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论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国内外保险发展的实践表明: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其作用的升华,也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社会赋予保险业的一项责任。团体保险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成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领域的一种“中间业务”,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不能不重视并努力创造条件,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一、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

社会管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管理是指对一切社会活动领域的管理,包括政治管理、经济管理、社会文化生活管理等。狭义的社会管理主要指对社会治安、人口、环境、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管理。长期以来,社会管理和政治统制被作为政府的两大职能,主要由特定的政府组织和机构通过特殊的社会管理手段来组织实施,并且,社会管理为政治统制职能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具体内容会发生相应的改变,同时,承担社会管理功能的主体也会相应调整,即不仅仅局限于政府组织和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就我国目前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主要是政府为推动社会进步,建立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对各类社会公共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主要由我国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司法等部门承担。他们以改善、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为目标,大力发展社会各项公共事业,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保护环境和生态,促进文化、卫生、体育及保健事业的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管理主体的多元化趋势已经形成,政府宏观职能的强化和微观职能的弱化,要求企业和“第三部门”也作为社会管理主体,承担社会管理责任。企业和“第三部门” (指社会中介机构)承担的社会管理功能主要是根据企业、行业的特点,承担社会管理中某一部分职能,不同于政府承担的全方位的社会管理职能。保险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风险管理部门,主要是从维护社会经济稳定,安定人们生活,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社会管理功能。

从国外团体保险发展的情况看,团体保险除了与其他保险业务一样,通过给付职能发挥社会管理功能外,还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进一步凸现其社会管理功能。团体人身保险产生于员工福利的需要。员工福利计划出现于欧洲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换时期,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但员工福利计划作为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福利的总和,在不同国家和同一国家不同时期包括的内容各有不同,甚至在同一个国家不同的部门,其内容也有不同的界定,如美国安全署对员工福利计划的定义是:员工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失业、退休时,提供的安全保障。而美国商会的定义则是指直接津贴(工资)以外的任何形态的津贴。随着全球化的推进,员工福利计划在不断发展,并成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成部分,发挥重要的稳定社会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企业也将员工福利计划作为管理员工的“金手铐”,成为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战略。员工则将员工福利计划作为自己享有的一项权利。团体保险是保险公司介入员工福利计划的重要渠道,已成为保险公司的重要业务。以美国为例,在美国的寿险市场上,团体保险占有40%以上的市场份额。除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外,大多数美国企业都为员工建立了补充养老计划,同时还为员工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保险、医疗津贴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定期或终身寿险等多项保险。在我国,虽然员工福利计划尚不普及,也不规范,但许多企业已经初步具有员工福利计划的理念,并重视为员工提供工资之外的福利。可以预见:随着加入WTO后越来越多的外资企业进入我国,员工福利计划将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所采用。

在我国,员工福利计划的不普遍、不规范无疑影响了团体保险的发展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但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一些现行管理规定和政策,已为团体保险业务提供了发展的空间,为团体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平台。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城市职工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分别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提供补充,成为城市居民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第二部分第十条规定:“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文。同时,鼓励开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该规定表明:“企业年金”在我国政府政策法规中首次出现,并采取与国际接轨的基金积累制度,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列文的规定,扫除了企业费用开支的顾虑,为开办团体年金保险业务创造了有利条件。与此同时,在第四部分第四条还规定:

“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要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妥善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建立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百分之四以内的从成本中列文。”这无疑也为保险公司以团体医疗保险方式介入该领域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充分发挥团体保险功能应具备的条件

分析西方国家团体保险所发挥的社会管理功能,不难发现,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有条件的,主要包括:

1、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政策支持和有效监管

如果说社会管理功能是保险公司的一项责任,那么,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责、权、利的结合,经营团体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需享受国家赋予的相应的权利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国外团体保险发展的情况看,其权利除了与一般企业一样,享有国家所创造的公平的市场环境的权利外,还必须享有国家对团体保险给予特殊政策支持的权利,这些权利也是保险公司作为企业获得相应利益的保证。

国家对团体保险的特殊政策支持,主要体现为对团体保险(特别是团体年金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制度作为国民经济调控的主要手段和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团体年金保险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税收优惠或豁免政策是政府对企业年金最重要、最主要的支持、鼓励手段。国外大部分国家在税法中为企业年金设立专门的条款,对发展企业年金实施免税鼓励政策,如:允许雇主与雇员从他们的税前收入中扣除养老金缴费额,并减免养老金投资收益所得税,但对待养老金领取时则像对待其他应纳税收入一样,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一些经合组织国家中1,估计政府用于企业年金保险税收减让的隐性支出达到了政府在公共养老保险显性财政文出的20%-40%。在美国和澳大利亚,该项隐性文出约为GDP的1%,英国为3%。

由于各国的团体保险,包括企业年金保险都是实行市场化经营,因此,国家对团体保险的有效监管也是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重要保证。有效监管取决于监管主体的专业性、监管依据的完备性和监管内容的科学性。保险监管主体实施对团体保险的监管,但相关管理主体也会对团体保险(主要是年金保险)有关领域实施监管。团体保险监管所依据的法律体系包括保险法规和与团体保险相关领域的法规,如美国的《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英国的《公司法》等都有对员工福利计划的规定,并对企业年金保险产生影响。监管内容的科学性则表现为能根据团体保险的特点,对团体保险的经营全过程进行监管。有效监管通过为团体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而促进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2、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和业务创新

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与保险公司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不断创新,规范经营有密切的关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保险公司通过介入员工福利计划开展团体保险业务时,其竞争对手不仅是其他的保险公司,而且还包括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银行等。保险公司必需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包括精算和风险管理优势、产品开发优势和资产管理优势,发挥对风险的分散和保障功能,规范各类业务,使团体健康险、意外险、定期和终身寿险等险种在员工福利计划中对疾病、伤残、失业等风险因素较大的领域发挥突出的作用。实践表明,许多基金公司、投资银行、信托机构都将其管理的养老基金中有关伤残和死亡风险,转嫁给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在团体保险中,不断创新产品,完善营销方式,使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的得到充分发挥。

3、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

在许多国家,由于参与员工福利计划的团体保险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与一般业务相比,具有一定的“半官方性质”,但这丝毫不影响团体保险的市场化运作。对于团体保险市场而言,与一般市场相同,需求者对供给者产生较大的影响。企业作为团体保险的需求方,对团体保险的认识和采取的行动,直接决定和影响团体保险业务的发展.在许多发达国家,大多数企业都能充分认识并利用团体保险在增强员工向心力,吸收、留住有才干的员工,塑造良好的企业氛围等方面的作用,认识到团体保险与个人保险相比的低成本特点、团体保险与年金市场其他经营主体相比的精算优势和产品开发优势。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正确认识,使得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具有坚实的基础。

三、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现实评价与对策选择

从总体来看,我国团体保险规模较小,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并不理想,甚至由于一些团体保险业务的不规范,使得保险业背上了“洗钱”的黑名,助长了一些企业逃避财务管理乃至腐败的不正之风。究其原因,实际上是充分发挥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条件不完全具备。一方面,政府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税收优惠政策未落实,使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缺乏与之相对称的“权利”;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团体业务经营的不规范和企业对团体保险的“滥用”,使保险公司在一定意义上成为企业的帐外存款机构、固有资产流失的渠道。

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团体保险健康发展为前提的,而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又是以国家的政策支持、保险监管的完善、保险公司的规范运作以及企业的正确认识为条件的。随着我国经济转型、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以及外资企业进入带来的企业年金等国际通行规则,越来越多的企业将认识到以奖金加实物为标志的传统福利模式已经难以满足员工的要求。与此同时,保险公司理财顾问和风险管理咨询者角色的进一步确立和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进一步放宽,企业将更多地通过团体保险手段,解决人力资源管理、激励机制落实和为员工理财等问题,团体保险的需求将呈现旺盛的态势。为此,应立足于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来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

1、政府应为发挥团体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启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明确了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以从成本中列文,而对企业年金的投资收益尚无明确的免税政策,弱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相关研究表明2:通过税惠政策来促进企业年金发展,是一条成本很低的政策。以2001年为例,当对缴费阶段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免征,且无免税上限时,税收减少153亿元;若有工资总额4%的免税上限,税收减少124亿元,占财政收入和税收总额的1%左右。而通过税惠政策下的激励作用,2001年养老金增长可以达到416亿-540亿元,但是根据估算,在2001年由商业保险公司实现的团体年金保险规模在100亿元左右,考虑到团险个做的影响,团体年金保险市场的总规模不会超过150亿元,也就是说企业年金发展的"缺口"为260亿-400亿元左右,可见,通过税惠政策可以有效克服“企业年金发展压制”的局面,极大地推动团体保险的发展,进而推动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第二,完善与团体保险相关的管理规定,适时制定相关法规,团体保险的发展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不仅决定于约束团体保险本身的法律、法规,而且还受制于与之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团体年金就会受到企业年金相关法规的影响。从目前情况看,虽然我国对企业年金确定了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大原则,但一方面对具体运营和管理尚未制定标准加以规范,另一方面是对基金经办机构尚未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基金的安全得不到切实保障,基金投资回报率难以达到预期水平。同时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信托法》、《投资基金法》、《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的缺位,都影响到团体年金保险的发展。因此,政府应完善相关管理规定,在条件成熟后,颁布相关法规。

第三,规范补充养老、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主体,完善团体保险经营的市场环境。毫无疑问,我国保险公司具有团体保险经营的权利。但从目前关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来看,保险公司处于尴尬的境地。首先,在国务院国发〔2000〕42号文件《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通知中,对于企业年金保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经营主体并没有明确界定,现实生活中,大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少部分由企业自办、商业保险公司或工会经办。而保险公司与社会保险部门、工会的性质决定,他们是完全不平等的竞争对手,如果一定放在一个平台上竞争,必然影响这些业务的发展。鉴于社保机构本身的特殊性质,且目前已不堪社会保险改革的重负,因此不应该作为经营企业年金的主体。同时,工会组织也不具备经营企业年金的资格。

 论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2、保监会应加强监管与协调工作,为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提供保证

保监会应以行业管理者的身份,对团体保险业务进行科学的监管。首先,制定团体保险的管理规定,从产品开发、展业、赔付等方面作出系统的、原则性的规定。同时,重视对团体年金表的编制工作,针对团体保险的特点进行条款和费率监管;第二,建立团体保险销售资格认证制度,对团体保险销售渠道的管理作出相应调整;第三,针对团体保险市场的无序竞争(一方面是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另一方面是人寿保险公司内部的恶性竞争)加以规范,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第四,对团体保险业务中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确保团体保险市场业务的规范。

保监会还应以行业领导者的身份,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协调工作。保监会作为行业领导者,有研究和拟定保险业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行业规划的职责。在团体保险发展中,广泛涉及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制度规定。而我国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制度在制定政策、宏观调控、运营监督等多方面又涉及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如政府在企业年金的管理调控中,就涉及到企业年金计划的制定、企业年金理事会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参保人个人账户的建立和账户管理机构的选择、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以及企业年金的支付等业务流程的各个环节。保险公司一旦以团体年金保险参与,必然与相关机构或管理部门(如财政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会计、财务、审计、统计等部门)发生密切的关系,产生许多需要协调的事项,其中许多工作只能由保监会以行业领导者的身份出面,与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进行协调。在团体保险中,充分发挥保监会的外部协调作用,也是团体保险的健康发展和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发挥的一项重要保证。

3、保险公司应重视团体业务的创新,规范业务的经营,为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提供坚实的基础

首先,保险公司应对市场进行细分,针对不同的需求,进行团体保险的创新。国外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是以多样化的团体保险产品为载体的。实际上,不同行业、不同经济类型的企业及其不同发展阶段对团体保险有不同的要求。国外众多的团体保险产品,如团体定期人寿保险、团体遗属收入保险、团体万能人寿保险、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团体信用健康保险、团体延迟年金计划、团体终身寿险等等,正是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开发出来的。相比之下,我国现行的许多团体保险产品没有针对性,对市场需求反应迟钝,应变能力不强,种类少,难于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因此,必需针对不同的需求,如大团体保险的创新力度。

第二,探索新的团体保险销售模式,建立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目前,国内寿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即所谓的三支队伍——直销、营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由于保监会明文规定,个人代理人不能代理团体业务,所以,团体保险只能通过直销和代理公司代办的渠道,且从业人员素质普遍不高,造成团体业务长期粗放管理,展业凭关系,靠回扣,没有风险评估、计划设计等高服务内涵。此外,团体保险业务销售渠道不专业,客观上造成了个人业务与团体业务、营销业务与手续费业务的交叉与混乱。因此,应根据市场发展和各公司的经营策略,探索新型销售渠道。与此同时,还应重视对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的建设。团体保险的专业服务人员应成为企事业单位的福利保险顾问,可以从保障、福利、法律、财税等方面向企业提出保险建议,为企业设计科学的保险计划。这就要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关的社保、法律、财税、医疗、金融、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前瞻性、创造性的思维优势。鉴于目前这类专业人才的匮乏,保险公司应加大培养力度,提升团体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第三,建立以客户为导向的业务管控系统。团体保险的特点决定,应建立产品线与客户线相结合的管控体系。同时,整合公司内部资源。如将团体医疗、团体年金、团体健康保险等整合在一起,提高管理和销售效率.客户线可以按行业、规模、经济性质分别设置。团体保险的管理组织应围绕业务流程设置,缩小管理跨度,体现高效协作。在具体服务上,建立高品质、高附加值、交互式的服务理念。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建立信息对称的服务关系。一方面保险公司要将团险资讯及时传送给客户,另一方面,客户也可及时将与服务有关的内部资讯提供给保险公司。

第四,以规范经营引导企业的保险意识,尽快改变目前的粗放式经营模式。目前,资金型业务,赔本赚吆喝,保险公司“返费让利”使企业对团体保险产生许多误解。当务之急是从长计议,处理好企业的现实需要与团体保险发展的关系,对于企业提出的不合理的要求,不能盲目迎合,对于企业提出保险公司尚未开发的产品和尚未提供的服务需求,也不能置之不理。

4、提高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为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创造更大的空间

社会公众对团体保险的认识,直接决定其投保行为。目前,企业“滥用”团体人身保险问题突出,投保动机不端正,类似逃避财务监管、企业关键人物 (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得保险公司承诺的回扣(或手续费)、企业与保险公司的特殊关系、为抢在企业破产、兼并、收购等情况发生前为员工创造福利等而投保的占有一定的比重.因此,通过多种渠道,包括召开由企业和新闻媒体参加的产品报告会(说明会)、印刷宣传资料、利用电视、报刊杂志广告等多渠道,提高企业对团体保险的作用及其社会管理功能的认识。

总之,团体保险具有突出的社会管理功能,而这一功能的实现是有条件的。只要我们多方共同努力,创造条件,我国团体保险社会管理功能将会得到充分的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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