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业务 关于信托业务结构调整的几点设想



一、新《管理办法》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规范综述

  “信托财产独立性”是信托的精髓,新《管理办法》将信托投资公司业务划分为信托业务、中间业务和自有资产业务;在资产负债管理上强调信托财产不是负债,明确区分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从业务制度上、财务制度上、报告制度上保证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相分离。

(一)业务范围三大类:

1、表外业务类(信托业务):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的信托业务、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接受为了公益目的而设立的公益信托。

虽然我司长期开展信托业务,但是旧的信托业务的内容,如信托贷款,基本上属于自有报表表内的资产负债业务,不是属于表外业务范畴的“受托”业务。即使在个别业务中如委托贷款、委托投资有“受托”关系,但其“受托”也是属于表内中间业务范畴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受托”,也并非表外业务范畴的信托关系的“受托”。因此,正确掌握信托关系理论,摆脱旧的信托业务的思维惯性,树立真正的“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业务思维,是我司贯彻实施新《管理办法》的思想前提

2、中间业务类:

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代保管业务、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中间业务同表外业务的共性在于二者都不需要投入自有资源,都是属于提供服务、收取手续费的业务类型。二者区别在于表外业务体现信托关系,信托财产虽然不允许列入自有报表表内,但是必须在表外为信托财产单独立帐、单独列表(并非无表,因不得并表,称之为“表外业务”),并接受当事人与监管部门监督。而中间业务体现委托代理关系,收到手续费时收入入表,无须为业务过程立帐、列表(但须自制备查簿以应管理之需),亦无向当事人和监管部门报告的硬性要求。

中间业务范围基本上同投资银行业务范围重合,但我司投资银行部实际上并未开展投行业务,其原有业务中,委托申购业务属于集合投资信托的内容,自营业务属于自有资产管理业务的内容,业务与名称之间名实不符。因此,重新定义投资银行部是我司开展中间业务的基本要求。

  3、自有资产业务类:

信托投资公司所有者权益项下依照规定可以运用的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但包括自用固定资产在内的长期累计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其自有资金的80%。

(二)资产负债管理:

1、负债管理: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对受益人的负债;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办理存款业务,不得发行债券,不得举借外债;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办理金融同业拆借;不得以经营资金信托或者其他业务的名义吸收存款。

我司原有的信托业务没有进行表外处理,必然使信托财产成为我司的负债资金来源加以运用,使信托业务成为我司的资产负债业务。如果执行新《管理办法》,今后我司的负债来源将只剩下金融同业拆借,并且拆入资金的总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对我司自有资产业务的资金来源形成较大的制约。

2、资产管理:

信托投资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出租、出售、贷款、投资、同业拆放等方式进行;自有资金可以存放于银行或者用于同业拆放、融资租赁和投资。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较宽,自有财产的运用范围较严,同信托财产的运用相比较,少了出租、出售、贷款方式。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

1、业务上要求:

信托财产与自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的信托财产分开管理;信托业务部门应当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今后我司将形成管理信托财产和管理自有财产两套机构、人员。

 关于信托业务结构调整的几点设想
  2、财务上要求:

信托财产为资金时,可以采取分别记账的方式;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托业务及非信托业务的财务会计报表。

今后我司将编制信托财产和自有财产两套报表。

3、业务报告要求:

信托投资公司至少每半年定期向委托人及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收益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可以随时要求信托投资公司说明信托业务处理情况;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清算组应就其未结束的信托业务编制报告;信托终止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对该项信托业务编制报告,经委托人及受益人确认;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及有关部门报送营业报告书。

  (四)信托、委托(代理)之辨

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64条规定,代理可以分为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其中委托代理简称“委托”。

受托人在信托中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中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财产的管理、处分行为。信托投资公司同时开展信托业务和委托业务,有必要正确区分信托和委托之间的法律界限。

  二、对我司现有业务、机构格局进行调整的预期

实施《管理办法》,将使我司今后形成四大总部:公司机关总部、信托业务总部、中间业务总部、自有资产管理总部。

(一)公司机关总部

下设行政事务部、财务部、综合发展部、研究发展中心(风险控制中心)、人力资源部、稽核审计监察部等综合部门。

(二)信托业务总部

按照营运和销售的分工,分为项目部门和销售部门。

1、项目部门:

职责是寻找投资项目、针对投资项目设计信托产品(接受研究发展中心指导)、管理信托财产等工作,细分为资金信托部、非资金信托部、集合信托部、公益信托部等。

(1)资金信托部:

(2)非资金信托部:

(3)集合信托部:

(4)公益信托部:

2、销售部门:

职责是为项目部门推销信托品种,细分为批发部和零售部。

(1)批发部:

(2)零售部:尤其是须督令零售部开展银信合作,借助银行网点的优势,利用银行代销我司开发的零售信托产品。

(三)中间业务总部:

可由重新设立后的投资银行部和国际业务部分别来承担(人民币和外汇),业务范围包括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债、企业债券承销业务; 代理财产的管理、运用与处分; 代保管业务; 信用见证、资信调查及经济咨询业务; 以自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等。

(四)自有资产管理总部:

自有资产管理总部在业务、财务、人员上同信托业务总部严格分离。

1、信贷资产管理部:清收原信托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

2、投资业务部:证券投资业务等。

3、投资(基金)管理部:股权投资管理、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形成的股权投资管理等。

4、资金计划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同业拆借业务。

等等。

  业务、机构格局调整的重心在于:1、强化信托总部项目部门寻找投资项目的能力;2、信托总部销售部门尤其应注意占领零售市场,对零售市场的重视应提到公司第一战略的高度上来;3、积极开拓真正的投资银行业务。

三、若干业务品种的设立及操作原理

(一)一对一信托:《管理办法》定义的各种信托。

(二)集合信托:属于小型、灵活、变相的基金,实现投资项目和集资的对接,筹资方面不需要基金审批,项目投资方面也不需要股份发行的审批,实在是信托公司特立独行、与众不同的信托,如开展的新股委托申购业务就可称作“集合投资信托”。集合信托使委托人的财产成为一个集合体,集合体信托财产同受托人之间是独立的,但是委托人之间是一个集合体,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资产委托:《管理办法》定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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