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创新业务 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一、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放和创新市场定位与战略目标

  

  ㈠ 市场定位

  

  过去信托投资公司实行高度银行化的混业经营模式,经营的产品或者业务主要以银行、证券和投资业务为主。根据国务院整顿信托业的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将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彻底调整原有业务定位,把其办成一个主要经营受托理财业务的金融机构。据此,今后信托投资公司的基本市场定位和基本功能如下:

  1.作为资产管理机构,发挥社会理财职能。公司通过接受客户的各种资产委托,代为管理、运用、处分委托资产,可以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或者客户的其他特定目的,从而发挥财产管理功能,提升社会财富的管理效益。

  2.作为货币经营机构,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公司办理的资金信托业务,是一种货币经营行为。通过吸收信托资金,公司可以集中社会信用,又通过在货币市场上运用信托资金(同业拆放、贷款等),发挥中长期金融功能,从而健全金融体系,完善金融功能。

  3.作为机构投资者,发挥社会投资功能。公司通过运用信托资金和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和直接投资,成为机构投资者,从而拓宽投资渠道,健全投资体系,发挥社会投资功能。

  4.作为投资银行类机构,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公司通过直接或者间接经营各类投资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资产重组、兼并收购、财务顾问、经济咨询等服务,发挥金融中介服务功能。

  ㈡ 战略目标

  

  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加入WTO使信托业发展充满机遇与挑战,信托投资公司的发展战略应融入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流,发挥地方金融机构的职能和作用,构建地方金融体系,将建设成为功能齐全的投资银行型地方金融机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通过3—5年时间,可将其发展为立足于地方市场、面向全国市场的、以经营信托业务为主的一流投资银行型金融控股公司或者专业型信托投资公司,为政府调控产权市场、资本市场,为国际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提供全面而有特色的金融服务。

  

  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产品和业务开发和创新方面应不断进行金融创新、锐意改革、强化管理、稳健经营,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二、信托投资公司经营范围与核心业务和产品

  

  ㈠ 经营范围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今后可从事以下业务和产品: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2.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即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作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以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

  

  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6.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7.代保管业务。

  

  8.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9.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10.外汇信托业务。

  

  11.同业拆借。

  

 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研究
  12.自有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3.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即委托人将自己无法或者不能亲自管理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法规限制其亲自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公司,按照约定的条件和目的,进行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㈡ 核心业务和产品

  

  按照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及战略目标,结合信托业的法定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重新登记后的核心业务,将主要限于以下三类:

  

  第一类:资产管理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公司利润增长的主要来源。资产管理业务有两种法律形式:一是信托,委托人需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则以自己的名义加以管理。具体经营按照《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业务规则进行。二是代理,委托人无需将委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业以委托人自己名义从事管理活动,具体经营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委托代理和《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进行。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以信托业务为主。

  

  第二类:投资银行业务。这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利润来源,也是资产管理业务的重要辅助性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将依托于公司的知名度及策划力,在基金管理、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财务顾问、项目融资、经济咨询、债券承销业务、项目孵化等业务领域大力开拓,并结合资金信托及自有资产管理业务不断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逐步树立金融服务的企业品牌。信托投资公司参与投资银行业务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间接方式,主要通过投资入股方式介入公募基金管理以及传统的券商业务(证券经纪和证券承销业务);另一种是直接方式,直接经营企业并购、资产重组等业务。在投资银行业务,以直接经营方式为主。

  

  第三类:自营业务。即自有资金的运用。自营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前提,是信托投资公司短期内的重要利润,其规模大小和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自有资金可以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证券投资和实业投资等。

  

  三类核心业务: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经营的核心业务和产品具体内容见下文。

  三、信托投资公司信托业务与信托品种

  

  信托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导业务。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信托自身的特点和市场的需要,开发和经营以下信托品种:

  

  ㈠ 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按照受托财产的种类,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可以分为资金信托、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1.资金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主板及二板的股票一、二级市场、购买国债、基金、投资高新技术及基础环保产业以及开展信托贷款业务。

  2.财产信托。指委托人将自己的动产、房产、地产以及版权、知识产权等财产、财产权,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和处分的业务活动。财产信托又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品种:

  ⑴动产信托。从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当前着重结合企业设备融资需要,开发动产设备信托。即由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接受设备制造商的委托,将相关动产设备租卖给需要设备的厂商,既可以帮助设备制造商销售设备,又能达到帮助急需设备而又缺乏资金的厂商融资的目的。

  ⑵不动产信托。包括房产信托和地产信托。可以利用信托的投资、保障功能,配合房地产的开发、销售和管理。

  ⑶有价证券信托。包括管理有价证券信托和运用有价证券信托。当前着重开展表决权信托,通过接受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委托,集中行使股份上的权利包括表决权,达到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的目的。

  ⑷金钱债权信托。接受债权人的委托,利用金融创新手段,盘活债权。结合改善银行资产结构等需要,当前重点开拓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信托业务。

  ⑸知识产权信托。重点探索专利权信托,参与风险投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3.综合信托。指信托财产既包括资金也包括财产的信托业务。当前可重点开拓国有资产信托和企业经营权信托,以由信托关系产生的明确的产权主体地位,通过规范的市场运作,达到促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信托投资公司近期应以资金信托为主。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业务开展要循序渐进,当资金信托这种理财方式逐渐被整个社会所认同、信托公司的社会声誉得到一定恢复时,再渐次推出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财产信托与综合信托。

  ㈡ 私益信托与公益信托

  按照信托目的不同,信托投资公司可开展的信托业务包括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私益信托的受益人是具有自身利益的机构和个人,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社会本身。根据《信托法》的规定,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环境保护事业等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均属于公益信托。从信托投资公司实际情况出发,近期可私益信托业务为主,以公益信托业务为辅。

  ㈢ 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

按照客户的类型,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包括机构信托和个人信托。委托人是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的,属于机构信托。委托人是个人的,属于个人信托。公司根据目前信托市场的状况,近期以开展机构信托业务为主,同时,积极推出适合个人的信托业务。

  ㈣ 指定信托与自主信托

  按照委托人是否限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信托品种分为指定信托和自主信托。委托人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加以指定和限定的,为指定信托;委托人授权公司代为确定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为自主信托。开展自主信托业务,应遵守《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资金总额不超过注册资本的10倍,信托期限不少于一年,单笔信托资金不低于5万元。按照公司现有注册资本的大小开展的自主信托业务量可达到注册资本的10倍。

  ㈤ 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

  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资金信托业务,按照是否集合运用,分为单一资金信托与集合资金信托。

  单一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对信托资金加以单独管理、运用和单独核算的信托业务。

  单一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合同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集合资金信托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两个以上委托人的委托,对信托资金加以共同管理、运用,受益人按照所拥有的信托分额享受集合信托收益、分担集合信托损失的信托业务。集合资金信托的品种也比较多,如:

  ①投资减持国有股的集合资金信托

  国有股减持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大调整,截至2000年底,沪、深两市总股本为3585.93亿股,其中国有股为2187.41亿股,占61%。信托投资公司具有聚集闲散资金、增强资金规模化实力、降低交易成本以及强大的专业理财能力和丰富的资本运作经验,能够运用其掌握的丰富信息把握市场走势,以其实力和专业能力灵活调整投资方向,分散市场风险,获得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的投资回报。

  

  ②个人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

  

  证券投资是当前资金信托的主要品种。经过20年的改革开放,逐步出现了富裕的个人阶层,一批有剩余资金或财产的个人,由于缺乏必备的专业知识、有效的信息和足够的时间与精力,需要可以信赖的专业理财机构提供理财服务。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设立个人集合资金证券投资信托,采取与管理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信托资金分别记账方式管理,通过购买上市和非上市公司股票、债券基金等有关金融品种进行信托资产的积极运用。为个人提供安全性高、不需要个人花费时间精力照看、又能取得较高收益的金融产品。

  四、信托投资投资银行业务及其品种

  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着重开展以下投资银行业务和品种:

   ㈠ 投资基金业务

  基金业务是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重要业务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基金业务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三部分。其中证券投资基金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在未来几年内,信托投资公司可大力拓展产业投资基金与风险投资基金业务。信托投资公司经营投资基金业务,主要通过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发起投资基金的间接方式进行。

  1.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发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2000年一共批准筹建3家基金管理公司,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参股其中两家(易方达和宝盈)。未来信托投资公司参与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基本没有政策和法规上的障碍。

 

  2.产业投资基金.

  随着国家产业投资基金政策的出台,信托投资公司可参与和设起发立产业投资基金。

 

  3.风险投资基金

  信托投资公司可与其他机构和企业联合组建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基因工程、数码港信息、新材料、光机电产业国家和地区重点发展的高科技项目,借助二板市场和兼并收购等资本退出机制实现资本的快速增值。

 

  ㈡ 企业购并及资产重组

  我国国有资产存量大、比例高,有高达2/3的国有资产需要盘活。因此,对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仍是我国重点任务之一,信托投资公司可充分利用自身优势,通过帮助购并企业寻找兼并收购对象、策划并购方案、制定收购价格、提供并购融资等多种方式,大力参与国有企业的购并重组。

 

  ㈢ 财务顾问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从事财务顾问业务,包括: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针对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帮助重建财务制度、设计财务管理模式、制定企业长期发展战略;向客户提供筹资、投资及资本营运建议;为客户清理家底,进行资产剥离与重组,进行上市前期的准备工作,设计上市方案;在企业兼并、收购及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作相关咨询、策划。

 

  ㈣ 项目融资

  信托投资公司可为地方重点市政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项目融资服务,包括:对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风险收益分析,鉴别和选择贷款人并协助谈判,制定满足投资方和贷款方条件的财务计划及相关保证计划,设计具体操作方案等。

 

  ㈤ 经济咨询

  经济咨询业务主要是利用信托投资公司充足的信息资源、优秀的金融人才及现代化的分析工具,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各种调查研究,包括市场研究、待业研究、可行性研究及提供有关资信报告。

 

  ㈥ 债券承销业务

  未来债券市场将是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点,国家将给予地方以较大的发债规模。信托投资公司能运用地方性金融机构的优势,参与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的承销工作。

 

  ㈦ 项目孵化

 

  信托投资公司可依托于地方高新技术开发区、大学园区和生物生化等一批科技园区,积极对本地的电子、生物工程、环保、新材料等高新技术先导产业及利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冶金、机械、纺织、建材、轻工、包装等六大传统产业进行跟踪调研、项目储存及孵化,为信托投资公司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业务输送项目,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咨询及项目管理服务。

五、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可行性分析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定位、战略目标和业务发展规划,信托投资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将是真正的信托业务,并附之以广泛意义上的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对于信托投资公司现有业务来说,是一种全面的调整与创新。信托投资公司这种业务创新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

  ㈠ 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必要性

  首先,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和产品创新与发展对国家经济发展可以发挥有效的金融支持。目前,我国的金融结构和金融体系还不很完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也相对匮乏,难以满足日益发展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金融的需要。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全面转向信托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不断开发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满足人们对于资产管理和资本运作方面的金融寻求,从而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

 

  其次,盘活国有资产,对国企进行改造和重组,带动地区经济的腾飞,也需要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重新与发展。我国国有企业占有重要地位,国有工业比重较大,同时,国有资产存量在100000亿元以上,规模十分庞大,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存量资产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限制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可通过业务创新和产品开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投资银行业务,可以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资产重组、债务重整提供必要的金融工具,以流量带动存量,盘活国有资产,从而促进其经济发展。

 

  再次,信托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必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进行相应的创新与发展。21世纪,信托投资公司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是在合法的架构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由于信托投资公司原有业务大多已被法律和政策所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政策的要求,规范为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在新的形势下,要实现信托投资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就必须在新的业务范围内进行创新,开拓发展。

 

  ㈡ 业务和产品创新的可行性

 

  第一,公司经营信托业务等创新业务,具有政策与法律基础。

 

  我国信托业虽然名为“信托”,但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开展真正的信托业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从法律上建立起信托制度。今年以来,《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法》的相继出台,改变了我国信托业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态,为信托投资公司未来信托业务的开拓和经营提供了坚实的政策和法律基础。《信托法》对信托关系作出了详细的界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托投资公司的地位、界定了其业务范围,信托投资公司的活动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全国范围内的信托业整顿即将结束,重新登记后,各信托投资公司将以上述法律法规为指导,在人民银行的严格监管下规范、有序地与银行、保险、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竞争。上述法律法规的出台表明国家政策对信托业发展的支持,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行业内外环境,这为公司发展提供了必要前提。

  第二,信托投资公司具备发展以信托业务为主的创新业务的前提和基础。

  1.我国经济总量大,地方经济发展不平衡,作为地方金融机构,其信托业务有较大的需求量。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发信托品种等新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创新新业务提供了良好的载体,特别是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资产重组,需要作为金融中介机构的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代人理财”。

  2.我国经济发展潜力大,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理财业务、发挥融资功能,进行项目融资等提供了良好的载体,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3.我国金融业的快速稳定发展,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新业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改革开放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速度加快,到2000年末,我国个人金融资产规模已达到70000亿,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和产品,尽管信托业与其它金融产业有一定的区别,但其本质属性仍是代人理财。我国巨大的个人金融资产,为信托投资公司的中间和新兴业务的发展创造了市场空间。

  4.高科技产业发展较快,对金融服务需求量大,为信托投资公司开展新业务特别是开展风险投资和投资银行服务提供了可能。如重庆辖区内有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仅1999年经国家科委认证的高科技企业就有33家,认证的高新技术产品达50多个,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无论是资金资助,还是资本运作,都离不开金融支持,特别是风险投资基金的支持和投资银行的支撑,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性金融机构,将在此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5.民营及私营经济高速发展,为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提供了广阔的业务空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其中民营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尤为迅速。民营私营企业在发展中的一个很大的瓶颈是老产品的生命周期进入成熟期,因此,民营私营资本在壮大过程中也都在迫切地寻找资金进行下一轮循环的途径,其触角业已向资本市场延伸。民营私营企业的资本扩张需求相应地伴随着对投资理财、财务顾问、资本运作等投资银行服务的需求,这就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㈢ 信托市场发展空间巨大

  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信托市场规模将不断扩大,特别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为信托业务的创新和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未来信托投资公司可根据不同的操作理念和金融产品设计不同的信托品种,用全新的管理手段和操作思路来运作信托资金(资产),填补市场空白,满足不同投资者对信托产品的需求。特别是法人资金信托、个人资金信托、公益资金信托等产品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据不完善预测,如未来重庆对资金信托产品的需求量每年可达30亿以上。

  ㈣ 管理和人才支持

  信托投资公司在本次整顿中,将进行公司化改造,规范为具有多个股东共同组成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从而建立起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为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的规范发展奠定良好的管理基础。同时,从现有的信托投资公司人力资源方面看,不论是知识结构,还是年龄结构配置均科学,能满足业务创新、金融产品设计和开发对人力资源的需求。同时信托投资公司也可依赖本地的高等院校,独立的科研和技术开发机构,为信托投资公司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提供了人力保证。

  六、信托投资公司产品开发和创新之对策

  ㈠ 建立健全信托投资公司治理结构和组织体系

 

  ⒈ 治理结构

  为确保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的正确决策和有效实施,信托投资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结合实际需要,对其法人治理结构进行创新,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和监事会四套马车相互分工制约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大事务行进行议决;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由股东会产生,对股东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董事会下设董事信托委员会和董事审计委员会,分别负责业务决策和监督;总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并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为了股东和员工的利益,对董事、总裁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通过治理结构的创新,从公司治理结构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创新。

  ⒉ 职能部门

  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业务等新业务的经营管理需要,应调整原有的组织体系,按照职能分工的原则,建立相应的职能部门----信托产品设计部,以利于信托投资公司新业务/产品的开发、创新和营销。

  ㈡ 监管制度创新

  美国著名的信托学者Scott教授有句名言:信托的应用与人类想象力一样没有限制,从我国金融制度设计来看,未来信托投资公司经营的业务/产品具有很大的空间,将是无限的。但是,现阶段我国对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的监管基本上是借鉴银行监管体系、方法和模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信托业发展的要求。因此,必须对我国现有信托业的监管进行创新,以利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的创新。

  ㈢ 加强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创新的政策和法规建设

  为了有利于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创新,必须在政策和法规上进行创新,确保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产品创新顺利进行。

这是作者承担的一项科研课题之报告之摘要

请参阅《中国信托研究网》(http://cqitic.jianwangzha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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