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局有关负责人称这一做法属不道德行为,但承认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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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昨日明确表示,已注意到“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是糕点制作原料,并曾经在2004年8月16日将其申请驳回,当时驳回的理由就是“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属于糕点制作的原料。但就后来为何又通过了初审并进入公示期这一问题,该位负责人拒绝评说。
本报北京讯 (实习生/吕天玲)昨日,本报刊登的《荣华抢注“双黄莲蓉”商标引起公愤》一文在社会民众间引起了很大反响。为进一步了解事件的前因后果,本报记者昨日专门就此事采访了国家工商局办公厅主任孙英国等专业人士。
国家工商局
不道德但具备法律效力
孙英国说,从这一事件可以看出,荣华公司的做法属于一种故意注册的行为。他们显然是钻了法律的空子,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但如果国家工商局已经批准,就应该具备法律效力,3个月的公告期一过,就会生效。届时任何单位和个人要在其注册范围内使用相关商标,都应该向荣华公司交费。法律是讲时效的,一旦商标注册成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孙英国强调,现在荣华申请的“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等商标还没有被正式注册,只是进入公告期,在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对此商标提出异议,都可以向国家工商局提出申请。
业内专家
明显违法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然而,北京的一些专家和业内人士却认为,这个商标根本就不应该通过注册。
本报昨日的报道中指出,广东省商联会将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几点异议。其中最重要的是“双黄”、“莲蓉”、“白莲蓉”、“双黄糕点等食品包装和莲蓉”、“双黄白莲蓉”五组词汇经过众多食品企业的长期使用,其含义已经特定化,荣华公司将上述食品原料的名称注册为商标的行为违背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中国烹饪协会专家乔洁认为,从食品行业的角度来看,“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明显属于糕点制作时的一种馅料,是半成品。如果要注册也应在前面加上相应的定语。如“荣华双黄莲蓉”和“荣华双黄白莲蓉”。
北京大学经济法专家高程德教授认为,判定荣华公司是否属于恶意注册,主要是看“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到底是一家公司的产品,还是众多食品厂家常用的原料。如果这种原料在业内真的是普通得如白糖一样,国家工商局就应该撤回其注册的要求。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律师邱宝昌认为,如果“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在食品行业确实已被认定是一种非常普通的原料,那么荣华公司的这种行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局应该予以坚决驳回。
《商标法》中明确规定,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它特点的,缺乏显著特征的,都不得作为使用商标。
邱宝昌说,荣华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将损害行业内其它企业的利益。
糕点厂家
以后“白糖”也被注册了咋办?
北京某著名糕点厂家负责人听到这个消息后,表示不敢相信。“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是一种糕点制作的原料,就像白糖一样普遍。如果今后有企业把“白糖”注册了,那时不是意味着糕点行业的其它企业再也不能随便使用白糖了。
“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不仅是广东的糕点厂家在用,北京很多糕点企业也很早就开始使用,现在几乎每家糕点厂都在使用,如果今后不能使用的话,对广大食品厂家都会是一个很大的损失。这些食品厂商强调,如果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他们会偕同其它在京企业进行联合抵制。
国家工商局评审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说,他们已经注意到了“双黄莲蓉”、“双黄白莲蓉”是糕点制作的原料,并曾经在2004年8月16日将其申请驳回,当时驳回的理由就是,“双黄莲蓉”和“双黄白莲蓉”属于糕点制作的原料。但至于后来为何又通过了初审并进入公示期,这位负责人拒绝评说。
孙英国说,注册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把关不严的情况,因此商标审核后都需要3个月的公告期。孙英国强调,如果有企业或个人对此有异议,应该尽早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申请,3个月的公告期一过,法律就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