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们家乐福们,最近很烦!
因为在2005年10月,由商务部与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联手制定《零售商与供应商进货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称交易办法)已经出台,虽然执行开始时间未定,但这个就快要套在头上的“紧箍咒”,已经让“国美们、家乐福们”很烦!
国家之所以出台“交易办法”,原因主要有两条:
1. 国内连锁零售企业目前开店资金的80%左右都来自于占用供应商的货款,占用资金已成行业惯例,拖欠货款已成为默认事实,严重影响甚至威胁经济秩序的安全。2. 曾拥有48家大卖场的普尔斯马特在经营8年后于2004年轰然倒下,留下了高达20多亿元的资金“黑洞”,等待供货商自吞苦果。同时,随着国内零售业竞争的日益加剧,倒闭的零售企业将会越来越多,结果就是其遗留问题——坏账、大量员工失业等将由社会或政府买单。可是“交易办法”的实施后,国美们真能就此低头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得先来看看“交易办法”对国美们、家乐福们有些怎样的限制。笔者认为“交易办法”最重要的管理与控制有以下三条:1. 支付期限的设定。针对零售商,尤其是大型零售商普遍拖欠货款的现象,“交易办法”明确规定,如快速消费品的一般支付期限应在收货后45天内付款、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75天等。2. 费用支付的用途明确化。针对零售商,尤其是大型零售商以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来乱收费的现象,“交易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如以节庆、店庆、新店开业、企业上市、合并等为由的费用.在零售商未提供相应服务时,不得收费;促销服务费的收取,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需订立合同,明确约定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期限、数额、用途、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如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等。3. 限制行为,不得有限制竞争行为或合同期内损害供货商利益的行为。针对零售商,尤其是大型零售商,在合同订立后,采用种种手段的恶意行为,“交易办法”对此做出了明确限定,如零售商不得以变更交易条件、不与其交易、断绝交易等相要挟,无正当理由限制供应商向特定零售商供货等。在研读了“交易办法”后,笔者看到国家对制止零供矛盾的决心,但看完以后,笔者又产生了其他的一些疑问:其中最大的问号是“国美们、家乐福们,真能低头吗?”没错,从付款期限、费用用途和限制行为这三点看,“交易办法”的明确规定,无疑给交易双方有了更为明确的指导与规范。同时从“交易办法”总共37条的各项规定中,笔者看到了国家从法律角度,遵循“服务与收费等价交换”交易原则与“公平交易”的合同法精神。但是依然有一些问题,没有得到解答,而这些没有答案的问题,可能会最终影响“零售商是否最终会低头:1. 进店费。笔者在零供矛盾争议最大的进店费方面,并没有看到“交易办法”中有任何明确规定。只有向供应商收取促销费,应当事先征得供应商的同意,订立合同,供应商不同意的,零售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2. 名目控制,但金额无法控制。笔者看到“交易办法”交易办法中封杀了原先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如店庆费等。但国美们、家乐福们并非毫无办法,一可以转嫁,二可以新设费用。因为各种费用可以通过种种谈判手段转变成“返点提高、返利期限缩短、新设管理费用、提高进店费、为各个不同地点的货架标立“上架费”、出库运输费等等。3. 不作为和暗示。“交易办法”可以限制国美们、家乐福们的行为,但无法限制他们的不作为,明明一天可以做到的事非要脱上一个星期,合同也无法控制在交易时间内的不作为。同时当这种不作为又与在交易过程中的暗示联系在一起时,供货商还是不得不按照零售商的意图办事。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交易办法”是善意的规定,但在下面“小鬼们”的折腾下,未来其实施效果令人怀疑。如果说,“交易办法”是一种规范,无疑它能达到一定的目的,但是要让“交易办法”让“国美们、家乐福们”低头,恐怕很难!只有供货商自己才能救自己,靠“交易办法”来压倒“国美们、家乐福们”是不可能的!那供货商,真想让“国美们、家乐福们”低头吗?“国美们、家乐福们”真能低头吗?什么才能让“国美们、家乐福们”低头呢?……这些问题的回答并不容易描述清楚,而且在缺少渠道研究的前提下。营销学中最重要的阐述来自于“4P”理论(即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地点”place/、促销promotion)。产品、价格、促销这三个要素是制造类企业设计自身利润模式、销售模式的重要工具,因此有很多的延伸与发展。但“渠道”向来不受人瞩目,就从书店里的相关书籍的比较中就能看出。在很多情况下,渠道只能作为销售管理中的一部分。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探寻应对渠道的方式,往往有失偏颇,因为我们没有理论支持、经验积累。所以我们总在大骂渠道的“心黑”,费用高涨,但我们很少从源头上思考渠道为什么能“心黑”,也很少思考它们的“心黑”有没有道理,总希望用谈判技巧或法律法规来限制它们的心黑。这可能吗?所以渠道合作和渠道研究上,我们需要从三个地方加强:一是渠道价值。消费品有产品的功能价值,渠道有消费者沟通的距离价值。只有越近的距离、更容易促成成交的气氛与定价,才能让“国美们、家乐福们”得到消费者的认可。而这正是它们追求的经营目标。所以从盈利的产出形式看,“国美们、家乐福们”能在更多时候凭借渠道价值向供货商要价。渠道价值是那么多供货商愿意在“国美们、家乐福们”面前低头的核心原因。二是谈判优势。“系统”Vs“技巧”,谁会赢?当然是“系统”!国美们、家乐福们就是因为应用“系统的技巧”,所以供货商们被迫跟随他们的思路付费。一位资深卖场专家如是说:“企业复杂程度上看,国美们、家乐福们要比一般供货商复杂7倍,所以他们被我们玩转。”这是经营上的知识差距。三是渠道合作方向。为什么那么多供货商对“国美们、家乐福们”不满?除了费用问题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供货商无力控制“国美或家乐福们”,与他们传统的渠道管理思路——控制导向相比,这种无力控制让供货商们更加愤怒。这种合作上的对立态度,往往导致误解、沟通效率低下等,加重了合作的难度。所以从合作方向上,很多供货商从一开始就错了,应该是双方合作同谋共生,而非控制与反控制。要让“国美们、家乐福们”低头,供货商首先自己要先低头,要低头找原因,找差距。只有找到让自己强势的理由,“国美们、家乐福们”才可能低头!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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