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药品定价与价格体系中问题较多主要三大问题分别是: 1、定价主体错位,企业基本较少有定价和价格体系变动主导权;
2、价格系统中的异化现象严重:即对于新特药,价格越高越好卖;对于普药价格接近成本,越便易越好卖;大量的普药实际卖价只是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批发价的10%。即使只规定零售价也是如此,导致低成本低质量的假冒伪劣普药在农村横行。
3、对政府限价的药品极少考虑药物经济学分析和中成药品的知识产权和研发费用,这对今后被认为是最有中国特色竞争力的中药产业是致命的。
站在企业的立场上,笔者提出以下解决这样问题的看法与建议。
一、还企业定价主体的地位
我们药品定价国家管理太严,不尽合理。可以参照德国的“参考定价体系”来定价。参考定价体系是保险机构为一组疗效相同或相近的药品设定一个参考价格,制药公司可以自主决定药品的上市价格及其涨跌。应该还企业定价主体的地位,既然是市场经济体系,我们的政府除了对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这两类药品: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具有垄断性生产、经营的药品政府加强管制外,其余产品应该一律放开,让市场竞争说话。我们一再用行政手段干预药品价格体系,这种做法,用中医药的理论来说就是治标不治本的举措,中国的制药企业,药品定价在高,进入自己腰包的也是极少。高出的部分基本给了中间流通个环节。据原国家经贸委的统计数据,2001年全国医药工业企业利润额为176亿元,全国医药商业企业利润额为9.37亿元。而同期全国医院药品差价收入额约为504亿元。即每100元药品差价、利润中,医院占了73.11%,工厂占了25.53%,流通企业占了1.36%。就是说药价高在了医疗体制上,只要现行医疗体制不彻底改革,医药不分,就是在降价也是没有用的。招标基本上没有降低药价,却徒增了制药企业的负担就是明证。
笔者坚决认为,药品定价主体应该是企业,药价高低的确定者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对于完全竞争的品种,即使企业也不得不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来定价,比如板兰根,广州白云山的板蓝根比其他企业的高出许多市场就能接受,其他众多的企业只能在社会平均价格水平上下波动定价,价高了就会没人要。因此,政府只要规范好医疗体制和流通体制,让高价谋取暴利的医院和个体代理商失去谋取暴利的机制,药价自然就将下来了。
药品降价应由企业自已来降,当企业能够通过改善经营管理,降低自己的成本后,自然会以降价手段来竞争,从而实现竞争和优胜劣汰,受益的将是所有患者。强制降价的结果是一些好药和正规生产厂家生产的产品,由于正规和强调高质量,反而没有竞争优势,因为价格太低,没有利润,也就没有企业在愿意生产了,最终受害的还是消费者。
二、规范医疗体制和流通体制,解决价格异化现象
价高的药就好卖,致使一些新特药价格偏高,而其中的根本原因就是普遍存在的医院垄断药品销售、医生垄断处方权,索要处方回扣、医药代表要高收入所致。一般针剂和新特药,一些医生的处方费金额已经要到零售价的20%左右,而一个医药代表的收入高过做OTC经理收入的数倍,即使竞争激烈的今天,一年纯收入在二三十万元的也不算稀少。而只有高价药才有空间支付医药公司回款费、医院院长公关费、药房统单费、药房主任好处费、库管保管费、医生处方费、医生吃喝玩乐费、医药代表日常费、医药代表高收入等。药价不高才是怪事!
药价高肯定是体制问题,不是价格问题,只有打破医院垄断、医药彻底分开、医院开始民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为在现行“以药养医”的医疗体制下,反而使国产药“质优价廉”的优势变成为劣势。药越便宜,医院越不愿意买,因为价格顺加,高出高进,各环节得到的利益都多,反而外资合资企业完全相同的高价药能够横行医院。
对于普药,流通体制小乱散、药市事实上的存在、个体代理商的活跃,则导致价格恶性竞争,普药的价格一路走低,使得一些根本就没有营销能力的小厂,通过偷工减料、降低质量、减少人力来达到降低价格的目的。这也是是管理体制问题,不是药价问题。
三、单独定价-对制药企业是画中饼
1、中国药企较少能对传统药和仿制药拿出过硬研究文献
发改委单独定价政策通知中有一条:“企业不能提供至少1篇国家级(国外同等级别)或部属高等院校医药学术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其产品有效性或安全性方面的文献或论文资料的”不能申报。
众所周知,我国化学药品绝大多数是仿制药,单独定价的规定显然只是有利于外资制药企业,因为中国企业手中的原研药物寥寥可数,仿制时只是改变剂型,要做的仅是一些生物利用度等简单试验,在国家级专业杂志上刊登文章的很少,拿批文时也不需要这类研究资料,拿到批文后企业也就更加不愿意做这方面的工作了,毕竟西药在西方的疗效和毒性等等人家已经做过了,我们没必要再做了。真正做疗效研究的,也不是企业做,而是一些医生为了评职称写论文而做,选用的也都是完全趋同的产品。于是变成了制药外资、合资企业能提供相应论文,只有他们才能单独定高价,国企和民营医药企业只能看者老外的药在中国大把大把的赚银子。这样的政策指令,对中国的医药企业是一种恶性循环,大大不利于中国民族医药工业的发展。
对于中成药来说,原来很多中成药报批时,就是中医药宝库中的传统配方、民间验方,但很多却没有正规的临床研究资料和论文。比如六味地黄丸,全国有生产批文数百家,2001年市场上销售的品牌就已超过了100个,六味地黄丸是历代中国人民共同遗留下来的知识产权,众多的医生对它的功能和新增加的功能都进行了不间断的研究,并供诸于世。但这却不属于那家企业,让企业拿出自己对六味地黄丸的论研究文,试问能拿出的有几家?
单独定价的政策由于其限制条款对于中成药生产企业来说正好是其弱项,因此对中成药生产厂家来说,单独定价也只能是画中饼,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2、中国药企较少能提供不良反应报告和建立不良反应检测体系
发改委文件还有一条规定: “企业不能提供其已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的证明资料的“不能单独报价。
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企业并未对其每个产品都建立“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体系”。因为国人的观念中,中成药数以安全著称,因此很多厂家疏于其副作用方面的研究。自然也就没有建立其检测体系。加上我国的中成药生产厂家,品种都特别多,并且都在生产,每个产品都来监测,工作量巨大,需要一个时间与管理过程来完善。
对于仿制的西药来说,由于西方国家已经对其不良反应进行了大量监测,基本已经清楚,因此大多数企业仍然对此项工作排在以后的工作范畴。因此提供每个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且再20天内提供,几乎就是不让你重新单独定价。
3、中成药专利较少,很难确定是否是原研制药
由于中成药多为传统验方,多出自中华源远流长的中医药典籍,较少有专利,日本有很多汉方制剂就是借用我国传统配方的,而且中国原来计划经济和各地的地方保护主义,使得很多传统中成药批文众多,一个板兰根冲剂就可能有上千家企业有批文,谁是原研制单位,根本无法确定。根据中国祖传秘方、民间验方制造的产品,算不算专利和原研制药,中药保护品种算不算原研制药,等等等等,都没有政策性文件界定。操作起来就无所适从了。
4、最高零售限价是鼓励落后,打击国内企业研发原创
我国西药几乎没有自己自主的知识产权,不是中国的药企不愿自主研发,而是没有资金。由于我国药品不断降价,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全国医药工业的利润额占销售额的8%~9%。企业利润微薄,维持简单再生产已很困难,谈何竞争力?谈何研发?没有研发就没有品牌,没有品牌就没有竞争力。
众所周知:一般而言,国际上开发一种新药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投资在10亿/美元左右。国外大的药厂研发投入为销售额的17%~20%,而中国制药行业的新药研发投入只占销售额的1%,在全球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从新药研发角度看,这样对新药研发是很不利的。
不能定高价,你就没有利润,不能研发,大家只有拼价格,低水平重复。
5、单独定价应彻底改变社会平均成本加成定价方法
对于广大制药企业来说,现在产权在慢慢明晰,原来一些承包不计设备更新、折旧的现象没有了,企业开始注重长远发展,这样在按照社会平均成本或者社会先进成本定价都将是不科学的:至少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考虑高新技术的附加值。医药行业是技术密集型的高科技产业,新药开发周期长、风险大、耗资多。我国的药品定价办法虽然对新药的利润从宽,但只含物质成本,未含技术成本。
·考虑研发成本。
·考虑设备更新费用。
·考虑临床验证:二开开发时无论时改剂型还是增加适应症,都要投入作临床。
·考虑品牌传播与广告宣传费。
·考虑营销管理费用的大幅度增长,如今一个营销人员的年薪是10年前的5-10倍。管理成本大幅度提高。
·考虑药药物经济学研究结果。
比如广西花红药业的《葛根芩连微丸》,其在治疗病毒性痢疾方面的效果,远远高于其他品种和抗生素,但是价格却明显偏低。因此单独报价是没有要求提供某种药物的疗效成本比、每个治疗周期的费用比等因素显然有失公允。
如果不考率以上几个成本和因素,单独定价也不能解决问题,企业仍然缺乏发展后劲。对于制药企业来说确确实实是画饼充饥。解决不了企业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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