层面支持力度有限的局限性。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具有融资服务的功能,对于银行可以提供直接投资服务,不仅可以募集负债性资金,还可以募集资本性资金;对于证券公司,不仅可以为上市公司提供服务,还可以为各种非上市企业提供融投资服务。从这个意义上看,信托投资公司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的理想结合点,信托投资公司完全可以结合自己的资产管理优势,寻找一条依托产业资本的发展之路。

综上所述,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新经济形式下,我国信托业已基本具备了相对完善的法律环境和市场发展空间。尽管在我国当前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的体制下,各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类业务均面临不同程度的制约,但由于信托业投资领域的多元化和经营手段的多元化,使之面临空前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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